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 展,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作業規範。
前項會計作業規範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訂 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 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 目。
信用合作社會計作業規範得參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訂定之範本辦理。
第三條 信用合作社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制度及有關法令辦理 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四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制
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一號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規定辦理。
第五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信用合作社之財務狀況、財 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制度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 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下列標準時,應重編財務 報告,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 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 淨收益百分之一。
二、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一 千五百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一點五。
第六條 信用合作社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信用合作社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 對信用合作社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 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 變會計政策,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 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 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 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請簽證會 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 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 信用合作社應公告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 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 號第二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 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 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 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
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目規定程序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信用合作社應 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 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 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 數,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報本會備查;會計政策 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股金總額百分 之五以上,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 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 辦理外,其餘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新會計 政策,其當年度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請核准後 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與無 形資產攤銷期間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 一目及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所稱之公告,係指於信用合作社網站揭露。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財務報告及重要會計 項目明細表。
第八條 本制度所稱控制或重大影響,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 七號及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第二章 財務報告
第一節 資產負債表
之繳存準備與跨行社清算款項、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透 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並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 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 式。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 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並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放款與應收款。
3.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 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六、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項,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
如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及其 他應收款。
(一)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附息 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 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 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客戶收取之支票款項。
(五)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
應收承兌票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七、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 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八、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 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 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 回收金額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其衡量、
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九、貼現及放款係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一)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折 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之金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 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 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 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三)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調整備抵呆 帳餘額或呆帳費用。
十、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 額及固定到期日,且信用合作社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 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並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 後成本衡量。但下列項目除外:
(一)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於原帳列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露金融資產 提供附條件交易之金額,而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 有累計減損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 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 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
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
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同時 符合下列條件者,並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 量: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 所有之原始投資。
