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一、本章名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之章節 架構,爰增訂本章名。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為符合法制作業,爰酌作文 字修正。
第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 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 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 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 項 會 計 制 度 之 內 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
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憑證、
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 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 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 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 之 規 定 , 爰 增 訂 本 條 文,明定金融控股公司 會 計 制 度 應 包 含 之 內 容項目。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 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 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 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辦理。
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 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 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 務報告,應依本準則規定辦 理,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 之規定修正,爰修正第 一項之文字。
三、為 免 揭 露 事 項 之 重 複,爰增訂第二項,規 定 揭 露 事 項 如 有 重 複,得僅於一處記載。
第四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 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 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 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 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 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 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 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 照方式編製,並由金融控股 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 計主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 名或蓋章。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 之 規 定 , 爰 增 訂 本 條 文,明定金融控股公司 財 務 報 告 之 內 容 及 應 由相關人員簽章。
第五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 能允當表達金融控股公司 之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現 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 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 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 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 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 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 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 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 目及金額。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 之 規 定 , 爰 增 訂 本 條 文,明定主管機關對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容表達不當時,得通 知其應予調整更正。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有會 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
(一)若有正當理由而 須 改 變 會 計 原 則 者,應於預定改用 新會計原則之前一 年底,將原採用及 擬改用會計原則之 原因與理論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 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 之 規 定 , 爰 增 訂 本 條 文,明定會計原則變動 之處理方式。
新會計原則較原採 會計原則為佳之具 體事證,及改用新 會計原則之預計會 計原則變動累積影 響數等內容,洽請 簽證會計師就合理 性逐項分析並出具 複核意見,作成議 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申請本會 核准。經本會核准 後公司應公告改用 新會計原則之預計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 影響數及簽證會計 師之複核意見。
(二)如有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八號第十 二段所定,會計原 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因事實困難無法決 定之情形,應將原 採用及擬改用會計 原則之原因與理論 依據、新會計原則 較原採會計原則為 佳之具體事證及累 積影響數無法計算 之原因等內容,洽 請簽證會計師就合 理性逐項分析出具 複核意見,並對變 更會計原則年度查 核意見之影響表示 意見後,依前揭程 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無法計算 會計原則變動之累 積影響數者外,應
於改用新會計原則 年度開始後二個月 內,計算會計原則 變動之實際累積影 響數,提報董事會 後公告並報本會備 查;若會計原則變 動累積影響數之實 際數與原預計數差 異達一千萬元以上 者,且達前一年度 淨收益百分之一或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五以上者,應就差 異分析原因並洽請 簽證會計師出具合 理性意見,併同公 告並申報本會。
(四)金融控股公司 有 第二目情形者,於 開始適用新會計原 則年度中所編製之 第一季、半年度、
第三季及年度財務 報告,應於附註揭 露採用新會計原則 對各該期間損益之 影響。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 新會計原則處理,
得免依前開各目規 定辦理外,其餘會 計原則變動若未依 規定事先報經核准 即行採用者,採用 新會計原則變動當 年度之財務報告應 予重編,俟補申報 核准後之次一年度 始得適用新會計原
則。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 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 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 期間之變動,應比照前 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 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 準 則 所 稱 子 公 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 法第四條第四款,或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 號規定之子公司。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子公司,
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四條第四款,或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 之子公司。
本 準 則 所 稱 銀 行 子 公 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 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 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目至第 三目規定之子公司。
一、條次變更。
二、考 量 第 一 項 已 規 範 本 準則所稱之子公司,係 指 符 合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四 條 第 四 款 之 子 公司,為免重複,爰刪 除第二項之規定。
第八條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 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 自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 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 則編製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 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 各期財務報告時,應於財務 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 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 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 括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損 益表至少應包括淨收益、計 列非常損益前損益、淨利
