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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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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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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

第一部分 作物 一、生產環境條件

(一) 農地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二) 農地應有適當防止外來污染之圍籬或緩衝帶等措施,以避免有機栽培作物受 到污染。

(三) 灌溉水質及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應符合附表一之標準。

(四) 農地應施行良好之土壤管理及水土保持措施,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

二、短期作物之田區取得有機驗證前,需有二年的轉型期,長期作物(如多年生之 果樹、茶樹等)則需三年的轉型期。轉型期間應依據本基準施行有機栽培。

三、作物、品種及種子、種苗

(一) 選擇環境適應性佳及具有抗病蟲害特性的作物種類或品種,並儘量以生物及 遺傳多樣化為原則,改進生產環境之生態多樣化。

(二) 種子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或礦物性材料處 理。

(三) 種苗之育苗過程中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四) 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之種子及種苗。

(五) 合格種子、種苗無法取得時,方可採用一般商業性種子、種苗。

(六) 育苗場設施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消毒。

四、雜草控制

(一) 以人工或機械中耕除草,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二) 採行敷蓋、覆蓋、翻耕、輪作及其他物理或生物防治方式,適度控制雜草之 發生。

(三) 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五、土壤肥培管理

(一) 適時採取土樣分析,瞭解土壤理化性及肥力狀況,作為土壤肥培管理之依據。

(二) 採取適當輪作、間作綠肥或適時休耕,以維護並增進地力。

(三) 施用農家自產之有機質肥料、經充分醱酵腐熟之堆肥或其他有機質肥料,以 改善土壤環境,並供應作物所需養分。有機質肥料重金屬含量應符合附表一 之標準。

(2)

(四) 不允許施用化學肥料(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 合肥料。

(五) 礦物性肥料應以其天然成分之型態使用,不允許經化學處理以提高其可溶或 有效性。

(六) 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六、病蟲害管理

(一) 採輪作及其他耕作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種植忌避或共榮植物及天然 資材防治等綜合防治法,以防病蟲害發生。

(二) 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

(三) 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七、收穫、調製、儲藏及包裝

(一) 有機農產品收穫後處理不允許添加或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也不允許以輻射或 燻蒸劑處理。

(二) 確保有機農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農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採收過程及其收穫後 之調製、儲藏及包裝,均應與一般農產品分開處理。

八、技術及資材

(一) 雜草控制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水田與旱田輪作,不同作物輪作、間作等。

(2)人工及機械除草。

(3)敷蓋雜草或作物殘株。

(4)農田中飼養家禽及家畜等。

(5)利用植物相生相剋之原理。

(6)含有雜草種子的材料製作堆肥,必需使其充分醱酵完熟,以殺死其中所 含雜草種子,方可使用。

(7)敷蓋聚乙烯、聚丙烯及其他聚碳酸酯基產品,使用後應從土壤清理出 去,不允許在田地上焚燒。

2.禁用:

(1)合成化學物質。

(2)殘留農藥、輻射性物質、過量重金屬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

(3)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二) 土壤肥力改良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各種綠肥作物。

(2)作物殘株、雜草或落葉及其所製成之堆肥。

(3)豆粕類或米糠。

(4)木炭、竹炭、燻炭及草木灰。

(5)菇類栽培後之堆肥。

(6)製糖工廠之殘渣(甘蔗渣、糖蜜等)。

(7)未經化學及輻射處理之腐熟木質材料(樹皮、鋸木屑、木片)。

(8)海藻。

(9)植物性液肥。

(10)泥炭、泥炭苔。

(11)禽畜糞堆肥。

(12)骨粉、魚粉、蟹殼粉、蝦殼粉、貝殼粉、蛋殼及海鳥糞。

(13)磷礦粉、苦土石灰及含有石灰之礦物粉碎而成之資材。

(14)麥飯石粉、蛭石粉及真珠石粉。

(15)符合本會有機質肥料類品目編號 5-01(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 5-02(副產植物質肥料)、品目編號 5-03(魚廢物加工肥料)、品目編號 5-04(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 5-07(氮質海鳥糞肥料)、品目編號 5-08(禽畜糞加工肥料)及品目編號 5-09(禽畜糞堆肥)規格之產品。