(三)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如由保 證、承兌及信用卡轉列部分)。
(四)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金融 資產者。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 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 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一)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三)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 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 中分別列示。
十四、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 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
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五、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 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 濟效益。其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六、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 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 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十七、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 交之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 價格入帳,期末應以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 孰低者衡量。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資產。
第十一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同業存款係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行同業拆 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 央銀行委託機構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 一者,並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 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 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 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 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 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係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應付款 項,如股息、社員交易分配金等。經社員代表大會決 議通過之應付股息及交易分配金,如已確定分派辦法 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六、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 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 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 債。
八、存款及匯款係指支票、活期、定期等存款及匯款。
九、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列條件 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 法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 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負 債,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
十、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一)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 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辦理。
(二)負債準備應於信用合作社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 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 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三)信用合作社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 債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一、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 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二、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第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股金係社員對信用合作社繳納之資本,並向信用合作社 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股金之面額及股數、未收股 金、入退社股數、各項權利及限制等,均應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係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及其 他法令規定應提撥之公積。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 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 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 提撥之公積。
計餘額。
第二節 綜合損益表
第十三條 信用合作社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 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 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 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信用合作社應於報表或附 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 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 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及金融負債所發 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續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之淨額,手續 費收入係代辦各項手續所獲得之收入;手續費費用係 委託辦理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費用。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 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 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 售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股利及紅利收入。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 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價之損益。
(六)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係指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非 利息淨收益,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 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損益、處分不良資產、
承受擔保品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四、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係指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 備抵呆帳之費用及提列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各項資產 包括放款、買入匯款、應收承兌票款、保證款項、催收 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
五、營業費用係信用合作社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 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福利費 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係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七、所得稅(費用)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 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八、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二款之合計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 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 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其表達與揭露應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第三節 權益變動表
