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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康德「實踐理性批判」論運動道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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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康德「實踐理性批判」論 運動道德的可能性

文多斌

摘 要

本文主旨在藉由康德之哲學思想討論運動道德,希冀能喚醒人們瞭解運動 道德意義的本質與不必要的侵害行為。康德主張行為動機比行為結果更為 重要,也提出沒有內容的思想是空洞的,沒有概念的直觀是盲目的。因此,

筆者將焦點放在運動中的藥物、暴力與性騷擾上,因為在許多運動競賽與 行為面向中,他們是不適宜與不愉快的。運動中的自由是意志的善、義務 的心與自由意志;運動道德律是可能的,特別是意志,最容易巧妙運用以 便控制運動中的侵害與暴力,此為本研究之結論。

關鍵詞:伊曼努爾‧康德、實踐理性、運動倫理、運動暴力、性騷擾

國立體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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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運動的世界是一具有結構的系統,為使比賽能順利的運行,所以制定了 許多典章制度。球類有球類的規則,田徑有田徑的規則,體操有體操的規則,

游泳有游泳之規則等等。然而,雖然有運動比賽規則的制定,使運動員、教 練與球迷能夠共同的遵守;但是仍有許多無法控制的場面出現。這種場面,

弔詭的是,卻是媒體競相報導的新聞畫面1

這些種種的諸多問題,當然引起了眾多學者的研究,希望能從中找到問 題的根源,瞭解其現象;但這些問題,有沒有辦法解決或根絕,至今仍是一 未解的答案。人類問題之複雜程度,非短時間所能解決,也非儘靠科學方案 即能畢其功於一役。因此本文在探討運動中道德之問題,將聚焦在禁藥、暴 力(語言)、性騷擾這三個視點上。

康德之哲學博大精深,其中《純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

更是康德經過十年沈寂後所發表的主要批判性論著,他以一個原創、嶄新的 哲學世界觀而聞於世,它也是人類自由之理論基礎所不能捨棄之著作2。那麼 人類既然受制於自然法則,如何能自由行動呢?這個答案就在《實踐理性批 判》(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之中。國內尚未有體育運動學者以此探究,

殊為可惜。因此,本文擬就康德第二批判之觀點探討運動中有關自由行動的 部份,運動中的自由到底意義在哪?其與運動道德相關性又在甚麼地方?透 過第二批判是否更能釐清運動道德的深層意義,是筆者想要進行探究的課 題。筆者先以康德之生平與哲思為開端陸續探討,以求其完整性。

貳、康德的生平與哲學思想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生於東普魯士柯尼斯堡

1 John H. Kerr 引用 Guttmann 與 Zillmann 的看法指出,為甚麼人享受極端的運動暴力。包 括:知覺覺醒以及取代的感受(vicarious),因為當代的生活實在平凡無奇,需要尋找興 奮。詳見John H. Kerr, Rethinking Aggression and Violence in Sport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117-118.

2 〔純粹理性批判〕探討人類理性之可能性及界限;它闡明哲學反省之新準則以及我們的 經驗知識和科學知識之規範基礎。詳見包曼卡特納(Hans Michael Baumgartner),《康德

(純粹理性批判)導讀》(李明輝譯)(台北市:聯經,19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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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önigsberg,即現今的卡利寧格勒 Kaliningrad)。母親安娜‧雷吉那(Anna Regina)在康德 13 歲時去世。父親約翰‧喬治(Johann Georg)是一位製造 馬鞍的工匠,在康德22 歲時去世3。21 歲康德在柯尼斯堡大學畢業,31 歲於 哥尼斯堡大學任職,62 歲當上校長,一生未離開柯尼斯堡,直到 80 歲過逝4。 茲將康德生平及著作整理如表一:

表一 康德生平與重要事蹟

西元 年齡 生平重要事蹟

1724 1 4 月 22 日出生於東普魯士哥尼斯堡。

1732 8 腓特烈學校接受神學和拉丁文的教育。

1740 16 考入哥尼斯堡大學,對自然科學有極大興趣。

1746 22 父親過世,離開學校當家庭教師達九年。

1754 30 回柯尼斯堡陸續發表文章。

1755 31

向哲學系提交碩士論文《論火》通過口試取得碩士學位,並取得大學 授 課 資 格 論 文 ,《 對 形 而 上 學 認 識 論 基 本 原 理 的 新 解 釋 》(New Elucidation of the First Principles of Metaphysical Cognition)答辯後授 與講師職稱(編制外)。