(16)未經化學及輻射處理之腐熟椰纖。

2.禁用:

(1)除上述外之化學肥料。

(2)殘留過量農藥、重金屬、輻射性物質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未經分類之都市垃圾或廢棄物。

(4)下水道污泥。

(5)廢紙、紙漿。

(6)未經淨化處理及充分腐熟之家畜排泄物。

(4)

(7)人糞尿。

(8)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9)智利硝石。

(三) 病蟲害防治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輪作、間作或混作共榮作物。

(2)忌避植物。

(3)繁殖及利用昆蟲天敵。

(4)利用捕食動物(家禽、青蛙及鳥)。

(5)選用非基因改造生物之抗病蟲害品種。

(6)捕殺、高溫處理,但不允許將整個田區殘株焚燒。

(7)利用不含合成化學物質之紙袋、網袋、塑膠布及不織布袋等防護。

(8)設置水溝、各種物理性陷阱。

(9)果樹基部以麻袋、稻草包裹,防治天牛。

(10)種子以水選(鹽水、溫水等)、高溫及低溫處理、浸泡醋或漂白水殺菌。

(11)利用太陽能之消毒。

(12)利用性費洛蒙、誘蛾燈、光及有色粘蟲紙。

(13)大蒜、辣椒、蔥、韭菜、苦楝、香茅、薄荷、芥菜、萬壽菊、無患子 等浸出液或天然抽出液。

(14)海藻。

(15)咖啡粕。

(16)草木灰。

(17)釀造醋、酒類、砂糖、麵粉、奶粉及植物油。

(18)石灰、石灰硫黃合劑。

(19)不含殺菌劑之肥皂。

(20)矽藻土。

(21)蛋殼。

(22)非基因改造之蘇力菌、其他生物及病毒性製劑。

(23)植物性中草藥浸出液。

(5)

2.禁用:

(1)毒魚藤。

(2)除上述以外之合成化學物質及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3)外生毒素。

(四) 生長調節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整枝、剪定、嫁接、環狀剝皮及斷根等方法。

(2)醋、砂糖及胺基酸。

(3)水果催熟用之乙烯氣體或電石氣。

2.禁用:除上述以外之所有生長調節劑。

(五) 調製儲藏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控制氣體如二氧化碳、氧氣、氮氣及乙烯。

(2)溫度調節。

2.禁用:抗生素及其他合成化學物質。

(六) 微生物資材:

1.可用:

(1)非基因改造之根瘤菌、菌根菌、溶磷菌及其他有益微生物。

(2)外國微生物製劑需經國內學術試驗研究機構試驗,證實有效且無害者始 可使用。

2.禁用:含有合成化學物質之資材。

第二部分 畜產 一、來源

(一) 畜禽應自出生起即依本基準生產管理,且有機養畜應來自以有機生產管理之 種用雌畜。

(二) 購自非有機牧場之種畜禽數量,每年不得超過牧場中同一品種種畜禽數量的 百分之十。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認可者,得不受百分之十之限制:

1.嚴重之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2.大規模的擴充。

(6)

3.改變畜禽飼養種類。

4.小規模飼養。

(三) 牧場轉型期間無法取得有機畜禽時,得自非有機牧場購入下列畜禽:

