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VOL. 13 NO. 2 FEB. 16, 2005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行成果
美國公布特別301不定期檢討結果,
將我國降為「一般觀察名單」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 94 年 1 月 19 日(美東時間 1 月 18 日 ) 公 布 年 度 特 別 三 ○ 一 「 不 定 期 檢 討 (out-of-cycle review)」結果,將我國自「優先觀察名 單」(Priority Watch List)調降為「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註),以具體行動對我國積極解決美方長期關切 之盜版及仿冒問題及保護智慧財產權各項工作所作 的努力表示肯定。 USTR 係於 93 年 5 月 3 日公布 2004 年度特別 301 名單時,將我國等 15 個貿易夥伴列為
「優先觀察名單」,並將我國、波蘭及馬來西亞等列 為不定期檢討對象,俾於 93 年秋季對其智慧財產權 保護現況與進展進行檢討。此次不定期檢討結果,
係我國自 90 年連續 4 年被列入「優先觀察名單」以 來,首次被調降列為「一般觀察名單」。
我國自 91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即已履行 大部分入會承諾,包括遵守 WTO 各項協定,並隨時 檢視國內法規及措施是否違反相關協定之內容並適 時調整。過去一年多來,我政府對智慧財產權之保 護不遺餘力,經濟部及各相關部會持續推動保護智 慧財產權行動計畫,結合檢警調以及各部門之資源 全力投入保護智慧財產權各項工作,不論在修改法 制、取締仿冒盜版、加強邊境管制、以及擴大宣導
等工作上,均有顯著的具體成效。包括我國於 93 年 8 月 24 日完成著作權法再修正案立法工作、保智大 隊於同年 11 月 1 日完成法制化工作,納入保二總隊 第五大隊正式掛牌運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積極籌 設智慧財權培訓學院以及司法院設立智慧財產權專 業法院等。這些努力成果均已獲得美國政府、各權 利人團體及企業界之高度肯定。
94 年我國將持續加強智慧財產權各項保護工作,進 一步改善包括避免藥品測試資料遭到不公平商業利 用(立法院已於今(94)年 1 月 21 日三讀通過藥事法第 四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及第四十條之二增訂條文修正 案)、打擊網路侵犯著作權行為,以及加強執法使盜 版及仿冒有效減少等美方關切事項,以全面落實我 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決心,俾使美方於 94 年 5 月 初公布 2005 年度特別 301 報告時將我國完全除名。
經濟部最後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僅是我國應承 擔的國際義務,同時也攸關我國產業升級與全球競 爭力的提昇,是我國在發展知識經濟與資訊科技時 代永續經營的根本,該部將會繼續協調相關機關通 力合作貫徹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以建立我國優質 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註:USTR係依各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程度不足之情 形給予「優先指定國家」、「優先觀察」及「一般觀 察」三種不同的等級,被列為「優先指定國家」者,
2 美方將於6個月內與該國諮商,若未能達成協議,
美方將採相關貿易報復措施;被列優先或一般觀察 國家者,不會立即面臨任何報復措施或立即要求諮 商,除非察覺有更嚴重之違反保護智慧財產權行 為。另若美方認為當年度某個國家有再次檢討需 要,則將該國增列為「不定期檢討」對象。至於被 列為受「306條款」監督的國家,係依美國貿易法 規定,如有違反已與美國簽署之保護智慧財產權雙 邊協定,且未依承諾改善保護智慧財產權環境,美 國可不重新調查或諮商,即隨時予以貿易制裁。
執行措施
智慧財產法院將朝行政與民事訴訟
「物理法二合一」的方向設計
依據工商時報今(94)年 1 月 12 日報導,為加速設置
「智慧財產法院」,司法院已於日前擬具「智慧財 產法院法草案」,並將舉辦諮詢會議以廣納建言使 草案更加妥適。
是項草案係以將現行商標權、專利權的行政訴訟與 民事訴訟「二合一」的方式,進行「智慧財產法院 法」的設計,而暫時排除納入刑事訴訟部分;並將
「智慧財產法院」的層級,定位在一審高等法院,
上訴審為最高法院;初期,「智慧財產法院」僅將 先行在台北成立,暫不考慮在南部設置分院。
由於「智慧財產法院」設置時納入行政訴訟與民事 訴訟,因此,在法庭審理程序上,採取「物理法二 合一」,抑是採行「化學法二合一」,目前尚有不 同意見。不過司法院初期先行採取「物理法二合一」
的可能性很高。
所謂「物理法二合一」,司法院行政廳長陳宗鎮指 出,就是在「智慧財產法院」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 訟分別進行。形式上看起來與現制沒有不同,但因 同在一個法院管轄下,訴訟程序的進行可以設計 為,專利權行政訴訟未確定前,民事訴訟程序主動 停審,等行政訴訟確定專利權歸屬,即可立即進行 民事訴訟,在訴訟時效上,將比現制分屬兩不同法 院的管轄更為經濟。
以上資料取財自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 ontent/0,3546,120507+122005011200475,00.html
法 令
新「海關緝私條例」強化智財權保護
依今(94)年 1 月 19 日總統公布增訂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之 1 條文規定,日後報運進出口貨物、及郵遞 或旅客攜帶之進出口貨物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 作權者(不包括真品平行輸入),處貨價 1 倍至 3 倍之 罰鍰,並沒入其貨物。
另為遏止不肖業者藉由虛報貨名、稅則、匿報、夾 藏及繳驗不實證明文件等方式規避海關對出口貨物 之查核,而矇混出口贓車、仿冒品、冒退營業稅、
以廢料冒充委外加工紡品原料等非法行為,此次修 法將第 37 條第 2 項有關該等不法行為之罰鍰上限由
「3 萬元」提高至「100 萬元」。財政部關稅總局進 一步強調海關打擊不法之決心,今後,此類不法出 口案件一經緝獲,將視其案情,最高罰鍰可達新臺 幣 300 萬,並得沒入其貨物。
3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為政 府重要施政目標之一,正值美國貿易代表署將我國 自特別 301 優先觀察國家降為一般觀察國家之際,
海關將加強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並 遏止重大違法案件發生,以全面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是項修正條文(中文)請詳:
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26059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 施辦法」修正施行
