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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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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營驛馬 營驛馬 營驛馬之購補 營驛馬 之購補 之購補 之購補需求 需求 需求 需求

本章主要探查乾隆朝每年需要補充多少馬匹,才得以維持軍防與 驛傳的運作。乾隆時期每年在營、在驛的實際馬數約有 206,000 匹。

此 206,000 匹馬究竟每年倒斃若干?營、驛馬又需分別補充若干?本 章期待能得出每年營、驛馬匹應購補的數目。

要解答這個問題,便須對營、驛馬的名目與運作規定進行釐清。

清代營制之中,馬匹名目繁多,在編制上有八旗在京官馬、八旗駐防 馬、綠營營馬,在核銷名目上另有官例馬、隨丁養廉馬等。這些名目 在營馬奏銷冊中,皆須區別清楚,經兵、戶二部查核無誤後,才能完 成核銷。官員例馬之設,始於順治六年。當年題准官員乘坐馬匹皆係 自備,稱為口例馬,官員可按月照數支領草料。

1

隨丁養廉馬又稱武職 親丁馬匹,於乾隆元年時奏准設立。隨丁養廉馬是在各營編制馬數內 扣出一定額數,將買馬銀兩存貯營中。若遇有需用馬匹時,再以所存 價銀買馬使用。隨丁養廉馬原本可領的草乾銀兩,則撥給武職官員作 為養廉之用。

2

故隨丁養廉馬雖佔營馬額數,但未實際在營,自然亦不 能列入開銷倒斃計算。

清廷對營、驛馬的倒斃數量,積極地進行總量管制。乾隆時期各 省綠營馬匹倒斃上限,不得超過營馬總數的十分之三。其中除了少數 省份,如廣東、廣西、福建,是採取其他管制方式外,十分之三的管 理原則具有全國一致性。必須注意的是,駐防八旗馬匹並不適用此一 原則。由於八旗兵丁之馬,是由兵丁自行購買,故馬匹倒斃時,仍由 兵丁自行買補。換言之,駐防八旗馬匹是屬於兵丁個人財產,清廷僅 負喂養與監督責任,故未對八旗馬匹的倒斃數額並未做出限制。在驛 馬倒斃規定上,亦有總量管制的精神。各省分別適用不同的管制規 定,落差極大,有十分之二、十分之三、十分之四,乃至於十分之七。

大抵而言,北方省分的倒斃適用分數較低,南方省分適用分數較高。

1

當年題准提督可有例馬 15 匹、總兵官 12 匹、副將 8 匹、參將游擊各 6 匹、都司 守備各 4 匹、千總把總各 2 匹。順治十六年時再准提督例馬提高至 20 匹、總兵 官 16 匹、副將 12 匹、參將 8 匹,游擊以下仍照舊數。見托津等修,《大清會典 事例(嘉慶朝) 》 ,卷 525,頁 9 上-9 下。

2

托津等修, 《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卷 525,頁 12 上。

(2)

在馬匹的使用年限上,清廷對駐防馬、綠營馬、驛馬三者的管理 精神不同。對於駐防馬匹,清廷只求馬匹足額在營。在綠營馬匹方面,

清廷訂有馬匹至少騎三年、五年不等的規定。凡未達役使年限倒斃的 馬匹,原領騎兵丁必須另外賠樁銀。驛馬則因驛站任務需求,清廷則 是採取隨倒隨補的原則。

本章中所採用的研究方法,是分別由馬匹倒斃規定、使用年限、

官員馬與隨丁養廉馬三方面著手,藉以求得營、驛馬需求總數。第一 節的探討重點,在於釐清駐防馬、營馬、與驛馬的倒斃規定與內在管 理精神。第二節則主要側重綠營馬匹的使用年限問題。第三節將重心 置於官員馬與隨丁養廉馬。官員馬雖為實際在營馬匹,亦可支領草料 銀兩,但因其為官員自備騎乘的馬,故不得動用公帑買補。隨丁養廉 馬是懸缺但可支領草料銀兩的馬匹,所以沒有倒斃問題。在第四節 中,本文將綜合相關規定,求得清廷每年的馬匹的購補總數。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限額倒斃與總量管制 限額倒斃與總量管制 限額倒斃與總量管制 限額倒斃與總量管制

清廷對於各省綠營馬匹,訂有每年倒斃的數量上限。在多數省分 之中,營馬匹每年的倒斃數量必須低於十分之三。各省督撫於每年題 報營馬事宜時,必須於題本中加註倒斃數目是否超過上限。倒斃限額 的目的,在於促使兵丁愛惜馬力與杜絕浮濫冒銷的情形。

3

一、營馬

清廷在立國之初,對馬匹倒斃的管制與查驗即訂有嚴格規定。康 熙 47 年規定,綠營馬匹倒斃時,該營將領必須驗明馬匹耳尾,並將 倒馬日期呈報該省巡撫或是提督。各省一方面動用朋銀買補外,另一 方面照定例將倒斃馬匹的領騎年數、賠樁銀兩、買馬價值、馬匹毛齒、

領騎兵丁姓名等事項,按季造報兵部,藉以防止各營官兵虛報倒斃、

冒銷朋銀。

4

為避免兵丁有漫報倒斃或是踐踏馬力,清廷對綠營馬匹的倒斃數

3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6995。馬爾泰, 〈揭報廣東省乾隆八年官兵朋馬皮臟等項 銀數〉 ,乾隆 9 年 6 月 9 日。

4

允祿等修, 《大清會典(雍正朝)》 ,卷 244,頁 41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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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訂有每年最多倒斃十分之三的規定。十分之三原則通行於全國多 數省分,僅有福建、廣東、廣西三省例外。廣東省所適用的倒斃分數 為每百匹准倒十五匹,廣西每百匹准倒十七匹,福建省每年總共准倒 935 匹。

5

除福建省是採取總額管制外,其餘各省都是比例制。但不管 是採行哪一種方式,都具有總量管制的精神。採取這種措施的原因,

清高宗曾有明確的宣示:

各省馬匹例應題報朋馬奏銷時,將倒馬成數並節省買補銀數核 明具奏。此非為節省起見,馬匹為戎政攸關。兵丁等或喂養不 善致倒斃殊多,非慎重武備之道。且馬亦生命,定例核明倒馬 成數本意欲令兵丁知善養馬。重馬政亦所以飭戎行,並非沾沾 節省糜費已也。著傳諭各省督撫通飭綠營將弁曉各兵丁等,務 將馬匹小心喂養,俾收實效。不得僅以循例具秦了事。

6

關於十分之三原則的實施時間,各省情況不一,但在乾隆朝時已 全面實施。以華北地區而言,最晚實施者為山西省與河南省。

7

在華中 地區,浙江省在乾隆二年以前,施行已久。

8

除浙江之外,湖北、安徽、

江蘇、江西等省,亦一體遵循倒斃十分之三的報倒上限。

9

在華南地

5

托津等修, 《大清會典(乾隆朝)》 ,卷 39,頁 12 上。

6

《乾隆朝上諭檔》 ,第 18 冊,頁 669。乾隆 60 年 7 月 10 日。

7

《內閣大庫檔案》 ,編號 027835。白鍾山, 〈揭報乾隆二年分河標四營朋銀馬價數 目〉 ,乾隆 3 年 7 月 1 日。

8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23194。吳進義, 〈奏報議定隨丁馬價報銷事宜〉,乾隆 2 年 1 月 27 日。

