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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奉派公差」、「奉派公假」、「奉准公假」認定標準表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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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10 月 16 日中榮人字第 1040102188 號函修正

臺中榮民總醫院「奉派公差」 、「奉派公假」、 「奉准公假」認定標準表

項次 內 容 奉派 公差

奉派 公假

奉准 公假

1 與公(職)務有關涉訟必需赴法院出庭或作證 V

2 兵役點閱教育召集 V

3 政府舉辦公職選舉投票 V

4 依規定必須派員代表本院出席之會議(奉派公差)及訓練、講習、研習會(奉派公假) V V 5 衛福部、健保署有關評鑑事宜(奉派公差)、指派參加評鑑必要之講習、訓練(奉派公假) V V

6 本院無法完成之專長訓練,必須委外代訓者 V

7 (1)赴地方社區實施衛教活動,無獲得任何酬勞者(如演講費、出席費) V (2)赴地方社區實施衛教活動,有獲得任何酬勞者(如演講費、出席費) V

8 因應醫院評鑑被指定赴其他醫院觀摩 V

9 赴本院分院出席會議、訪視、重要資源實地盤點 V

10 受聘擔任衛福部、健保署醫審委員 V

11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 V

12 代表本院參加各類醫學競賽 V

13 政策性醫療支援(榮民醫療體系、社區醫療、醫療承攬業務、國際醫療) V 14 經醫院主動指派參加國內與業務有關或政府政策推行之會議(奉派公差)、進修或研習

(奉派公假) V V

15

參加國內業 務相關學術 會議

(1)發表論文且為第 1 作者 V

(2)住院醫師(不含代訓醫師),無發表論文者 V

(3)其餘人員(不含代訓醫師),無論文發表者 V

(4)受邀擔任座長、主持人 V

16 參加國家舉辦之考試(與職務、業務有關) V

17 受聘赴本院建教合作之院校擔任授課講座、論文口試委員 (不得停診、關診,以維醫療任務遂行)

此2 項合併計算 每週不超過4 小時 (含晚上、假日)

V

18 受邀擔任專題演講 V

19 參加高、普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基礎訓練 V

20 參加簡、薦任升官等訓練 V

21 赴公、私立醫院學習、代訓、實習、研習、見習 V

22 非政策性醫療支援 V

23 擔任各職業公(學、協)會理(董)、監事出席相關會議 V

24 出席各職業公會會議 V

25 被政府選派參加各單項運動之訓練或比賽期間 V

26 獲國外主辦機關正式邀請,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性活動,促進國民外交 V

27 出席村、里民會議 V

附註:

1.「奉派公差」 :依本院 104 年 2 月 26 日中榮主字第 1040004300 號函頒修本院「國內出差旅費管制 作業補充規定」補助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免扣減獎勵金;如逢假日時,得依規 定補假。

「奉派公假」:依本院「國內出差旅費管制作業補充規定」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免扣減獎勵金,

不補助雜費,如逢假日時,亦不得補假。

「奉准公假」 :不補助費用,每年以 7 天為限,超過者依本院工作獎金差假作業管理規定據以核算 獎勵金;如逢假日時,亦不得補假。

2. 如有特殊狀況,得由院部長官核准。

3. 是否屬政策性醫療支援或非政策性醫療支援,由醫務企管室審查。

4. 參加國外進修、研究、實習、訓練、考察暨出席國際會議,以公務預算編列者〈奉派公差〉 ,以本 院超額基金、績效獎金補助者或其他補助者〈奉派公假〉 。自費前往〈奉准公假〉 。

5、第 19 項〈參加高、普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基礎訓練〉 ,及第 20 項〈參加簡、薦任升官等訓練〉 ,得 比照補助國光客運交通費。

6、第 22 項非政策性醫療支援,依員工工作獎金計算規則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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