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10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60058 號函備查 教育部 110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60058D 號函核定
110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直升入學簡章
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校 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143 號 聯絡電話:(02)27075215#113
傳 真:(02)27075133
網 址:http://www.hs.ntnu.edu.tw/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1 月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地點、摘要說明
報名日期
110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至 110 年6 月 3 日(星期四)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5 時
110 年 6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中午12 時
逕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報名
錄取公告 110 年 6 月 4 日(星期五) 下午5 時
本校教務處公布欄及學校網站 http://www.hs.ntnu.edu.tw/
結果複查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
中午12 時前 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報到日期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
上午9 時至 12 時 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已報到學生聲明放
棄錄取資格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
下午3 時前 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申訴期限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
下午3 時前 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注意:
一、本日程表如有變動,以本校公告為準。
二、各項作業方式請詳閱本簡章。
目 錄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重要日程表(封面內頁)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簡章
壹、 依據 ... 1
貳、承辦學校 ... 1
參、報名資格與辦法 ... 1
肆、招生名額 ... 1
伍、錄取名額 ... 1
陸、超額比序方式 ... 1
柒、錄取公告 ... 2
捌、結果複查 ... 2
玖、報到入學 ... 2
拾、放棄錄取資格 ... 2
拾壹、申訴 ... 2
拾貳、其他 ... 2
拾參、直升入學招生名額一覽表 ... 3
附錄一 110 學年度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入學各種身分學生應繳證明文件表 ... 4
附錄二 各種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 5
附表一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結果複查申請書 ... 9
附表二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已報到學生放棄錄取資格 聲明書 ... 11
附表三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學生申訴書 ... 13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報名表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簡章
壹、 依據
一、總統105 年 6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791 號令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108 年 2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10359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 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教育部105 年 8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91890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 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四、教育部109 年 9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11573 號函備查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 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貳、承辦學校
主辦單位:110 學年度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參、報名資格與辦法
一、報名資格:本校九年級學生,於畢業前在本校就讀滿一學年以上者。
二、報名時間:110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至 110 年 6 月 3 日(星期四)每日上午 8 時至下 午5 時;110 年 6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
三、報名地點: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四、報名手續:
(一)填寫直升報名表。
(二)備齊相關文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報名。
肆、招生名額
一、正取59 名(音樂班直升高中部普通班名額上限 9 人),身心障礙生、原住民生、僑生、
蒙藏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退伍軍人等特殊 身分學生,外加名額各2 名。
二、直升入學錄取報到後之缺額(含報到後放棄錄取資格),納入免試入學招生名額。
伍、錄取名額
一、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本校直升入學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
二、當報名人數超過本校直升入學招生名額時,採超額比序方式擇優錄取,若經超額比序 後仍超額時,不予抽籤,採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三、特殊身分學生之名額依其相關法規辦理,請參閱附錄二(本簡章第5頁)。
陸、超額比序方式
超額比序方式依據 110 學年度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之超額比序方式辦
柒、錄取公告
一、公告時間:110 年 6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由本校公告直升入學錄取名單。
二、公告地點:本校教務處公布欄及學校網站(http://www.hs.ntnu.edu.tw/)。
捌、結果複查
報名學生或家長對錄取結果有疑義時,由學生或家長於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填具本簡章所附之「直升入學結果複查申請書」(附表一,第9 頁),直接向本校 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玖、報到入學
一、報到時間: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
二、錄取學生應於規定時間,持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報到,逾期 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拾、放棄錄取資格
已報到之學生應於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填具本簡章所附之「放棄錄取 資格聲明書」(附表二,第11 頁),由學生或家長親送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放棄錄取 資格後,始得報名參加免試入學或其他入學管道,逾期放棄不予受理。
拾壹、申訴
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得以書面提出申訴。
一、申請日期: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
二、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寫本簡章所附之「直升入學學生申訴書」(附表三,第13 頁),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訴。
三、本校於收到申訴書後,經本校高中多元入學招生委員會討論研議後,以書面函覆。
拾貳、其他
一、本校對於報名學生個人資料使用範圍、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如下:
(一) 學生於完成本校之報名程序後,即同意本校因作業需要,經由「110 年國中教 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光碟及網路傳遞取得考生之身分基本資料與國中教育會考 成績資料,作為本校之學生身分認定、成績計算作業運用。
(二) 本校於報名表中對於學生資料之蒐集,係為學生報名、成績計算、資料整理、
分發及報到作業等招生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學生至各委員 學校報到註冊作業使用,考生資料蒐集之範圍以本校報名資料所列各項內容及 由「110 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所轉入之考生身分基本資料、國中教育 會考測驗成績資料為限。