1.二日齡前之肉用雛雞。

2.十二週齡內之蛋雞或蛋鴨。

3.二週齡內之任何其他禽類。

4.符合防疫規定之離乳仔畜。

二、產製過程 (一) 營養

1.動物性來源之飼料僅得使用乳製品及魚粉;植物性來源之飼料均須符合我 國有機農產品相關規範,上述兩類飼料皆須經驗證合格。其加工過程應與 非有機飼料明顯區隔。

2.反芻動物及非反芻動物其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應分別在百分之八十五及 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在下列特殊狀態下,經過認可者得不受有機飼料採食 百分比之限制,惟該期間不得以有機畜禽產品名義販售:

(1)嚴重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2)極端的氣候或環境狀態。

3.任何用於有機畜禽生產之飼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產品:

(1)合成之生長促進劑。

(2)當芻料使用之塑膠顆粒。

(3)防腐劑。

(4)人工的著色劑。

(5)尿素。

(6)畜禽屠宰副產品。

(7)畜禽排泄物。

(8)抗生物質及化學藥劑。

(9)不當的飼料添加物。

(10)基因改造之有機體或其產物。

4.反芻動物應每天供應芻料。

5.經認可後可使用於芻料之品質改善劑如下:

(7)

(1)益生菌及酵素。

(2)食品工業副產品。

(3)植物經醱酵等衍生產品。

(4)合成的芻料品質改善劑。

6.依據相關動物種類之天然行為訂定最短離乳期限,分別為牛 42 天、羊 60 天及猪 28 天。

7.哺乳動物的幼畜應以相同種類之有機乳汁餵食。特殊狀況經認可後,可使 用不含抗生素或化學藥物之非有機農場生產的乳汁,或是以乳製品為基礎 之乳代用品。

(二) 保健 1.提供符合營養需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2.有機畜禽應選擇適合本地條件與具抗流行性疾病及寄生蟲之品種。

3.畜禽舍及放牧地應符合防疫衛生條件,以防範疾病之發生及蔓延,並有足 夠的活動空間。

4.允許使用合法且需要的疫苗接種。

5.有機畜禽用藥時,停藥期至少為法定期限之兩倍。

6.有機畜禽產品之生產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1)不得在沒有疾病發生的情形下,使用任何疫苗以外之動物用藥。

(2)不得使用誘發發情與同期化發情之內泌素,但用於防治個別畜禽生殖擾 亂之獸醫處方除外。

(3)肉用畜禽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其它畜禽於例行作業時,亦不得使用 合成性驅蟲劑。

(三) 生長環境

1.畜禽群之飼養頭數多寡,不得對動物行為模式有不良的影響。

2.群飼之畜禽不能個別圈飼,但下列情況除外:種公畜禽、幼畜禽、小規模 飼養、生病及分娩等,惟應經過認可。

3.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樹蔭、遮篷、運動場、新鮮空氣、無病原菌污染及 天然光照等予畜禽生長或生產的環境。

4.提供反芻動物良好之牧草地或運動場。

5.有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舒適之處所。

(8)

6.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與(或)放牧的機會。但在不違背動物福祉 之精神下允許飼養於特定的農場或建築物,惟反芻動物須配合餵飼青刈新 鮮牧草。

7.於下列情形下應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場:

(1)惡劣的氣候。

(2)畜禽生產階段。

(3)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的狀態。

(4)土壤或水質遭受汙染時。

8.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 17 小時。

9.有機牧場應有排泄物處理計畫,包括再生資源之再利用,且不得有重金屬 或病原汙染作物、土壤或水源。

10.放牧生產之環境應符合本基準第一部分之相關規定。

(四) 有機畜禽產品生產過程,不得使用下列生物技術﹕

1.胚移置技術。

2.內泌素誘導發情或分娩。

3.遺傳工程產生之種類或品種的使用。

三、轉型期

(一) 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 2 年。

(二) 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乳用家畜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 12 個月以上。

2.蛋用家禽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 4 個月以上。

3.生長期少於 12 個月以下之肉用畜禽無轉型期。

四、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及包裝

(一) 畜禽運輸、屠宰與畜禽產品收集時應考慮動物福祉。

(二) 在運輸之前或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合成的鎮定劑或興奮劑。

(三) 確保有機畜禽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畜禽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收集過程及其後 之調製、貯存及包裝,均應與一般畜禽產品分開處理。