9

關於十分之三的辦理原則與過程,筆者試舉數例說明。軍機大臣來保於查核湖北 省各營乾隆 16 年分經制營馬案內,查明經制馬數 1873 匹內,除各官養廉馬 165 匹扣價存營外,實存兵丁騎操馬 1708 匹,而湖北當年冊開該年倒馬 504 匹,來 保聲明當年湖北省倒斃的馬數未過三分。安徽撫標左、右二營,於乾隆 35 年時,

左營倒馬 11 匹,右營倒馬 12 匹。當年安徽撫標經制營馬為 96 匹,內除各官養 廉馬 15 匹扣價貯庫外,實在兵丁騎操馬 81 匹。時署理戶部事務的官保查核安徽 巡撫標營未及三分之數,題請准其核銷,並奉旨依議。同年,江蘇撫標左營、右 營並蘇州營買補馬 33 匹,查照實在兵丁騎操馬 116 匹,以各營倒馬 33 匹核算,

亦未超過三分之限,准予核銷。乾隆 54 年,江南漕標九營購補倒斃官馬 145 匹,

兵部議以倒斃未及三分,議請准銷。乾隆 56 年江西經制營馬 1291 匹,各營共倒 馬 378 匹,大學士管兵部事阿桂據兩江總督所冊開之各營倒馬 378 匹核算,亦未 及三分,題請准其開銷,並奉硃批依議。同年,兩江總督書麟題銷各營倒斃營馬 173 匹,亦以十分之三的分數作為核算是否逾額的依據。參閱: 《內閣大庫檔案》 , 號 075173。來保, 〈題報查核湖北省乾隆十六年分各營馬匹朋樁皮臟等項銀兩數 目實存銀兩應令解交戶部〉 ,乾隆 17 年 8 月 24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33215。

官保, 〈題覆安徽撫標乾隆三十五年朋馬等銀應准開銷〉 ,乾隆 3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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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雲南省是最晚列入管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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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 16 年以前,雲南省營馬若有額 外溢倒馬匹,皆由總督、提督等於朋扣銀內通融買補,並未要求兵丁 賠補。此時,十分之三的管制原則僅是有名無實。後來,軍機大臣等 曾議請雲南省兵丁亦應照例按數賠補,但清高宗以邊方水土喂養馬匹 與他處情形不同,仍令除額定十分倒三按例分別年限著賠外,其溢額 倒斃馬匹加恩免其賠補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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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貴州省方面,由於其風土情形與雲 南省相似,故也照雲南省之例一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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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西、福建三省的制度,是由十分之三模式衍生而來,且 開始由比例制開始往總額制的方向發展。廣東、廣西兩省最初是實施 十分之三原則,但在雍正 7 年,兩廣總督郝玉麟核定廣東省每年共報 倒馬 1094 匹,永為定額。以乾隆 8 年為例,廣東通省各營除隨丁養 廉馬匹不准開銷倒斃外,各營兵丁騎操馬匹共倒斃馬 868 匹,並未超 過 1094 匹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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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 35 年時,兩廣綠營多有捏報倒斃、侵用價銀 等情事發生。兩廣總督李侍堯請旨追究賠償責任,並再裁減可報倒的 馬匹數目。廣東省裁減至 668 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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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裁減至 257 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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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廣每年

《內閣大庫檔案》,號 042239。官保, 〈題報查核江蘇撫標乾隆三十五年朋馬銀 兩〉 ,乾隆 36 年 8 月 21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68232。阿桂,〈題覆漕標玖 營乾隆五十四年分官兵朋銀馬匹各數〉 ,乾隆 55 年 5 月 22 日。 《內閣大庫檔案》 , 號 047674。阿桂, 〈題報查核江西省各營乾隆五十六年朋馬銀兩〉 ,乾隆 57 年 8 月 24 日。《內閣大庫檔案》,號 054416。阿桂,〈題覆乾隆五十六年分江南督標 各營動支朋扣皮贓銀兩買補馬匹應准開銷又奇兵營朋營內協撥江寧城守左營買 馬不敷銀應造入提標奏銷查核〉 ,乾隆 57 年 8 月 27 日。

10

《內閣大庫檔案》 ,號 100432。兵部,〈移會稽察房內閣奉上諭滇省各營騎操馬 匹除額定十分倒三按例分別年限著賠外其溢額倒斃馬匹著加恩免其賠補樁銀仍 照從前通融辦理〉 ,乾隆 16 年 8 月 9 日。

11

《乾隆朝上諭檔》 ,第 2 冊,頁 559。乾隆 16 年 7 月 28 日。雲南省營馬雖採三 分報倒,督標額馬 706 匹,每年止准報倒 116 匹,僅合一分六釐。又提標實在馬 652 匹,每年止報倒 114 匹,僅合一分七釐,以致遞年所領朋銀不敷買補倒馬。

碩色曾經建議將督、提兩標額倒分數提高至二分五釐。但就雲南省通省而言,此 係特例,不足以代表雲南全省。見《軍機處檔》,號 007429。碩色, 〈營馬倒額 不足酌量請增〉 ,乾隆 1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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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檔》 ,號 008253。丁士傑, 〈奏為密陳黔省溢例營馬照滇省例請免賠補 事〉 ,乾隆 17 年 3 月 21 日。

13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6995。馬爾泰,〈揭報廣東省乾隆八年官兵朋馬皮臟等 項銀數〉 ,乾隆 9 年 6 月 9 日。

14

《軍機處檔》 ,號 017316。李侍堯, 〈奏為通省各營倒斃馬匹並無逾格情由具奏〉,

乾隆 37 年 5 月 22 日。

15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 ,第 57 冊,頁 269。兩廣總督覺羅巴延三奏,乾隆 48 年 8

(5)

的營馬額倒比例雖由百分之三十降至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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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本上仍可視 為是十分之三原則的衍生,且管制精神更為強烈。綜上所述,營馬每 年倒斃十分之三的原則,具有時間與空間上的一致性,通行於乾隆時 期全國各地。

除營馬之外,其他用途的馬匹所適用的分數不同。屯田馬主要見 於新疆地區,官定倒斃分數有每百准倒八匹與十五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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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馬定例 每年每百匹准倒六匹。差務馬每年十分准倒三分,馱載馬十分准倒五 分,臺馬馬匹每年十分准倒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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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塘馬方面,不論是口內抑或是 口外,亦是十分准倒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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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驛馬

月 27 日。

16

廣東省依照李侍堯的原奏,其每年馬匹的核減程度,應為每百匹准報倒一十七 匹。但在乾隆 37 年之後,則統一改為每百匹准倒十五匹。見《軍機處檔》,號 011883。李侍堯, 〈奏明粵西各營濫用馬價及酌減倒馬數目由〉 ,乾隆 35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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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一帶,於屯田之初,則僅准每百准倒八匹,但在古城一地,則可允其每百 匹可倒三十匹。其後清廷將兩地倒斃額數拉平,統一為每百准倒十五匹。巴里坤 乾隆 29 年舊管屯田牛 374 隻、馬 366 匹、驢 222 頭。驢以 2 頭合牛 1 隻計算,

共合牛 111 隻。巴里坤屯田自乾隆 26 年起至 29 年止,倒斃牛馬驢頭各計數目不 一,共倒斃馬 131 匹、牛 44 隻、驢 70 頭。以驢 2 頭合牛 1 隻,共合牛 35 隻。

三者共倒斃牛馬 210 匹隻。其中合例倒斃牛馬 175 匹隻,逾額倒斃牛馬 35 匹隻。

兵部議令巴里坤照蔡巴什湖屯田倒斃牲畜每年每百匹隻准倒八匹隻之例合算,共 應准倒馬、牛 248 匹隻,並未逾額。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89823。文綬, 〈題為 遵部駁分別開列乾隆二十九年巴里坤收支銀糧農具及牛馬驢頭并將三十至三十 三年屯田并所管軍台及經收哈薩克馬駝等數目造冊請銷〉 ,乾隆 36 年 6 月 5 日。