著作:《自然通史和天體理論》(Universal Natural History and Theory of the heavens)

1756 32 申請遞補教授失敗。

著作:《自然單子論》

1758 34 申請遞補教授失敗。

1762 38 著作:《三段論四格的虛偽煩瑣》

1763 39 著作:《證明上帝存有的惟一可能論據》

《將負量引入哲學的嘗試》

1764 40 著作:《自然神學和道德的原則的明晰性》

《對美和崇高的情感的觀察》

1766 42 兼任柯尼斯堡王家圖書館副館長至1772 年。

著作:《似形而上學家的夢解釋視靈者的夢》

1770 46

任命為哥尼斯堡大學的邏輯學和形而上學,編制內正教授,《論感覺 和 理 智 界 的 形 式 和 原 則 》(Dissertation concerning the Form and Principles of the Sensible and Intelligible Worlds)通過答辯而生效。

3 汪特(Christopher Want)《康德(Kant for Beginners)》(張培倫譯)(台北縣新店市:立 緒文化,1998),4。

4 李忠謙,《圖解哲學》,(台北市:易博士文化,20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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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 57 著作:《純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

1783 59 著作:《未來形而上學導論》(Prolegomena to any Future Metaphysics)

1785 61 著 作 :《 道 德 形 而 上 學 原 理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1786 62

獲選為柯尼斯堡大學校長和柏林科學院院士。

著 作 :《 自 然 科 學 的 形 而 上 學 基 礎 》(Metaphysical Principles of Teleological Principles in Philosophy)

1788 64 著作:《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1790 66 著作:《判斷力批判》(Critique of Judgment)

1793 69 著作:《單純理性範圍內的宗教》(Religion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Alone)

1794 70

被選為彼得堡科學院院士。

由於正統教會的仇恨,受到普魯士國王的申斥,而被迫答應不再對宗 教問題發表意見,國王一世去世後,立即聲明不再受諾言約束。

1795 71 著作:《論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

1796 72 6 月講了最後一堂課。

1797 73 著作:《道德形而上學》(Metaphysics of Morals)

1798 74 著作:《學院的衝突》(The conflict of the Faculties)

1800 76 發表最後一篇文字。

1801 77 年底退休。

1804 80 2 月 12 日去世。

資料來源:楊祖陶,《康德與黑格爾哲學研究》(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138-140。

Paul Edwards, (ed.), 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4 vols. (New York: Macmillan, 1967), 276.

從上表可知,康德早年研究的重心是數學、天文與化學,後來學術的興 趣轉向哲學、宗教與人類學等。

康德雖然他經歷了七年戰爭(有一段時期俄國人占領東普魯士)、法國大 革命以及拿破崙生涯的初期,他的外在生活卻是學院式的,完全平穩無事。

他受的教育是沃爾夫(Christian Wolff 1679-1754)派傳述的萊布尼茲(G.W.

Leibniz 1646-1716)哲學,但另有兩個影響力量,即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和休謨(David Hume1711-1776),使他放棄了這種哲學5。康德過 著一種機械般有秩序的、幾乎是抽象的單身生活,按部就班地完成每日的表

5 羅素(Bertrand Russell)《西方哲學史(下)》(A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五南編 譯部譯)(台北市:五南,1989 再版),90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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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工作。起床、喝咖啡、寫作、講學、吃飯、散步,一切都有規定的時間,

鄰居們都知道,康德穿著灰色外衣,拿著手杖,從家門口出來,漫步走向菩 提樹時就是下午三點鐘6。由此可知,康德的平淡生活與其破壞性驚人的思 想,具有相當驚人的對比。如果要將康德思想予以分期,可分為一、前批判 期(1746-1770);二、沉默時期(1770-1780);三、批判哲學時期(1780-1804)。

在 1781 年與 1790 年之間出版的批判哲學三大著作中,他將每一種能力相應 於三大批判的其中之一:純粹理性批判(知識)、實踐理性批判(欲求)與判 斷力批判(感受)7。從我能知道什麼(知識論)?我應該做什麼(倫理學)?

