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10 月 16 日中榮人字第 1040102188 號函修正
臺中榮民總醫院「奉派公差」 、「奉派公假」、 「奉准公假」認定標準表
項次 內 容 奉派 公差
奉派 公假
奉准 公假
1 與公(職)務有關涉訟必需赴法院出庭或作證 V
2 兵役點閱教育召集 V
3 政府舉辦公職選舉投票 V
4 依規定必須派員代表本院出席之會議(奉派公差)及訓練、講習、研習會(奉派公假) V V 5 衛福部、健保署有關評鑑事宜(奉派公差)、指派參加評鑑必要之講習、訓練(奉派公假) V V
6 本院無法完成之專長訓練,必須委外代訓者 V
7 (1)赴地方社區實施衛教活動,無獲得任何酬勞者(如演講費、出席費) V (2)赴地方社區實施衛教活動,有獲得任何酬勞者(如演講費、出席費) V
8 因應醫院評鑑被指定赴其他醫院觀摩 V
9 赴本院分院出席會議、訪視、重要資源實地盤點 V
10 受聘擔任衛福部、健保署醫審委員 V
11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 V
12 代表本院參加各類醫學競賽 V
13 政策性醫療支援(榮民醫療體系、社區醫療、醫療承攬業務、國際醫療) V 14 經醫院主動指派參加國內與業務有關或政府政策推行之會議(奉派公差)、進修或研習
(奉派公假) V V
15
參加國內業 務相關學術 會議
(1)發表論文且為第 1 作者 V
(2)住院醫師(不含代訓醫師),無發表論文者 V
(3)其餘人員(不含代訓醫師),無論文發表者 V
(4)受邀擔任座長、主持人 V
16 參加國家舉辦之考試(與職務、業務有關) V
17 受聘赴本院建教合作之院校擔任授課講座、論文口試委員 (不得停診、關診,以維醫療任務遂行)
此2 項合併計算 每週不超過4 小時 (含晚上、假日)
V
18 受邀擔任專題演講 V
19 參加高、普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基礎訓練 V
20 參加簡、薦任升官等訓練 V
21 赴公、私立醫院學習、代訓、實習、研習、見習 V
22 非政策性醫療支援 V
23 擔任各職業公(學、協)會理(董)、監事出席相關會議 V
24 出席各職業公會會議 V
25 被政府選派參加各單項運動之訓練或比賽期間 V
26 獲國外主辦機關正式邀請,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性活動,促進國民外交 V
27 出席村、里民會議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