《內閣大庫檔案》,號 068732。金簡, 〈題報查核烏嚕本齊所屬巴里坤古城木壘 等處乾隆五十二年屯田臺站收撥倒存馬牛各數均屬相符應准開銷毋庸議〉,乾隆 5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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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大庫檔案》 ,號 089823。文綬,〈題為遵部駁分別開列乾隆二十九年巴里 坤收支銀糧農具及牛馬驢頭并將三十至三十三年屯田并所管軍台及經收哈薩克 馬駝等數目造冊請銷〉 ,乾隆 36 年 6 月 5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48182。福 康安, 〈題請核銷肅州哈密等營買補倒斃供差馬匹價銀〉 ,乾隆 49 年 12 月 20 日;

另見《內閣大庫檔案》,號 041632。勒保, 〈題請核銷肅州等處買補供差馬匹用 過銀兩〉 ,乾隆 56 年 1 月 21 日;又見《內閣大庫檔案》 ,號 065274。傅恆, 〈題 覆哈密沙州肅州等處供差馬匹用過買補倒斃馬價銀兩核算相符應准開銷〉,乾隆 32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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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大庫檔案》 ,號 033486。永貴,〈題覆肅州等處買補供差馬匹銀兩應准開

銷〉 ,乾隆 3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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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馬的倒斃分數則明顯表現出清廷對各省所採取的彈性做法。各 地驛馬的倒斃分數不同。京師會同館輦馬、浙江、山西、陝西、甘肅,

每年十分准倒斃二分。直隸、湖北、河南、山東、四川、雲南,每年 准倒三分。盛京、吉林、黑龍江、墨爾根,以及新疆口外塘馬與臺馬 亦准倒斃三分。直隸所屬張家口、獨石口、喜峰口,以及江蘇、安徽、

江西、湖南等驛,每年十分准倒四分。貴州每年允許倒斃之分數最高,

可達十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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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北的黑龍江地區茂興與墨爾根等二十六驛站,額設馬 492 匹,每年定例三分報倒。以乾隆 23 年為例,一年的倒馬額 147 匹。

乾隆 28 年的額倒馬亦為 147 匹。由這兩年倒斃馬匹相同,並且 492 匹的十分之三正好為 147 匹看來,便可論定黑龍江地區所題報的數 字,是可報倒數,而非實倒數。吉林地區共有驛馬 850 匹,定例馬匹 每年准倒三分。乾隆 41 年各站倒斃馬 255 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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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沙河站等二十九 驛,額設馬共 989 匹。乾隆 37、40、43 等年,盛京地區所呈報的倒 馬數皆為 296 匹,恰為 989 匹的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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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地區的驛馬規定,是否亦與東北地區有相同的特性?以甘肅 省為例,乾隆四年時,甘肅巡撫元展成曾上疏稱道:

甘屬各驛額馬參千貳百伍拾肆匹,自乾隆肆年正月初壹日起至 年底止,以拾分准貳分計算,應報倒馬陸百伍拾匹捌分。照例 每馬壹匹價銀捌兩,共該馬價銀伍千貳佰陸兩肆錢。又自乾隆 伍年正月初壹日起至年底止,以拾分准貳分計算,應報倒馬陸 百伍拾匹捌分,照例每馬壹匹價銀捌兩,共該馬價銀伍千貳百 陸兩肆錢。二共應需倒馬價銀壹萬肆百壹拾貳兩捌錢,應請在 司庫存貯蘭州廳解到雍正玖年茶價銀壹萬肆百參拾壹兩零之 內照數動支,作正報銷。

23

20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 ,卷 561,頁 8 下-頁 9 上。

21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30712。福隆安,〈題覆吉林烏拉等站應付廩糧並買補馬 牛用銀應准開銷〉 ,乾隆 42 年 8 月 6 日。

22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28720。伯興,〈題請核銷各驛買補馬匹雇覓車輛折給車 價應付公費銀兩〉 ,乾隆 38 年 5 月 26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32609。伯興,

〈題請核銷各驛站買補馬匹雇覓車輛折給車價等銀〉 ,乾隆 41 年 6 月 29 日。 《內 閣大庫檔案》,號 040747。伯興, 〈題請核銷各驛買補馬匹雇車折價應付公費銀 兩〉 ,乾隆 44 年 6 月 12 日。

23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7879。元展成,〈揭請買補馬匹用銀於茶價銀內動支報

銷〉 ,乾隆 6 年 1 月 24 日。

(7)

由元展成所報倒的馬匹數 650 匹 8 分可知,華北驛站馬匹的報銷 成數,也是採取額定比例原則。各省根據倒斃馬匹的總量,領取固定 經費買補驛馬。各省驛馬的限制分數不同,華北地區所適用的分數為 十分之二。

24

華中地區的驛馬倒斃規定中,已呈現地區性的差異。長江下游的 江蘇省,是採取十分之四的倒斃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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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則是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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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 江蘇省的報倒分數獨高於華中地區其他各省?此源於康熙 57 年經九 卿議定,大江以南驛站,因地方潮濕、馬匹易於倒斃,故允許其驛馬 十分之內可倒斃四分,但華中其餘各省馬匹則依舊維持三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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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南五省之中,除福建、廣東、廣西三省無驛馬外,雲南、貴 州分別採行二種不同的成數限制。雲南省全省共驛站 15 處,驛馬共 400 匹,每年報倒數 120 匹,倒斃成數為十分之三。

28

貴州省驛站額 馬 1,160 匹,報倒分數可達十分之七,年報倒數為 784 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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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62941。元展成,〈題請甘屬各驛乾隆五年倒馬價銀准於 司庫茶價銀內動支作正報銷〉 ,乾隆 6 年 1 月 24 日。《軍機處檔》 ,號 004944。

阿里袞, 〈奏為據實覆奏馬匹倒斃逾額緣由事〉 ,乾隆 14 年 9 月 19 日。

25

江蘇省於乾隆初年各驛額馬 2.,000 匹,後於乾隆 23 年裁馬 350 匹,餘馬 1,650 匹,定例四分報倒,該年買補馬 657 匹。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6840。來保, 〈題 覆江蘇省乾隆二十四年分實徵銀兩支給各州縣驛馬夫等工食驛馬草料買補倒馬 租賃驛舍等銀開銷事〉 ,乾隆 2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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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乾隆 7 年額馬 747 匹,以採取十分之三的報倒定例計算,共可倒馬 224 匹。

額馬 747 匹若以十分之三報倒,應可報倒 224 匹 1 分,此處係截去尾數,取 224 匹之整數。乾隆 25 年,額馬數則為 763 匹,以十分之三扣算,則共可倒馬 228 匹。見《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7747。碩色,〈揭請核銷乾隆七年支過水陸驛站 夫馬工料等項銀兩〉 ,乾隆 8 年 5 月 11 日。額馬 763 匹以十分之三扣算,應可倒 馬 228 匹 9 分,川省以 228 匹題銷。連同上註看來,不知是否截去尾數報銷倒斃 驛馬為川省通例。見《內閣大庫檔案》 ,號 067591。李世傑, 〈題請核銷四川乾 隆五十二年分支過水陸驛站夫馬工料棚廠抬運餉鞘夫價廩給 口糧舖司兵水橈工 食等項銀兩〉 ,乾隆 53 年 3 月 26 日。