到我能希望什麼(宗教、美學)8?最後,去探討人是甚麼?

康德將「純粹理性批判」與「實踐理性批判」的問題聯結在一起,他提 問:如何把基礎穩固而表面上「封閉」的科學世界和人生觀結合,使自然與 人文和解,在此世界中「人的自由」獲得一席之地?人不但是享有自由與自 主,也是一個有責任、有道德的生物9。自由、自主、責任與道德的起點則從 自我的意志開始。

本文則是以1788 年康德的著作:《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所提之意志(will)與普遍道德法則(universal moral law)概念為核

心加以探究。

參、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

康德時代的歐洲哲學,正處於理性論和經驗論的爭論之中。康德面對這 樣的衝突,他曾說:「沒有內容的思想是空的,沒有概念的直覺是盲目的。」

他接受知識必須來自經驗,但他也肯定人類理性推導的能力10。康德的批判哲

6 艾肯(Henry D. Aiken),《意識型態的時代-從康德到祁克果》(The Age of Ideology)(郭 聞譯)(台北市:結構群文化,1990),18。

7 汪特(Christopher Want)《康德(Kant for Beginners)》(張培倫譯)(台北縣新店市:立 緒文化,1998),44-45。

8 李忠謙,《圖解哲學》(台北市:易博士文化,2003),102。

9 康德心目中有兩大理想,亦即科學的理想與人格完善的理想,如何把這兩個理想聯結在 一起而讓他們落實,是康德一生沉思、著作與奮鬥的目標。詳見洪鎌德,《黑格爾哲學 之當代詮釋》(台北縣新店市:人本自然文化,2007),9-17。

10 Paul Edwards, (ed.), 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4 vols ( New York: Macmillan, 1967),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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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就是要嘗試把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兩種相反的對立思想統一起來11。這問題 的關鍵在於認知知識的主體,因為人的主體條件決定了他能夠認知的對象。

知識是透過感性、悟性到理性三種能力而被人們掌握12。因此,一切知識雖自 經驗開始,但並非一切知識皆來自經驗。因為康德認為知識是由個人所取得 的印象和天生的認知能力二者綜合而成13

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的導言所述:「在此當前的批判中,我們將從原 理開始而進到概念,而從概念出發才儘可能進達感覺……其中的理由又是在 於:我們現在要涉及到的是意志…」14在《實踐理性批判》裡,康德在談到「意 志」問題時,他把「自律」歸於「意志」,而把「他律」歸於「意念」15。事 實上,康德哲學中最偉大的原則性是在於他把人類意識之整體與世界觀之整 體中的最高位置預留給了意志(will)而不留給理智(intellect)16。因此,康 德之世界觀整體上看並不是圍繞著一般意志,而是圍繞著道德上善的意志

(morally good will);或曰,是環繞著服從於道德律的個體意志17。在康德的

《道德形上學的基本原理》(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康

德的意志是一種意欲力,這種意欲力來自理性、意志決定意念的,而非決定 行為,意志即實踐理性,因為除理性外,就沒有其它東西去決定它18

康德更進一步表示:「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則和與之相符合的義務的唯

11 洪鎌德,《人本主義與人文學科》(台北市:五南,2009),160。

12 李忠謙,《圖解哲學》(台北市:易博士文化,2003),100。感性是在人的主體條件下 接受外在事物現象刺激;悟性是運用不同的範疇和概念掌握感性所提供的材料;理性 則是進行推理和邏輯思維。

13 「物自身」(Ding an sich; Noumena; reality),我們知識的任何擴展和深化,由於都是通 過感性和理智的主觀形式實現的,所以只是認識現象,而不是認識事本身,即不是認 識自在物。因為已被「加工」,所以康德認為現象不等於物自身,物自身是不可知的。