第十四條 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期綜合損益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 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 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資本公積變動。
(四)盈餘提撥及分配。
(五)入退股金淨額。
第四節 現金流量表
第十五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報表使用者評估信用合作社產生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信用合作社運用該等現金流 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 明企業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 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第五節 附註
第十六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 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信用合作社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制度、有關法令 (法令名稱)、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 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 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 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 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 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二、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
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五、重大災害損失。
十六、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九、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二十、部門財務資訊。
二十一、金融工具應依格式 A 揭露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 具之等級資訊、格式 B 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 抵呆帳評估表及格式 C 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 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相關之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揭露。
二十二、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
二十六、資本適足性。(格式 J)
二十七、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八、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 債。
二十九、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 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 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 項。
第十七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 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重大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不包含同業拆借及一般客戶存 款)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 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九、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一、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三、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 重要事故或措施。
第十八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信用合作社本期有關下列事項 之相關資訊: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 三千萬元或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上一會計年度 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上一會計年度決 算後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五)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K)
(六)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 L)
第十九條 用合作社除已依格式 M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 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並應至少包括信用合作社法第 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所列對象及其有利害關 係者。信用合作社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事 業或機構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 實質關係人。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 予敘明。
第六節 財務報表名稱
第二十條 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三)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四)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五~五)
(六)應收款項明細表。(格式五~六)
(七)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七)
(八)貼現及放款明細表。(格式五~八)
(九)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九)
(十)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十)
(十一)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一)
(十二)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二)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三)
(十四)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四)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五)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六)
(十七)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七)
(十八)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十八)
(十九)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十九)
(二十)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 五~二十)
(二十一)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一)
(二十二)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二)
(二十三)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五~
二十三)
(二十四)存款及匯款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四)
(二十五)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五)
(二十六)負債準備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六)
(二十七)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七)
(二十八)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八)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六~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六~二)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明細 表。(格式六~四)
(五)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六~五)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六
~六)
(七)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六~七)
(八)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式六~八)
(九)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明細表。(格式六~九)
(十)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明細表。(格式六~十)
(十一)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一)
(十二)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二)
(十三)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三)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信 用合作社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第三章 首次採用
第二十二條 信用合作社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辦理。
