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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兒少表意權之 策略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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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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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策略與注意事項

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

(2)

主編序 ……… 06

手冊使用說明……… 08

1

兒少表意權的迷思與重要性

……… 11

對兒少表意權的迷思……… 13

兒少表意權的重要性……… 18

2

CRC 第

12

條條文分析

……… 21

第 12 條第 1 項……… 22

所有的兒少都有被傾聽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 22

所有的兒少都有表達意見的能力 ……… 22

兒少有權自由表達自己的想法 ……… 23

兒少有權對影響自己的所有事物表達觀點 ……… 24

認真對待兒少的意見想法 ……… 25

第 12 條第 2 項……… 26

兒少有權就影響自己的司法及行政程序表達意見 ……… 26

盡可能讓兒少在任何程序中 都應有機會直接或透過代理人陳述意見 ……… 27

(3)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 37

執行兒少表意權的基本要素……… 38

執行兒少表意權的步驟……… 50

4

案例情境應用

……… 59

Ⅰ家庭 / 小小孩沒有說出口的話……… 60

Ⅱ替代照顧 / 納入兒少聲音的決策過程……… 68

Ⅲ醫療場域 / 成人的保護與兒少自主……… 76

Ⅳ學校場域 / 兒少的發聲練習……… 84

Ⅴ司法場域 / 面對兒少的問而不答……… 92

Ⅵ公共事務 / 成人與兒少的合作模式……… 99

參考資料

……… 107

(4)

我國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並自同年 11 月 20 日世界兒童日施行,施行法的制定象 徵我國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同時啟動政府積極推 動後續各面向的工作落實。

《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 12 條「兒童 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是公約的四項基 本原則之一,同時,依據公約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傾聽 兒童的意見與所有其他兒童權利的行使有密不可分的關 係,其重要性無庸置疑。然而,在推動公約的過程,我 們經常面對兒少表意權如何落實於生活日常和實務工作 中的挑戰,這些侷限多半來自於對公約內涵的理解不全、

與既有價值的矛盾衝突、現實情況的迷思兩難,甚或經 驗不足所致的實踐困窘。基於上述實務需求,本署委託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規劃編寫這本手冊,

手冊從傾聽兒少意見的重要性與迷思談起,並以淺顯易 懂的方式解析條文和一般性意見,更難能可貴的是,手 冊的編寫過程是傾聽並收集兒少的聲音,彙整成為 6 個 議題案例,藉由故事和引導使讀者易於理解與應用。

(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簡慧娟

謹誌

(6)

善牧接受臺灣天主教會的邀請,於民國 76 年來臺接 手全臺第一所少女安置機構「德蓮之家」,至今已經超 過 30 年,目前全臺有 8 處兒少安置替代性照顧機構。

善牧在這份服務工作的使命上總是全力以赴,用愛 與復原力,培育工作夥伴能在每一個家園深度地陪伴受 創兒少,期盼這些兒少能夠在善牧好好療傷、好好休息、

珍愛自己,知道自己是天主的無價的寶貝,並且未來值 得擁有更好的生活。

國內自 103 年實施「兒童權利公約」,將 CRC 國內 法化,善牧在這項趨勢上,迎頭趕上,積極參與,據此 反思與提升善牧所經營的兒少安置服務。我很開心看到 會內的夥伴對於新的改變非常的樂於學習,並且從 105 年開始會內培訓,並集結辦理實務培訓工作坊的經驗陸 續有《國際公約與臺灣實務現場 CRC 篇》、《CRC12 兒 童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及《CRC 替代性照顧實 務手冊》等書籍的出版,這個過程善牧兒少安置的工作 夥伴們發現聽取兒少們的意見與聲音,對於照顧者來說 是一個挑戰,也是一個值得投入的方向。我很感謝善牧

(7)

需要把實務操作的精神透過文獻的對照談得更清楚一些,

撰寫過程真的很辛苦,然而透過這個過程,善牧更高興 的是能夠試著運用兒少的角度與眼光來進行發想與整理 並結合文獻的探討,也期許這樣的呈現方式,可以讓我 們看到兒少原來是這麼想,以及成人在培力兒少表達意 見與被傾聽這件事上,還有什麼樣的旅程要繼續走。

善牧在這裡要特別感謝手冊撰寫過程中給予指導與 協助的夥伴們,包括督導群兒少代表周子歆、胡中宜老 師、林沛君老師,以及手冊議題擬定初期給予意見想法 的許許多多網絡夥伴,還有 26 位曾在焦點團體提供意見 的兒少,讓善牧的工作夥伴在這項工作完成的過程中,

獲得許多支持與幫助。說不盡的感謝,我想說,天主祝 福您們,也願本手冊的出版成為兒少工作夥伴的一個助 力。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執行長

修女

(8)

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本手冊)旨在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談兒少的表意權利,並 列舉情境實例討論。兒童有受教育、獲得醫療保健、保 障生存與發展的權利,也是享有特殊保護的時期,《聯 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 CRC)首次在國際法中正式並明確承認兒 童的這些權利,更強調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不只是接 受者。有別於以往對兒童的思維,CRC 強調兒童有權表達 自己的想法,而這些想法應被傾聽、被認真對待,也就 是 CRC 第 12 條「兒童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

成人需要學習與兒少有更緊密的合作,以幫助他們參與 自己的生活並行使自己的權利。

臺灣在民國 103 年將 CRC 國內法化,期許盡速落實 公約概念的同時,國人也正面臨公約內涵與己身文化及 社會習慣的價值衝突,在不理解的情況下,成了公約落 實的最大阻力。手冊結合國內實務經驗及國外相關文獻,

訪談 24 位兒少1及 2 位在兒少時期曾經歷司法程序的成 人,將工作者面對此議題的挑戰及兒少的親身經驗呈現 於手冊內,引導兒少政策制定者及與兒少領域工作者傾

(9)

第一部分先談對兒少表意權的迷思,第二部分則闡述兒 少表意權的重要性。

第 2 章 CRC 第 12 條 條 文 分 析:以 CRC 第 12 號 一 般 性意見「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為主,輔以英國拯救兒 童基金會(Save the Children UK)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 UNICEF)於 2011 年出版的 Every Child's Right To Be Heard:

A resource guid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general comment no.12.手冊為輔,分別就 CRC 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 與 CRC 其他條文的連結,分析條文內容及其傳達的概念 與意涵。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落實兒少表意權應 該是一個過程,而不是個別的、一次性的活動,本章援 引意見書內容及相關文獻(Save the Children UK, UNICEF, 2011; Mieke Schuurma, 2014 )整理可以支持兒少有效參 與的重要元素,作為重要的參考與自我檢視指標。

1共訪談 6 位家外安置兒少、2 位在兒少時期曾接觸司法程序的成人及

18 位地方兒少代表,訪談的問題圍繞在受訪者於所處的環境或是與成 人的合作過程裡,被傾聽、被尊重表意權利的友善及不友善經驗。

(10)

前幾章的概念,討論在執行兒少表意權時成人傾聽的困 難、兒少的想法及思考的引導。

名詞定義

兒少: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兒童」係指 未滿 18 歲之人,在臺灣仍多以「兒少」稱之。考量使用

「兒童」一詞會忽略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故本手冊 採用「兒少」一詞來泛指未滿 18 歲者。