14 楊祖陶、鄧曉芒編譯,《康德三大批判編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87。

15 康德在談到的「意志」,用了三個不同的字,就是「Wille」,「Willkür」及「Wollen」,

L. W. Beck 把這三個字分為「Will」,「Choice」,「Volition」;中文方面譯作意志、意念 及意願。詳見鄺芷人,《康德倫理學原理》(台北市:文津出版社,1992),88。「Willk ür」有隨意任意的意涵。

16 此述為文德爾班(Windelband)所論,詳見 Richard Kroner,《康德與黑格爾》(關子尹 譯)(台北市:聯經,1985),55

17 克隆納(Richard Kroner)《康德與黑格爾》》(關子尹譯)(台北市:聯經,1985)55-56。

18 鄺芷人,《康德倫理學原理》(台北市:文津出版社,1992),91。在第二批判中,康德 並未明確界定「意志」與「意念」的根本異同與他們之間的同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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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僅根本不建立任何責任,而且反倒與責任 的原則和意志的德性相對立。」19也是就如果自身幸福的原則被當作意志的規 定根據,那麼這正好是與德性原則相矛盾。20康德舉了一個例子:

在賭博中輸了的人,也許會對自己和自己的不明智而惱火;但他如果意 識到他在賭博中行了騙(哪怕他因此而贏了),那麼只要他用道德律衡 量一下自己,他就必定會蔑視自己。所以道德律必定還是和自身幸福的 原則有所不同。因為不得不對自己說:那怕我的錢袋鼓鼓,我是一個卑 鄙小人,這種說法比自我欣賞地說:我是一個明智的人,因為我充實了 我的錢箱,畢竟還有一條不同判斷的準繩21

這種善的意志與責任,其實對康德來說才是真正的道德價值。康德的道 德行為必須出自道德義務,義務心的驅使才會有道德的價值;道德的情感於 焉而生,包括「敬畏」與「良知」,敬畏屬於一種主觀特殊情感,敬畏的情感 在我們面對責任時才出現;而良知不來自經驗,正如理性非來自經驗一樣22。 因此,敬畏與良知既然為實踐理性活動的一種形式,當然會影響道德的情感。

緊接著,康德使用一個表格,說明德性的原理,如表二:

表二 德性原則中的實踐的質料上的規定根據表

主觀的 客觀的

外部的 內部的 內部的 外部的

教育 公民憲法

自然情感

道德情感 完善 上帝意志

資料來源:筆者改編自楊祖陶、鄧曉芒編譯,《康德三大批判編譯》(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1),314。

由上表可知,康德所表達的意志自律的至上原理與德性質料上的原理,

19 本段話出自第一卷純粹實踐理性的分析論定理四。詳見楊祖陶、鄧曉芒編譯,《康德三 大批判編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06。

20 本段話為注釋二。詳見楊祖陶、鄧曉芒編譯,《康德三大批判編譯》(北京:人民出版 社,2001),308。

21 楊祖陶、鄧曉芒編譯,《康德三大批判編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11。

22 鄺芷人,《康德倫理學原理》(台北市:文津出版社,19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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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要表達的就是意志的一切可能規定不是主觀的經驗性;要不就是客觀的合 理的。兩者都分成內部或外部的。教育、公民憲法是主觀外部的,上帝的宗 教觀是屬客觀外部;內部之自然與道德情感屬主觀,完善屬客觀之內部。行 的理性根本原理,可分為主觀的原理稱之為「準則(

Maxime)」,是規定個人

自己日常動作的原理;客觀的原理可以稱之為「行為之一般法則」,即道德的 法則,只有道德的法則才有普遍妥當性23。人們的行為有「當為」的法則,但 常常持命令(Imperative)的形式,在日常經驗都是這種假言的命令;但在關 於行為命令中,也有一種不設假定或條件的道德法則是一種定言的命令,定 言命令沒有經驗條件,所以具有先天的必然性命令24。康德認為理性能為兩種 命令,一為有條件者,一為無條件者,最後認為義務絕對不是為了達到某一 種目的,所以義務賦有絕對的價值,這絕對的價值就是善良的意志、自由與 合理的意志。康德實踐理性批判在指出,義務倫理背後的思維模式,是認為 純粹理性無法認識先驗的事物,但卻可以決定人們實踐的行為意志。原因是 做為自然動物的「人身」(