(損)及每股盈餘。提供前 開擬制性資訊時,應按假設 已讓與或轉換之會計基礎 計算。
第四條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 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 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轉 換日開始編製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轉換 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 報告時,應於財務報告附註 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 之補充資訊。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財 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括資 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損益表 至少應包括營業收入、計列 非常損益前損益、淨利(損)
及每股盈餘。提供前開擬制 性資訊時,所得稅、利息費 用、特別股股利、資產之折 舊及商譽之攤銷等,均應按 假 設 已 轉 換 之 會 計 基 礎 計 算。
一、條次變更。
二、參 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第 二 十 七 條 有 關 營 業 讓 與 及 股份轉換之規定,爰修 正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文字。
三、配 合 合 併 損 益 表 格 式,係以利息淨收益格 式 表 達 , 爰 修 訂 第 三 項,將損益表應包括營 業 收 入 修 正 為 淨 收 益。另由於提供擬制性 資訊時,已規定應按假 設 已 讓 與 或 轉 換 之 會 計基礎計算,故刪除所 得稅、利息費用、特別 股股利、資產之折舊及 商譽之攤銷等之文字。
第二章 財務報表 一、本章名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之章節 架構,爰新增本章名。
第一節 通則 一、本節名新增。
二、為 規 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之 共 通
性事項,爰新增本節。
第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財 務報告,應以合併基礎編 製。
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 基礎編製財務報告時,除銀 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 券子公司均應編入合併財 務報表外,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 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 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 會專案核准,免編入合併財 務報表,並附註揭露此一事 實。
一、本條新增。
二、為 能 完 整 反 映 金 控 集 團財務業務狀況,經參 酌 國 際 金 融 集 團 財 務 報 告 之 表 達 及 揭 露 方 式,爰增訂本條,明定 由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授 權 規 定 所 稱之財務報告,於金融 控股公司係指「以合併 為 基 礎 編 製 之 財 務 報 告」。
三、配合上開修正,將現行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有關金融控股公司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相關規定,移列至本條 第二項。
四、考 量 業 者 之 實 務 情 況,可能產生符合金控 法 第 四 條 第 四 款 之 子 公司,卻無實質控制力 之情形,爰增列第三項 之規定。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 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 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
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財 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第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下 列方式編製財務報告:
一、 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 報告時,對其公開發行 之子公司,應採權益法 於當期認列投資損益,
各該子公司同期間財務 報 表 並 應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二、 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 告時,對其公開發行之 子公司,應採權益法於 當期認列投資損益,其 中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重複,將現行條 文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整併至第一項。
三、另 為 提 高 財 務 資 訊 之 品質及可信度,將現行 編 製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時,同期間財務報表應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子公司範圍,由公開 發 行 子 公 司 擴 大 為 各 子公司。
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各 子公司同期間財務報表 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 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金 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財 務報表中之類似資產、負 債、業主權益、收益及費損 科目予以加總,並作必要之 沖銷。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財 務報表會計科目之帳項內 涵,依本準則及各業別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參 考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 表」第十一段之規定,
爰增訂第一項,明定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編 製 合 併 財務報表時,其科目歸 類之基本原則。
三、考 量 本 準 則 所 定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會 計 科 目 之 定 義 , 係 原 則 性 之 分 類,故增訂第二項,明 定 各 會 計 科 目 帳 項 內 涵 應 依 本 準 則 及 各 業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之 規定辦理。
第二節 合併資產負債表 一、 本節名新增。
二、 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之章節 架構,爰新增本節。
第十二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 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 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 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 存現金、待交換票據、
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 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 之款項。已指定用途或 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 列入此科目。
二、 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 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 之款項、繳存準備、拆 放金融同業及同業透 支之款項。
三、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編製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資產 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 與應加註之事項。
益之金融資產係包括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 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 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 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 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 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 產。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如供 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 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 者,應予註明。
四、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 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 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實 際支付予交易對手之 金額。
五、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 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被指定為備供出 售者。