表意權:CRC第 12 條「兒童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 利」強調要傾聽兒童的聲音並認真對待他們的想法。本 書為符合國人的習慣用語,使用「表意權」一詞。但仍 需要提醒「表意權」一詞容易使人將此權利意涵誤解為 只要讓兒少有機會表達就可以了,忽略了「被傾聽」及

「意見獲得考量」的內涵。

成人:「成人」一詞於本手冊泛指與兒少有直接或間接相 關的政策制定者、兒少相關工作者、父母及其他成人等。

(11)

本章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先談對兒少表意權的迷

思,CRC 為全世界最多國家簽署的公約,是全球兒少議

題的價值方針,但對於讓兒少表達自己的觀點並傾聽這 些聲音,成人仍有反對及擔憂。本章開端即先指出成人 的迷思,第二部分則闡述兒少表意權的重要性。

兒少表意權的迷思

與重要性

(12)

「兒童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以下簡 稱兒少表意權)是 CRC 第 12 條條文及四大基本原則 之一,也是 CRC 有別於其他公約最獨特的部份。

「兒少表意權」從字面上來看會容易誤解為只要讓兒 少有機會發言、表達想法就算是參與了,但是這並非 完整的表意權利內容。可以表達、可以參與跟“被傾 聽”及“意見獲得考量”仍存在著價值上和實質上的 落差。

這項權利容易被誤解為會干預父母管教、挑戰成 人的權威。CRC 第 5 條提及在落實兒童權利的過程中,

成人負有提供引導的重要責任。因此,落實兒少表意 權並不是要剝奪成人的權利與權威,反而成人應肩負 起更重要的責任,在兒少不同的發展階段,引導他們 學習獨立、形成自己的觀點並有機會表達。

(13)

對兒少表意權的迷思

...

我們常認為兒少的發展未成熟,尚未有足夠的理 解及思考能力,所以,在規劃政策及行政程序時,就 算是與兒少切身相關的議題,也較少主動去徵詢他們 的觀點;就算是兒少表達了自己的想法,也可能被質 疑這些想法的成熟度。這樣的過程損害了兒少參與社 會及學習自主思考的機會。以下參考相關文獻(Gerison Lansdown, 2001; Save the Children UK, UNICEF, 2011 ) 及對成人的訪談,彙整當成人聽到兒少表意權時,會 產生的擔憂與迷思。

兒少缺乏能力與經驗

兒少正處成長過程,未有足夠的經驗與歷練,他 們怎麼會知道什麼是最佳選擇呢?其實,兒少跟成人 一樣有自己的觀點及偏好,只要提供足夠的支持與資 訊,讓他們用自己的方式來表達,像是圖片、歌曲、

角色扮演等,依兒少不同的年齡與能力而有不同程度 及方式的參與。「參與」對他們而言是重要的「過程」,

因此,創造兒少可探索及表達的環境是落實 CRC 的關 鍵之一。

(14)

在給予權利之前,兒少必須學會承擔責任 我們同意身為人就有「人權」,但往往會認為兒 少的權利應該是「有限制」的。鼓勵兒少接受責任更 有效的方式之一是先尊重他們的權利,如果兒少分享 了他的想法並被認真對待,這樣正向有效的經驗,會 讓他們學到要傾聽和尊重別人。

兒少不應該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和資訊

沒有兒少應該承擔過多他們無法負荷或理解的資 訊,但是讓兒少知道事情發生的內容與原因是重要的。

如果影響兒少的事件沒有被告知與討論,例如:父母 衝突、親近的人過世等,兒少可能會用非真實、想像 的擔憂或恐懼來填補未知的空白,或者他們可能會因 此而自責,覺得是自己的錯。

會導致對成人缺乏尊重

成人也會擔心讓兒少表意會不會就容易對父母頂 嘴?傾聽兒少是尊重他們,並幫助兒少學習重視、尊 重他人的重要性,並不是要教他們頂撞父母。傾聽是 解決衝突、尋找解決方法和增進了解的一種方式,這 些方式對家庭生活是有益處的。

(15)

傾聽需要花時間,快速為兒少作決定 比較容易

在兒少參與決策過程中,需要去傾聽他們的想法,

甚至事前先讓兒少了解相關的訊息。引導兒少參與及 表意的過程是漫長且需要持續漸進的,沒有他們的參 與,成人可能無法知道兒少的需求及對兒少的影響,

會減少兒少為自己思考、估量正反意見和承擔自己行 為責任的機會。

(16)

兒少可能會犯錯,可能會選擇讓他們不快樂 或是導致危險的決定

成人的責任是保護兒少免於受到傷害,因此,若 是必然對兒少有害的事情,我們可以說「不」。然而 在受保護的環境下,讓兒少參與了解自己犯錯的風險 也是重要的,兒少能學習如何發現錯誤和修復,也能 從中學習教訓。

兒少可能透過作決定或是表達意見,挑戰現 有的規範

在成長和試探自己想法的過程中,兒少經常會挑 戰成人和整個社會的觀點。創造讓兒少可與成人討論 的空間,在成人的支持和引導下,兒少能夠有機會且 安全地思考這些意見。不然,則可能適得其反,兒少 被增強想要挑戰的慾望,更容易在沒有成人指引的情 況下秘密行事,陷自身於危險處境。

兒少可能會作出浪費、無意義的決定

兒少常會作一些成人覺得很愚蠢或不切實際的決 定,但是成人可以幫助兒少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重蹈 覆轍,並引導兒少做出明智的選擇。

(17)

兒少可能會想要無法擁有的東西

當父母離異,兒少可能會期待父母復合,或是當 父母因為工作必須搬遷原住所,兒少可能會不想離開。

即便兒少無法擁有他們想要的,他們還是希望被詢問 或是說明決定的過程和緣由。

若兒少有發言權,

他們就會期待能隨心所欲而行

成人要清楚了解哪些決定是可以協商的、哪些不 行。成人應基於兒少的最佳利益作決定,也該讓兒少 為自己作決定,而某些決定則是需要彼此協商,考量 各自的觀點,達成折衷方案。無論如何,讓兒少知道 做出這項決定的過程和原因是重要的。

(18)

兒少表意權的重要性

...

實現基本人權

所有人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兒少也不例外,所 以只要是與兒少相關的議題,都需要取得對兒少影響 的評估及其觀點。

提升與發展能力

兒少需要機會參與民主決策過程,並學會遵守決 策結果。只有經歷自己的觀點被尊重並體會尊重他人 觀點的重要性,才能獲取傾聽他人意見的能力與意願,

從而開始理解民主的過程與價值。透過學習提問、表 達觀點、被傾聽及認真對待,兒少將獲得能力,發展 自己的思維及判斷力。

帶來更好的決策及結果

成人與兒少的思維、經驗及需求並不相同,雖然 成人會覺得各項決策都是為了兒少好,但實際上未必 是兒少需要且期待的。兒少對於自己的生活及在意的 事情有其獨特的觀點,進行與兒少有直接或間接影響

(19)

那麼做出的決策及結果將更貼近兒少的需求,也會更 加有效與持續。

得到更好的保護

若能落實兒少的表意權,他們將得到更好的保護。

表達觀點並得到認真對待是挑戰暴力、虐待、威脅、

不公正與歧視處境的有力工具。俚語常說「囡仔有耳 無嘴」,只准兒少乖乖聽話,不可以插嘴或頂撞長輩,

兒少學習到的是閉上嘴巴。但當兒少發生被霸凌、虐 待的處境時,他不知道自己可以怎麼做?可以說出來 嗎?跟誰說?說出來會不會被懲罰?透過讓兒少學習 表達、說出來,並得到成人的認真回應,兒少知道自 己可以提供相關訊息,知道自己可以怎麼去陳述過程,