經濟部與財政部於今(94)年 1 月 27 日會銜公告修正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條文。按該辦法係 87 年 6 月 8 日發布,並經 91 年 3 月 20 日修正。93 年 9 月 1 日 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增訂海關暫緩放行措施 之規定,爰予配合修正該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 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申請查扣之依據,並 增訂申請海關查扣之其他相當擔保之規定。
二、 修正海關就查扣申請之審核依據。
三、修正向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物之依據。
是項修正條文(中文)請詳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 ght_law_1_8.asp
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五年的資 料專屬權保護期
近年來,歐美等國藥物原開發廠迭向衛生署提出資 料專屬權之訴求,希望我國早日依WTO精神,落實 TRIPs第39.3規定,對於核准之新藥給予一定期間之 資料專屬保護。
依據今(94)年2月5日 總統公布的藥事法部份條文 修正案規定(詳附註)
,新成分新藥自發證後,擁有五 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 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但學 名藥(專利期間屆滿或未申請專利之藥品)廠商可 在第三年即開始提出申請許可,無須等到五年資料 專屬保護期滿後才能提出申請,因此學名藥廠商可 先行提出申請,至五年資料專屬保護期滿其藥品即 可上市。另為促使國際間新成分新藥提早引進我國,供國人 使用,新法亦規定在國外取得上市許可三年內,必 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上述專屬權的 保護。
此一修法通過後,衛生署已著手就相關之配套措施
,與業界進行溝通、協商,期能降低資料保護期間 藥價高昂及延後學名藥上市時程之衝擊,以保障國 內製藥產業之發展,並促進國民健康。
附註
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一修正條文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
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 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 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定之。
4 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增訂條文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 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 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 查驗登記。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三年後,其他藥商得 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有關藥品查驗登記審查之規定提 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之查 驗登記申請,符合規定者,得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 核發屆滿五年之翌日起發給藥品許可證。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必須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第二項 之規定。
「科學技術基本法」94年1月19日修 正施行
立法院於 93 年 12 月 24 日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 5、6、13 條修正案,並經總統於 94 年 1 月 19 日公布實施。未來政府補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 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不論 金額大小,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 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本次修正對於智慧財產權方面,可以讓政府資助之 科學技術研發成果的推廣運用,更為寬廣,並使得 政府補助科技研發案件更具彈性,有助提升我國科 技發展的國際競爭力。
是項修正內容(中文)請詳:
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26090
我以法律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 作
總統於94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 並自公布日施行。我國希望藉此法「保障原住民族 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 之族群關係」。
在這部法律中,與智慧財產權有關者,為第十二條 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 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
另以法律定之。」這項立法,象徵我國正式以法律 承諾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而「原住 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等相關的立法工作也 正在積極推動中。
「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資料(中文)請詳:
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26441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侯貞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汪雅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翻 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傳:(02)27042477 本刊經費補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 - 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