(二)非屬公平價值變 動列入損益之金 融資產、持有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資產、無 活絡市場之債務 商品投資、放款 及應收款。
六、 應 收 款 項 係 各項應收 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 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 款、應收票據、應收利 息、應收收益、應收承 兌票款、應收證券融資 款、應收轉融通擔保價 款、應收保費、應攤回 再保賠款及給付、應收
再保業務款項、應收再 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收 款。
七、 放款係押匯、貼現、放 款、壽險貸款、墊繳保 費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 款項。
八、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係具有固定或可決 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 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 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 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 資產。
九、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係採權益法評價之長 期股權投資,其有提供 設質,或受有約束限制 等情事,應予註明。
十、 不動產投資係子公司 依營業項目及相關法 規所為之非自用不動 產投資。
十一、 固定資產係為供營 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 目的之有形資產。固定 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 或 設 定 典 權 等 情 形 者,應予註明。
十二、 商譽及無形資產係 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 價值之資產,包括商 譽、營業權、專利權、
特許權、商標權、電腦 軟體成本、遞延退休金 成本、專門技術、租賃 權益及其他無形資產 等。
十三、 其他金融資產係金 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
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 其他金融資產,包括避 險 之 衍 生 性 金 融 資 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待處分股權投 資、無活絡市場之債務 商品投資、其他非由放 款轉列之催收款項、分 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及 其他什項金融資產。其 他金融資產超過資產總 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 目分別列明。
十四、 其 他 資 產 係指不能 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 產,包括承受擔保品、
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及 其他什項資產。其他資 產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 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 明。
第十三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 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 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央行及金融同業存款 係央行存款、金融同業 存款、透支金融同業及 金融同業拆放之款項。
二、存款係支票、活期、定 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三、應付商業本票係為自貨 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 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 票券。應付商業本票應 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 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 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 及帳面價值。
四、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編製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負債 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 與應加註之事項。
益之金融負債係包括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及 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 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 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 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 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 債。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 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 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 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 金額。
六、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 款,包括應付帳款、應 付票據、應付利息、承 兌匯票、應付融券擔保 價款、轉融通借入款、
應付佣金、應付保險賠 款及給付、應付再保賠 款及給付、應付再保業 務款項、應付再保往來 款、及其他應付款。
七、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 以貼進之票據、擔保之 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 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 式向金融同業融資。
八、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 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九、其他借款係不能歸屬 於以上各款之借入款 項。應依借款種類註明 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 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 保者,應列明擔保品名 稱及帳面價值。
十、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 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 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
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一、 營業及負債準備係 包括保險業各項準備 及其他營業與負債準 備。
十二、 其他金融負債係金 融負債未於資產負債 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 其他金融負債,包括避 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及其他什項金融資產。
其他金融負債超過負債 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 科目分別列明。
十三、 其他負債係指不能 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負 債,包括代收款項及其 他什項負債等。其他負 債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 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 明。
第十四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 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 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 如下:
一、母公司股東權益係指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股 東權益中非屬少數股 權之金額,母公司股東 權益應分別單獨列示 股本、資本公積、保留 盈餘(或累積虧損)及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 金額及主要組成項目。
二、少數股權應與母公司 股東權益分別列示,無 須區分股本、資本公積 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編製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股東 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 內涵與應加註之事項。
三、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將現行條文第 七 條 移 列 至 本 條 第 三 款。
損)等。
三、資本公積中,係來自金 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 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 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 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 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 當年度撥充資本,且其 撥充資本比例不受證 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八條規定之限制者,應 加註其性質及金額。