也使成人可以立即採取行動保護兒少。

促進公民社會的發展

兒少有機會參與團體、委員會、非政府組織和其 他形式的組織活動,為自己關注的議題提出倡議,並 產生積極的影響。這樣的過程也讓來自不同背景的兒 少產生連結,建立歸屬感、團結、責任感及關懷,學 習尊重差異與和平解決問題的方法,透過長期持續的 發展,讓民主的價值融入兒少的生活方式,建立具寬 容及尊重的民主基礎。

(20)

促使政府和其他責任承擔者善盡職責

兒少開始參與他們所關心的議題,不僅有助於公 民參與,而且可促進政府承擔的能力與責信。兒少學 習到參與的能力,進行一連串資料收集、對話,透過 民主和平的方式挑戰政府的作為與不作為,兒少的參 與讓政府及責任承擔者可以調整策略、改善資源,對 整個社會環境的提升大有助益。

(21)

本 章 將 以CRC 第 12 號 一 般 性 意 見「 兒 童 表 達 意 見 的權利」為主,輔以英國拯救兒童基金會(Save the Children UK) 與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會(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 UNICEF)

2011 年 出 版 的 Every Child's Right to Be Heard:

A resource guid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general comment no.12. 手冊為輔,分別就 CRC 第 12 條第 1 項、

2 項及與 CRC 其他條文的連結,分析條文內容及其 傳達的概念與意涵。

第 2

CRC

第 12 條條文分析

(22)

12 條第 1

...

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 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 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所有的兒少都有被傾聽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國家有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來確保所有兒少都 能被傾聽且表達自己的想法,除適用於兒少個人外,

亦適用於某特定群體的兒少,像是女孩、身心障礙兒 少、原住民族兒少等,在與他們切身相關的教育、語 言政策等,需傾聽不同群體的聲音並納入兒少的觀點。

我們需要思考哪些兒少容易被忽略、被排除,而國 家會採取哪些策略來確保他們有機會被傾聽及表達意 見,在平等的基礎上被認真對待。

所有的兒少都有表達意見的能力

到底兒少幾歲能形成自己的觀點?聯合國兒童權 利委員會認為所謂的“觀點”包括感受、觀感和想法。

所以,嬰兒也會有自己的感覺及喜好,只是成人如何

(23)

達經驗及想法。成人常要兒少證明他們有足夠的理解 及表達能力,才會考慮他們提出的想法,卻常疏忽應 提供足夠的資訊、知識及方式,讓兒少形成自己的觀 點並有機會表達。所以,兒童權利公約並沒有為兒少 表達意見的權利設定年齡下限,如果環境對兒少的友 善程度提升,就能廣納更多兒少的想法。

兒少有權自由表達自己的想法

兒少有權「自由」表達想法,「自由」是指兒少 可以在沒壓力、感覺安全和受尊重的環境下陳述自己 的觀點,不受到操控、威脅或他人的影響,兒少也有 權利選擇不表達。此外,成人應避免對兒少進行不必 要的問話,尤其在調查傷害事件時,不對兒少形成二 度傷害。

為了讓兒少可以自由表達想法,會需要:

相關、適當的資料

要傾聽兒少的觀點,就需要先提供適合不同年齡 及需求的兒少可以理解的資料訊息。兒少也需要了解 這些資訊的目的,知悉他會在怎樣的情況下表達他的

(24)

觀點以及他的想法會產生的影響等。

友善的時間安排與空間環境

成人慣用的時間與空間安排方式未必適合兒少,例 如:兒少尚在求學發展階段,若邀請兒少參與會議,則 需要考量兒少方便出席的時間及需要的協助。另外,也 需要讓兒少有時間準備會議,且向兒少解釋他可能不熟 悉的任何語言文字及問題,確保兒少可在會議上順利提 案與發言。

可以安全地進行探索和表達自己的觀點,當挑戰 成人的時候不必擔心受到批評或懲罰

邀請兒少參與、請他們提供觀點時,除了在事前需 向兒少說明過程與風險外,成人也要確保兒少在事後不 會受到批評與攻擊,且認真對待他們的觀點。

兒少有權對影響自己的所有事物表達觀點

表意權適用於影響兒少生活的所有行動與決定,像 是在家庭、學校及社區環境等可能對兒少有直接或間接 影響的事物;而在國家政治層面,如環境、交通、學校、

(25)

認真對待兒少的意見想法

除了傾聽兒少的觀點外,也應依兒少的年齡及成 熟度來衡量他們的觀點並運用於決策中。只聽兒少說 話是不夠的,做出決策時也必須認真考量他們的觀點,

當正在進行的決策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兒少的生活 時,則必須以兒少的觀點和想法作為依據。但怎麼去 衡量兒少的意見?採納哪些?以年齡作為標準是否合 適? CRC 第 12 條明確表示不能僅以年齡來決定兒少 意見的重要性,而需要注意:

對兒少年齡和成熟度進行適當的評估很重要,尤 其當事情對兒少的影響越大,就越需要考量他的 觀點作為決策依據。

如果無法採納兒少的觀點,則應該在最後將決定 及決策過程告知兒少。

考量兒少觀點時,還必須考慮 CRC 第 5 條,該 條強調,兒少的能力是不斷發展的,而父母、法 定監護人、大家庭或社區成員等應依兒少不同階 段能力的發展提供指導。兒少的能力越強,應賦 予他們更多自己做決定的自主權和責任感。

(26)

12 條第 2

...

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 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 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兒少有權就影響自己的司法及行政程序表達 意見

為了確保實現 CRC 第 12 條第 1 項所體現的權利,

兒少有權「在影響他們的任何司法或行政訴訟中」表 達意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強調,該規定適用於 與兒少生活有關的所有司法訴訟,包括與父母分離、

監護、照顧和收養、觸犯法律的兒少、遭受身心暴力、

性侵害及其他暴力傷害的兒少、衛生保健、社會保障、

尋求庇護的兒少等。而行政訴訟可能包括關於兒少教 育、保健、環境、生活條件或保護的決定。兒少的表 意權也適用以下兩種程序:

- 以兒少為當事人的訴訟,例如:遭受虐待或是受教 權被侵害。

(27)

都會影響兒少的生活,在任何訴訟程序中都應該傾 聽兒少的想法。

兒少無法在有壓力、敵意、對其年齡及需求不了 解的環境下表達想法。因此,讓兒少理解訴訟目的、

程序、可運用的支援及法庭的設計、工作者的敏感度、

空間屏幕及等候室的規劃等都是重要的環節。政府在 進行與兒少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行政及立法程序時,都 應向兒少提供相關的訊息,並聽取他們的意見想法,

納入最後的決策。

盡可能讓兒少在任何程序中都有機會直接或 透過代理人陳述意見

兒少可以自己決定想用什麼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想 法,在任何訴訟程序中,應盡可能讓兒少直接表達自 己的觀點。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會有程序規則要求 通過代理人來完成時,就必須要考量到以下原則:

必須傳達的是兒少自己的觀點,而不是代理人的 觀點。無論代理人是否認為採取這些意見符合兒 少的最佳利益,兒少的觀點必須準確地傳達到訴 訟程序中。

(28)

代理人不得試圖代表任何其他人的利益,例如,

父母、機構或團體的利益,代理人的作用只是代 替兒少表達意見。

由兒少決定傳達觀點的方法。

代理人必須對相關程序及工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知 識和了解,以便有效地建議和支持兒少。他們還 必須具有與兒少合作的經驗,必要時,應接受與 身心障礙兒少溝通的培訓。

代理人可以是兒少的父母、律師、社會工作者或 其他人。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兒少與其代理人 之間會有利益衝突。例如,如果父母之間在監護 權方面存在爭議,或者擔心與父母虐待兒少有 關,則不宜由父母擔任兒少的代理人。

以符合國家法律程序的方式進行

政府應遵守公正程序,且須採取特定程序來確保 兒少的權利可以得到落實,另一方面則應有配套程序 輔助,當兒少對決策不滿意時,可依程序提出異議。

(29)

與 CRC 其他條文的連結

...

