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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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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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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一

項目 核配指標 得分

(一)評鑑成績:

依 學 校 最 近 一 次 學 校 評 鑑 總 成績

1、 優等(一等) 十五分

2、 甲等(二等) 十二分

3、 乙等(三等) 五分

4、 丙等(四等)以下

零分 (二)辦學特色 1、 強 化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機制、措施 及成效

(1) 通過教學卓越獎複選 二分

最 高 十 分 (2) 通過教學卓越獎初選而未通

過複選 一分

(3) 引進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加強

教師及學生之實務技能 二分 (4) 教師參加本部或國教署舉辦

之教學示例、教案或評量甄選 獲獎至少二件

二分 (5) 全校百分之七十以上教師參

加本部、國教署或地方政府所 辦素養導向教學設計實作工 作坊

二分

(6) 全校半數以上教師參與教師 專業學習社群,共同共備課程 並開放觀課,提供教師互相觀 摩學習

二分

(7) 教師參加產業研習、專業成長

之活動 二分

2、 推 動 國 際 化 教 育 交 流,辦理外 語 授 課 等 相 關 配 套 及成效

(1) 開設第二外 語課程班

 開 設 二 種 語

言各一班 三分

最 高 十 分

 開 設 一 種 語

言一班 二分 (2) 參加本部或國教署辦理之英

語作文及演講複賽並獲獎 二分 (3) 經本部或國

教署核定之 國際教育相 關計畫或與 外國學校締 結姐妹校者

 辦 理 學 校 本 位 國 際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SIEP)

一分

 辦 理 國 際 教

育旅行計畫 一分

 締 結 姐 妹 校

或 簽 訂 合 作 一分

(2)

意 向 書 等 相 關交流活動 (4) 參加其他本

部或國教署 辦理之全國 性推動國際 化教育競賽

參賽並獲獎 三分

 參 賽 而 未 獲

獎 一分

(5) 參加國教署核定辦理提升學 生英語文教學成效相關計畫 者

二分 3、 提 升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率:依各年 級 學 生 來 自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國 中之人數,

占 各 該 年 級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比 率 提 升 情 形

(1)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達百 分之八十以上,或一年級學生 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 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五以 上者

三分

高 最 三 分 (2)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

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 百分之三以上而未達百分之 五者

二分

(3)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 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 百分之一以上而未達百分之 三者

一分

4、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策 略 績效

(1) 學生參加前 一年度分區 科學展覽之 參賽及獲獎 情形

參賽並獲獎 三分

最 高 十 分

參賽未獲獎 一分 (2) 學生參加前

一年度分區 數理與資訊 學科能力競 賽之參賽及 獲獎情形

參賽並獲獎 三分

參賽未獲獎 一分 (3) 推動閱讀計畫 二分 (4) 學生參加前

一學年度全 國各類科技 藝競賽之獲 獎情形

 獲 獎 達 全 校 學 生 數 千 分 之一以上者

三分

 獲 獎 未 達 千

分之一者 二分

(3)

(5) 學生參加技 能檢定取得 乙級以上證 照

 取 得 人 數 達 全 校 學 生 數 千 分 之 一 以 上者

三分

 取 得 人 數 未 達 全 校 學 生 數 千 分 之 一 者

二分

(6) 學生參加其 他本部或國 教署辦理之 全國性競賽

參賽並獲獎 三分

參賽未獲獎 一分 5、 學校特殊貢獻及表現:學校發展特色教育、學

校法人及學校有特殊貢獻或其他特殊績效者 二分 (三)行政運作 1、 建 立 落 實

學 校 財 務 內 部 控 制 審查機制

(1) 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 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及相關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三分 (2) 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

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及相關規定聘任主辦會計人 員

二分

(3) 月報、預算、

決算三類會 計報告編製 之正確性及 時效性

 學 校 依 規 定 正 確 編 製 各 類會計報告

每一類 會計報 告:一 分

最 高 三 分

 學 校 依 規 定 期 限 報 送 各 類會計報告

每一類 會計報 告:一 分

最 高 二 分 2、 健 全 人 事

制度

(1) 依教師待遇條例及相關規定

訂定教職員敘薪辦法 三分 (2) 教評會組成符合規定及運作

正常 二分

(3) 公保與退撫儲金(包括原退撫 基金)正常繳費及公保超額年 金正常核發

二分 (4) 學校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比照或優於國立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之規定

三分

(4)

(5) 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 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 等學校基準

三分 3、 學校人員未取得政府採購法證照 扣一分 4、 有不符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

形 扣二分

5、 有不符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

形 扣三分

6、 有不符教育部監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

校融資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情形 扣二分 (四)配 合 本 部

或 國 教 署 重 要 政 策 推動績效

1、 辦理學生學習扶助(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

助) 一分

2、 新 生 註 冊 率 及 調 減 招 生 總 班 級數情形

(1) 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不 包括進修部)達到百分之九十 以上

四分 最 高 四 分 (2) 申請自願核減下一學年度高

中部招生總班級數,且經本部 核准

四分 3、 辦 理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或 工 業 、 農 業 類、海事水 產 專 業 群 科 及 照 顧 服務科