27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24630。班第,〈奏報甘屬應追安塘倒馬核減銀兩一案請 准寬免〉 ,乾隆 7 年 3 月 13 日。

28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53973。豐昇額,〈題報核銷滇省乾隆四十年分迤東滇陽 等十五驛在城等十五堡迤西劍川等七堡動支過馬夫草料工食等項錢糧〉 ,乾隆 41 年 7 月 9 日。

29

《內閣大庫檔案》 ,號 109553。阿桂,〈題覆貴州省乾隆六十年分新收布政司移

交驛站銀及倒馬皮臟變價銀八萬一千餘兩除各項支銷銀外實應存銀二千餘兩應

令該撫報明戶部撥用〉 ,嘉慶 1 年 8 月 6 日。

(8)

由本節上述舉證可知,不同用途的馬匹,其所適用的官定倒斃分 數不同。駐防馬匹因具有兵丁私有財產之特性,故清廷未針對其倒斃 做出限制。綠營馬匹統為十分之三。凡與軍務有關之馬,如臺馬、塘 馬、軍營差務馬,則統一與營馬例同,皆為十分准倒三分。與軍務無 關的馬匹,其限制分數則較為嚴苛。廠馬因僅供孳息,無差務之勞,

故每百匹僅可准斃六匹;屯田馬每百准倒八匹或十五匹不等。在驛馬 方面,其倒斃則有十分之二、十分之三、十分之四、乃至於十分之七 等差異,但以十分之三的原則實施的地區範圍最廣。

驛馬與倒斃規定與精神,與營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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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馬管制是以十分之三 為主要原則,但驛馬卻有多種原則彈性運用。在經費運用上,營馬採 取的是以總數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實倒實銷;驛馬雖也有比例上的買 補上限,但卻可報足上限買補馬匹。亦即各地的倒斃分數與驛馬額數 雖不盡相同,但皆可每年領取該地經費上限的金額購補馬匹。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領騎 領騎 領騎年限與 領騎 年限與 年限與賠 年限與 賠 賠樁銀 賠 樁銀 樁銀 樁銀

關於營馬的倒斃數量管理,必須另外注意馬匹領騎年限的問題。

馬匹的領騎年限主要是針對綠營馬匹而設。驛馬因差務繁多,故無年 限限制。在順治年間,營馬若走失或被竊失者,必須由領騎官兵賠補,

31

此時並未對馬匹的使用年限訂出規定。康熙 3 年,清廷已訂有馬匹 使用年限。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 川、雲南、貴州等省馬匹至少必須役使三年,直隸、山東、山西、河 南、陝西、甘肅等省馬匹則必須騎操五年以上。帝國北、南各省之所 以適用不同的倒斃年限,主要考量到南方各省風土氣候不宜養馬。廣 東、福建等地營伍馬匹多易倒斃的情形,甚早就引起清廷的注意。

32

凡未達年限而馬匹即已倒弊者,領騎的兵丁必須賠樁銀,作為貼 補買馬之用。

33

若馬匹到達年限之後才倒斃者,則可動支朋銀買補。

34

30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 ,卷 561,頁 12 上。

31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 ,卷 527,頁 1 上。

32

文海出版社輯,《大清十朝聖訓(聖祖朝) 》,卷 49,頁 3 下。

33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 ,卷 527,頁 1 下。

34

關於朋銀的制度與發展沿革,請參閱本文第六章。托津等修, 《大清會典事例(嘉

慶朝) 》 ,卷 525,頁 11 上-11 下。

(9)

雍正元年,清廷另外規定廣東、廣西兩省賠樁金額為他省之半數。上 述所提的賠樁做法,是清廷於馬政管理上另一特殊之處。其做法是將 違例倒斃的馬匹,著令相關人員追賠。這種追賠制度始自順治年間,

其賠償責任有二:賠補與賠樁。若營馬走失或被竊失者,兵丁負完全 賠補責任;若是因剿賊或是對敵而失馬者,免兵丁賠補;若營馬倒斃 者,則每馬以十兩為額,令其買補,此為賠樁。

35

關於賠樁的銀數,

順治 7 年規定,倒斃馬匹以 15 兩為度,責令領騎兵丁賠補。此後每 過一年,則賠補金額遞減 1 兩,至十五年後免賠。順治 8 年改為以 10 兩為度,每年遞減,至十年後免賠。

36

乾隆年間,凡是馬匹需要賠樁 銀兩,兵丁只需部分出資,餘則由全營與該管官員合出。

37

在《內閣大庫》題本中,各省曾聲明賠樁者極少,顯示各省馬匹 俱由兵丁妥悉照料,故少未達三年即倒斃者。但事實上,各省營馬應 多有逾額或未及三年即倒斃的情形。如乾隆 16 年時,在兵部移會稽 查房的文件之中,即載明雲南一地曾奉上諭通融辦理溢額倒斃的情 形:

內閣奉上諭。滇省各營騎操馬匹,除額定十分倒三按例分別年 限著賠外,其溢額倒斃馬匹,著加恩免其賠補樁銀,仍照從前 通融辦理。

38

由上文看來,雲南長期以來即存有溢額倒斃的情形,只不過清高 宗以特別加恩的方式,免除雲南兵丁賠樁的責任。這則史料顯示出馬 匹倒斃分數的限制,並不能真正限制或是反映馬匹的倒斃情形。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隨丁 隨丁 隨丁 隨丁養廉 養廉 養廉 養廉馬 馬 馬 馬與官例馬 與官例馬 與官例馬 與官例馬

乾隆元年,兵部議准提鎮以下、千把以上的武職官員,可於經制 額馬中享有隨丁馬匹名糧的待遇,作為各武職官員養廉之用。這項馬 匹准許備價存營,遇有需用馬匹之時,再將存馬價銀兩購買馬匹應

35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 ,卷 527,頁 1 上。

36

允祿等修,《大清會典(雍正朝) 》 ,卷 244,頁 38 下-頁 39 上。

37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 ,卷 527,頁 1 下。

38

《內閣大庫檔案》 ,號 100432。兵部,〈移會稽察房內閣奉上諭滇省各營騎操馬

匹除額定十分倒三按例分別年限著賠外其溢額倒斃馬匹著加恩免其賠補樁銀仍

照從前通融辦理〉 ,乾隆 16 年 8 月 9 日。

(10)

用。

39

此項隨丁馬匹懸缺而不實補的用意,是讓武職官員可以支領馬 乾銀兩作為養廉金。試見:

各營存銀養廉馬價銀兩於乾隆貳拾陸年據稟等事案內奉准兵 部咨行,令照湖廣省一體按照定價提解司庫存貯、於朋銀冊內 造報等因,遵經移准各營大小官弁共支食養廉馬壹千貳百壹拾 貳匹,存槽馬壹千貳百壹拾貳匹,每匹按照定價提解銀壹拾伍 兩,共銀壹萬捌千壹百捌拾兩存貯備用。

40

由上段史料可知隨丁養廉馬的辦理原因與情形。在朋馬奏銷冊 中,隨丁養廉馬簡稱為隨丁馬、武職員弁隨丁馬匹、養廉馬或存價養 廉馬。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只存價未有實馬的隨丁馬匹,可否列入 每年十分之三倒弊數量的計算基準。這個問題可在閩省乾隆八年的朋 馬奏銷冊內窺見其端:

查乾隆元年四月內,臣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武職隨丁馬匹俱 准存價,俟有需用馬匹之時,即將所存馬價銀兩購買,武備營 員既免養馬賠累之苦,而恩賞養廉亦受寔惠等因,于乾隆元年 四月初十日題,本月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在案。今據黃岩 鎮總兵官吳進義奏稱,武職隨丁馬匹業存馬價,並無喂養之 馬,浙省各標營馬仍循舊例,統入報倒三分數內,營員借端開 銷歸入已橐,其中公私莫辨。嗣後報倒馬匹自應扣出隨馬數 目,請將寔在之馬按額三分報銷,以肅馬政。俟有需用粟補隨 馬時,然後准其報銷倒斃等語。

41

浙江地區在乾隆 2 年以前,每年將養廉馬一起開列報銷。浙省再 將所得的銀兩數用來添買逾額倒斃的馬匹、充營中公用、甚至是私行 挪用。當時浙江省黃巖總兵李進義認為各官隨丁馬匹既已有銀兩存貯 在營,每年報銷馬匹時自應扣出隨丁馬數,以實在馬匹三分之數辦理 題。

42

此後清廷規定各省於每年奏銷朋馬時,必須將隨丁馬匹銀數以

39

《乾隆朝上諭檔》 ,第 1 冊,頁 701。乾隆 6 年 2 月 11 日。

40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64716。託恩多, 〈題報乾隆三十一年貴州省新收朋銀賠樁 銀皮臟銀開除買補倒馬扣解兵部飯銀實存朋扣等銀應令解交戶部〉 ,乾隆 32 年 9 月 16 日。

41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7230。那蘇圖, 〈揭報閩省鎮防經制各標鎮協營并臺灣等 營乾隆八年分奏銷朋馬內扣除馬匹銀兩數目及實在營馬數目〉 ,乾隆 9 年 6 月 28 日。

42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23194。吳進義, 〈奏報議定隨丁馬價報銷事宜〉 ,乾隆 2

(11)

及實在馬匹數目造冊送兵部查核。如再有將隨丁存價馬匹混入捏報倒 斃者,交由該省總督查明題參。除將冒銷銀兩照數追賠外,另將該員 照例議處。

43

隨丁馬匹是為武職官員而設,馬數多寡依官員職位高低而有不 同。各省的隨丁馬匹總數亦不盡相同,視各省營伍編制多寡而定。

44

本 文試將已掌握之資料轉以圖表呈現,用以反映各直省於乾隆年間存價 馬的變化情形。

乾隆朝華北地區各省隨丁養廉馬匹的變化如下(見表 2-1) :

表 表 表

表 2-1 乾隆朝華北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朝華北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朝華北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朝華北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 直隸 直隸 直隸 直隸 河南 河南 河南 河南 山西 山西 山西 山西 陝西 陝西 陝西 陝西 甘肅 甘肅 甘肅 甘肅 總計 總計 總計 總計

3 年 264

6 年 320

8 年 1,271

9 年 320

18 年 320

24 年 2,460

41 年 494

47 年 318 平均養

廉馬數 1,271 320 494 264 2,460 4,809 資料來源: 《內閣大庫檔案》,號 074568。馬爾泰, 〈題報乾隆三年分陝西各標

鎮營朋合銀兩并官兵馬匹數目〉 ,乾隆 8 年 2 月 27 日。 《內閣大庫檔 案》 ,號 052578。雅爾圖〈揭請核銷乾隆六年分撫鎮各標營官兵朋椿 馬匹併倒馬匹臟變價銀兩及經制馬匹數目照例造冊前來〉 ,乾隆 7 年 6 月 25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4514。高斌, 〈揭報乾隆八年朋扣

年 1 月 27 日。

43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8977。郝玉麟, 〈揭報乾隆二年營馬數目〉 ,乾隆 3 年 6 月 28 日。

44

武職丁糧馬匹事實上分為丁糧與馬匹兩種名目。如八旗駐防武職,將軍訂為家口

40 名、馬 50 匹,都統家口 35 名、馬 40 匹,協領家口 30 名、馬 30 匹,佐領家

口 20 名、馬 20 匹,防禦家口 14 名、馬 15 匹,驍騎校與有品級筆帖式家口 12

名、馬 10 匹,未入流筆帖式與領催驍騎家口 7 名,馬 6 匹,弓匠與鐵匠家口 5

名、馬 3 匹。見托津等修, 《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 ,卷 203,頁 1。

(12)

等銀及買補倒馬數目〉 ,乾隆 9 年 3 月 29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3286。碩色, 〈揭報乾隆九年撫鎮各標朋樁皮臟銀及馬匹數目〉 ,乾 隆 10 年 6 月 5 日。《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5511。蔣炳, 〈題報乾隆 十七年分豫省撫鎮各標營官兵朋樁併倒馬皮臟變價銀兩及經制馬匹 數目〉 ,乾隆 18 年 6 月 9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6320。來保, 〈題 報查核乾隆二十四年分甘省各提鎮營官兵馬匹並朋扣皮臟等項銀兩 數目〉,乾隆 25 年 11 月 17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27026。福隆 安, 〈題報查核晉省乾隆四十一年官兵朋馬銀兩〉 ,乾隆 42 年 7 月 19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49138。福隆安, 〈題報乾隆四十七年河南 省各營官兵共扣朋銀皮臟銀買補倒馬銀又解部飯銀實存朋扣皮臟銀 應令解交戶部〉 ,乾隆 48 年 9 月 26 日。

各省之中以河南省的資料最為完整。表中清楚可以看到河南省每 年的隨丁馬匹長期維持在 320 匹之數。筆者假設此一穩定特性為常態 且各省的情形亦同的話,則可推得華北地區養廉馬的總數。由於本文 並未蒐羅到山東省的養廉馬數,暫以河南省與山西省的平均值代替,

假定山東省的隨丁馬數為 400 匹。

45

故華北各省的養廉馬總數約 5,200 匹。

再看華中地區情形(見表 2-2) :

表 表 表

表 2-2 乾隆朝華中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朝華中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朝華中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朝華中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 江南 江南 江南 江南 浙江 浙江 浙江 浙江 湖北 湖北 湖北 湖北 湖南 湖南 湖南 湖南 江西 江西 江西 江西 江南河標 江南河標 江南河標 江南河標 總計 總計 總計 總計 3 年 971

4 年 971

5 年 528 140 7 年 975 140

9 年 527

16 年 165

17 年 544

45

山西省綠營官員馬 828 匹,兵丁馬 4,895 匹;河南省官員馬 360 匹,兵丁馬 2,099

匹;山東省官員馬 620 匹,兵丁馬 3,373 匹。因山東省的編制介於山西省與河南

省之間,故本文以山西與河南的養廉馬數平均值 400 匹,代替山東省的養廉馬數。

(13)

21 年 541 165

24 年 165

27 年 529

28 年 527

29 年 522

31 年 522 286

36 年 492

37 年 165 45

42 年 990 47 年 990

48 年 492

51 年 39

平均養

廉馬數 531 985 140 504 406 45 2611 資料來源: 《內閣大庫檔案》,號 070437。鄂爾泰,〈題覆江南總督所疏乾隆三年分

京口等營各官并舵水朋銀馬價與該省定價無浮應准開銷尚有餘剩朋扣等 銀應令該督解交戶部〉 ,乾隆 4 年 8 月 24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0606。

鄂爾泰, 〈題報查核浙江省乾隆四年各營馬匹數及實在兵丁數朋扣皮臟銀 並買補倒馬支銷等項應准開銷並令該撫詳報各官隨丁馬匹額數等〉 ,乾隆 5 年 10 月 18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0606。鄂爾泰, 〈題報查核浙江 省乾隆四年各營馬匹數及實在兵丁數朋扣皮臟銀並買補倒馬支銷等項應 准開銷並令該撫詳報各官隨丁馬匹額數等〉 ,乾隆 5 年 10 月 18 日。《內 閣大庫檔案》,號 013369。尹繼善,〈揭報江南各營乾隆六年官兵朋馬銀 兩〉 ,乾隆 8 年 11 月 20 日;另見《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2084。尹繼善,