Person)要受自然規則的規範,故無真正的自由可

言。但由於人是理智動物,擁有「人格」(Persönlichkeit),所以在實踐理性的 指引下會得到自由。倫理規範是一種範疇性的命令(無上命令

Kategorischer Imperativ

),其目的不在追求幸福、愛情或欲求,而把(這種)追求行為當成 道德的表現;反之,是尊重倫理規範和善盡倫理義務。義務倫理是對行善的 自由之信任、堅信。但這種堅信並非理論上的,而是實踐上的堅信。這種堅 信除了相信人的自由之存在以及不朽的存在以外,有要相信神明的存在。

康德範疇命令的倫理要求為「在任何時後採取行為之前要遵守你立意(意 志形成)的準則(

Maxime

),把這個準則視為一般(普遍)立法來看待。」這 是說你所言所行要當作所有古往今來的全世界人類都認為適當、合理和無害 於別人的動作,按其規定來行事,而不是要當作一時一地、隨想任意的舉動。

23 桑木嚴翼,《康德與現代哲學》(余又孫譯)(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1991)7 版,

128。

24「要想老來想安樂的生活,在少壯時應勤勞積蓄」這是一個關於行為的命令。雖然有這 種的命令,但不遵從這個命令的人,也是有的。換言之,這種命令之有效力,只有在 要想老年來享受安樂生活這個條件之下。這種命令稱為假言的命令;定言令式,又稱 為無上律令, 是無條件的。詳見桑木嚴翼,《康德與現代哲學》(余又孫譯)(台北市:

台灣商務印書館,1991)7 版,128-129。吳康也曾舉例:「汝欲康強,必宜節欲」,此 為假言命令;「汝宜尊敬爾本有自由」,此為定言命令,又稱無上命令或絕對命令。詳 見吳康,《康德哲學》(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1991)3 版,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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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作為「人格」而非「人身」,要尊重他人的「人格」,這樣你的人格自由才 會同別人人格的自由相協調、相和諧。於是康德又說:「你要這般地行動,俾 人類的尊嚴不只在你的人身之上,也在別人的身上時時得到尊重,要視每個 人身永遠是(你行動)的目的,而不僅是手段而已。」這表示你尊重別人是 你所作所為行動的目標,而不是把別人當作你達成其他企圖的手段。

康德認為道德的基礎無法在人性中找出來;反之,卻奠基於實踐理性的 形式之上。這個實踐的理性是當作人的形象,由人在抽象裡感知、掌握的。

這不只是康德倫理的形式主義所主張的,還是他對道德的看法另有其獨特的 地方;康德把道德當作世人強迫自己來達成德性上自我完善的手段25

依據康德的說法,道德有其表演的劇場,那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在 表面上人際交往的戲劇之幕後,存在著人與其本身的拼搏,人如何努力來達 成絕對性之善。康德把人描繪成處於困境中力求糢仿與媲美神明德性的生 物。人一旦變成「神聖的事物」就達到道德的境界,屆時,就無須道德、無 須盡責,無須「道德上的強制」之類的規範26

康德之道德律因最高善的概念而促成宗教,道德律是神聖的,其所追求 者為道德上之聖德,聖德在此生之中,是一切行為之準繩,也就是未來事的 生活之中,宗教由此而起27。因此,康德之道德原理本身不是他律,而是純粹 實踐理性本身之自律,即以義務觀念決定其道德行事。康德曾說:「義務義務!

你這崇高偉大的名喲!你不以巧言令色來媚人,只要人們對你服從……你只 樹立一種法則。這種法則卻深入於人心,雖然違反人之意欲,但是仍受人們 尊敬。」28所以,義務是使人自己提高品味的東西,康德稱之為人格。

綜上所述,康德將意志置於人類意識與世界觀之最高位,這種意志是道 德的意志,善的意志;更進一步引申這種意志其實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義務。

這種由責任、義務所歸結的核心,就是真正的道德價值。其次,儘管人類德

25 洪鎌德,《馬克思的思想之生成與演變 – 略談對運動哲學的啟示》(台北市:五南,

2010),21。

26 Immanuel Kant,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Ethics, (New York: Appleton-Certury- Crofts,1938), 58.

