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報名資訊
●競賽日期、地點及場次:
一、初賽:
(一) 初賽日期:預計 105 年 10 月辦理,其競賽地點將公告於本會 行政資訊網及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
(二) 區域劃分:
1. 第 1 區初賽: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
2. 第 2 區初賽: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台東縣。
二、總決賽:105 年 11 月份中旬前辦理(預計於初賽活動結束後 5 日內 公告晉級隊伍資訊至本會行政資訊網)。
●活動說明:
一、 競賽組別:
(一) 組別分為大專組及高中(職)組,每隊參賽人數 10-12 人,由各 校學生自行組隊報名參賽,每校參賽隊伍以1 隊為原則。
(二) 大學及二專學制均報名大專組,五專學制含專四、專五學生 4 名 學生以上之情形得報名大專組,反之報名高中(職)組。
二、 報名區域依學校所在地之區域劃分為原則,如需跨區參賽隊伍須自 行負擔所生交通或其他費用。
三、參賽者報名方式:
(一)請確實閱讀本計畫競賽組別、區域劃分及競賽方式等規定。
(二)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5:00 前止。
(三)報名作業:報名隊伍應備妥下列表件後,以親送至學校所轄原住 民就業服務辦公室(如附件 3-1,連絡窗口、收件回執單)或郵寄掛 號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報名。
(1)信封封面:請實貼於信封封面。(附件 3-2) (2)報名文件:
報名表:各參賽隊伍以2 名指導老師為限。(附件 3-3) 參賽人員名冊。(附件 3-4)
資格證明切結書。(附件 3-5)
參賽人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應蓋有105 學年度註冊章,並 實貼於文件上,或請提供在學證明文件1 份。(附件 3-6) 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近 3 個月文件)。
印領清冊(附件 3-7)。
變更文件送執行單位辦理變更,如逾變更期限者,請自行負 責。(附件4-變更申請表)
五、劇本規範:
以詼諧、幽默且具正向積極等面向編排劇情,戲劇內容應呈現就 業前職涯規劃、職場倫理、開發第二專長或打工求職時可能遇到的狀 況為主題,如打破職場對新鮮人刻板印象的迷思、工作態度、職場禮 儀、職場人際關係及就業法令知識等,以10 分鐘短劇演出,主要為 引導社會大眾正確的職業倫理與態度。
六、評分標準:
(一) 團體及個人之評分項目與配分:
1. 團體評分項目與配分:主題切合度(占 40 分)、演出完整度(占 30 分)、創意展現度(占 20 分)、團隊合作精神(占 10 分)。(附件 5-1、附件 5-2)
2. 個人評分項目與配分:演技(占 40 分) 、態度(占 30 分)、聲音 (占 20 分)、體態(占 10 分)。(附件 6)
(二) 其他評分標準及規定:
1、 參賽隊伍競賽成績依各評審委員總分之加總計算排名,如 經上開計算有同分之隊伍,按下列比序方式計算。
2、 初賽入圍及總決賽排名前3 名之隊伍,若有評審委員半數 以上同意「未符合表演水平」情形者,得以從缺方式評定。
3、 參賽人員應以各隊報名表件所列之參賽人員為限,倘經檢 錄查證本隊參賽資格者不具資格或與報名表件記載不符者,
當場取消該員參賽資格,並以扣分論;若檢錄後查證有人員 造假情事,應列為不符參賽資格,並得繳回所得獎金、獎盃及 其不符資格人員部份補助款項,參賽隊伍不得有異議。
4、 經查證如如遇出場參賽人數低於10 人以下或高於 12 人 以上之違規事實,以扣分論,參賽隊伍不得有異議。
5、 競賽時間分為道具擺置時間及演出時間,如次說明:
(1) 道具擺置時間:每隊以 90 秒 為限 (2) 演出時間:每隊以 9 至 10 分鐘為限
●獎勵參賽隊規定:
一、 初賽:各分區初賽參賽隊伍總平均分數須達80 分(含)以上,
且成績為前4 名之隊伍取得入圍總決賽資格。
二、 總決賽:
(一)團隊獎項:依競賽組別總分數各取前 3 名及 1 名特別獎項,頒發
獎金及獎盃
(二)最佳個人演出獎項:不分組別選出本屆最佳主/配角獎。
三、 參賽隊伍補助項目:
(一) 初賽:提供每參賽隊伍演出及交通補助費 (含道具製作費及交 通補助費等)。
(二) 總決賽:演出補助費、交通補貼費、住宿補助費( 指導老師限 2 名)。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 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 收件單位
(勾選)
就業服務
區 聯絡方式 區域
北基宜區 02-23412511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63 號 7 樓 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新北桃區 02-29863951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
道一段5 巷 2 弄 2 號 新北市、桃園市 竹苗區 03-5100629 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 72
號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中彰投區 04-22289111#50034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 號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雲嘉南區 06-2983843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 號 6 樓
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 市
高雄區 07-8418583