第三節 合併損益表 一、 本節名新增。
二、 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之章節 架構,爰新增本節。
第十五條 合併損益表之科 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 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 收入及費用應按性質分 類,並分別揭露利息淨 收益、利息以外淨收 益、放款呆帳費用、提 存各項保險責任準備及 營業費用。
二、 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 信、各種存款、辦 理融資融券業務、
及持有非以公平價 值變動列入損益之 票債券、附賣回票 券及債券投資、再 保存出保證金及金 融資產等所產生之 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 款或舉借其他債務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合 併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 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 與應加註之事項。
、辦理融資融券業 務、附買回票券及 債券負債、再保存 入保證金及金融負 債所發生之各項利 息費用。
三、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 續 費 及 佣 金 淨 收益係手續費及佣 金收入與手續費費 用及佣金支出之淨 額,包括受託買賣 及辦理融券業務、
保證、簽證、承銷
、經紀及分出再保 險等所取得之手續 費及佣金收入;手 續費費用及佣金支 出,包括經紀及自 營經手費、轉融通 手續費、承銷作業 手續費、承保各種 保險支付之佣金及 分入再保佣金等支 出。
(二)保 險 業 務 淨 收 益 係 指 保 險 業 務 收 益 及 保 險 業 務 費 用之淨額。
1、保 險 業 務 收 益 係 包 括 保 費 收 入、攤回再保賠 款 與 給 付 及 分 離 帳 戶 保 險 商 品收益等收入。
2、保 險 業 務 費 用 係 包 括 再 保 險 支出、承保費用
、保險賠款與給 付、安定基金支
出 及 分 離 帳 戶 保 險 商 品 費 用 等支出。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及 負債損益係買賣或 借貸交易目的金融 資產及負債,以及 指定以公平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債所產生之損益、
股息紅利及期末按 公平價值評價產生 之評價損益。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之已實現損益係買 賣或借貸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所產生之 損益及股息紅利。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係買賣或借貸持有 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所產生之損益。
(六)採權益法之股權投 資損益之計算及表 達,應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五號規 定辦理。
(七)不動產投資損益係 不動產投資利益及 不動產投資損失之 淨額。
(八)兌換損益係外幣資 產或負債因匯率變 動實際兌換及評價 之損益,惟為規避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 資風險,應依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三
十四號規定辦理。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 轉利益之計算及表 達,應依相關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之規 定辦理。
(十)其 他 非 利 息 淨 損 益係不屬於上列各 科目之其他非利息 淨損益,如提列其 他業務損失準備及 出售不良債權損失 等,其他非利息淨 損 益 金 額 達 利 息 以 外 淨 收 益 合 計 百分之五者,應於 損 益 表 上 單 獨 列 示。
四、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 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 合計數。
五、放款呆帳費用針對放 款資產所提列備抵呆 帳之費用。
六、提存各項保險責任準 備係指提存及收回保 費準備、特別準備及 賠款準備之費用。
七、營業費用係為從事營 業所需投入之費用,
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 細記載之,主要區分 為用人費用、折舊及 攤銷費用、其他業務 及管理費用。
八、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係 前列四款之淨額,應 分別列示稅前損益、
所得稅費用(利益)與 稅後合併損益。
九、停業部門損益係本期 內處分或決定處分重 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
,包括當期停業前營 業損益及處分損益。
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 分日加以衡量,如有 損失應立即認列,如 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 始得認列。
十、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 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 目,應單獨列示,不 得分年攤提。
十一、會計原則變動之累 積影響數,應單獨列 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十二、合併總損益係本會 計期間之合併盈餘(
或虧損),係前列四款 之合計數。
十三、合併總損益應分別 歸屬予母公司股東及 少數股權。
十四、每股盈餘應依繼續 營業部門合併損益、
停業部門損益、非常 損益、會計原則變動 之累積影響數及合併 總損益分別列示。
第四節 合併股東權益變動 表
一、本節名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之章節 架構,爰新增本節。
第十六條 合併股東權益變動 表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 子公司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 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 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編製 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應 列明之項目及其內容。
累積虧損)、股東權益其他項 目及少數股權之期初餘額;
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 餘額等資料。
合併股東權益之期末 數額減除少數股權後之餘 額,應等於母公司之期末股 東權益餘額。
第五節 合併現金流量表 一、本節名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之章節 架構,爰新增本節。
第十七條 合併現金流量表 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 與流出,彙總說明金融控股 公司及其子公司於特定期 間之營業、投資及融資活 動,其編製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相關公報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編製 合併現金流量表及表達 之相關規定。
第六節 附註 本節名新增,參酌「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 章節架構,爰新增本節。
第十八條 合併財務報告為 期詳盡表達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併之財務狀況、
經營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 訊,對下列事項應以合併基 礎加以註釋:
一、 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 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 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 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二、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 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 聲明合併財務報表依照 本準則、有關法令(法 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編製。
四、 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公開 發 行 銀 行 財 務 報 告 編 製準則」、「證券商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公開 發 行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人 身 保 險 業 財 務 業 務 報 告編製準則」及「財產 保 險 業 財 務 業 務 報 告 編製準則」有關財務報 告附註應揭露事項,爰 增訂本條,明定金融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之 內 容。
明及衡量基礎。
五、 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 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 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 表之影響。
六、 合併財務報告所列金額 之評價基礎,屬金融商 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 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七、 合併財務報告所列各科 目,如受有法令、契約 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
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 有關事項。