五、適用之技術及資材

(一) 作為消毒劑、清潔劑及醫療用途之合成物質。

(9)

1.酒精類

(1)乙醇:僅限於當作消毒劑及清潔劑,禁止當作飼料添加物。

(2)異丙醇:僅限於作為消毒劑之用。

2.含氯物質:僅限於作為消毒及清潔器具、設備之用,其氯之殘留量不能超 過飲用水標準中規定的安全量。

(1)次氯酸鈣。

(2)二氧化氯。

(3)次氯酸鈉。

3.氯己啶(Chlorohexidine):准許獸醫師處理外科手術時使用。當其他殺菌劑 治療乳房炎無效時,准許作為乳頭浸液。

4.不含抗生物質之電解質。

5.葡萄糖。

6.甘油:僅限使用於家畜乳頭浸液,其來源必須為油脂水解製造者。

7.碘化物。

8.過氧化氫。

9.磷酸:僅限於作為清潔設備之用。

10.疫苗。

(二) 作為局部治療、外寄生蟲驅除或局部麻醉用途之合成物質。

1.碘化物。

2.熟石灰。

3.礦物油:僅限於作為局部塗敷或潤滑之用。

4.硫酸銅。

(三) 飼料添加物。

1.微量礦物質: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其種類及用量須符合國家標準。

2.維生素: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

第三部分 加工、分裝及流通

(10)

一、適用範圍

(一) 對有機原料進行加熱、乾燥、燻製、混合、研磨、攪拌、分離、蒸餾、抽出、

發酵、醃漬、脫水、脫殼、碾製、冷凍或其他足以改變原產品理化性質之製 造程序。

(二) 對有機原料進行選別、洗淨、分切及分(包)裝等作業,其過程不應改變原產 品之理化性質。

(三) 實質改變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原包裝或原標示後進行交易者。

二、資格條件

(一) 各項設施、用地須符合相關規定。

(二) 依法領有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三) 加工產品之有機原料含量應不低於 95%。

三、環境條件

(一) 生產廠(場)周圍不得存在有害氣體、輻射性物質、擴散性污染源、垃圾場及 有害生物大量孳生之潛在場所。

(二) 應制定衛生及廢棄物管理計畫,以維持設施、設備及場地清潔。

四、有害生物防治

(一) 優先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1.清理有害生物棲息地、食物來源和繁殖區域。

2.防止有害生物進入加工設施及設備。

3.控制環境條件,例如:阻止有害生物繁殖之溫度、溼度、光照和空氣循環 等。

(二) 採行生物性、物理性或機械性之控制措施,例如:利用性費洛蒙、誘蛾燈、

光捕、聲捕、有色粘紙板或利用太陽能之消毒等。

(三) 若前述預防或控制有害生物之措施無效,則可使用附表二所列之有害生物防 治資材,惟該等資材不得與有機原料或最終產品直接接觸。

(四) 禁用:

1.附表二以外之合成化學物質、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或礦物性材料。

2.以輻射或燻蒸劑處理及任何含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五、產製過程

(一) 操作者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機與非有機農產品混淆,及避免有機農產品 與禁用物質接觸。

(二) 應於獨立之場所產製有機農產品。若產製場所與一般產品共用者,其設施、

設備及場地必須徹底清洗,並以時間作明確區隔,依序產製有機及一般產品。

(11)

(三) 宜採生物、物理或機械方式進行產製,選用方法以能維持有機農產品的天然 成分及其營養價值者為原則。

(四) 產製過程中不得使用輻射處理、燻蒸劑及含有或會產生有害物質之過濾設 備。

(五) 產製過程所產生之廢棄物應對生態環境不構成負面影響。

(六) 原料、食品添加物及其他物質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種原料不得同時以有機、有機轉型期及非有機來源者混合使用。