27 吳康,《康德哲學》(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1991)3 版,203。

28 桑木嚴翼,《康德與現代哲學》(余又孫譯)(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1991)7 版,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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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有多重面向,但有其一定之準則與道德法則;康德透過這種釐清與解釋,

又將義務再次賦予真正的意義—絕對的價值。這價值就是自由的意志與善良 的意志。

肆、運動道德的深層分析

依據康德的論述,道德是定言令式,非「因為如何,才要如何」之道德 義務論。從運動追求競技的最高榮譽觀之,本就應從內在本質,光明磊落的 態度去面對;而非受運動規則所拘束。

以運動員服用禁藥的問題為例:透過禁藥的服用達成進一步之目的,已 不符合康德「善的意志」的準則;也就是運動倫理的本質。

誠如Robert L. Simon 所述:「運動競賽常以追求最佳的表現來定義,頂尖 的運動員,無論他們的動機原源於內部的價值或外在的報償,為了達成競賽 的成功,他們願意付出最高之代價。」29他更進一步指出:「當花更多的時間 勤加練習,這個價值我們可以稱他是一個真正的競賽者;但當運動員想透過 增強表現的藥物去達成優秀的結果,將會遭受更多的責難。」30

顯而易見,這是世間普遍的道德論述。當然也有另一種聲音。W. M. Brown 認為:「即使所有運動員都用藥,他們的反應也並非全部相同。這不同的反應,

也許決定了成功與失敗。這與運動員本身無關,而是與他們自己身體對藥物 自然選擇有關。」31於是他提出在自由中冒險(adventure in freedom)以及自 我強度力量的限制的觀點。

這種觀點與康德之道德律明顯有所扞格。人類除了從內部的自然與道德 情感出發;也從外部的教育與規範著力,其目的也就是希望達到至善之意志。

雖無法達到內部的完善與聖德,但仍須具有超然之公平與公正性。若用此等

「身體反應之意涵」各有不同為推託之辭,則未免落入自由意志的悖論。雖

29 Robert L. Simon., “Good competition and drug-enhanced performance,” 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sport, 11(Champaign, IL: Human Kinetics 1985): 6-13.

30 Simon 也進一步提出問題:這些責難是否公平?在運動競賽中禁止使用增強表現的藥物 是否符合正義?

31 W.M.Brown., “Drugs, ethics and sport,” 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Sport, 7(Champaign, 198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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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從自由中冒險,走在邊緣,探索極限,仍如游走法律邊緣,更遑論普遍的 道德律則。

其次,就競賽的公平性而言,公平競爭從哲學的思維行動中就是對整個 競賽的尊敬,這種關心在哲學的回應上,也是許多學者所深切關心的議題。

小動作(gamesmanship)是一個狡猾的概念,它很難去界定,它不涉及違背 比賽規則,是希望避免被發現。例如:使用合法但道德存疑(morally dubious)

的策略對付混亂不安定的對手。諸如垃圾話(trash-talking)32,或在比賽中故 意拖延時間;另一種不同種類的是稱做「專業的犯規」(professional foul)避 免對手隨意的得分或上籃;不像公開的欺騙,這些犯規是公開的,處分是被 預期待33。無論是垃圾話、小動作或專業的技術性犯規,這些狡猾性的行為,

都是為了達到致勝的目的所施行的行為。然而這些行為,卻非常容易製造出 雙方的鬥毆等暴力行為;特別是裁判若長期忽略,或視而不見,或認為是在 合法的範圍之內,那麼球場的暴力行為就會不斷的出現;尤其是許多肢體衝 撞性的運動,往往沉不住氣的一方,都會被裁判逮個正著,這時情緒更難以 平復。所以,再進一步討論運動暴力的問題之前,這些垃圾話、小動作或專 業的技術性犯規必須加以正視。

Michael D. Smith 將運動暴力分為四個類型,如表三:

32 垃圾話(trash-talking)是北美洲用語,主要出現在運動競賽中向對手所做的語言刺激,

其目的則因狀況而異。有關垃圾話可參閱 Nicholas Dixon “Trash talking, respect for opponents and good competition,” Sport, Ethics and Philosophy, 1(1) (New York, April ,2007): 96-106.;江明倉,〈垃圾話與運動道德之初探〉《大專體育》100(台北:

2009.02):8-14。

33 Nicholas Dixon, “On winning and athletic superiority” (ed.) Jan Boxill Sports Ethics: An Antholog, (Malden, MA: Blackwell, 2006),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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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運動暴力類型學 相對合法

故意的身體接觸(Brutal body contact)

遵守正式的運動規則,因此,實際上是在國 家法律之下;或多或少被接受。

例 如 : 橄 欖 球 的 擒 抱 (tackles ), 阻 礙

(blocks),阻檔(body check)。

邊界的暴力(Borderline violence)

違反正式的運動規則以及國家的 法律;但廣泛的被接受。

例如:曲棍球的互毆,棒球的觸身 球,籃球的肢體語言。

不合法 準犯罪暴力(Quasi-criminal violence)

違反正式的運動規則,國家的法律以及一顯 著等級非正式的選手準則;或多或少不被接 受。

例如:常造成嚴重的傷害

犯罪暴力(Criminal violence)

違反正式的運動規則,國家的法律 以及選手的非正式選擇;不被接 受。

例如:過失殺害運動選手。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自Michael D. Smith, Violence and Sport, (Toronto: Butterworths, 1983), 9-23.

由上表可知,有許多的運動是無法避免身體的接觸。例如:拳擊、角力、

冰上曲棍球、橄欖球、長曲棍球;較次等級的有足球、籃球、水球、手球等。

Smith 所定義的邊界的暴力,即隱含不符運動道德,但卻又為觀眾所接受的一 種運動暴力行為。因此,有一種聲音:「接受暴力與身體的脅迫,做為比賽的 一部份。」34此時,暴力與脅迫成為一個內部的策略,在曲棍球中,運動員打 架其實是他本身的一項任務,一個必須具備的身體勇氣。這經得起康德學說 的檢視嗎?康德認為,一項行動是好的不是因為他有好的結果或他是明智 的,而是他服膺內在的責任感;道德的律則不是來自我們的經驗而是先驗的 行為、過去、現在與未來35。當然,也有學者探討有關運動暴力的決定因素,

認為是一強而有力的社會化過程。諸如:運動員的直接參照群體-教練、隊友、

家人與朋友;運動與實施規則的結構;球迷、媒體、法院和社會的態度36。因 此,人在道德上之善惡決定於意志的選擇,若其意志採取道德律之動力為準

34 Richard B. Horrow, Sport Violenc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Private Lawmaking and the Criminal Law, (Arlington: Carrollton, 1980), 13.

35 Will Durant, The Story of Philosophy, (New York: Washington Square, 1965), 276.

36 Peter C Terry & John J. Jackson “The Determinants and Control of Violence in Sport” Quest, 37(1) (Champaign, IL: Human Kinetics, 198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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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而決定行動,則他便是道德的善;相對的,則為惡。因此,這種社會化的 過程符應出康德主張的無善無惡之說,這正是影響運動暴力之一大關鍵。

最後,有關運動中性騷擾的問題,這二、三十年來,西方世界的運動學 者也開始逐漸注意到這個問題。在美國有運動界兩種性騷擾的法界定義。例 如:交易(

quid pro quo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與危險環境(

hostile environment)

。 選手如拒絕教練的性要求則予以退隊或拒給獎學金;或是球隊中的隊員重複 目睹性騷擾的事件,雖然不是直接發生在她或他自己的身上37。這種富有危險 的惡劣環境,也許會影響更多的選手表現。

性騷擾對運動員的影響非常大,包括:運動表現變差,自信心降低,參 與的動機也降低,隊友間關係的負面影響;尤有甚者,可能遠離運動界38。因 此,從康德的實踐理性觀之,它是指理性在德性上的使用,這種性騷擾的意 念未經由意志所表現,產生正確的具體行為,則實踐理性便不可能有其客觀 的實在性。

運動中的性騷擾對於教練與運動員的傷害非常大;特別是風險高的藝術 體操(artistic gymnastics),常有認定性的問題。例如:接觸的目的:它是取 代失去動力的一種控制,是引導動作以避免意外或受傷39。筆者以為,藝術體 操這種特別性較高的運動,攸關教練本身自我工作的尊重與良知的意志,對 選手的責任;也就是敬畏與良知。因此,從康德道德哲學檢視,仍具意義。