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設備 及無形資產於轉換日除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選擇使用認 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用國際會計 準則第四十號、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信用合作社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或金融負債者,得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一號規定,選擇使用先前認列金融工具指定之豁免項
第七十五條規定,屬全數非自用,並有充分證據顯示存 在持續性出租狀態,且能產生中長期穩定之現金流量 者,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並以該投資性不動產 標的之契約租金採現金流量折現估算之金額為上限,且 折現率應以信用合作社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準。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 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設備及無形資產,僅得選擇 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 成本。
信 用 合 作 社 應 於 附 註 中 揭 露 前 項 認 定 成 本 之 選 擇、決定公允價值之假設、方法及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第一項第一款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 認定成本者,應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應符合 下列條件之估價師進行鑑價:
一、須具備二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二、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 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三、不得為信用合作社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四、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一年內有相關 鑑價經驗。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信用合作社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 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 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
「員工福利」規定。
第二十六條 信用合作社先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 精算之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時,應立即於保留盈餘中扣除,或在不超過十年之 期間內依直線基礎攤銷為費用。
第二十七條 信用合作社出售不動產並辦理售後租回,不動產銷 售價款超過帳面金額之出售利益部分應予遞延。其租期
少分十年認列。
前項所稱租期之明確性應包括續租之可能性、停租 後搬遷或裁撤計畫等相關事實,不得僅以租約為依據,
且應留存相關文件。
不動產售後租回租期明確者,應由稽核單位定期查 核相關搬遷或裁撤計畫之執行情形。嗣後租期變動,視 為會計錯誤更正處理,應調整以前各期損益,達財務報 表重編標準時,應依規定重編財務報告。
第二十八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其 網站上公布下列財務業務資訊:
一、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本制度之格式一至四、格式 A 及 格式 D 至 L。
二、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 率。(格式 N)
三、社員存款、準社員存款及非社員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 餘額之比率。(格式 O)
四、社員放款、準社員放款及非社員放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 餘額之比率。(格式 P)
五、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格式 Q)
六、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
前項於信用合作社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應至少保留 一年。
第二十九條 信用合作社應定期依本會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
(格式 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工具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負債
合計
說明:1、本表旨在瞭解信用合作社衡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之方法。
2、第一等級係指金融商品於活絡市場中,相同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活絡市場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市 場:(1)在市場交易之商品具有同質性;(2)隨時可於市場中尋得具意願之買賣雙方;(3)價格資訊可為大 眾為取得。
3、第二等級係指除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以外之可觀察價格,包括直接(如價格)或間接(如自價格推導而來)
自活絡市場取得之可觀察投入參數,例如:
(1)活絡市場中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指信用合作社持有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係依據相似金融商品 近期之交易價格推導而得,相似金融商品應依該金融商品之特性及其交易條件予以判斷。金融商品之 公允價值須配合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予以調整之因素可能包括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價 格已有時間落差(距目前已有一段期間)、金融商品交易條件之差異、涉及關係人之交易價格、相似金 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與持有之金融商品價格之相關性。
(2)非活絡市場中,相同或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
(3)以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而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投入參數(例如:利率、殖利率曲線、波動率等),係 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可觀察投入參數,指參數之估計係取自市場資料,且使用該參數評價金融商 品之價格時,應能反映市場參與者之預期)。
(4)投入參數大部分係衍生自可觀察市場資料,或可藉由可觀察市場資料驗證其相關性。
4、第三等級係指衡量公允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例如:使用 歷史波動率之選擇權訂價模型,因歷史波動率並不能代表整體市場參與者對於未來波動率之期望值)。 5、本格式之分類應與其資產負債表相對應帳面價值之分類一致。
6、採用評價模型衡量金融商品公允價值時,其投入參數若包含可觀察市場資料及不可觀察之參數,信用合 作社應判斷投入參數是否重大影響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如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 有重大影響時,則應將該類金融商品公允價值分類至最低等級。
7、相同之金融商品,若前後期所採用之評價模型或所歸屬之等級有重大變動時(例如,第一等級及第二等 級間之重大變動、不可觀察投入參數變動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產生重大改變,重大性應考量該類金融 商品之投資金額、當期評價結果對損益、相關資產、負債或股東權益之影響),應說明其變動情形及發 生之原因。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列入損 餘額
益
列入其 他綜合 損益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產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合計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 當期損益之
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買進或 餘額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負債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金融負債
合計
(格式 B)
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
貼現及放款
項目 貼現及放款總額 備抵呆帳金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已有個別減 損客觀證據
者
個別評估減 損 組合評估減
損
無個別減損 客觀證據者
組合評估減 損
說明:1、信用合作社可依產品之信用風險特徵及其內部管理目的自行分類。
2、貼現及放款總額係指原始產生且未扣除備抵呆帳及未扣除(加計)折(溢)
價調整之金額。
應收款
項目 應收款總額 備抵呆帳金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已有個別減 損客觀證據
者
個別評估減 損 組合評估減
損
無個別減損 客觀證據者
組合評估減 損
說明:1、應收款得依各種性質分別列示。
2、應收款總額係指原始產生且未扣除備抵呆帳及未扣除(加計)折(溢)價 調整之金額。
(格式 C)
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貼現及放款
期初餘額 本期提列 轉銷呆帳
轉銷呆帳後收回數 匯兌及其他變動 期末餘額
應收款 期初餘額 本期提列 轉銷呆帳
轉銷呆帳後收回數 匯兌及其他變動 期末餘額
說明:應收款得依各種性質分別列示。
(格式 D)
資產品質
逾期放款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務別\項目 逾期放款金
額(說明 1) 放款總額 逾放比率
(說明 2)
備抵呆帳 金額
備抵呆帳覆 蓋率(說明 3)
逾期放
款金額 放款總額 逾放比率 備抵呆 帳金額
備抵呆帳 覆蓋率 企業金融
擔保 無擔保
消費金融
住宅抵押貸款(說明 4) 小額純信用貸款(說明 5) 其他(說明 6) 擔保
無擔保 放款業務合計
說明:1、逾期放款係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之列報逾期放款金額。
2、逾期放款比率=逾期放款/放款總額。
3、放款備抵呆帳覆蓋率=放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金額/逾放金額。
4、住宅抵押貸款係借款人以購建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購(所有)之住宅為十足擔保並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以取得資金者。
