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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修正條文
第三章 會計科目
第二節 分類編號及說明
第四條:本會計制度之資產、負債、社員權益及損益類會計科目名稱、
略名、編號及每一科目之含義列述如次:
1 資產
11-12 流動資產 115-118 應收款項
凡應收各款項屬之。
118 應收款項折溢價調整
因有效利率和約定利率不同而產生之折溢價攤銷。
1181 應收款項折溢價調整
因有效利率和約定利率不同而產生之折溢價攤銷。
13 貼現及放款
138 貼現及放款折溢價調整
因有效利率和約定利率不同而產生之折溢價攤銷。
1381 貼現及放款折溢價調整
因有效利率和約定利率不同而產生之折溢價攤銷。
第六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二條:資產之評價,應以下列各項為準。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 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及其他金融資之評價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 34 號規定處理。
二、採權益法認列之股權投資之評價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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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放款、透支、貼現及各項應收款項,於每期結算時,應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 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四、預付費用等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或未消耗部分 之數額為準。
五、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交通運輸、機器、資訊及其他設備之 估價,除特殊情形外,應以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
累計減損後之數額為準。
六、租賃資產為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資本租賃條件者,以各期租 金給付額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 日該資產之公平市價之較低者)屬之。並計提累計折舊。
七、受贈資產應按取得時之公平市價入帳。
八、不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公平市價入帳,承認換出資產 之交換損益。同種類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者,應按換出 資產之帳面價值(或加計另支付之現金)或公平市價較低者,
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收現金者,則現金部分應視 為出售,按比例承認利益,換入資產部分應視為交換,不承認 利益,但如有損失,仍應全額承認。
九、固定資產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重估發生之增值列為固定資 產增值公積,不作收益處理。如屬土地重估,應減除土地增值 稅後,以其重估差額列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土地增值稅則列 為長期負債。如發生之減值應先沖減公積,公積不足時依法減 資,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自重估基準日後,其折舊之計提,
應以重估價值為礎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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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固定資產經整修後,如確能增加其效能或延長其耐用年限者,
其整修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其效益僅及二年內或無效益者,
列為費用或損失。
十一、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 十七號規定辦理。
十二、下列各項支出,應作為資本支出或列為遞延費用,再分期攤 銷,不得逕以費用或損失出帳:
(一)凡支出為獲得新資產,或其支出確能增加原有資產之價 值者。
(二)凡支出效益可以延及以後數個年度,或可以節省以後年 度之支出者。
十三、信用合作社於核准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後餘額,
除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為開辦費外,
應作為當期費用。
十四、各種遞延費用之攤銷,應依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會計制度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會計制度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施行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