(三) 本會蒐集之學生資料,因招生、統計與考生註冊作業需要,於學生完成報名作 業後,即同意本會、所屬各委員學校、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進行使用,使用範圍 亦以前項規定為限。
(四) 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 業而拋棄或限制,惟考量招生作業之公平性,學生報名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報 名時一併提出,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補件、修改或替換,未附證明文件或 證明書中各欄填寫不全者,一律不予採認,所繳報名費用及相關證明文件亦不 退還。若學生不提供前開各項相關個人資料,本校將無法進行該學生之分發作 業,請特別注意。
(五) 完成報名程序之學生,即同意本校對於學生個人資料蒐集類別、使用範圍、方 式、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並同意本校對於學生個人資料進行蒐 集或處理。
二、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請至本校查詢所發布之緊急措施消息。
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高中多元入學招生委員會審議辦理。
拾參、直升入學招生名額一覽表
學校名稱 科別 招生 名額
身障生 外加名額
原住民 外加名額
備取
名額 備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附屬高級中學 普通科 59 2 2 無
音樂班直升高 中部普通班名 額上限9 人
※以上招生科別及人數,如在報名前有增調科班時,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公文為準,並 即在本校網頁上公告更新。
網址:https://www.hs.ntnu.edu.tw/
附錄一 110 學年度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入學各種身分學生應繳證明文件表
各種身分別 應繳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生 中低收入戶生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並應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 失業給付者
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及戶口名簿影本(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以涵蓋報名日期為準)。
身心障礙生
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 礙,應安置就學之證明文件。
原住民生
1.報考資格之審查,本會得申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住民身分電子查 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之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 據。
2.如本會未能申請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本會得 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 文件。
3.原住民族語認證(無者免附)。
僑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核發報名本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學 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入學之僑生身分證明函件。
蒙藏生
1.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2.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 員子女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中學」入學函件。
2.就讀學校成績單。
3.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 人才子女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中學」入學函件。
2.就讀學校成績單。
退伍軍人
1.軍官:國防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
2.士官、士兵:各主管總司令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
3.替代役:主管機關核准退役證明文件。
4.因身心障礙免役或除役者:主管機關核准免役或除役證明文件。
5.退伍日期在 110 年 8 月 29 日(含) 以前並檢具「退伍時間證明」文件者,
准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
註:
一、 身心障礙生、原住民生、僑生、蒙藏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子女及退伍軍人,若具有兩種以上特殊身分者,應自行擇一繳驗該項證明文件,審驗合格後,
以該身分為優待依據。
二、 所繳證明文件或特殊身分資格,經審查不符各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者,由本會改列一般生進行分 發,學生不得異議。
附錄二 各種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身心障礙生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一、 身心障礙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 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身心障礙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 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身心障礙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 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 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原住民生
法規: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 原住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 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 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 之三十五計算。
二、 原住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原住民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 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 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 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 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僑生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一、 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試入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僑 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 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 上述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僑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與 進 修 部 (學校),及 其 他 僅 於 夜間、例假 日 授 課 之 班別。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蒙藏生
法規: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一、 蒙藏學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 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蒙藏學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蒙藏學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 (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 再重考者,亦同。
政府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一、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 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 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 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 位法,取整數計算。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依總積 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 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 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 分之二限制。
三、 上述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境外優秀科學 技術人才子女