CRC條文彼此間是相互關連的,例如,要讓兒少 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想法,就需要讓兒少有足夠的資訊 來形成自己的觀點,所以,CRC 第 12 條兒少表意權和 第 17 條兒少取得資訊的權利具有緊密之關聯性。

安置在照顧機構的兒少分享,家園的公布欄會張貼很 多公告,但他們其實看不懂寫的是什麼意思,有時候 有捐款團體邀請他們參加活動,他們會被要求參加,

但他們並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要參加?

兒少的年齡和能力相異,獲取資訊的方式也不同,

針對年齡較小的幼兒或國小生,確保他們理解資訊的 挑戰也較大,多會透過個別說明及圖畫影片等來輔助,

協助他們理解訊息;而在書面公告或是個別文件中,

使用兒少容易理解的文字及方式,有助於兒少提問與 回饋,若是內容艱深困難,則易讓兒少放棄閱讀或是 不明白資訊的用意,只能選擇服從。所以,CRC 第 12 條強調兒少被傾聽的重要性,但需要其他條文一同配 合才能真正實踐落實。

(30)

以下分就一般性原則(CRC2、CRC3、CRC6)、

公民權與自由(CRC13、CRC14、CRC15、CRC16、

CRC17)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CRC5)等條文加 以說明。

CRC 第 5 條

⽗⺟之引導與兒少 逐漸發展之能⼒

CRC 第 16 條 隱私權

CRC 第 15 條 結社及和平集會 CRC 第 13 條

言論自由

CRC 第 14 條 思想、自我意識及

宗教自由 CRC 第 6 條

生存與發展 CRC 第 2 條

禁止歧視

CRC 第 3 條 兒少最佳利益

CRC 第 17 條 適當資訊之獲取 被傾聽的權利

CRC 第 12 條 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

【本圖修改自 Laura Lundy(2007)對於 CRC 第 12 條的概念圖】

(31)

CRC 12 兒少表意權 &

CRC2 禁止歧視

所有兒少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有沒有參與機 會較少,或在參與過程中遇到較多障礙的兒少?這些 很少被聽見的兒少不習慣被邀請發表意見,也不易參 與過程,這些兒少可能是:遭受霸凌、無家可歸或失 去家園 / 住在臨時處所、遭受家庭暴力、原住民族、

有心理健康議題、在貧困家庭中、生活在偏鄉、農村、

LGBT、父母成癮問題、家庭關係緊張、身心障礙、

難民或尋求庇護的兒少等(Minister for Children and Youth Affairs, 2015)。因此,要落實兒少表意權,需不 斷去思考有沒有哪些兒少在過程中被邊緣化或排除,

可採取哪些措施來預防,像是成人相關敏感度的培力、

與社區及公民組織的合作等。

CRC12 兒少表意權 &

CRC3 兒少最佳利益

政府有義務制定法律與政策,確保所有影響兒少 的行為都考慮到兒少的最佳利益,範圍除了私人和公 共機構外,也包括影響兒少的每條法律與命令。成人 需要根據兒少的年齡及成熟度,用不同的方式去直接、

間接理解兒少的想法,在適當考量後,也有可能會做

(32)

出與兒少意願不同的決定,成人必須將此決定告知兒 少,並說明如何考慮他的觀點,以及如何做出決策。

以兒少證人為例,有時我們會擔心兒少出庭作證 可能會受到傷害,而將他們排除在外,但我們應該根 據兒少的年齡和成熟度,為他們提供適當的資訊及支 持,讓兒少可以用多元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想法,實 現他們的最佳利益。

CRC12 兒少表意權 &

CRC6 生存及發展權

兒少的參與不僅可以實現對環境的變革,也是培 養他們自主、獨立及應變能力的機會。兒少需要透過 有效參與的經驗來增加能力及信心,這些技能不是天 生就有的,也不是年齡增長就會產生的,而是需要透 過學習及經驗累積而來。很多時候成人會協助兒少解 決問題,而不是協助兒少得到自己的結論,以學校環 境為例,如何在兒少接受教育過程創造機會讓兒少參 與決策和行使責任,在發展兒少能力上發揮關鍵作用。

(33)

CRC12 兒少表意權 &

CRC13 言論自由

「兒少表意權」和第 13 條「言論自由權利」緊密 關聯,也常出現混淆。第 13 條言論自由陳述兒少有權 表達自己的想法並透過書面、言詞或媒體等獲取資訊 的權利。它主張兒少在表達自己的想法時不受國家限 制,國家應避免干預且同時保護公眾對話的權利。而 第 12 條兒少表意權強調政府要採取積極措施,讓兒少 都有機會參與和表達,且其提出的觀點應被認真對待,

創造有利於兒少表達的友善環境,包括更多在流程、

政策及機制上的改變及規劃執行。

CRC12 兒少表意權 &

CRC14 兒少思想、自我意識與宗教 自由之權利

此條文與 CRC 各條文有緊密之關聯,例如:兒少

「思想」自由之落實需與取得資訊的權利、受教權及 意見受到尊重等權利相互搭配。

此條文亦提及尊重父母及法定代理人指導的權利 和責任,依據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引導他們,且隨著 兒少年齡及能力的增長,增加兒少做決定的機會。他

(34)

們有選擇接受或拒絕宗教的自由,且父母不得涉及對 兒少身體或精神上之暴力(CRC 第 19 條)。

CRC12 兒少表意權 &

CRC15 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為促進兒少表達想法和追求其權利,兒少需要與 他人有更多的互動,發展自己的團體,並將自身的觀 點傳達給其他人,這種組織的參與對兒少是很有價值 的。讓兒少有機會參與國內外論壇、參與關注議題的 組織,並運用自己所知所學去影響社會、影響其他兒 少。

CRC12 兒少表意權 &

CRC16 隱私權

不論是在家庭、警局、法院、社區等環境,兒少 能夠安全地表達自己的觀點而不必擔心受到懲罰。在 鼓勵兒少分享觀點、參與決策的過程裡,也需要考量 環境的安全性,包括在空間規劃上,能否讓兒少安全、

自由地表達自己?或是兒少知道自己有權決定參加與 否?或是他陳述的內容在後續會如何進行、會有哪些

(35)

CRC 12 兒少表意權 &

CRC17 適當資訊之獲取

兒少需要以適合其年齡和能力的方式獲取他們關 注議題的相關資訊。這包括影響他們的任何訴訟程序、

國家法律、命令和政策以及訴訟和申訴程序有關的訊 息。媒體的接觸也是重要的方法,可以提升人們對兒 少權利議題的認識,也可以提供表達觀點的機會。目 前全球越來越關注社交網站對兒少的剝削和虐待,以 及網路上的色情圖片照片等,讓兒少接觸媒體網路的 同時,也要保護他們免於傷害。因此,兒少要知道如 何獲取資訊、如何運用社交網絡,了解可能會承受哪 些風險及如何尋求保護,因為永遠不會有一個完全安 全的環境,讓兒少參與討論如何保護自己是非常重要 的。