〈題報乾隆陸年分江南通省朋扣前因造冊遲延參展在案嗣提鎮各營將官

兵馬匹并扣過朋樁存貯隨丁馬價銀兩造冊前來臣覆核無異〉 ,乾隆 8 年 11

月 20 日;《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9113。孫嘉淦,〈揭請核銷乾隆六年分

朋樁馬政銀兩〉 ,乾隆 7 年 5 月 26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4603。那

蘇圖,〈揭報浙省各標鎮營乾隆七年分朋樁皮臟摻備馬匹數目〉,乾隆 8

年 9 月 2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1957。鄂爾泰, 〈題覆查核湖北各營

乾隆七年分朋扣皮臟銀兩並買補倒馬動支銀兩與定價無浮應准開銷〉 ,乾

隆 8 年 7 月 16 日。《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5049。彭維新, 〈題覆江南京

(14)

口各營乾隆十年分買補倒馬用過價銀應准開銷其實存朋扣皮臟等銀應令 解交戶部〉 ,乾隆 11 年 10 月 21 日; 《內閣大庫檔案》,號 066525。鄂彌 達, 〈題報乾隆九年分湖南各標鎮協營朋樁馬政官兵馬匹并倒馬皮臟變價 銀兩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數目前來〉 ,乾隆 10 年 5 月 28 日。《內閣大 庫檔案》 ,號 052855。來保, 〈題覆乾隆十五年京口官兵並捕舵水匠朋扣 皮臟銀兩除買補倒馬 扣解 兵部飯銀應 准開 銷外 實存 銀兩應 令解 交戶 部〉 ,乾隆 16 年 12 月 3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5173。來保, 〈題報 查核湖北省乾隆十六年分各營馬匹朋樁皮臟等項銀兩數目實存銀兩應令 解交戶部〉 ,乾隆 17 年 8 月 24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45733。尹繼善,

〈題請核銷乾隆十七年江南提鎮各營朋馬銀兩〉,乾隆 20 年 4 月 13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47107。尹繼善,〈題報乾隆二十一年江南提鎮各 營朋馬數目〉 ,乾隆 24 年 5 月 30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48662。李元 亮, 〈題報查核乾隆二十一年湖北各營朋馬銀兩〉 ,乾隆 29 年 9 月 19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6497。蘇昌, 〈題報乾隆二十四年分湖北各標鎮 協營官兵馬匹并朋樁銀兩及動朋買補馬匹并倒馬皮臟變價銀兩遵照部頒 冊式分別管收除在造冊臣覆覈無異〉 ,乾隆 25 年 5 月 26 日。 《內閣大庫 檔案》,號 063812。劉統勳, 〈題覆江南提標各營買補倒馬價銀應准開銷 尚存朋扣皮贓銀兩並太湖營裁改養廉馬價銀應令解交戶部〉 ,乾隆 29 年 3 月 18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63826。尹繼善,〈題報江西省提鎮各標 營乾隆二十八年分經制官兵馬匹并朋扣存剩養廉馬價銀兩舊管新收開除 實在數目〉 ,乾隆 29 年 10 月 5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9183。尹繼善,

〈題報乾隆二十九年分江南通省提鎮各營官兵馬匹并朋扣存剩養廉馬價 銀兩恭繕黃冊進呈御覽〉 ,乾隆 30 年 9 月 3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83899 。高晉, 〈題報江南省乾隆三十一年分提鎮各營官兵馬匹并朋扣存 剩養廉馬價銀兩數目〉 ,乾隆 32 年 8 月 19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64700。

託恩多, 〈題覆江西省乾隆三十一年官兵共扣朋銀賠樁皮臟銀除買補倒馬

應解兵部飯銀實存朋扣等銀應准開銷〉 ,乾隆 32 年 8 月 20 日。《內閣大

庫檔案》 ,號 033215。官保, 〈題覆安徽撫標乾隆三十五年朋馬等銀應准

開銷〉,乾隆 36 年 7 月 12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42239。官保,〈題

報查核江蘇撫標乾隆三十五年朋馬銀兩〉 ,乾隆 36 年 8 月 21 日。 《內閣

大庫檔案》 ,號 046353。陳輝祖,〈題報湖南乾隆三十六年各營朋樁馬政

銀兩〉,乾隆 37 年 6 月 18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29660,託庸,〈題

報查核湖北乾隆三十六年各營朋樁馬價銀兩〉 ,乾隆 37 年 7 月 25 日; 《內

(15)

閣大庫檔案》 ,號 046029。吳嗣爵,〈題報乾隆三十七年河標各營朋馬銀 兩〉 ,乾隆 38 年閏 3 月 6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53533。阿桂, 〈題覆 浙江省乾隆四十二年分朋樁馬政并皮臟變價銀兩開銷事〉 ,乾隆 43 年 11 月 30 日。 《內閣大庫檔案》,號 050364。富勒渾,〈題報浙江省乾隆四十 七年分朋樁馬政並皮臟變價銀兩〉 ,乾隆 48 年 10 月 20 日。 《內閣大庫檔 案》 ,號 048637。慶桂, 〈題報查核湖南省乾隆四十八年朋馬銀兩〉 ,乾隆 49 年 8 月 21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30751。舒常, 〈題報湖北省乾隆 五十一年朋馬銀兩〉,乾隆 52 年 5 月 28 日。

由於獨缺四川省資料,故本文暫以四川鄰省湖南、湖北之隨丁馬 匹平均值代替,約為 322 匹。再加上華中地區之平均隨丁馬數,共約 為 2,933 之數。整體看來,華中各省於乾隆年間之隨丁馬數約維持在 3,000 匹左右。

華南地區情形如下(見表 2-3) :

表 表 表

表 2-3 乾隆朝華南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朝華南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朝華南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朝華南各省養廉馬數

乾隆年分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乾隆年分

福建 福建 福建 福建 廣東 廣東 廣東 廣東 廣西 廣西 廣西 廣西 雲南 雲南 雲南 雲南 貴州 貴州 貴州 貴州 總計 總計 總計 總計 2 年 916 22

8 年 921 11 年 921

16 年 1,348

31 年 1,212

47 年 800

52 年 472 平均養

廉馬數 890 472 22 1,384 1,212 3,980 資料來源: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8977。郝玉麟, 〈揭報乾隆二年營馬數目〉,

乾隆 3 年 6 月 28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72508。鄂爾泰,〈題

覆廣西省乾隆二年動支朋銀買補限滿倒馬與定價無浮應准開銷實

存朋銀應如該督所請留為出師各營修補軍裝器械之用〉,乾隆 4 年

10 月 14 日。《內閣大庫檔案》 ,號 017230。那蘇圖, 〈揭報閩省鎮

防經制各標鎮協營并臺灣等營乾隆八年分奏銷朋馬內扣除馬匹銀

(16)