八、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 充、營建、租賃、廢棄、
閒置、出售、轉讓或長 期出租。
九、 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 有負債(包含資產負債 表外項目)。
十、 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一、 債款之舉借。(包括 保 險 子 公 司 因 給 付 鉅 額 保 險 金 之 週 轉 需要之借款)
十二、 重大災害損失。
十三、 接受 他人資 助 之研 究 發 展 計 畫 及 其 金 額。
十四、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 或終結。
十五、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 成、撤銷或失效。
十六、 員工退 休 金 相關資 訊。
十七、 金融商品應依據與 金 融 商 品 相 關 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揭
三、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將現行條文第 九 條 第 一 款 有 關 資 本 適 足 性 之 資 訊 移 列 至 本條第十九款,並增訂 附表格式。
四、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將現行條文第 九 條 第 二 款 有 關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四 十 六 條規定應公告事項,移 列至本條第二十款,並 參考 94 年 8 月 23 日金 管 銀 ( 一 ) 字 第 0948011071 號令,增訂 相關揭露表格。
五、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爰增列第二十 七 款 有 關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應 單 獨 揭 露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即非合併基礎)之財 務報表。
六、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將現行條文第 十條第一、二、四款分 別移列至第二十七、二 十四及第二十八款。
露。
十八、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 負 債 消 滅 之 相 關 資 訊,應依據財務會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三 號 公 報之規定揭露。
十九、 資本適足性相關資 訊。(格式 A)
二十、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應 揭 露 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所 有 子 公 司 對 同 一人、同一關係人或 同 一 關 係 企 業 為 授 信、背書或其他交易 行 為 之 加 計 總 額 或 比率。(格式 B)
二十一、 因政府法令變更 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二、 停業部門之相關 資訊。
二十三、 受讓或讓與其他 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 業及資產、負債。
二十四、 金融控股公司與 其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進 行 業 務 或 交 易行為、共同業務推 廣行為、資訊交互運 用 或 共 用 營 業 設 備 或場所,其收入、成 本、費用與損益之分 攤方式及金額。
二十五、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者,應揭露其種類,
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六、 業 務 別 財 務 資 訊。(格式 C)
二十七、 金融控股公司財 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
司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損益表。(格式 D 及格式 E)
二十八、 子公司之獲利能 力、資產品質、管理 資訊、流動性與市場 風 險 敏 感 性 等 重 要 業 務 資 訊 。( 格 式 F~J)
二十九、 子公司持有母公 司股份者,財務報告 附 註 應 分 別 列 明 持 有 母 公 司 股 份 之 子 公司名稱、所持有股 數、金額、原因、對 盈餘分配之限制、法 定 處 理 期 限 及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之 預 計 處理方式。
三十、 其他為避免使用者 之誤解,或有助於合 併財務報告之公正表 達 所 必 須 說 明 之 事 項。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財 務報告附註增加揭露下列子 公司相關資訊:
一、 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 司及證券子公司之簡明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二、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 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 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 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 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 場所,其收入、成本、
費用與損益之分攤方式 及金額。
三、 子公司大陸投資資訊、
一、本條刪除。
二、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修 正 以 合 併 基 礎 表 達,將現行第一款至第 四 款 分 別 移 列 至 第 十 八條第二十八款、第二 十四款、第二十條第三 款 及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九款。
三、考 量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資 本 適 足 性 之 相 關 資 訊,已於第十八條第十 九款揭露,爰刪除第五 款 有 關 證 券 子 公 司 資 本適足率之揭露規定。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 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 後事項。
四、 銀行、信託投資及票券 金融子公司之資本適足 率、資產品質、管理資 訊、獲利能力、流動性 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 要業務資訊。
五、 證券子公司之資本適足 率。
六、 期貨商子公司之法定財 務比率限制及其執行情 形。
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 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其他 事項。
四、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已將其 他揭露事項刪除,爰刪 除第六款,有關應揭露 期 貨 商 子 公 司 財 務 比 率之規定。
第十九條 合併財務報告對 於資產負債表日至合併財務 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下列 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 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 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 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 需要之借款)
三、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 充、營建、租賃、廢棄、
閒置、出售、質押、轉 讓或長期出租。
四、 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 略之重大變動。
五、 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 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 產、負債。
六、 保險子公司準備金提 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 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 資。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公開 發 行 銀 行 財 務 報 告 編 製準則」、「證券商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公開 發 行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人 身 保 險 業 財 務 業 務 報 告編製準則」及「財產 保 險 業 財 務 業 務 報 告 編製準則」有關財務報 告 附 註 期 後 之 應 揭 露 事項,爰增訂本條,明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應揭露之期後事項。
八、 重大災害損失。
九、 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 銷。
十、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 終結。
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 成、撤銷或失效。
十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 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 生之重大影響。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 務狀況、經營結果及 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 或措施。
第二十條 合併財務報告附 註應揭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 之相關資訊:
一、 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 訊:
(一)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 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 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以上。