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北路390 號 3 樓 高雄市 屏東區 08-7383507 屏東市豐榮街 50 巷 7
號 屏東縣
臺東區 089-332700 臺東市博愛路 277 號 2
樓 臺東縣
花蓮區 03-8246948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華 西 路
123 號 花蓮縣
寄送學校: 隊名:
寄送人簽名:
收件者簽名: 收件日: 105 年 月 日
(就業服務辦公室保存)
---剪—裁—線---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 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
參賽資料收件回執單
寄送學校: 隊名:
寄送人簽名:
收件者簽名: 收件日: 105 年 月 日
(報名隊伍自行保存)
郵遞區號:
地址:
指導老師或學生代表:
電話:
原住民族委員會
社會福利處 收
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5 樓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參賽資料)
參賽組別:□高中(職)組 □大專組 參賽區域:第 區 學校: 隊名:
報名表件:
□報名表 □參賽人員名冊 □資格證明切結書
□參賽人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印領清冊(初賽)
(請實貼於 A4 信封上)
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
報 名 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參賽組別 □高中(職)組 □大專組
學校名稱 報名場次 □第 1 區 □第 2 區
(如跨區者請自行負擔延生費用)
短劇名稱 隊名
團隊組成 □組隊
□社團/專班:
演出人數 (10-12 人) 指導老師
(各隊至多 2 名) 學校電話
聯絡人
(報名審查結果及競 賽主要聯繫者 )
聯絡電話
e-mail 劇情大綱:
資格審核項目:
項
次 評分標準 說 明 得 分 總 分
1 參 與 度 原住民學生參與度給分(占 70%) 10 人為 64 分,每逾 1 人加 3 分 2 主 題 性 主題切合度及完整度(占 20%) 3 配 合 度 期限內備妥報名文件(加 10%)
※前 3 項加總須達 80%(含)以上,如有同分以第 3 項分數為依據,原則 1 校報名 1 隊,得視報名情形放 寬。
審核結果:□符合 □不符合 (原因: □人數不足 □未切入主題 □其他 ) 審核人員: 審核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 參賽人員名冊
參賽組別 □高中(職)組 □大專組 報名場次 □第 1 區 □第 2 區
(如跨區者請自行負擔延生費用)
學校名稱 表演人數 人
短劇名稱 (演出時間)
○○○
(10 分) 隊 名
指導老師 (限 2 名)
連絡人 連絡電話
編號 隊 員 性
別 族群 科系/年級 角色分配表 推薦個 人參賽
1 莫利○(範例) 女 ○○族 ○系/大二 春嬌 女主角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報名注意事項:限10-12 名 參賽人員需檢附:
1.切結書。2.學生證正反影本(需蓋 105 註冊章)或在學證明。3.原住民身分文件影本。
4.印領清冊;若入圍總決賽隊伍請提供個人參賽人員角色(主角及配角),應附大頭照及生活 照。
附件3-4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 資格證明切結書
(學校名稱)學生組隊(隊名: )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第五屆原住 民族青年校園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倘經檢錄前查證本隊參賽資格者不具資格或與報名表件 記載不符者,當場取消該員參賽資格,並以扣分論;若檢錄後查證有人員造假情事,本隊依本 計畫規定列為不符參賽資格,並同意繳回所得獎金及其不符資部份補助款項。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
學生證正面影本 學生證反面影本
學生證正面影本 學生證反面影本
學生證正面影本 學生證反面影本
學生證正面影本 學生證反面影本
附件3-6
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 印領清冊(初賽)
參賽學校: 隊名: 申領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序
號 姓名 身 分
證字號 戶籍地址 演出
補助費 簽 名
1 元
2 元
3 元
4 元
5 元
6 元
7 元
8 元
9 元
10 元
11 元
12 元
合 計 新臺幣 元整 備註:參賽隊伍報名時僅需填寫參賽學校、隊名、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欄位。
附件3-7
第五屆原住民族青年校園 STAR-職場短劇爭霸戰 變更申請表
(學校名稱)學生組隊(隊名: )因 原因須變更以下資料:
□變更短劇名稱: (原短劇名稱: )
□變更劇情大綱(請另附表件)
□變更參賽人員(請另附表件及報名資料)
□其他
以上資料經本隊隊員同意後變更無其他意見,並列入競賽內容及審查資料,請貴單位協助變更 所附資料,如逾變更期限者,本隊自行負起變更之責,不得有異。
代表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初賽如欲更改戲劇內容與參賽人員之情形,請於初賽 10 日前將變更文件送執行單位辦理變更,如逾變更期限 者,請自行負責。
※總決賽入圍參賽隊伍如欲更改戲劇內容與參賽人員,請於初賽活動完竣 5 日內將變更文件送總決賽承辦單位 辦理變更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變更,如逾變更期限者,請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