兩數目及實在營馬數目〉 ,乾隆 9 年 6 月 28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52077。喀爾吉善, 〈題請核銷乾隆十一年分福建並臺灣各營買 馬用過朋銀及倒斃馬匹皮臟價銀兩〉 ,乾隆 12 年 6 月 29 日。 《內閣 大庫檔案》 ,號 046125。來保, 〈題報查核滇省乾隆十六年朋樁馬 價銀兩〉 ,乾隆 17 年 8 月 24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64716。託 恩多, 〈題報乾隆三十一年貴州省新收朋銀賠樁銀皮臟銀開除買補 倒馬扣解兵部飯銀實存朋扣等銀應令解交戶部〉 ,乾隆 32 年 9 月 16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30463。福隆安, 〈題報查核閩省鎮防 經制督府提鎮九府二州水師陸路各營及臺澎各鎮標協營官兵馬匹 朋扣賠樁倒斃買補皮臟變價存扣馬匹銀並營馬數目等項〉 ,乾隆 48 年 9 月 25 日。 《內閣大庫檔案》 ,號 027613。孫士毅,〈題報廣東 省乾隆五十一年朋馬銀兩〉 ,乾隆 52 年 5 月 27 日。

華南地區每年隨丁馬數約在 3,980 匹之數。由福建省的資料看 來,隨丁馬匹在乾隆前、中期之前,其每年的額數皆維持相對穩定的 狀況,變化與增減幅度不大。若其他各省的變化情形與福建省相似,

則 3,980 匹的隨丁馬數應為可信的預估值。

綠營養廉隨丁馬匹數目,華北約 5,200 匹、華中地區 3,000 匹、

華南約 4,000 匹,全國總數約 12,200 匹。必須特別注意的是,隨丁養 廉馬匹並未有固定的數額,各省各營每年武職員弁的陞貶調動,皆會 影響隨丁馬數。如福建乾隆 2 年額設養廉馬 916 匹,但動支的養廉馬 814 匹。大致而言,隨丁馬數可視為是一長期穩定的數額。

乾隆 46 年時,實行多年的官員養廉馬匹制度終於劃上句點。清 高宗諭令各省綠營提督以下,公費名糧此後概行刪除。此項馬匹原為 武職官員養廉之用,清高宗令此後武職官員原本可由養廉馬所獲得的 金額,在查明確數後,改動又正項支應,按年估撥。

46

另外在綠營馬政制度中,亦有官員例馬的名目。關於官員例馬之 設,係始於順治六年,凡官員所乘坐的馬匹可由官員自備,不列入綠 營額設馬匹。官員每月可依職位高低照數支領馬匹草料銀。

47

此項馬

46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 ,卷 204,頁 19 上。

47

當年題准提督可有例馬 15 匹、總兵官 12 匹、副將 8 匹、參將游擊各 6 匹、都

司守備各 4 匹、千總把總各 2 匹。順治 16 年時再准提督例馬提高至 20 匹、總兵

官 16 匹、副將 12 匹、參將 8 匹,游擊以下仍照舊數。見托津等修,《大清會典

(17)

匹亦可視為在營馬匹,但並非由國家購買,清廷僅給予料草,故其倒 斃亦不得開銷。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實 實 實際購補需求分析 實 際購補需求分析 際購補需求分析 際購補需求分析

在探討過營、驛馬匹的倒斃規定與額設、實在間的差異之後,便 可據以推估乾隆時期的清政府究竟需要多少馬匹方得維繫營、驛所 需。本文第一章中已估得乾隆時期八旗在京官馬約 10,000-20,000 匹、

八旗駐防馬匹實際在營者約 61,000 匹、綠營營馬約 85,000 匹。綠營 馬 8,5000 匹中,包含官員馬 20,000 匹、兵丁馬 65000 匹。

48

以下,便 可就本文第一章數據,配合本章前三節之馬匹相關倒斃規定,求得乾 隆時期每年馬匹的需求概數。

一、八旗

由於實施馬匹存價制度,使得八旗駐防實際在營馬數僅有 61,000 匹。由於八旗馬匹係由兵丁自行出資買補,並非由清廷出資,不受官 方控管,故相關需求情形缺乏題報資料可藉以了解確切的需求數。但 若以綠營每年十分之三的管制原則推估八旗倒馬數,每年八旗約需補 充馬 18,300 匹。

二、綠營

綠營的經制馬數必須在扣除養廉馬數之後,才是為實在馬數。筆 者根據本文第一章中所建立的綠營馬匹經制、舊管、新收、開除、實 在等概況,配合本章上節所論及的隨丁養廉馬數目製成下表。在表 2-4 中,讀者可以清楚見到各省經制馬、養廉馬、與實在馬三者之間的關 係。

表 表

表 2-4 乾隆朝各省綠營馬匹需求 乾隆朝各省綠營馬匹需求 乾隆朝各省綠營馬匹需求(一 乾隆朝各省綠營馬匹需求 一 一)

事例(嘉慶朝) 》 ,卷 525,頁 9 上-9 下。

48

相關數據請參閱本文第一章各節相關統計數據。

(18)

省份 省份 省份

省份 乾隆年份 乾隆年份 乾隆年份 乾隆年份 經制 經制 經制( 經制 ( ( (舊管 舊管 舊管 舊管) ) ) ) 隨丁養廉馬 隨丁養廉馬 隨丁養廉馬 實在騎操馬 隨丁養廉馬 實在騎操馬 實在騎操馬 實在騎操馬 實際 實際 實際 實際 倒馬數 倒馬數 倒馬數 倒馬數 八年 9,717 1,971 7,746 941 二十一年 9,669 9,209

五十五年 9,090 8,838 直隸

五十八年 9,090 9,090

山東 五十四年 3,376 600

山西 四十一年 4,939 494 4,259 785 六年 2,101 320 1,781 354 九年 2,101 320 1,781 305 十七年 2,101 320 1,781 214 三十七年 2,099 318 1,781 127 四十七年 2,099 318 1,799 136 河南

六十年 2,099 672

陝西 三年 15,508 867

二年 33,731 1,244

二十四年 31,222 2,461 24,353 135 甘肅

五十六年 28,356 25,318 5,360

五年 524 702

六年 528

二十五年 5,079

二十九年 522 692

二十九年 4,050

三十年 522 692

五十二年 4,732 江南

五十九年 4,732

四年 3,674 971 2,703 797 七年 3,674 975 2,699 796

四十年 770

浙江

四十二年 3,613 990 2,623 778

(19)

四十七年 3,613 990 2,623 778

四十八年 2,903 781

五十一年 2,904 861

五十四年 2,904 861

二十八年 690

三十一年 1,388 286 1,102 324

三十七年 324

五十二年 337

五十三年 337

五十六年 378

江西

五十六年 1,291 378

二年 1,873 168

六年 1,873 140 1,733 345 七年 1,873 140 1,733 348 十六年 1,873 165 1,708 504 二十一年 1,873 165 1,708 605 二十四年 1,873 165 1,708 605

三十六年 1,873 430

五十一年 1,873 517

五十六年 1,873 482

湖北

五十八年 1,873 520

九年 2,665 527 2,138 575

十二年 588

三十六年 2,542 492 2,050 584

四十八年 2,542 604

五十一年 2,542 660

湖南

五十二年 2,542 714

二年 5,573 1,285

福建

四十八年 5,186 800 4,386 1,374

廣東 八年 868

(20)

五十一年 4,944 472 4,472 511 五十一年 4,944 472 4,472 511

五十三年 4,944 565

五十四年 4,944 579

五十五年 4,944 579

七年 359

二十八年 366

四十年 220

廣西

四十一年 239

四年 5,751 1,127

五年 5,751 1,128

十年 5,615 1,087

十一年 5,615 1,087

十六年 5,615 1,084

十六年 5,615 1,084

二十二年 5,591 1,084

二十八年 5,591 1,084

三十四年 5,541 661

三十五年 5,541 5,829

三十六年 4,703 875

四十年 5,541 1,067

五十六年 4,195 1,131

雲南

五十六年 4,195 1,131

三年 4,012

七年 4,664 951

九年 4,392 880

二十七年 3,751

三十一年 3,735 741

四十一年 3,715 貴州

五十二年 712

(21)

