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原產地規則調和我國應採立場 中華經濟研究院 編號 960503 中華經濟研究院 台灣 WTO 中心
壹、 諮詢內容
WTO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CRO)對於採用稅則變換、抑或增值比率之單一原 產地規則仍無法達成共識,主席建議採行次佳方案,由各會員國以 HS 之 Chapter 為單元,就稅則轉換或增值比率二者擇一,定案後各會員有 2 年時間做選擇並完 成立法、通知等工作,然後試驗性實施 5 年,期滿後再檢討有無改進空間、應否 進一步調和各國採行之原產地規則、甚或停止執行。請針對我國出口原產地証明 書核發政策考量提出分析建議。
貳、 諮詢答覆意見
一、調和原產地則之最新發展
(一)、主席建議之次佳方案
WTO 原產地規則調和已經歷經 12 年尚未在機械設備產品(HS84-90 章)部分達 成協議,主要爭議在於歐美大國對於認定準則應為稅則轉換,或納入增值比例,
未有一致看法,因此在 96 年 4 月 17-18 日之 WTO/CRO 非正式諮商會議中,主席 建議將採行次佳方案:即由會員以 HS 之章(Chapter)為單元,就採行稅則轉換或 增值比率準則二者擇一,然後通知原產地規則委員會(CRO)。各會員於選定認定 規則後,可以有 2 年時間完成立法及通知等準備工作,然後全體會員再依其決定
試驗性實施 5 年,期滿後即可依據實際運作經驗檢討有無改進空間,應否進一步 調和,或者停止執行。
(二)、稅則轉換規則之進一步整合
基於目前文件中稅則轉換的程度尚未調和統一,例如:仍有節次轉換、目 次轉換、同一目下分列項目之轉換、稅則轉換外加但書等不同主張,會議中,美、
日等國多數已同意多數意見,唯仍有特定項目須再與其國內產業磋商。
(三)、增值比率規則之訂定
歐盟建議增值比率以最終產品出廠價格作為附加價值之比較基準,日本及瑞 士則認為採出廠價格為基礎將更簡易透明。主席表示,宜由會員依國內規定辦 理,惟可透過註解或其他方式,規定二者間有一定額之差距,如:5%,然是否 妥適仍待日後討論。
就各別商品增值比率而言,歐盟建議:電子器材、消費性視聽電子產品增 值比率為 45%,機動車輛可能在 35%-40%之間,其他產品為 35%。
二、次佳方案-兩套規則之選擇
雖然機械設備涵蓋 7 章產品,若任由會員選擇,理論上最多可能有 128 種,
如果會員要求同一章內混合使用 2 種規則,則 2 套原產地規則恐將有名無實。不 過,從原產地規則製定的目的與最後的使用者為廠商而言,如果個別商品的 2 套原則得以協調成功,則廠商出口任何特定產品,或任何特定進口品所面對的原 產地規則仍然只有兩套。至於在計算增值比率時,因各國計算基準不同,欲達成 協議,必須進一步協調;而主席已表示「宜由會員依國內規定辦理,惟可透過註 解或其他方式,規定二者之間之差距」,則顯示以增值比率調和原產地規則之困 難度,除了增值率的高低難以協調外,計算方式的調和也是另一難題。故綜合而
言,仍以稅則轉換的認定方式比較可行。
三、對我國立場之建議
(一)、本案依據諮詢服務需求,主要從對我國出口原產地証明書核發之政策 考量提出分析建議。
(二)、按出口原產地証明係應出口廠商之申請而核發。廠商取得之原產地証 明主要係提供給進口商,於進口國執行相關進口措施,如:配額、衛 生檢疫、公共安全、產地標示、反傾銷稅、平衡稅時所需,政府處理 之原則一向以便民、協助廠商出口,同時依據我國原產地証明核發程 序及相關規定核發証明。
(三)、我國對外貿易自從廠商在 1980 年代末期展開對外投資活動以來,在東 南亞國家及中國大陸之投資金額據估計已超過 2000 億美元,對外投資 所帶動的產業內貿易已快速提高,根據文獻1顯示,2003 年台灣與東南 亞國家之 HS 四位碼分類的產業內貿易達 50%,依 HS 二位碼分的產業 貿易指數達 74.57%,高於日本、韓國、中國。如果就電子、電機製品、
運輸設備製品及精密機器製品來看,產生內貿易指數(按 HS 四位碼分 類)更是偏高,分別為 73.82%,51.72%,及 48.28%。由於產業內貿易指 數比中、日、韓等國高,顯示台灣同時進出口該項產品的比例高於中、
日、韓等國,因此如果以附加價值率為認定原產地之準則時,我國在 相對程度上比較不容易符合原產地的規定。
1 杜巧霞,台灣、中國、日本、韓國與東南亞貿易產業化分工與競合性分析,第 8 回東亞經學 術會議 論文集,日本總合開發研究院 2004。
(四)、近兩年來台灣對外投資金額繼續成長,三角貿易、境外生產現象益發 明顯,根據資策會的估計,資訊科技產品之境外生產比例於 2006 年可 能高達 73%2,因此我國的生產體係與全球產業供應鏈已形成密切連結 的關係,產業內分工程度仍會進一步加深。
(五)、目前全球化與區域化的趨勢正蓬勃發展,在全球化趨勢之下,各國經 濟疆界已逐漸模糊,尤其是在資訊網路與外包代工仍將不斷發展的全 球經濟競賽場域,未來任何措施,均無法有效保護處於不斷改變的全 球市場中的個人與生產者,個人與廠商必須不斷地提升自己,以適應 市場的需求。此外,在區域化趨勢下,各國也呈現加速自由化的傾向,
因此未來我國與各國在生產上呈現產業化分工與相互貿易仍會進一步 加深。為促進台灣產業發展,加強台灣生產體係與全球產業供應的密 切關係,不管從進口或出口面來看,原產地認定標準均應該從宽認定。
(六)、就本案稅則轉換與附加價值率兩套標準而言,一般來說,稅則轉換認 定標準較寛鬆,但是如果稅則轉換與附加價值率能夠同時並列,即如 果進口商可以選擇任何一種有利於自己的方式要求認定,則其認定標 準比只有稅則轉換一種情形將更加寛鬆。故本案建議我方可以優先主 張兩套標準並存,其次再支持稅則轉換的立場。
(七)、至於與進口政策有關的原產地規則,主要與進口國執行反傾銷、反規 避、產地標示、配額措施時有關,基於我國對外開放進出口貿易總額 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例程度偏高的經貿特質,很多進口均係加工後再 出口之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進口原產地之相關規範不宜從嚴,以
2 ITIS 專欄,2006 年電子零組件產業回與展望。
免形成過高之管理成本。故就我國立場而言,當亦以兩套原則並存為 優先,其次為稅則轉換,最後才是附加價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