5、小額純信用貸款係指須適用 94 年 12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規範且非屬信用卡、現金卡之小額純信用貸款。
6、消費金融「其他」係指非屬「住宅抵押貸款」、「小額純信用貸款」之其他有擔保或無擔保之消費金融貸款,不含信用卡。
(格式 E)
免列報逾期放款或逾期應收帳款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免列報逾期放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應收帳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放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應收帳款總餘額 經債務協商且依約履行之免
列報金額(說明 1)
債務清償方案及更生方案依 約履行(說明 2)
合計
說明:1、依 95 年 4 月 2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1270 號函,有關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及資訊揭露 規定,所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2、依 97 年 9 月 1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318940 號函,有關信用合作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案件之授信列報及資訊揭露規定,
所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格式 F)
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信金額
占授信總 餘額比率
(%)
授信金額
占授信總 餘額比率
(%) 利害關係人授信(說明 2)
股票質押授信(說明 3) 授信行業集中情形(說明 4)
○○業
○○業
…
說明:1、授信總餘額係指各項放款(包括貼現、透支、短放、短擔、中放、中擔、長 放、長擔、催收款項)、買入匯款、應收承兌票款及保證款項餘額合計數。
2、利害關係人授信係指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法定義之利害關係人所為之授信。
3、股票質押授信係指信用合作社承作以股票為擔保品之授信。
4、授信行業集中情形請依中央銀行「放款對象及用途別分析表」行業別揭露 公營及民營合計之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
、營造業、批發零售業、運輸倉儲業、住宿餐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金融保險業、不動產業、服務業及其他行業之授信金額,及其占授信總餘 額比率。
(格式 G)
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 至 30 天
(含)
31 至 90 天(含)
91 至 180 天(含)
181 天至 1
年(含) 1 年以上 合計 利率敏感性資產
利率敏感性負債 利率敏感性缺口 淨值
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 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淨值比率
說明:1、本表僅含總分社新臺幣部分(不含外幣)之金額,且不包括或有資產及或有負債項目。
2、利率敏感性資產及負債係指其收益或成本受利率變動影響之生利資產及付息負債。
3、利率敏感性缺口=利率敏感性資產-利率敏感性負債。
4、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利率敏感性資產÷利率敏感性負債。
(格式 H)
獲利能力
單位:%
項 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資產報酬率
稅前 稅後
淨值報酬率
稅前 稅後 純益率
說明:1、資產報酬率=稅前(後)損益÷平均資產 2、淨值報酬率=稅前(後)損益÷平均淨值 3、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4、稅前(後)損益係指當年度損益金額
(格式 I)
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合計
距到期日剩餘期間金額 0 天至 10
天
11 天至 30 天
31天至90 天 91天至180 天
181 天至 1 年
超過 1 年 主 要 到 期 資
金流入 主 要 到 期 資 金流出 期距缺口
說明:本表僅含總分社新臺幣部分(不含外幣)之金額。
(格式 J)
資本適足性(說明 1)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分析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有 資本
股金
其他第一類資本 第二類資本 自有資本
風險性 資產
信用風險 作業風險 市場風險 風險性資產總額 資本適足率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槓桿比率
權益占總資產比率 股金占總資產比率
說明:1、本表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額應依「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信用合 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填 列。
2、本表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自有資本=股金+其他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
(2)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3)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股金+其他第一類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5)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二類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6)槓桿比率=(股金+其他第一類資本)/調整後平均資產(平均資產扣除第一類資本「商譽」項目)。
(7)權益占總資產比率=權益/總資產。
(8)股金占總資產比率=股金/總資產。
(格式 K)
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 一、出售不良債權交易彙總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交易
日期 交易對象 債權組成內 容(說明 1)
帳面價 值(說明
2)
售價 處分損益 附帶約定條件
(說明 3)
交易對象與 本行之關係
(說明 4)
說明:1、債權組成內容,請述明具體債權類型,例如信用卡、現金卡、住宅抵押貸款、應收帳款 等債權。
2、帳面價值為原始債權金額減備抵呆帳後餘額。
3、如有附帶約定條件,請揭露附帶約定條件內容,如利潤分享條件、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
4、關係請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之關係人類型填列,如為實質關係人應具體述明關係 之判斷基礎。
5、本表請註明:「出售不良債權予關係人之詳細交易資訊,請詳格式 M 關係人交易(四)
之揭露。」
二、出售不良債權單批債權金額達 1 億元以上(不含出售予關係人者),應就各該交易揭 露下列資訊:(說明 1)
交易對象:○○○公司 處分日期:○年○月○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債權組成內容 債權金額
(說明 2) 帳面價值 售價分攤(說明 3)
企 業 戶
擔保 無擔保
個 人 戶
住宅抵押貸款
小額純信用貸款(說明 4)
其他 擔保 無擔保
(格式 L)
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被投資公 司名稱 (說明 1、2)
所在 地區
主要營業 項目
期末持股 比率
投資帳面 金額
本期認列之
投資損益 現股股數 擬制持股股
數(說明 3) 備註
說明:1、本表請依信用合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74 條規定轉投資情形填製,並按金融 相關事業及非金融相關事業分別列示。另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 行法第 74 條之 1 規定持有相同被投資公司股票時,應以合計數揭露,並補充說明於 備註欄。
2、凡本信用合作社所持有之被投資公司現股或擬制持股,均應予計入。
3、擬制持股係指所購入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如可轉換公司債等尚未轉換成股權持有 者),依約定交易條件及信用合作社承作意圖係連結轉投資事業之股權並作為信用合 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74 條規定轉投資目的者,在假設轉換下,因轉換所取得 之股份。
(格式 M)
一、關係人之名稱及關係
關係人名稱 與本社之關係
說明:關係人範圍係指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所定義者,如為實質關係人,應註明關 係之事實判斷基礎。
二、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一)放款
○○年○○月○○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類別 戶數或關
係人名稱
本期 最高餘 額
期末 餘額
履約情形
擔保品 內容
與非關係人之 交易條件有無 正常放款 逾期放款 不同
消費性放 款
(填列戶 數)
自用住宅 抵押放款
(填列戶 數)
其他放款 (填列關係 人名稱)
說明:1、消費性放款及自用住宅抵押放款餘額,得彙總揭露之,其餘放款餘額應依關係人名 稱逐戶揭露。
2、擔保品之類別依不動產、短期票券、政府債券、有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上 市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及其他動產等類別填列,如為其他動產請敘明具體內容。
3、應揭露關係人放款期末餘額所提列之備抵呆帳及當期關係人所認列之呆帳費用。
(二)保證款項
○○年○○月○○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三)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說明 1)
交易對象:○○○公司 處分日期:○年○月○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債權組成內容 債權金額
(說明 2) 帳面價值 售價分攤(說明 3)
企 業 戶
擔保 無擔保
個 人 戶
住宅抵押貸款
小額純信用貸款(說明 4)
其他 擔保 無擔保 合計
說明:1、本表請依實際出售批數自行增列,逐批填列。
2、債權金額係指買方得自債權人求償之債權金額,包括出售不良債權之餘額(未扣除 備抵呆帳前之帳列金額)與已轉銷呆帳金額之和。
3、售價分攤係將總售價,依信用合作社於出售債權時對各類出售債權進行可收回價值 之評估,並據以進行售價分攤。
4、小額純信用貸款係指須適用94年12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10950號函規範 且非屬信用卡、現金卡之小額純信用貸款。
(四)其他交易:請依實際交易情形自行增列並敘明具體內容(如租賃、不動產買賣等)。
如無應列內容,則於本事項之後加註「無」。
(格式 N)
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活期性存款
