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
108 年度桃園市海岸地區環境教育活動補助計畫
一、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桃園市海岸地區四大 亮點(觀新藻礁、許厝港國家級重要濕地、草漯沙丘、新屋石滬)之環境教 育,與提升市民海岸環境知識素養,特辦理本計畫。
二、補助期間:即日起至108 年 12 月 1 日(星期日)止或本計畫補助經費用罄 為止。
三、補助對象:設址於桃園市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參加人數達30 人(含)以上者。
四、補助行程:藻礁生態環境教室(必選)及許厝港國家級重要濕地、新屋石滬或 草漯沙丘(三選一),(藻礁生態環境教室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東興路二段 1800 巷 160 號)。
五、補助項目:
(一) 交通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00 元合法交通車輛租賃費用,每團補 助全額以新臺幣7,000 元為限。
(二) 餐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80 元,每團補助金額新臺幣 3,200 元為 限。
(三) DIY 實作或體驗活動: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50 元,每團補助金額以新 臺幣2,000 元為限。
(四) 導覽解說人員:導覽解說人員由本處安排,並以1 位為限,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1,600 元。
六、申請補助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文件及受理方式:活動日前 6 天(日曆天)填具申請表(附件一)向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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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申請,最後申請日 108 年 11 月 25 日,並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處 指定信箱([email protected]),由本處審查申請補助內容,
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回覆,如未於活動日前3 天收到本處回覆,
請申請者再致電確認,電話:03-386-5711#114 黃先生。
2.補正期限:出團前申請,經審查如需補正,本處得要求期限補正。
(二)、活動日:
1.依申請活動日期進行,且活動日最終應於 108 年 12 月 1 日(含)前完成 出
團活動行程。如有更動活動日期,需於活動前 3 天來電告知本處 (03-386-5711#114 黃先生)。
2.本處將不定期查核補助對象其辦理補助事項,申請單位應提供必要之 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出團後核銷:申請團體應於活動行程結束後 14 天內,檢附下列文件,
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本處申請撥付補助款,地址:337 桃 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 號(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生態保育科黃先 生收,請備註申請環境教育活動補助),電話:03-386-5711#114),
非前開方式概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1. 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二),附上行程表。
2. 申請之補助單據:租用車輛行照影本、交通費之原始憑證、旅遊平 安險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餐費憑證、
DIY 實作或體驗活動憑證(上述如附件三),送審後概不退還。
3. 活動照片繳交,可彩色列印或沖印。活動照片需包含藻礁生態環境 教室團員合照至少1 張,及許厝港國家級重要濕地、新屋石滬或草 漯沙丘團員合照至少1 張(三擇一)。
4. 切結書: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 補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形(附件四)。
5. 撥款:填寫核撥申請書(含存摺影本)(附件五),核准後,一律採匯款 方式匯入申請人之指定帳戶。
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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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費核銷需提供原始憑證/收據/單據/發票,以正本核銷核實列支,不 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並依實際單據總額核發補助金額,補助 費用不得高於各項補助最高上限,如原始憑證繳交金額超過補助項目最 高上限,則以各項補助最高額度金額計算之。
(二) 補助款申請:
1.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處得不予受理。
2.得補正者,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經審查認有疑義者,本處得要求限 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接獲機關通知 7 天內完成補正,
補
正次數以 2 次為限。
3.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者,本處逕予駁回,不得有議。
(三) 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上限時,本處即停止受理申請,並依 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核發補助金額,至補助經費用罄為止。
(四) 本案亦不得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遇費用補助、虛報、
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如已補助者,應依本處所定期限繳 回其全數已領取之補助費,並由申請者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五)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六) 為符合環境教育之精神,請全程自備環保餐具及水壺,減少一次性用 品之使用,自身垃圾請隨手攜出;於自然環境中活動時,請放低交談音 量,以減少對野生動物之干擾。戶外行程請注意強烈陽光及蚊蟲,建議 穿著長袖、長褲及包鞋,自備防蚊用品。
(七) 凡參加本補助計畫,即視同承認本補助計畫之各項內容及規定。
(八) 本補助計畫,主辦單位有公告提前結束之權利。
(九)本補助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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