2.允許使用附表三所列之食品添加物及其他物質,惟其使用量應以產製所需 之最小量為限,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3.產製過程使用之水及鹽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及相關衛生標準。

4.禁止使用礦物質(包含微量元素)、維生素、胺基酸及自動、植物分離之純 物質,惟法律規定應使用或產品營養成分中嚴重缺乏時,得經驗證機構同 意後使用之。

5.禁止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生物之原料、食品添加物及其他物質。

六、有機原料含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 固體形式產品:以產品中有機原料總重量(不包含水和鹽)除以產品總重量(不 包含水和鹽)。

(二) 液體形式產品:以產品中有機原料總容積(不包含水和鹽)除以產品總容積(不 包含水和鹽)。產品如係濃縮液還原而成,應將濃縮液原料之濃度納入計算。

(三) 固液混合產品:以產品中有機原料總重量(不包含水和鹽)除以產品總重量(不 包含水和鹽)。

(四) 以四捨五入取整數方式表示。

第四部分 共同基準 一、包裝

(一) 包裝方法及材料應以簡單為原則,避免過度包裝。

(二) 應採用可生物降解、可循環再利用或再製之包裝材料,惟上述包裝材料無法 取得或不適用時,方可使用一般之包裝材料。

(三) 禁止使用含有殺菌劑、防腐劑、燻蒸劑、殺蟲劑、可遷移螢光劑、禁用物質 和基因改造生物等之包裝材料及其他會汙染產品之包裝材料。

(四) 允許使用二氧化碳及氮氣作為包裝填充劑及使用真空包裝。

(五) 儘量使用對人體無害之印刷油墨及黏著劑。

二、儲藏

(12)

(一) 有機農產品於儲藏過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質汙染,倉庫必須乾淨、衛生、無 有害物質殘留,且未經禁用物質處理。

(二) 除常溫儲藏外,允許使用空氣、溫度及濕度等調控方法進行儲藏。

(三) 有機農產品如與非有機農產品存放於同一倉庫時,應加以區隔並明確標示,

以避免產品混淆。

三、運輸與配售

(一) 運輸工具於裝載有機農產品前應清洗乾淨並保持清潔,運輸過程中應避免受 到汙染。

(二) 有機農產品於運輸與配售過程中,不得損毀其外包裝上之標示及有關說明。

(三) 有機農產品與非有機農產品一同運輸或配售時,產品須經妥善包裝及加以區 隔並明確標示,以避免產品混淆。

四、紀錄

(一) 需有足資證明產品有機完整性之相關作業紀錄及單據憑證。

(二) 應具備設施、設備及場地之清潔與管理紀錄。

附表一

(13)

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

重金屬項目 灌溉水質 土壤(mg/kg) 有機質肥料(mg/kg)

砷(As) 0.05(mg/l) 15 50

鎘(Cd) 0.01(mg/l) 0.39 5

鉻(Cr) 0.1(mg/l) 10 150

銅(Cu) 0.2(mg/l) 20 100

汞(Hg) 0.002(mg/l) 0.39 2

鎳(Ni) 0.2(mg/l) 10 25

鉛(Pb) 0.1(mg/l) 15 150

鋅(Zn) 2.0(mg/l) 25 800

酸鹼度 6.0~9.0(pH) 電導度 750

(µmho/cm,25℃) 備註:

1. 土壤中鎘、鉻、銅、鎳、鉛及鋅濃度為 0.1N HCl 抽出量,其餘土壤、灌溉水 及有機質肥料中之重金屬濃度為全量。

2. 灌溉水中砷、鎘、鉻、銅、汞、鎳、鉛、鋅及酸鹼度均符合本灌溉水容許量 標準,且氯化物(Cl-)、硫酸鹽(SO4-2)、總氮量(NO3、NO2及NH4)及鈉吸著率 (SAR)等項目亦符合農委會「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如下表)時,則該灌溉水 之電導度不受本灌溉水容許量750 µmho/cm,25℃之限制。

