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第五項附表「公 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附表
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 照表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編制職稱 比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
秘書長 簡任第十四職等
副秘書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第十二職等
處長、參事 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室主任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資深高級專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高級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附註:
一、公務員依具有擬回任職務所適用法規規定之任用資格回任後,其 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服務職稱,按本表比照認定與回任職 務官等職等相當者,其服務年資始得採計提敘俸級。
二、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後,擔任政務職務時
,得依其擔任政務職務之等級適用該職務之人事法規採計服務年 資。
附表
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編制職稱 比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
秘書長 簡任第十四職等
副秘書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第十二職等
處長、參事 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室主任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資深高級專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高級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組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附註:
一、公務員依具有擬回任職務所適用法規規定之任用資格回任後,其 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服務職稱,按本表比照認定與回任職 務官等職等相當者,其服務年資始得採計提敘俸級。
二、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後,擔任政務職務時
,得依其擔任政務職務之等級適用該職務之人事法規採計服務年 資。
一、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 海基會)為因應會務、組織發展、未來 兩岸新形勢及業務需要,前修訂組織 規程 等, 將科 (組)長職稱修正為科 長,本表並配合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 一日修正發布在案。
二、復查海基會以其組織規程等將科(組)長 職稱修正為科長,為期對應明確並避 免混淆,海基會修訂組織規程、會務 人員職等薪級評定辦法、會務人員因 公加班報支加班費辦法、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數額表之職務等級欄、會務人員 退職撫卹辦法等規章,將組員職稱修 正為科員,且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一 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陸法字第一○二 九九○八六一八號函及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五日陸法字第一○二九九一○三 五三號函同意修正,並於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十一日實施,爰配合將本表
「組員」職稱修正為「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