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一、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 招生名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 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來臺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 來臺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 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 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依總 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 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 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 百分之二限制。
退伍軍人
法規: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一、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 退伍軍人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其加分 優待規定如下:
(一)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 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 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 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 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 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 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 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 致身心障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 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四、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退伍軍人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五、 已依上述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附表一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結果複查申請書
學生姓名 複查類別 直升入學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原就讀國中 國立臺灣師大附中國中部
聯絡電話 日:( ) 夜:( ) 手機:
聯絡地址
※請正楷填寫報名學生本人之詳細通訊處
□□□
申請複查原因
申請複查日期 110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說明:
1.由學生或家長(或監護人)填寫複查申請書,於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 前逕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2.複查結果若符合錄取標準,則增額錄取。
「身分證正面」影本浮貼處
附表二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已報到學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錄取學校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話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之入學錄取資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學生簽章: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日期: 110 年 月 日 錄取學校教務處蓋章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已報到學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學生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話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之入學錄取資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學生簽章: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日期: 110 年 月 日 錄取學校教務處蓋章
注意事項:
一、已報到學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請填妥本聲明書,經學生、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親自簽章後,
於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由學生或家長親自送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 放棄不予受理。
二、本校於聲明書蓋章後,第一聯由學校存查,第二聯撕下由學生領回。
三、完成上述手續後,學生始得參加本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
四、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學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附表三 110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直升入學學生申訴書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原就讀
國中 國立臺灣師大附中國中部
通 訊 處
※請正楷填寫報名學生本人之詳細通訊處
□□□
聯 絡 電 話
住家:( )
手機:
申訴事由:
說明:
申訴人 (簽章) 申訴日期 110 年 月 日
家長(或監護人) (簽章) 申訴人
與學生的關係
注意事項:由學生或家長(或監護人)填寫申訴書,於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
逕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1 1 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直 升 入 學 報 名 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學生姓名 英文姓名 收件編號
(由教務組填寫)
班級 座號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相片黏貼處
(請貼 2 吋照片)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學生行動電話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同上
家長姓名 市內電話
行動電話
學生身分
一般生 身心障礙生 派外子女 僑生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
原住民(未具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原住民(具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特殊身分學生,請依簡章第 4 頁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超額比序項目積分
比序項目 積分
上限 積分 積分換算(請勾選符合項目) 國中部教務組
確認核章
( 此 欄由 學 生填 寫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均 衡學 習
21 分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前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
每一領域平均成績及格得 7 分。(110 學年度免試 入學採計期間為國中七上至九上,計五學期。)
3 領域及格者得 21 分 2 領域及格者得 14 分
1 領域及格者得 7 分
服 務 學 習
15 分
每學期服務滿 6 小時以上得 5 分。(107 學年度上 學期至 109 學年度上學期連續五學期中採計三學 期。)
滿 3 學期者得 15 分 滿 2 學期者得 10 分
滿 1 學期者得 5 分
( 此 欄 由 學 校 填 寫
)
110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文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數學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英語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社會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自然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寫作
測驗 1 分 6 級(1) 5 級(0.8) 4 級(0.6)
3 級(0.4) 2 級(0.2) 1 級(0.1)
總積分
108 分 (含志願序 36 分)備註:
除會考成績外,其他資料請自行填寫及核對,並交由國中部教務組加蓋戳章以證明無誤;若有錯誤請攜帶相 關資料至教務組辦理修正。空白之欄位應標上「X」,若有塗改,塗改處需經承辦人職名章認證完竣。
學生簽名 國中部
教務組長 父母雙方(或
監護人)簽名 國中部主任
高中部
註冊組長 教務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