CRC 12 兒少表意權 &

CRC5 父母之引導與兒少逐漸發展 之能力

兒少表意權與成人的引導是緊密相關的,雖然第 12條提出兒少有權參與及表達,但兒少的能力需要不 斷學習及發展,會需要成人適時的提供協助及指導,

因此,第 5 條即指出在兒童權利公約裡成人引導的重

(36)

要性。並且,當兒少隨著年齡及能力的增長,他們有 權逐漸掌握自己的決定,承擔更多責任。

(37)

落實兒少表意權應該是一個過程,而不是個別的、一次 性的活動,本章援引意見書內容及相關文獻(Save the Children UK, UNICEF, 2011; Mieke Schuurma, 2014 ),整理 可以支持兒少有效參與的重要元素,作為重要的參考與自 我檢視指標。

第 3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

意事項

(38)

執行兒少表意權的基本要素

...

依據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第 133 至 134 點次,

本章說明執行兒少表意權的基本要素,聯合國兒童權 利委員會建議應將這些要素納入所有執行與兒少表意 權相關的法律及措施。

(39)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1.透明與公開的 Transparent and informative

邀請兒少參與時,應以充分、多元及讓不同年齡 的兒少可理解的方式提供參與的相關資訊,也要確認 兒少已充分了解並同意參與。

向兒少說明會有哪些參與者及各自的角色與 責任。

參與的目標是明確的,且已向兒少說明,他 們同意也清楚了解。

以友善兒少及他們可理解的語言、方式提供 資訊。

告知父母 / 照顧者和兒少有關參與的過程,

包括其範圍、目的和潛在影響。

參與的成人都明確意識到兒少的需求,清楚 自己的角色並願意傾聽和學習。

考量所有可能影響兒少參與的障礙及挑戰,

並減少任何潛在的負面影響。

我們需要:

(40)

2.自願的 Voluntary

兒少有權決定參與或不參與,且應讓兒少知道他 可在任何階段停止參與。

兒少有時間考慮他們是否要參與。

兒少知道他有權利決定是否參與,且可以在 任何階段停止參與。

採取措施以確保兒少不會表達非自己意願的 觀點。

尊重兒少的需求與時間安排,像是回家、工 作及上學等。

我們需要:

(41)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3.尊重的 Respectful

必須尊重兒少的觀點,為兒少提供有利於形成觀 點的機會及環境。且與兒少一起工作的成人需尊重並 建立良好榜樣,尊重兒少參與公共活動的觀點。

不分性別、族群、年齡及區域的兒少都能夠 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及想法,並受到尊重。

確保做出決策時會考慮兒少的觀點。

確保兒少有足夠的時間表達自己的觀點。

盡可能支持兒少想討論的問題與議題。

我們需要:

(42)

要討論的議題是與兒少相關的,並能讓兒少 發揮自己的知識、技能與能力。

所有的兒少都有機會參與選擇及代表出席的 過程。

以適合兒少能力及偏好的方式進行。

成人(例如父母、監護人、老師)在過程中 提供兒少需要的支持,並確保對性別、族群 的敏感度與平等。

4.與兒少相關的 Relevant

兒少必須有機會對與他們生活相關的事情表達自 己的看法,立基於他們個人的知識基礎,使他們能夠 使用自己的知識、技能與能力。

我們需要:

(43)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5.友善兒少的環境 Child-friendly

與兒少一起工作應尊重他們的能力與偏好的方式 及環境,要有足夠的時間及資源來協助他們準備自己 的觀點,並將依兒少的年齡及能力發展規劃不同的參 與形式。

透過工作方法建立和發展不同年齡、能力及 性別兒少的自尊及自信,讓他們覺得自己是 有能力的,且他們的經驗及觀點可以做出貢 獻。

提供足夠的時間及資源,讓兒少可以為他們 的參與做準備。

使成人(包括兒少的父母 / 監護人)能夠理 解兒少參與的價值,在支持兒少參與方面發 揮積極作用。

提供友善兒少的聚會場所,讓兒少無壓力,

並可以使用需要的設施設備,要特別注意聚 會場所設有無障礙設施,以利身心障礙兒少 使用。

修改或重新設計程序,讓兒少可以順利參與 過程,尤其是對經驗不足的兒少。

我們需要:

(44)

必要時提供兒少能夠單獨及集體參與的支 持、資訊或是技能。

向兒少詢問他們需要的資訊,並以適合兒少 理解的格式及語言(包括視力或聽力障礙的 兒少),事前提供給兒少。

在兒少遇到不同母語的環境下,應提供書面 資料和專業的口譯服務,讓兒少可以充分參 與討論。

在涉及兒少的所有討論中都應使用非專業術 語,或者明確解釋所有術語的意思。

(45)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6.具包容性 Inclusive

參與必須具有包容性,避免所有形式的歧視,並鼓勵 較少被聽見、容易被邊緣化的兒少表達。因為兒少並不 是一個同質性的群體,為所有人提供一個參與平台和機會 時,宜確保具有文化的敏感度。

所有兒少都有平等參與的機會,建立相關的機制,確保 不會因為年齡、性別、語言、宗教、民族、種族、政治、

財產、國籍出生而有不同的對待。

兒少的參與旨在盡量含括所有兒少,而不只是少數的聲 音,所以,甚至會需要到當地與兒少互動,而不僅是邀 請代表參加特定組織的活動。

兒少的參與形式彈性,可以滿足不同兒少群體的需求、

期望和情況,並可定期檢討。

努力確保生活在弱勢環境或有特殊需求的兒少可以參與

(例如:提供協助前往參與地點的交通服務、提供口譯 服務、確保有與這些兒少一起工作經驗的工作者陪同)。

不對特定兒少群體作任何假設,例如,覺得他們什麼可 以做、什麼事情無法做。

成人與兒少一起參與的過程,兒少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並在過程中得到回饋。

我們需要:

(46)

7.有培訓支持的 Supported by training

成人需要準備、被培訓和支持,讓他們可以有效 促進兒少參與,例如,如何傾聽兒少、如何依據兒少 不同的年齡及能力促進他們有效參與;兒少本身也可 以是培訓者和促進者,他們也需要進行能力建構、增 加技巧能力,例如,了解自己的權利、如何組織會議、

募集資金、與媒體打交道、公開演講與宣傳等方面的 培訓。

所有的成人都能夠理解兒少參與的重要性及 對兒少參與的承諾。

在參與過程中為成人提供適當的培訓和工 具,讓他們能夠與不同年齡及能力的兒少一 起有效且自信地工作。

在參與過程中,接納成人可能會因與兒少工 作而產生個人及文化上的衝擊。

成人能夠表達有關兒少參與的任何觀點和擔 憂而不會被懲罰。

我們需要:

(47)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8.安全且對危險敏感的 Safe and sensitive to risk

在某些情況下,兒少表達意見可能會帶來危險。

因此,成人在邀請兒少一起工作時,要採取相關預防 措施,將可能對兒少帶來的暴力、剝削及任何負面風 險降至最低。為提供適當保護,必須採取的行動包括:

認知到某些兒少群體面臨的風險及障礙,並採取保護 措施。兒少必須去意識到自己有受到保護不被傷害的 權利,並知道在需要時可以尋求協助。另外,與家庭 和社區的合作是很重要的,加深家庭和社區對兒少參 與的支持,可以大幅度地減少兒少可能遭受的風險。

確認兒少及其父母/監護人是否已簽署同意書。

參與的兒少知道自己有權免受傷害,並在有需 要時可以尋求協助。

成人敏感到某些兒少群體容易面臨危險處境且 不易取得支援。

成人有針對每個流程規劃保護策略,且策略能 被相關的成人理解並執行。

整個參與過程都能確保兒少的隱私。

我們需要:

(48)

對兒少討論或提出的所有內容進行保密處 理。

未經兒少明確許可用於特定用途,不得拍攝 和發布兒少的照片及數位影像等。

建立正式的申訴程序,讓參與的兒少可以對 參與的任何問題進行投訴,兒少也有權利知 道如何使用申訴程序,且申訴程序的規劃需 適用不同年齡與能力的兒少。

(49)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9.問責的 Accountable

在參與後,對後續的行動和評估的承諾很重要。

例如,在任何研究及諮詢過程中,必須告知兒少他們 的觀點如何被解釋和使用,及結果如何形成。兒少也 有權利提出他們的回饋,甚至在適當情況下,兒少應 有機會參與後續的流程、監督與評估。

讓兒少從最早的階段就開始參與,並能夠影 響參與過程的設計和內容。

確保兒少知道自己提出的觀點如何運用在決 策內,且是以他們可理解的方式提供回饋。

諮詢兒少對參與過程的滿意度及他們對過程 改進的看法。

確保為參與過程分配了足夠的財務和人力資 源。

對於後續的結果,如果無法完全支持兒少的 觀點,有清楚具體回饋給參與的兒少,並說 明無法採納的原因和限制。

我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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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兒少表意權的步驟

...

Step 1

Step 2

Step 3

準備

傾聽

評估

Step 4

重視兒少的意見 並提出回饋

Step 5

申訴和補救

依據 CRC 第 12 條第 2 項,在涉及行政及司法程 序時,所有參與的成人(可 能是法官、社會工作者、

律師及父母等)都應傾聽 兒少的觀點,並認真對待 他們的想法,尊重兒少的 表意權利。當兒少在面對 與自己有直接或間接相關 的行政及司法程序時,可 能不了解法院的程序及將 要面對的過程,對於年幼 或有特殊需求的兒少,則 有更大的挑戰與障礙。CRC 第 12 號 一 般 性 意 見 第 40 至 47 點次說明執行兒少表 意權的 5 個步驟,此部分 雖以涉及行政及司法程序 為例,但其內容也是重要

(51)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Step 1 準備

面對出庭,兒少可能會感到擔憂與焦慮,若能提 供他們具體可能要面對的過程及相關的資訊,就能減 輕兒少的心理壓力,協助其有效參與。因此,我們必 須確保:

兒少了解自己的權利,以及可以如何行使。

兒少知道參與的目的、內容、他的角色、會發生的 事情及程序步驟等。

兒少知道在參與過程中他會獲得哪些支持,有哪些 保護他的措施及可用的服務等。

兒少知道他提出的想法將對結果產生影響。

兒少知道後續如果有不同的想法可以如何上訴或申 訴。

兒少知道自己有權直接參與訴訟或透過代理人提 出。

(52)

在實際安排上也應盡可能提供兒少完 整的資訊,以便他們可以掌握與準備,像 是:

出庭的方式、時間、地點?

有哪些參與成員?

預期持續多長時間?

是否有任何保護措施、隱私與保密的程 度?

會如何考量他們的觀點?

何時會做出決定?由誰做決定?

後續會如何傳達結果?

依兒少年齡及能力提供資料及訊息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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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Step 2 傾聽

要確保環境有利於兒少表達,此部分會需要:

確保兒少表意權的行使

兒少對於即將要面對的事情有足夠的訊息與理解,

例如,上法庭時,會需要了解接下來要面對的程序 及其他相關的權利等。

消除兒少可能會面臨的阻礙,像是訴訟費用、缺乏 諮詢顧問,另外,也要注意如何避免被報復或處於 危險處境。

提供免費的法律扶助。

確保代理人可以代表兒少表達觀點,例如:律師。

法官尊重所有兒少的表意權,向兒少說明他們的權 利及可如何有效運用。

認真對待兒少的觀點,永遠不要強迫兒少表達自己 的想法。

建立有利於兒少表達的環境

在所有訴訟程序中,能尊重兒少的年齡、特殊需求、

能力和理解程度。

(54)

減少威嚇,盡量讓兒少了解正在發生的事情,及在 環境上不讓兒少產生壓迫感。

使用適合兒少年齡和理解程度的語言。

讓兒少理解判決的原因以及後續的影響。

在與兒少互動時要有敏感度,避免不必要的問話或 恐嚇。

允許兒少由父母或兒少選擇的成人陪同,除非這樣 做並不符合兒少的最佳利益。

盡可能使用影音設備,例如,攝影機或錄音的紀錄,

但是在兒少必須出庭的地方,則必須考量攝影機放 置的位置,確保兒少的隱私權。

避免讓兒少看到可能危害身心的圖片或影像、資 訊,必要時可徵詢專家的建議。

適應兒少的步調和注意力持續程度來安排時間(休 息、出庭)。

盡量減少兩次開庭之間的干擾。

盡可能在獨立設施空間為兒少安排會面訪視。

(55)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Step 3 評估兒少的能力

兒少的能力也是重要的參考依據,不應根據年齡 而將某些兒少排除在表意權之外。評估兒少的能力可 分為兩個階段:

(一) 兒少有能力形成自己的想法嗎?

CRC強調所有兒少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年幼的 兒少也不例外,所以,法院做出影響兒少的判決,需 要盡可能全面了解兒少的觀點,例如,對子女安置的 決定,法院需要了解兒少對該件事情的感覺,確保兒 少有機會向法院表達自己的意見。

(二) 要如何看待兒少提出的觀點?

兒少有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成人應依 兒少年齡及成熟度衡量並認真對待他們的想法,因此,

對兒少能力進行評估是重要的,這些能力包括:

理解相關資訊的能力:兒少需要能夠理解其他可行 的選擇,可以表達自己的觀點並提出疑問、回饋。

具有一定程度的思維和判斷能力:兒少需要能夠在 沒有脅迫或操縱的情況下做出選擇,並自己思考問 題。

(56)

評估風險的能力:兒少必須能夠理解不同選擇的風 險、後果與影響。

穩定的價值觀:兒少需要具有基本的價值想法與理 念。

上述四項能力評估,不能以成年人的標準來要求 兒少,甚至部分成年人也未能達到以上標準。如果要 讓更多的兒少可以參與和表意,我們也需要思考如何 讓兒少在成長過程具備上述的能力,而不是讓兒少去 證明自己有這些能力。

(57)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Step 4 重視兒少的意見並提出回饋

兒少有權知道後續的決定及結果,並被告知決策 如何形成,這樣的回饋可以讓兒少感覺自己提出的想 法被尊重,不是形式上的,而是被認真對待的,這樣 正向的經驗有助於兒少對日後的參與更有信心。對任 何決定或解釋應以適合兒少理解程度的語言來讓他知 道,如果兒少對於結果不滿意,他也可以提出上訴或 使用申訴機制。

(58)

Step 5 申訴和補救

當兒少覺得自己提出的觀點被忽視或侵犯時,他 有權提出上訴及申訴。這些申訴機制包括:

向法院提出上訴:沒有年齡下限,兒少可訴諸法院 尋求補救,可考慮建立一種程序,當兒少沒有能力 為自己提起訴訟時,可以有代表兒少提起訴訟的機 制。

獨立的申訴機制:在兒少生活的其他方面,包括替 代性照顧、學校和其他環境等,申訴機制可以提供 兒少強而有力的工具來捍衛自己的權利。規劃對兒 少友善的申訴程序,不受限於年齡,讓兒少能有效 獲得幫助。如果兒少對申訴的結果不滿意,同樣可 以向法院提出上訴。當兒少的權利受到侵犯或想要 對法院的決定和其他程序提出異議時,兒少將在行 使申訴權時獲得協助:

兒少應該要知道可以如何提出申訴?向誰提出 申訴?