綜上所述,筆者從禁藥、運動暴力與性騷擾的視角論運動道德,發現有 關運動道德之看法,在運動界中雖有不同之聲音。但從康德之道德觀檢視,

仍可瞭解,由意志選擇之是非善惡,仍是焦點;而運動如果真的缺乏所謂合 法性的暴力行為,是否就失去精采度與可看性,抑或是只是一種藉口,經由 康德的道德律所檢視,其理自明。

37 Kari Fasting “The impact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sport” (eds.) by Annette R. Hofmann and Elase Trangbæk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Sporting Women in Past and Present”

(Copenhagen, 2005), 403.

38 Kari Fasting “The impact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sport” (eds.) Annette R. Hofmann and Elase Trangbæk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Sporting Women in Past and Present”

(Copenhagen: Copenhagen University, 2005), 407

39 Swantje Scharenberg “Body contact in artistic gymnastics-A matter of support or legitimized harassment”? (eds.) Annette R. Hofmann and Elase Trangbæk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Sporting Women in Past and Present” (Copenhagen: Copenhagen University, 2005),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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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

十八世紀通常稱為啟蒙運動的時代,也就是所謂的自由主義。康德哲學 思想在此誕生,並且在德國經典哲學中扮演極重要之角色。透過其傑出的哲 學思想來釐清二十一世紀的運動道德問題,別具跨世紀之意義。

回到本文一開始所設定的問題,運動中的自由到底是甚麼?其與運動道 德間的關係為何?透過康德實踐理性批判觀點中的自由概念,康德將自由比 喻為拱心石,若圓頂未將拱心石擺放進來,此建築會因為沒有支撐而垮下;

若擺進這個拱心石,結構立刻變為自我支撐,所以拱心石是佔據最關鍵的位 置40。因此,運動中的自由其實就是運動的意志,運動的義務與運動的責任。

無論在各個層次的運動上;透過意志的善,義務的真與責任的趨使,使得運 動人朝向光明正大,公平競爭的核心邁進,運動道德的本質就此立刻支撐起 來。

然而,在真實的運動世界中,往往以結果論為勝敗之定奪,直接導入人 心予以徹底深掘破壞,甚至瓦解其意志;再加上人性之複雜詭譎,社會系統 之種種宰制,運動中之自由意志逐漸分崩離析。因此,運動道德的可能性成 為本文呼之欲出的答案。

最後,經由上述所論,筆者以為,康德道德論乃動機的善而非結果之幸 福與否。因此,檢視運動道德從最初善的意志著手,任何想要因為求取最後 勝利之不當手段抑或是從事運動事業之不當過程,皆不可稱之為善,康德之 道德哲學係屬嚴格主義之道德論述。若以此觀之,對於世上所發展出之各項 運動與行為,康德哲學仍不失為振聾發聵之聲,吾等應朝向內部的完善邁進,

無論是否為上帝之意志,運動道德是有可能。

40 理性大廈以自由為拱心石的比喻,最早出現在實踐理性批判的導論。詳見亨利希(Dieter Henrich),《康德與黑格爾之間—德國觀念論講演錄(Between Kant and Hegel: Lectures on German Idealism)》(彭文正譯)(台北市:商周,2006),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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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ations on Sports Moral from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Wen, To Pin

Abstract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discussion of sports moral in terms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It aims to remind people of grasping that the essence of the sports moral to avoid unnecessary aggressive behavior and violence in the sport activities. Kant advocates the behavior motive i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behavior result. He emphasizes that thoughts without content are empty and intuitions without concepts are blind. Thus, the author deals with the drugs abuse, violence, and sexual harassment in sport because they are unfortunate and unpleasant aspects of many sporting contests and games. The conclusion is that sports freedom is explicit and implicit in good intention and also in fulfilling one’s duty and motivated by free will. It is evident that sports moral requests are Kant’s imperatives and maxims in order to control human aggression and violence in sport activities.

Key words: Immanuel Kant, Practical Reason, sports moral, sport violence, sexual harassment

National Taiwan Sport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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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4 頁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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