(二)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之金額達新臺幣三 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十以上。
(三) 與關係人交易之手 續費折讓合計達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 新臺幣三億元或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以上。
(五) 子公司出售不良債 權達新臺幣五十億 元以上者。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公開 發 行 銀 行 財 務 報 告 編 製準則」、「證券商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公開 發 行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人 身 保 險 業 財 務 業 務 報 告編製準則」及「財產 保 險 業 財 務 業 務 報 告 編製準則」有關財務報 告 附 註 應 揭 露 事 項 之 重大交易事項,爰增訂 本條,明定金融控股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應 揭 露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及 轉 投 資 相 關 資 訊。
三、為 瞭 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同 一 關 係 人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轉 投 資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及 非 金 融 相 關事業之情形,爰增訂
(六) 子公司依金融資產 證券化條例或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申請 核准辦理之證券化 商品類型及相關資 訊。
(七) 其他足以影響財務 報表使用者決策之 重大交易事項。
二、 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事 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 或間接具有重大影 響力或控制力者,
應揭露轉投資事業 之名稱、所在地區、
主要營業項目、原始 投資金額、期末持股 情形、本期損益、認 列之投資損益、依金 融控股公司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八款所 稱同一關係人與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所稱 利害關係人參與第 一目轉投資事業之 投資情形。(格式 K)
(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 或間接具有控制力 者,須再揭露被投 資公司從事前款第 二目至第七目交易 之相關資訊,以及 資金貸與他人、為 他人背書保證、期 末持有有價證券情 形、累積買進或賣 出同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達新臺幣三億
第二款,有關金融控股 公 司 應 揭 露 轉 投 資 事 業之相關資訊。
四、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將現行第十條 第三款,有關應揭露子 公 司 大 陸 投 資 之 資 訊 , 移 列 至 本 條 第 三 款。
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十之交易及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資訊。但被投資 公司屬金融業、保 險業、證券業等,
且營業登記之主要 營業項目包括資金 貸與他人、背書保 證及買賣有價證券 者,得免將該等營 業交易行為列入各 該重大交易應揭露 資訊。
三、 子 公 司 大 陸 投 資 資 訊、重大承諾事項及或 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 及期後事項。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 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 報告附註應分別列明持有母 公司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 持有股數、金額、原因、對 盈餘分配之限制、法定處理 期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 計處理方式。
一、本條刪除。
二、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爰將本條移列 至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九 款。
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 公積中,係來自金融機構轉 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 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 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現金 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 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 不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八條規定之限制者,應於財 務報告加註其性質及金額。
一、本條刪除。
二、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將本條移列至 第十四條第三款。
第二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 應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 訊,並增加揭露子公司達新
第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充分 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增 加揭露子公司達新台幣一億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作修正。
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關係人 交易資訊。
前項關係人應依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 認定,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 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 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 係。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能力 或重大影響力者外,應視為 關係人:
一、 公 司 法 第 六 章 之 一 所 稱 之 關 係 企 業 及 其董事、監察人與經 理人。
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子 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經 理 或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之 人員。
四、 對 外 發 布 或 刊 印 之 資料中,列為關係企 業之公司或機構。
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
前項關係人應依財務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六 號 規 定 認 定,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 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 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能力或重 大影響力者外,應視為關係 人:
一、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 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 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 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 人。
三、 金融控股公司經理或 相當等級以上之人員。
四、 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 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 公司或機構。
第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年 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 露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 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 性比率。
二、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四十六條規定應公告 事項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相關規定應予揭 露者。
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 其他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將本條整併至 第十八條。
第六節 合併財務報表及重 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一、本節名新增。
二、配 合 本 準 則 章 節 架 構 之修正,並參酌「證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則」之架構,爰增訂 本節。
第二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如 下:(格式如後附)
一、 合併資產負債表。格式 一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 細表。格式一~一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明 細表。格式一~二