提供保密的諮詢服務。

(59)

第 3 章 實踐兒少表意權的注意事項

本章集結兒少對表意權經驗的訪談資料、工作者的實務 案例及國外相關文獻,彙整6個不同場域的情境案例,

協助政策制定及工作者進一步連結前幾章的概念,討論 在執行兒少表意權時成人傾聽的困難、兒少的想法及思 考的引導。

第 4

案例情境應用

(60)

Ⅰ家庭 / 小小孩沒有說出口的話

...

阿忠與前妻自行協議離婚,並取得兩個孩子的監 護權,在沒有跟孩子們說明的情況下,帶著他們搬回 自己的爸媽家,搬回家後爸媽常協助照顧,但是阿忠 認為爸媽太寵孩子,所以自己需要獨自負擔管教的責 任,覺得很辛苦。

當社工接觸到阿忠一家時,曾鼓勵阿忠跟孩子們 討論目前家裡的狀況,例如:孩子們對於離婚後生活 改變的適應狀況以及有關前妻與孩子們的互動情形。

阿忠回應社工,兩個孩子分別是 5 歲與 3 歲,根本太 小不懂事,況且離婚主因在於前妻,阿忠說前妻不是 一個好人、不是什麼好模範,就不要跟孩子們提離婚 的事了,反正說了對現況沒有幫助,孩子們長大就會

(61)

自己知道了。阿忠也認為搬回原生家庭後,孩子們能 吃能睡,也能上幼兒園,並無異狀。對於社工鼓勵可 以跟孩子們談一談有關離婚的事件,阿忠不太能接受,

覺得有需要跟他們說這些大人的事,影響孩子們的心 情嗎?阿忠擔心講了之後孩子可能有一些想像,或者 開始哭鬧,反而不得安寧;另外,他自己也很心煩,

不知道從何說起。

阿忠告訴社工,前妻曾問阿忠能否探視孩子,阿 忠詢問孩子們的意願,但孩子通常回答,他們不要跟 前妻見面,或者希望阿忠一起去才要見前妻。阿忠覺 得既然孩子也沒有很想看媽媽,那就先別見面,以免 孩子來回父母兩邊徒增麻煩,等孩子更大一點再說吧。

(62)

孩子才 5 歲,甚至另一個才 3 歲,孩子們根 本聽不懂這些大人的事,有必要跟他們說和 問他們的想法嗎?

另外,阿忠對於要開口跟孩子們談離婚感到 為難,不知道要如何說起?

阿忠認為離婚是前妻造成的,要是孩子們進 一步詢問原因的話,實在不知道要怎麼解釋 或回答孩子們的問題,說了是不是比不說更 複雜?

阿忠覺得離婚是大人的事,跟孩子沒有關係,

不說才是保護他們。且他看到孩子們跟著自 己回到原生家庭後生活似乎很穩定,不能確 定跟他們說了之後,會不會打亂孩子們的心 情與生活,這樣對孩子們更不好,也給自己 找麻煩。

(63)

我約略知道爸爸媽媽不在一起,只是大人沒 有正式告知我到底發生什麼事,在家裡這好 像是不能說的秘密。

我是不是做錯什麼事

所以害爸爸媽媽分開

了?

我好想念爸爸 / 媽媽,但是我不能 / 不敢說,

因為我害怕爸爸 / 媽媽聽到會生氣或傷心。

(沒有同住的)爸爸 / 媽媽為什麼不要我了?

(64)

年幼的兒少也有表意權

提到兒少的表意權時,年齡大小常常是成人關注 的重點。在我們的經驗中,大部分的成人確實會認為 對於年幼的兒少沒有告知或討論的需要;成人也會依 照兒少的年齡大小思索有沒有必要告知他們一些事?

以及要怎麼告知?還有要如何回應兒少的疑問…等。

事實上,不論兒少年齡大小,兒少都有被傾聽的權利,

我們同意這樣的告知與討論並不容易,需要練習以及 相關知能協助才能順利進行。這個案例中,我們需要 提醒的是這個階段的兒少已經能敏感覺察父母關係的 變化,同時需要與照顧者間的依附關係,因此,讓年 幼的兒少知悉與其相關的事件,以及有機會表達是非 常重要的。

對年幼兒少表意的方式增加一些理解與彈性

「年幼兒少怎麼表意?他們不太會說!」。有關 表意權的行使,成人常認為必須要說話、要有文字才 是表意,但我們要強調年幼兒童或許不單只透過話語

(65)

他們在這個階段能夠表達的方式,只是成人往往不易 發現。

在實務服務經驗中,類似案例中 3 歲的兒童其實 還是很依賴前妻,協助照顧的家屬會告訴工作者兒童 起床的時候會哭著說想要找前妻、半夜驚醒或做惡夢、

以及剛搬回家裡時食慾也不太好…等。兒童也會向工 作者提到因為看到爸爸很難過,不敢在爸爸面前提到 很思念媽媽,擔心讓爸爸不開心…等。除了大部分成 人認定的「懂事」、「可以討論」的年齡階段外,年 幼兒童的狀況是會被大人的決策所影響的。因此,更 細膩的觀察與留意這些行為反應,以及獲得不同人對 兒少的觀察或線索,也有助於了解兒少所傳達的訊息。

用孩子理解的方式告知,

並且幫助兒少表達,考量兒少的想法

當兒少主要照顧者的決策會影響兒少時,我們鼓 勵成人盡可能在決策的過程中讓兒少知悉,以適合兒 少年齡的方式向兒少說明,並在過程中創造機會聆聽 兒少對這個決策的想法與感受。即使兒少的表達無法 改變成人的決策,也可以藉由對談過程,讓兒少知道 這個決策的形成以及未被採納的原因。當兒少被傾聽 且感覺被接納,不僅有助兒少與成人的連結,同時兒

(66)

少也獲得鼓勵,勇敢說出自己真實的感受。對於不同 年齡與成熟度的兒少,成人該如何與兒少談話、以及 對談的方法策略等,建議可以透過親子教養網站或兒 少福利機構尋找相關資訊或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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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權的實踐可以這樣做…

成人先預備好自己的心情與兒少開啟這場對話,

看待兒少為一個有獨立意識的個體。

成人可以依據兒少的年紀,找到適合對話與溝 通的語言及媒材,讓兒少知悉並參與家庭事件,

引導其表達想法(不限於語言)。

成人可以增進自己對於兒少表達方式的相關知 能,例如,蒐集相關資訊或者諮詢專家等,讓 自己能夠敏感與理解兒少在表達什麼。

兒少表達時,成人可以多一些耐心,等候他們。

家庭中對兒少有影響的決策,要盡可能讓兒少 參與。

檢視現行夫妻或伴侶分居及協議離婚相關程序 中,當牽涉到兒少的探視或者監護權相關程序 事宜時,將兒少表意權納入考量的可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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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替代照顧 / 納入兒少聲音的決

...

