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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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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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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信託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之章程,如有變更,應 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 查。

第三條  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關於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二、關於會員間共同業務規章及會計處理原則之訂定及解釋等 事項。

三、 關於辦理會員機構之查核及輔導等事項。

四、 關於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 等事項。

五、 關於會員業務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六、關於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測驗、登記與資 格審定等事項。

七、 關於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八、 關於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九、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本法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第四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提案及會議紀錄,

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第五條  公會於向會員大會提報年度總預算一個月前,應擬具業務計 畫及預算,報金管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公會應依金管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執行之。

第六條  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工作報告與經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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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 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等報金管會 備查。

第七條  公會內部會務、財務、企劃與其他工作人員之編制及職掌,

應訂定組織章則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公會執行政府委託辦理事項,得經理事會決議,設置專責 單位處理。

第八條  公會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指派代表組成。

信託業指派會員代表,以董 (理) 事或副理以上職務之主管 人員為限。

第九條  公會理事、監事及主管人員之異動,公會應於異動後十五日 內,報金管會備查。

第十條  公會應訂定工作人員服務章則,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 同。

公會工作人員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應執行業務事項怠於 執行或未確實執行之重大情事者,公會應為停職、解職或其他適 當之處置。

第十一條  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金管 會核准者外,不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第十二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無 故洩露予他人。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 為。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金管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第十三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 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公會應視情節輕重,為適 當之處置,並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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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公會應擬訂信託業專門學識或經驗之審定標準,報金管會 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公會應訂定會員機構辦理信託業務之自律公約,並報金管 會備查及督促會員確實執行之。

      前項自律公約應包括會員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廣告 促銷以及客戶權益保障等共同事項之規範。

      會員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 下列情事:

一、使人誤信得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二、對於過去績效為誇大宣傳或為攻訐同業之廣告。

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依法令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會員有前項情形者,公會應命其更正並對外說明。

第十六條  公會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擬訂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

並報金管會核定及督促會員確實執行之。

第十七條  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對查核所發現 之缺失,得依相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其 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並應報金管會處理。

      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 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十八條  公會為前條之查核時,發現其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 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 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查核,並予輔導。

      公會專案查核後,應即為下列之處置,並將查核結果報金 管會備查: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即報金管會處理。

二、發現違反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輔導信託業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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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

修正時亦同。

第十九條  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金管會備查:

一、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

二、會員入會或退會。

三、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四、會員因業務涉訟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六、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 十五日內,向金管會通報;第五款之事項應於每月月底前彙 報上月份完成之審閱結果。

第二十條  為促進信託業務之發展、健全信託業之管理及保障信託客 戶之權益,金管會於必要時得命令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定、

決議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會或其理事、監事,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者,依本法 規定處罰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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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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