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國內出差旅費管制作業補充規定
100年3月3日中榮會字第1000003518號函
101年2月15日中榮會字第1010003337號函修正 103年5月22日中榮主字第1030011490號函修正 103年7月16日中榮主字第1030016623號函修正 104年2月26日中榮主字第1040004300號函修正 105年3月10日中榮主字第1050700027號函修正 108年3月27日中榮主字第1080700029號函修正
壹、目的:為有效撙節因公奉派出差及參加各項訓練、講習之差旅(補助)費,特 修定本作業補充規定。
貳、依據:
一、行政院訂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主預字 第1060103175號函修正)。
二、行政院訂頒「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行政院 103年12月25日院授主預字第1030103026號函修正)。
三、行政院訂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 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3月16日主預字第
1070100640號函修正)。
參、適用對象:本院編制內員工及契約人員。
肆、差旅費補充作業規定 一、一般規定
(一)公差應事前簽會人事室等相關單位審查,陳奉主任秘書(含)以上長官核 准,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公差事 畢,於十五日內檢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附件一)、連同『「奉派 公差」、「奉派公假」、「奉准公假」申請單』或出差公文及有關書據覈 實報領差旅費。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各職務等級人員其支給標準如附件二。
(三)員工出差之派遣不得浮濫,各級主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嚴加審核 管制,凡可利用公文或電話、傳真、視訊、電子郵件、傳遞交換可資處理 解決者,不得派遣公差。
(四)性質相同或同一地區、同一路線之公差,凡一人可辦理者,應合併集中派 遣一人辦理;凡數人同一事由出差者,應考量合併申請公務車前往。
(五)出差起止之行程及日期、時間,應視事實之需要於事前簽核,依必經之順 路計算之,並使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 原則。
(六)會同相關單位出差時,主辦單位應明訂起迄日期,並副知各派遣單位,以 期列報標準一致。
(七)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 費。
(八)支援其他機構人員所需旅費,除依協議規定辦理外,由被支援一方支給。
(九)差旅期間內不得重複報支加(值)班費、晚(夜)班費、便當費。
(十)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檢據覈實列支;住宿 費得憑其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十一)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主辦單位已發給出席費或領有講 師鐘點費等酬勞者,不得報支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十二)嚴禁不實浮(虛)報差旅費,如有不實依法究辦。
二、差旅區分與支給標準 (一)「公出」
1.凡出差地點係台中市(不含和平區)地區者謂之。
2.覈實支給交通費(市區公車),不另支給雜費。
(二)「近程公差」
1.凡出差地點至距離本院30公里以上或彰化、苗栗縣地區者謂之。
2.覈實支給交通費,及按每日雜費數額二分之一支給。
3.不得報支住宿費。
(三)「遠程公差」
l.凡出差至距離本院60公里以上或新竹以北、雲林以南及花東等地區謂之。
2.得依規定覈實報支交通費、住宿費、雜費。
三、交通費結報規定
(一)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高鐵、
捷運、船舶等費,各依實付票價(含優待票)支給。計程車及遊覽車車資不 得列報。
(二)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點,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不得 報支計程車車資。
(三)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 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
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四)凡已專備交通工具或領用免費票及搭乘便車等無支付交通費事實者,均不 得報支交通費。
(五)報支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黏貼於「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上辦理結報。
(六)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得搭乘飛機(含必須隨行之人員),乘坐經濟(標 準)座(艙、車)位,並應檢據核實列支。其他人員因緊急公務或有事實 上需要搭乘飛機者,應事前簽奉核准,併檢據核實列支。
(七)出差或受訓期間逾越一日以上未提供住宿,每日往返交通費在核定住宿費 規定標準數額內,覈實報支。
四、雜費結報規定
(一)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1/2報支。
(二)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 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 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
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最高報支10日。
五、住宿費結報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
1.出差地點距離本院所在地未達60公里者。
2.在交通工具中歇夜。
3.出差事竣當日。
4.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
5.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
(二)出差地點距離本院所在地60公里以上,或新竹以北、雲林以南及花東等地 區者,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三)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 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四)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 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伍、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
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 ㄧ、核予奉派公假
(一)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者,依規定報支往返交通費、住宿費。
(二)訓練機構已提供住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
二、核予奉准公假者不補助差旅費。
三、參加訓練人員應檢附來函或訓練通知、報名簡章書表等文件,敘明是否提 供交通、住宿及旅費需求,簽奉核准參訓,結訓銷假15日內檢附本院『「奉 派」、「奉准」公假申請單』或陳奉主任秘書(含)以上長官核准簽呈影本、
交通費票證等附件,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費用;報名費、收 據請黏貼於經費支用結報單,另案核銷。
四、自行提出之訓練或講習申請,如已申請補助研習費用,不得支領相關交通 雜費等費用(依據96年5月版(NO61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規定)。
陸、非本院編制內人員因本院公務派遣出差,經申請核准者,其差旅費報支比照 本院員工辦理。
柒、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
臺中榮民總醫院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成本中心代碼: 卡號: 分機: 研究計畫編號:
姓 名 職稱 職等
出 差 事 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月
日
起 訖 地 點 合 計
工 作 記 要 如出差事由 交
通
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船舶
住 宿 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套裝行程)
雜 費 單 據 號 數 總 計 備 註 出差人
(領款簽章)
單位 主管
主 辦 人事人員
主 辦 主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附件二)
臺中榮民總醫院國內出差旅費支給規定簡表
108 年 3 月 27 日中榮主字第 1080700029 號函修訂
報 支 規 定
一、公出:凡出差地點係台中市(不含和平區)地區者謂之,覈實支給交通費(市區公車), 不另支給雜費。
二、近程公差:凡出差地點距離本院 30 公里以上或彰化、苗栗縣地區謂之,覈實支給交 通費,及按每日雜費數額二分之一支給。
三、遠程公差:凡出差地點距離本院 60 公里以上或新竹以北、雲林以南及花東等地區,
覈實支給交通費、住宿費、雜費。
職 等 區 分
師一級、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晉支年功俸)
師二級、薦任(派)級以下及契約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技工、駕駛與工友)
交 通 費
汽 車 火 車 捷 運
一、覈實報支。
二、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 報支。
三、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 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四、無自付車費事實者(如:搭乘公務車或便車等),不得報支。
高 鐵 飛 機 船 舶
得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座位,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
每 日 住 宿 費
1,800 1,60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一)出差地點距離本院未達六十公里者。
(二)在交通工具內歇夜。
(三)出差事竣當日。
(四)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
(五)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
二、檢據覈實列報住宿費。
每 日 雜 費 上 限
400
備考
一、市區公車、火車、捷運免予檢附票證覈實報支。
二、報支飛機、高鐵、船舶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交通費必須檢附票證,黏貼於「國 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上辦理結報。
三、出差或受訓期間逾越一日以上未提供住宿,每日往返交通費在核定住宿費規定標準數 額內,覈實報支。
四、「奉派公差」:依本院「國內出差旅費管制作業補充規定」補助交通費、雜費及 住宿費,免扣減獎勵金。
五、「奉派公假」:依本院「國內出差旅費管制作業補充規定」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
免扣減獎勵金,不補助雜費。
六、「奉准公假」:不補助費用,每年以 7 天為限,超過者依本院工作獎金差假作業 管理規定據以核扣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