策過程

家園最近幾次家庭會議,許多國高中的兒少不斷 提出使用手機的要求。兒少提出的理由聽起來也很正 當,學校聯絡課業、外出報平安、不想成為朋友圈的 邊緣人…等,但是家園一旦開放兒少使用手機,必然 增添許多管理上的問題,例如,如何購買手機、保管 遺失、私下借用、使用時間等,著實讓工作人員很為

(69)

難。工作人員好幾次在工作會議討論利弊風險,終於 擬定好使用規則。

為了讓兒少重視和自律手機使用,工作人員在家 庭會議上清楚宣布手機開放使用的原則是「享有權利,

負擔義務」,除了詳細說明規定,也提醒兒少,若是 不當使用、遺失損壞等違反規定,都有相對的處罰,

勞動服務或是停用手機。兒少雖然覺得規定很多、處 罰很重,但為了能趕快使用手機,紛紛舉手同意。

開始實施後,果不其然,工作人員開始處理很多 繁瑣的問題,兒少也會對細節內容討價還價,每天晚 上到了把手機交回「養機場」的時間,都得面對兒少 拖拉、臭臉的態度,搞得工作人員和兒少心情都很糟,

尤其當兒少因為違規得接受處罰時,更是情緒大反彈,

吵鬧抗議手機規定不公平。

(70)

面對兒少的不滿,工作人員覺得很沮喪,為 了尊重傾聽兒少的需求,工作會議不但事先 沙盤推演許多手機使用的可能問題及制定的 手機規範,而且在家庭會議上,兒少明明也 完全同意的,他們當下沒有表達任何意見,

事後沒辦法面對自己違規的後果才抗議,這 不是耍賴嗎?

兒少在面對自己的慾望時,常常會提出許多 權利要求,但是對遵守規範和自我約束卻漫 不經心,工作人員常常要不斷提醒和收拾問 題,假如只想要享有權利,卻不願意遵守義 務和承擔後果,那這樣給予兒少權利,又有 什麼意義呢?

(71)

家園會議常常都是工作人員宣布很多規定,

就算我們提出問題,也很少會聽我們的意見,

或是會說要再去問上面的,然後常常就沒有 消息,或只是簡單答覆,卻沒有解釋原因。

好不容易開放手機使用,真的很難得,雖然 有些規定很嚴格或不合理,但我怕提了不同 的意見,工作人員會說要回去討論,可能又 要等很久,我還會被其他人罵多嘴。

違反規定雖然是我不對,但真的很難做到或 是有些原因, 而且工作人員說規定就是規定,

不想聽我的理由。

其實從小到大,大人很少問我的想法和感覺,

家園有很多大家都要遵守的規定,我不知道 要怎麼說出自己的意見,真的可以說出自己 真正的感覺嗎?

(72)

從經驗和犯錯中學習思考表達和自律負責

兒少的手機使用是當前所有成人照顧者都感到棘 手的親職議題,開不開放及如何開放,考驗著成人對 兒少能力的信任度。許多成人抵擋不了兒少要求和社 會潮流,然而開放使用所致的問題,不但造成成人與 兒少的衝突,也讓成人質疑,當兒少無法控制自我慾 望的誘惑時,給予權利是否有助兒少發展?

兒少思慮不周、貪玩誤事,這些都是兒少在發展 自我能力時,自然可能的行為,CRC 第 5 條指出成人 應以符合兒少發展階段的能力,提供適當的引導,以 陪伴並保護兒少免於受害。因此,若是必然有害的行 為,成人可以拒絕,但應該讓兒少了解被禁止的原因,

或是協商折衷的安全方案;而在安全無虞的情境,嘗 試錯誤可以讓兒少經驗學習,成人可以陪伴,幫助兒 少思考和修復錯誤。例如,與兒少討論如何透過手機 使用,更加了解控制自己的需求和照顧身心健康的方 法,逐步提升兒少自我內控的能力,而非受制於外控 機制。若兒少長久依賴外控的獎懲行事,不但難以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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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權的實踐可以這樣做…

培養和鼓勵兒少表達意見

在安置機構徵詢兒少意見是不容易的,在集體生 活和家園管理考量下,常常忽略傾聽兒少個別的聲音。

另外,安置兒少的特殊成長背景、家園的團體生活和 階級權威,這些也都會影響兒少的主動表達,傾向以 安靜服從來換取安全地位。因此,如何引導兒少從不 懂、沒有想法,進而學習有自己的意見,勇敢表達。

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從日常生活中,以符合其年齡和發 展能力的方式,漸進而多元地鼓勵兒少慢慢練習說出 自己的想法。例如,針對幼兒可以使用圖畫或是影片,

幫助兒少學習表達,讓兒少知道自己的意見是重要的。

納入兒少聲音的決策過程

當意見被傾聽並被認真看待時,兒少不僅提高自 信,同時也更能投入有關自己的事務。在機構的決策 事務中,開放讓兒少主動討論、發現問題和形成共識,

機構不但能獲得來自兒少觀點的資訊,制定符合兒少 需求的決策,同時,兒少也因為自身的積極參與,更 願意配合決策規定。例如,案例手機的使用,與其由 工作人員先行制定規範,不如讓兒少發想討論,鼓勵 他們設想使用手機可能產生的問題並建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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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構內推動兒少參與的決策,初期是相當不容 易的過程,如何兼顧不同兒少的表意需求,排除機構 團體管理的限制,都是需要克服的挑戰。但以長遠效 益來看,當機構內形成團體開放討論和決策的動力,

兒少不僅能提升對機構的信任,同時也能增進自我負 責的能力。

提升兒少共同參與安置處遇計畫

許多兒少的安置經驗都是成人告知在最佳利益的 考量下,為兒少做了安置的決定,他們鮮少有被徵詢 意見的機會或是會有自己「被騙來」安置機構的感覺,

兒少這些被漠視的感受和創傷經驗經常反映在機構適 應的生活日常。雖然兒少對於安置充滿許多矛盾的想 法和情緒,但是大多數的兒少都希望能更清楚知道有 關安置的資訊。例如,安置計畫的時間期程、與家人 的探視聯繫方式、返家或是自立、未來可能選項等。

當兒少越能知悉自我的處境,共同參與安置處遇決策,

他們也更能積極投入對自己生活的規劃和發展。

保障獨立安全的申訴機制

兒少與機構缺乏信任關係的基礎,或是過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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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意見做起,當兒少發現自己提出的「異」見是機 構願意傾聽重視的,他們才能安全自在地表達真實感 受,進而信任使用申訴機制,而不必擔心被懲罰或報 復。

申訴機制除了確認所有兒少都能了解申訴管道和 程序,申訴方式應該讓兒少感到安全和容易進行,當 兒少被傾聽申訴緣由時,過程應當遵循保密和最佳利 益的原則,並且受理申訴者,應當是中立、擁有獨立 調查的職責。兒少除了循由內部管道申訴,機構也應 當主動提供外部第三人的中立申訴管道,當兒少不信 任機構或是不滿意機構對申訴的處理,可以選擇外部 的求援管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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