(三)附賣回票券及債券 投資明細表。格式 一~三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明細表。格式一~
四
(五)應收款項明細表。
格式一~五
(六)放款明細表。格式 一~六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明細表。格式 一~七
(八)採權益法之股權投 資變動明細表。格 式一~八
(九)採權益法之股權投 資累計減損變動明 細表。格式一~九
(十)不動產投資變動明 細表。格式一~十
(十一) 不 動 產 投 資 累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 財務報告中之合併財務 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 細表之名稱與格式。
計 折 舊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一~十一
(十二) 不 動 產 投 資 累 計 減 損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一~十二
(十三) 固 定 資 產 變 動 明細表。格式一
~十三
(十四) 固 定 資 產 累 計 折 舊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一~十 四
(十五) 固 定 資 產 累 計 減 損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一~十 五
(十六) 商 譽 及 無 形 資 產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一~十 六
(十七)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明細表。格式一
~十七
(十八) 其 他 資 產 明 細 表。格式一~十 八
(十九) 存款明細表。格 式一~十九
(二十) 應 付 商 業 本 票 明細表。格式一
~二十
(二十一)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明 細 表。格式一~二 十一
(二十二)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明 細表。格式一~
二十二
(二十三) 應 付 款 項 明 細表。格式一~
二十三
(二十四) 應 付 債 券 明 細表。格式一~
二十四
(二十五) 特 別 股 負 債 明細表。格式一
~二十五
(二十六) 營 業 及 負 債 準 備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一~二 十六
(二十七) 其 他 金 融 負 債明細表。格式 一~二十七
(二十八) 其 他 負 債 明 細表。格式一~
二十八
二、 合併損益表。格式二 (一) 利息收入明細表。格
式二~一
(二) 利息費用明細表。
格式二~二
(三) 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 明細表。格式二~三 (四) 保險業務淨收益。格
式二~四
(五)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損益明細表。格式二
~五
(六)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 已實現損益明細表。
格式二~六
(七)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 表。格式二~七 (八)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
損益明細表。格式二
~八
(九) 不動產投資損益明細 表。格式二~九 (十) 兌換損益明細表。格
式二~十
(十一) 資產減損損失及迴 轉利益明細表。格 式二~十一
(十二)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 明細表。格式二~
十二
(十三) 放款呆帳費用明細 表。格式二~十三 (十四) 提存各項保險責任 準備明細表。格式 二~十四
(十五) 用人費用明細表。
格式二~十五 (十六) 折舊及攤銷費用明
細表。格式二~十 六
(十七)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 用明細表。格式二~
十七
三、 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格式三
四、 合併現金流量表。格式 四
第三章 期中財務報告 一、 本章名新增。
二、 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分為總 則、財務報表、期中財 務報告、合併財務報表 及 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 報表,以及附則,爰新 增本章名。
第二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 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 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 年度及期中財務報告,應加 編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財務
一、條次變更。
二、配 合 本 準 則 修 正 為 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為 主
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
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 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重要會 計科目明細表。
報表附註應增加揭露第九條 及第十條所規定事項。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合併 財 務 報 表 時 , 除 銀 行 子 公 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 司 均 應 編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七號規定辦理。
體,並參酌「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八條之規定,爰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有 關 年 度 及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應 加 編 合 併 財 務 報 告之規定,並將現行條 文 第 二 項 移 列 第 九 條 第二項。
第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度 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中重 要財務比率分析之內容,準 用「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二條第 二款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將其他 揭露事項刪除,爰刪除 本條。
第四章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
一、本章名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分為總 則、財務報表、期中財 務報告、合併財務報表 及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表,以及附則,爰新 增本章名。
第二十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 除經本會核准外,應編製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 一條之規定,爰增訂本 條。
第二十五條 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 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 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 製準則」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 一條之規定,爰增訂本 條。
三、金控公司依本會「關係 企 業 合 併 營 業 報 告 書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及 關 係 報 告 書 編 製 準則」之規定,編製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如其納入編製合併 財 務 報 表 之 公 司 及 其 揭 露 項 目 均 揭 露 於 依 本 準 則 規 定 編 製 之 合 併財務報告中者,則應 依 上 開 關 係 報 告 書 編 製 準 則 第 十 八 條 之 一 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一、本章名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分為總 則、財務報表、期中財 務報告、合併財務報表 及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表,以及附則,爰新 增本章名。
第二十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 報 之 財 務 報 告 及 相 關 附 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 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 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 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 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 票 已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 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六 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 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 三條之規定,爰增訂本 條,明定合併財務報告 應備置之場所。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 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 行。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