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從業職員/法務【N6017】專業科目 2: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非選擇題共 4 大題,每題各 25 分,共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
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 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 意續犯者。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甲對丙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款 100 萬元,丙為其連帶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乙仍未償還,丙應代負履行責任。起訴後,乙為 輔助丙而參加訴訟,主張該借款業已清償(下稱「前訴訟」)。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前訴訟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系爭借款 100 萬元。乙可否 再爭執借款業已清償?【13 分】
(二)前訴訟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丙對乙起訴,主張丙已代乙清償對甲所負借貸債 務,基於求償權請求返還該款項時,乙可否再爭執該借款業已對甲清償?【12 分】
第二題:
甲訴請乙清償借款新臺幣 80 萬元,取得對乙之終局勝訴確定判決。嗣甲發現原確定判 決關於乙之姓名有誤寫情形,屬顯然錯誤得依法更正,故聲請原裁判法院更正該判決之錯誤 記載,經法院以裁定更正後於送達乙時,始發覺乙係在判決確定後而甲聲請更正前死亡。為 此,甲聲請法院准予乙之繼承人丙承受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第三題:
抵押權人取得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於強制執行程序向執行法院聲請下列事項,
執行法院可否准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一)抵押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未設定抵押權之其他財產為查封拍賣。【12 分】
(二)抵押權人聲請依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地位參與分配。【13 分】
第四題:
甲以自有汽車與乙書面訂定動產抵押取得融資,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登記完竣。甲之另 一債權人丙對該汽車實施強制執行時,乙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註: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 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 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