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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 共 場 所 母 乳 哺 育 條 例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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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 共 場 所 母 乳 哺 育 條 例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 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

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禁止、驅離或妨 礙婦女於公共場 所母乳哺育者。

第四條 第八條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

1. 第一次處罰鍰六千元至一萬八千元。

2. 第二次處罰鍰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

3. 第三次以上處罰鍰一萬八千元至三萬元。

行為人如為該公共 場所之從業人員 者,併處該公共場所 負責人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1. 第一次處罰鍰六千元至一萬八千元。

2. 第二次處罰鍰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

3. 第三次以上處罰鍰一萬八千元至三萬元。

2 未設置哺(集)

乳室或設置而無 明顯標示者。

第五條 第一項 第九條 第一項

經主管機關加以勸 導,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

1. 第一次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 罰鍰六千元至一萬八千元,並得按次處罰。

2. 第二次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罰鍰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並得按次 處罰。

3. 第三次以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一萬八千元至三萬元,並得按 次處罰。

3 哺(集)乳室之 基本設備、安 全、採光、通風 及管理、維護或 使用等其他相關 事項,違反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之 標準者。

第五條 第三項 第九條 第二項

經主管機關加以勸 導,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四千元以上二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

1. 第一次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罰鍰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並得按次處罰。

2. 第二次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罰鍰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並得按次處罰。

3. 第三次以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並得按 次處罰。

4 規避、妨礙或拒 絕檢查、抽查或 未提供必要之協 助者。

第六條 第二項 第十條

處四千元以上二萬 元以下罰鍰。

1. 第一次處罰鍰四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2. 第二次處罰鍰八千元至一萬六千元。

3. 第三次以上處罰鍰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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