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項目 限 值

氯化物(Cl-) 175 mg/l

硫酸鹽(SO4-2) 200 mg/l

總氮量(NO3、NO2、NH4) 3.0 mg/l

鈉吸著率(SAR) 6.0 √meq/l

註:本表僅摘錄「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中對電導度影響較大之項目。

附表二

(14)

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允許使用之有害生物防治資材 名 稱 使 用 條 件 1. 酒精類 Alcohols (1) 乙醇 Ethanol 限作為消毒劑與清潔劑。

(2) 異丙醇 Isopropanol 限作為消毒劑。

2. 酒類 Wine 3. 含氯物質

Chlorine Materials

(1) 次氯酸鈣Calcium Hypochlorite (2) 二氧化氯 Chlorine Dioxide (3) 次氯酸鈉 Sodium Hypochlorite

(1)限作為消毒、清潔器具及設備、動 物的腸消毒及蛋的洗淨等用途。

(2)自由餘氯濃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 標準。

4. 磷酸 Phosphoric Acid 限作為清潔設備之用。

5. 釀造醋 Vinegar 6. 植物油 Vegetable Oil

7. 石灰、石灰硫磺合劑 Lime、Lime sulfur

8. 矽藻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用於保護設施之病蟲害防治。

9. 不含殺菌劑之肥皂 Fungiticide-free Soaps

10. 過氧化氫 Hydrogen Peroxide 11. 咖啡粕 Coffee Seed Meal

12. 海藻 Kelp 13. 砂糖 Sugar 14. 麵粉 Flour 15. 植物浸出液或天然抽出液 Aquatic

Plant Extracts

(1) 大蒜Garlic

(2) 辣椒Pepper

(3) 蔥 Welsh Onion (4) 韭菜 Chives

(5) 苦楝Neem tree, Azadirachta indica

(6) 香茅Lemongrass (Cymbopogon citratus (DC.) Stapf.)

(7) 薄荷 Mint

(15)

(8) 芥菜 Mustard

(9) 萬壽菊African Marigold (Tagetes erecta L.)

(10) 無患子Soap Nut Tree, Chinese Soap Berry

(11)天然草藥 Herbs 16. 奶粉 Milk Powder

17. 草木灰 Wood Ash 18. 蛋殼Eggshell

19. 非基因改造之蘇力菌、其他生物及病 毒性製劑 Bacillus thuringiensis, Bt, Microbial pesticide, Virological pesticide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禁用外生毒素。

附表三

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允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及其他物質

(16)

名 稱 使 用 條 件 1. 氯化石灰(漂白粉) Chlorinated

Lime

2. 二氧化氯 Chlorine Dioxide

3. 次氯酸鈉液 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殘留 有效氯符合飲用水標準為度。

4. 過氧化氫 Hydrogen Peroxide 5. L-抗壞血酸(維生素 C)L-Ascorbic

Acid(Vitamin C) 6. 生育醇(維生素 E)

dl-α-Tocopherol(Vitamin E)