五十三年 2,486 737

五十四年 2,509 738

五十六年 2,509 738

五十九年 2,509 736

資料來源:請參閱本文第一章與本章第三節相關統計資料

綠營馬匹是依實倒實補的原則辦理,故實際在營馬數的十分之三 並不能算是每年的倒斃馬數。例如,乾隆 28 年時,方觀承查得直隸 督提並各鎮營實在差操馬 7,885 匹,每年滿樁報倒自 1,200 至 1,800 餘 匹不等,總在二成上下。

49

由此可見,實際的需求數不能以直接以實 在馬數的十分之三計算。關於綠營馬匹的實際需求,可將現有各省每 年倒斃的馬匹數,分別求其平均值後加總而得。根據本文的計算結 果,乾隆時期全國綠營馬匹每年約倒斃 18,000 匹。此 18,000 匹馬乃 根據每年的題本資料中所開列數據推估而來(見表 2-5) 。

表 表 表

表 2-5 乾隆朝各省綠營馬匹需求 乾隆朝各省綠營馬匹需求 乾隆朝各省綠營馬匹需求(二 乾隆朝各省綠營馬匹需求 二 二)

直 隸 直 隸 直 隸 直 山 東 山 東 山 東 山 山 西 山 西 山 西 山 西 河 南 河 南 河 南 河 陝 西 陝 西 陝 西 陝 西 甘 肅 甘 肅 甘 肅 甘 江 南 江 南 江 南 江 浙 江 浙 江 浙 江 浙 江 西 江 西 江 西 江 西 湖 北 湖 北 湖 北 湖 湖 南 湖 南 湖 南 湖 福 建 福 建 福 建 福 廣 東 廣 東 廣 東 廣 廣 西 廣 西 廣 西 廣 西 雲 南 雲 南 雲 南 雲 貴 州 貴 州 貴 州 貴 總 計 總 計 總 計 總

1 年

2 年

1,244 168 1,285

3 年

867

4 年

797 1,127

5 年

702 1,128

6 年

354 345

7 年

796 348 359 951

8 年

941 868

9 年

305 575 880

10 年

1,087

11 年

1,087

4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9 冊,頁 687。直隸總督方觀承奏,乾隆 28 年 11 月

26 日。

(22)

12 年

588

13 年 14 年 15 年

16 年

504 1,084

17 年

214

18 年 19 年 20 年

21 年

605

22 年

1,084

23 年

24 年

135 605

25 年 26 年

27 年

3,751

28 年

690 366 1,084

29 年

692

30 年

692

31 年

324 741

32 年 33 年

34 年

661

35 年

5,829

36 年

430 584 530 875

37 年

127 324

38 年 39 年

40 年

220 1,067

41 年

785 531 239

(23)

42 年

778 561 241

43 年

559 237

44 年

536 240

45 年

535 248

46 年

47 年

136 778 509 256

48 年

781 604 1,374

49 年 50 年

51 年

861 517 660 511

52 年

337 714 247 712

53 年

337 565 249 737

54 年

600 861 579 738

55 年

579

56 年

5,360 378 482 1,131 738

57 年

58 年

520

59 年

736

60 年

672

平均 馬數

941 600 785 301 867 6,739 695 807 398 452 624 1,330 620 296 1,437 1,109 18,00

2

(資料來源:本文第一章相關表格資料; 《軍機處檔》 ,號 017316、020108、

021307、023183、024030、025079、027702、028751、031118、

032007 、033442、034089、038239、043443、044856。)

本文根據各省歷年實際倒斃的馬數,估得乾隆朝每年需要補充

18,000 匹綠營馬匹。這個數據代表的是清高宗在位六十年間的平均狀

態。若從制度面計算,將綠營兵丁馬數 65,000 匹扣除官員養廉馬 12,200

匹,可以算得每年全國合例的倒斃總數約為 15,840 匹。但這個數據代

表的是制度面的應然,並非實際情形,且無法反映綠營馬匹的變動狀

況。本文認為 18,000 匹的需求應較貼近實際情況。

(24)

三、驛馬

驛馬的任務本質與營馬相去甚遠。營馬主要僅備差操,但驛馬則 必須隨時應付差務、馳遞公文。本章前已提及營馬每年倒斃不得過十 分之三、採實倒實銷的方式管理。但在驛馬管理上,由於馳遞任務繁 重,馬匹疲瘦倒斃等不可預測因素增加,勢不可採取如同營馬般的管 理方式。各省因地制宜,制定不同倒斃分數,且採比例制核銷。

正因驛馬係按固定分數題銷,故可將驛站倒馬數額視為一經費核 銷上的概念,而非真正的倒馬數。若再配合驛站經費預為估撥的制 度,便可達到驛站一有倒馬即可隨時買補的效果,不致有延誤馳遞之 虞。本文在推估每年所需的驛馬數量時,直接以額倒分數視同為馬匹 倒斃數,得出乾隆時期各省驛馬每年需求數約為 14,583 匹(見表 2-6) 。

表 表 表

表 2-6 乾隆朝各地驛馬需求 乾隆朝各地驛馬需求 乾隆朝各地驛馬需求 乾隆朝各地驛馬需求 省分

省分 省分

省分 驛馬數 驛馬數 驛馬數 驛馬數 倒斃限制分數 倒斃限制分數 倒斃限制分數 倒斃限制分數 馬匹需求數 馬匹需求數 馬匹需求數 馬匹需求數

京師會同館 690 2 138

直隸 7,094 3 2,128.2

盛京 989 3 296.7

吉林 850 3 255

黑龍江 692 3 207.6

江蘇 1,650 4 660

安徽 1,515 4 606

江西 768 4 307.2

浙江 100 2 20

湖北 2,470 3 741

湖南 1,443 4 577.2

河南 3,771 3 1,131.3

山東 2,554.8 3 766.4

山西 3,480 2 696

陝西 3,264 2 652.8

甘肅 6,525 2 1305

(25)

四川 763 3 228.9

雲南 508 3 152.4

貴州 1,160 7 812

喜峰口 800 3 240

古北口 350 3 105

獨石口 300 3 90

新疆地區 8,220 3 2,466

總計 49,956.8 14,582.7

資料來源:托津等修, 《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 ,卷 561。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除了駐防八旗馬匹之外,清廷對綠營馬與驛馬的倒斃數量訂有明 確的規範,目的在管制每年馬匹的倒斃總數在一定的數額以下。清廷 對營馬的管制,主要是藉由十分之三的比例限額制、最低領騎年數與 賠樁銀三項措施。營馬倒斃之後,各營才能加以購補,實買實銷。驛 馬的管制亦是採取比例限額制,但各省規定不一。帝國北方各省的倒 斃分數較低,通常採以十分之二;南方各省的分數較高,多採十分之 三或十分之四,貴州省則高達十分之七。

關於實際購補馬數的問題,清廷對營馬倒斃的管制總數,並不代表實 際的買馬數。換言之,定例上的需求與實際需求不同。

50

清廷每年需 要實際購補官馬約 50,900 匹。其中,駐防八旗需馬約 18,300 匹,綠 營 18,000 匹,驛馬 14,600 匹。

50

綠營營馬雖有倒斃分數之限制,但每年各營需用馬數不能遽以額數十分之三計

算。必須以總額扣除武職官員養廉馬與各官例馬之後,以所餘馬匹數計以十分之

三,即可得到需求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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