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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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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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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名  稱: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及業務

,得按年研提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轄區勞動力現況及供需分析。

三、辦理方式。

四、服務項目。

五、預定進度。

六、預期績效。

七、經費概算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定辦理方式,應包括成立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中央主管機 關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及單位之合作或分工事項。

第一項補助標準、申請、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人事費。

五、業務費。

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前項第一款及二款之設施設備,其採購及財產管理應依 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

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 有變更者,應事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

(2)

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 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地方主管機關 需求提供協助及輔導措施。

第 8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開表 揚或獎勵。

第 9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 期未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 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考核成效不佳。

第 10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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