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二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校務會議提案單
提 案
單 位 人事室 提 案
日 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案 由 請通過「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選舉辦法」修正案
說 明
一、本案係配合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
二、提案內容如附件,提請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決 議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選舉辦法(草案)
109 年 10 月○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六點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選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設置委員 17 人,其中家長會長代表 1 人,專任教師代表 9 人(含教師會代表 1 人為當然 委員),兼行政教師 7 人(含校長為當然委員 1 人),依選舉委員得票數高低列候補委員。
二、專任教師代表中除本校教師會派出 1 名擔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全體以無記名投票限制連記 法公開選舉,每位教師可圈選人數為 6 名,若超過此名額則視為無效票。
三、選票由人事室製作。領票、監票、唱票、計票等由選務工作人員擔任。
四、選票製作完成後應於選舉前連續公告三日,若有疏漏教師得提出異議,並要求更正。
五、選務工作小組編制:
1.召集人:人事主任。
2.組員:教務處代表 1 人,總務處代表 1 人,教師會代表 2 人。
3.前項各代表由校長與教師會協商後聘請合適人員擔任之。
六、校務工作說明會辦理簽到起即按次序領票、投票,至會議開始後一小時內投票截止即開箱計 票。
七、投票方式:於選票上各候選人名上之空白欄圈(勾)選。
八、本會選舉人、被選舉人之資格依相關法令辦理。
九、各被選舉人是否當選,應依本會所規定錄取之名額以得票數的高低依次錄取之,並得錄取候 補委員。若有被選舉人得票數相同時,其錄取順序由當事人抽籤決定之,當事人不在由選務小 組代抽。
第三條 本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