7. 亞硫酸鹽 Sulfite 限使用於葡萄酒、果酒,用量以SO2殘留 量計為100ppm以下。

8. 碳酸氫鈉

Sodium Bicarbonate

9. 碳酸銨 Ammonium Carbonate 限於用作膨脹劑。

10. 碳酸氫銨 Ammonium Bicarbonate

限於用作膨脹劑。

11. 碳酸鉀 Potassium Carbonate 限使用於穀類製品。

12. 氯化鈣 Calcium Chloride 13. 氫氧化鈣 Calcium Hydroxide

14. 硫酸鈣 Calcium Sulfate 限使用天然來源者。

15. 檸檬酸鈣 Calcium Citrate

16. 磷酸二氫鈣 Calcium Phosphate, Monobasic

17. 磷酸鈣 Calcium Phosphates, Tribasic

18. 碳酸鈣 Calcium Carbonate 19. 碳酸鈉 Sodium Carbonate 20. 無水碳酸鈉 Sodium Carbonate,

Anhydrous

21. 碳酸鎂 Magnesium Carbonate

22. 硫酸鎂 Magnesium Sulfate 限使用天然來源者。

23. 氯化鎂 Magnesium Chloride 限使用由海水提煉者,並限作為凝固劑使 用於豆類製品。

24. 甘油 Glycerin 限使用由油脂水解製造者。

(17)

25. 皂土 Bentonite

26. 矽藻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於食品製造加工吸著用或過濾用。

27. 白陶土 Kaolin 28. 滑石粉 Talc 29. 珍珠岩粉 Perlite 限作為過濾助劑。

30. 二氧化矽 Silicon Dioxide 31. 棕櫚蠟 Carnauba Wax

32. 檸檬酸 Citric Acid 限使用由果實取得或由碳水化合物等天 然原料發酵而得者。

33. 檸檬酸鈉 Sodium Citrate 34. 檸檬酸鉀 Potassium Citrate 35. 酒石酸 Tartaric Acid

36. D&DL-酒石酸鈉

D&DL-Sodium Tartrate 37. 乳酸 Lactic Acid

38. 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

DL-Malic Acid (Hydroxysuccinic Acid)

39. 氯化鉀 Potassium Chloride 40. 海藻酸 Alginic Acid

41. 海藻酸鈉 Sodium Alginate 42. 海藻酸鉀 Potassium Alginate

(Algin)

43. 海藻酸鈣 Calcium Alginate (Algin)

44. 鹿角菜膠 Carrageenan 45. 玉米糖膠 Xanthan Gum

46. 氫氧化鈉 Sodium Hydroxide (1)限作為 pH 調整劑,使用於糖類加工品 或穀類加工品。

(2)禁止用於蔬果的鹼液剝皮。

47. 氫氧化鉀

Potassium Hydroxide

(1)限作為 pH 調整劑,使用於糖類加工品。

(2)禁止用於蔬果的鹼液剝皮。

48. 瓊脂 Agar-Agar 限使用未經漂白處理者。

49. 阿拉伯膠 Arabic Gum 50. 關華豆膠 Guar Gum

51. 刺槐豆膠 Locust Bean Gum or 用於畜產加工品時,限用於乳製品及肉品

(18)

Carob Bean Gum 加工。

52. 明膠 Gelatin 53. 果膠 Pectin 54. 二氧化碳 Carbon Dioxide

55. 乙烯 Ethylene 56. 電石氣 Acetylene

57. 氮 Nitrogen 限使用非石油來源、無油級者。

58. 氧 Oxygen 限使用無油級者。

59. 天然色素 Natural Colors 60. 天然酵母 Natural Yeast 61. 活性碳 Activated Charcoal

62. 卵磷脂 Lecithin 限使用未經漂白或有機溶劑處理者。

63. 天然玉米澱粉 Corn Starch (native) 64. 天然香料 Natural Flavors 65. 酵素 Enzyme

(1)凝乳酶 Rennet

(2)過氧化氫酶 Catalase(動物肝 臟萃出)

(3)脂解酶 Animal Lipase (4)胃蛋白脢 Pepsin (5)胰蛋白酶 Trypsin (6)胰臟酶 Pancreatin (7)蛋白溶菌酶 Egg White

Lysozyme

(1)限由可食性無毒植物、非病原性菌或 健康動物產出者。

(2)限使用未經有機溶劑處理者。

66. 酪蛋白 Casein 限用於製酒、肉品加工。

67. 葡萄糖酸-δ 內酯 Glucono-δ-Lactone

限使用自微生物發酵及碳水化合物氧化 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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