(1) 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三分

最 高 五 分 (2) 經本部核定工業類、農業類、

海事水產類、照顧服務科招生 班級數,且其班級數較前一學 年度增加者

三分

(3) 經本部核定工業類、農業類、

海事水產類及照顧服務科之 招生班級數,且其班級數與前 一學年度相同者

二分

4、 學 生 事 務 及輔導

(1)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所定程序 修訂學生獎懲規定並依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設立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一分

最 高 十 分 (2) 依高級中等

學校組織設 置及員額編 制標準第七 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

進用符合輔 導專業資格

一人以上 一分

聘任足額 三分

(5)

專任輔導教 師者

(3) 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防治教育 二分 (4) 學校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輔

導學生成立學生會並保障學 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者

一分 (5) 落實推動防

制藥物濫用 及反霸凌工 作

 每 學 年 辦 理 入 班 反 毒 宣 導導,各班至 少一 次

一分

 每 學 期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週 防 制 霸 凌 宣 導 至 少 一 場 次

一分

 符 合 各 級 學 校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及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之 情 形

一分

 學 校 疑 似 霸 凌 案 件 依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 調 查 處 理及輔導,並 有紀錄可查;

年 度 內 無 個 案,檢附當年 度 校 園 生 活 問 卷 調 查 成 果紀錄

一分

5、 校 園 安 全 與 衛 生 條 件及設備

(1) 建築物耐震 能力詳細評 估

 完 成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詳 細 評 估 作 業 並完成改善

三分 最 高 五

 完 成 建 築 物 分 耐 震 能 力 詳 細 評 估 作 業

一分

(6)

而 尚 未 完 成 改善

(2) 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 三分 (3) 執行校園食品及餐飲衛生績

優 一分

(4) 取得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

證明書者 一分

(5) 依學校衛生法聘足額護理人

員者 一分

(6)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置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人員 者

一分 6、 執行校園食品及餐飲衛生:訪視(查察)結果未

依規定改善 扣一分

7、 其 他 配 合 本 部 或 國 教 署 重 要 政 策 推 動 績效

(1) 配合辦理本部介派護理教師 之人事等相關行政業務,或透 過本部介聘機制聘任因其他 學校財團法人停辦所設學校 之合格教師

一分

最 高 五 分 (2) 辦理雙語實驗班 三分 (3) 辦理建教合

作經主管機 關考核(訪 視)

 結 果 列 一 等

者 二分

 結 果 列 二 等

者 一分

(4) 辦理特殊教 育相關業務

 配 合 政 策 開 設 綜 合 職 能 科

一分

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令規定,聘任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一分

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等 相 關 規 定,聘任合格 特 殊 教 育 教 師(不含國教 署 補 助 聘 任 部分)

二分

(7)

(5)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 條例相關業務:於每年一月三 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 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 形報經本部備查

一分

(6) 學生就業率達應屆畢業生百

分之十以上 一分

(7) 學校設置綠能(含太陽光電)

設備 一分

(五)獎 勵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績效

前一年度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成果未依規定結報者

扣一分

(8)

附表二

項目 核配指標 得分

(一)基本補助 額

每校均配分

二十分 (二)學校班級

依學校當學年度正規班(包括日間 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 作班)、所設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

(以編制班級數計算)總班級數累計 數依多寡排序後區分十等級

第一等級 三十分 第二等級 二十八點五分 第三等級 二十七分 第四等級 二十五點五分 第五等級 二十四分 第六等級 二十二點五分 第七等級 二十一分 第八等級 十九點五分 第九等級 十八分 第十等級 十六點五分 (三)學校教師

以學校當學年度正規班(包括日間 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 作班)、實用技能學程(以編制班級 數計算)總教師人數依多寡排序後區 分五等級

第一等級 十分 第二等級 九分 第三等級 八分 第四等級 七分 第五等級 六分 (四)學校教師

合格數

合格專任教師採計條件:於私立學校 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取得與其 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 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 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 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依合格教師 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 任之專任或代理教師總人數)給分

百分之八十

以上 二十分 百分之七十

以上,未達 百分之八十

十五分

百分之六十 以上,未達 百分之七十

十分

未達百分之

六十 零分 (五)學校法人

( 董 事 會)董事 及監察人 之組成

學校法人(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合 計,符合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

一分 最高一分

(9)

(六)整體教學 資源投入

1、 校務發 展經費 籌措成 效

(1)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新臺幣二百五 十萬元以上

十分 (2)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上,未達新臺 幣二百五十萬元

八分

(3)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未達 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分

(4)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未達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分

(5)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未達新臺 幣一百萬元

二分

(6) 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未達新臺幣五 十萬元

零分 2、 圖書館

之 圖 書、視 聽 資 料及電 子資源 等出版 品館藏

(1) 圖書館館藏符合基 本館藏之規定,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圖書館館藏高於基本 館藏達百分之二十

前一年度館藏增加量 達基本館藏百分之三

五分

最高五分 (2) 圖書館館藏符合下

列基本館藏之規定 者:

 館 藏 量 一 萬 二 千 冊

(件)以上

全校學生人數一千人 以上者,每逾一人增 加十冊(件)

三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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