活期性存款比率 定期性存款 定期性存款比率
說明:1、活期性存款比率=活期性存款÷全社存款總餘額;
定期性存款比率=定期性存款÷全社存款總餘額。
2、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含公庫存款。
(格式 O)
社員存款、準社員存款及非社員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員存款
社員存款比率 準社員存款 準社員存款比率
非社員存款 非社員存款比率
說明:社員存款比率=社員存款÷全社存款總餘額;
準社員存款比率=準社員存款÷全社存款總餘額;
非社員存款比率=非社員存款÷全社存款總餘額。
(格式 P)
社員放款、準社員放款及非社員放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員放款
社員放款比率 準社員放款 準社員放款比率
非社員放款 非社員放款比率
說明:社員放款比率=社員放款÷放款總餘額;
準社員放款比率=準社員放款÷放款總餘額;
非社員放款比率=非社員放款÷放款總餘額。
(格式 Q)
孳息資產及付息負債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平均值 平均利率 平均值 平均利率 孳息資產
付息負債
說明:1、平均值係按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日平均值計算。
2、孳息資產及付息負債應按會計科目或性質別分項予以揭露。
(格式一)
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如104.12.31)
年 月 日
(如103.12.31) 變動 百分比(%)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如104.12.31)
年 月 日
(如103.12.31) 變動 百分比(%)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淨額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當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淨額 貼現及放款-淨額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說明1)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同業存款 央行及同業融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當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 存款及匯款
其他金融負債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股金 資本公積
(格式二)
綜合損益表(年度)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代
碼 項 目
本 期
(如:104年度)
上 期
(如:103年度) 變動百 分比(%) 金額 % 金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手續費淨收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兌換損益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 淨收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營業費用
員工福利費用 折舊及攤銷費用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評價利益(損失)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理事主席: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說明: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格式三)
權益變動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股
金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權 益 總 額 法定
盈餘 公積
特別 盈餘 公積
未分 配盈 餘
備供出售金 融資產之未 實現利益(損
失)
其他
民國×年 1 月 1 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調整之影響數 民國×年 1 月 1 日重編後餘額 資本公積變動
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 受領贈與之所得
固定資產重估增值 因合併產生者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社股股息 公益金
理事及監事酬勞金
社員交易分配金
×年度淨利(淨損)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年度入退社股金淨額 民國×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次年度同上)
…
理事主席: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格式四)
現金流量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小計 合計 小計 合計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本期稅前淨利(淨損)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利息收入 利息費用
出售資產(利益)損失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其他調整項目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貼現及放款(增加)減少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增加)減少 應收款項(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同業存款增加(減少)
存款及匯款增加(減少)
應付款項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支付之利息(說明1)
收取之利息(說明1)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投資性不動產(增加)減少 出售不動產及設備 購買不動產及設備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收取之股利(說明1)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央行及同業融資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盈餘分配之現金流出 社員入退社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說明2)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存放央行及拆借銀 行同業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附賣回票券及債券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投資
理事主席: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本例示係採間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如採直接法報導時,參閱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之格式)
說明 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流量表」第三十三段之規定,由於支付之利息及收取之利息與股利可為損益決 定之ㄧ部分,或為取得財務資源之成本或投資之報酬,故支付利息得分類為營業現金流量或籌資現金流量,
收取之利息與股利可視為營業現金流量或投資現金流量。
說明 2:本表所稱本期、期初及期末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係指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之定義者。
(格式五~一)
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
項 目 摘 要 金 額
說明:1、按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約當現金等,分項列明。
2、如有外幣應於摘要欄註明原幣數額及匯率。
3、其他應註明其種類、到期日及利率。
(格式五~二)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明細表
項 目 摘 要 金 額
說明:按存放中央銀行委託機構收管之繳存準備與跨行社清算款項、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透支 之款項,分項列明。
(格式五~三)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
金融工
具名稱 摘要 股數或
張數 面值 總額 利率
取得 成本
公允價值 歸屬於信 用風險變 動之公允 價值變動 單價 總額 備註
說明:1、應將原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分項列示。
2、金融工具名稱應將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分項列明。
3、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揭露」第9段之規定,信用合作社若將本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應揭露歸屬於信用風險變動之公允價值變動金額。
4、公司債、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之付息還本日期應於摘要欄內註明。
5、已提供質押或出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格式五~四)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
金融工具
名稱 摘 要 股數或
張 數 面 值 總 額 取得 成本
累計 減損
備抵評 價調整
公允價值
備 註 單價 總額
說明:1、金融工具名稱應將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分項列明。
2、公司債、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之付息還本日期應於摘要欄內註明。
3、已提供質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格式五~五)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
項目 面額 帳列金額 備 註
說明:1、項目應按票券、債券等承作標的分別列明。
2、已提供質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格式五~六)
應收款項明細表
項 目 金 額 備抵呆帳 折溢價調整 淨額 備 註
說明:餘額超過應收款項總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報,其餘得合併列報。
(格式五~七)
待出售資產明細表
項 目 摘 要 金 額 備 註
(格式五~八)
貼現及放款明細表
項目 金額 備抵呆帳 折溢價調整 淨 額 備註
說明:應依性質及種類分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