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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運 用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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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運 用 指 引

教 育 局

2 0 2 2 年 8 月 修 訂

(2)

內 容

頁 數

1 . 目 的 3

2 . 特 色 3

3 . 運 用 原 則 及 規 則 4

4 . 計 算 和 調 整 7

5 . 會 計 安 排 8

附 件

A 資 助 學 校 的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下 各 項 津 貼 一 覽 表 B 資 助 特 殊 學 校 的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下 各 項 津 貼 一 覽 表 C 教 育 局 及 學 校 為 員 工 向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的 範 例

D 以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聘 用 的 員 工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計 算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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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運 用 指 引

目 的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旨 在 為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學 校 提 供 更 大 財 政 自 主 權 , 以 調 配 教 育 撥 款 。

特 色

2 . 資 助 學 校 在 設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隨 後 的 學 年 可 獲 提 供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納 入 了 更 多 先 前 不 屬 於 營 辦 津 貼 範 圍 的 非 薪 金 經 常 津 貼 , 所 包 括 津 貼 項 目 的 總 表 載 於 附 件 A 和 B。 實 際 上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差 不 多 涵 蓋 了 所 有 為 資 助 學 校 提 供 的 非 薪 金 經 常 津 貼 , 但 一 些 突 發 性 質 的 津 貼 、 正 在 檢 討 的 津 貼 , 以 及 作 非 常 特 定 用 途 並 以 發 還 款 項 形 式 發 放 的 津 貼 除 外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取 消 了 營 辦 津 貼 所 採 用 的 一 般 範 疇 及 特 殊 範 疇 的 區 分 ( 指 定 的 津 貼 除 外 , 例 如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以 整 筆 撥 款 形 式 發 放 , 學 校 可 靈 活 調 配 撥 款 。

3 . 跟 營 辦 津 貼 相 似 , 學 校 可 使 用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餘 款 , 支 付 其 涵 蓋 範 圍 外 記 入 教 育 局 其 他 津 貼 帳 目 的 開 支 。 此 外 , 學 校 可 使 用 餘 款 , 補 貼 教 育 局 核 准 / 資 助 計 劃 的 非 經 常 開 支 。 不 過 , 學 校 不 應 動 用 大 筆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餘 款 補 貼 單 一 項 目 , 以 免 影 響 學 生 享 用 其 他 應 得 教 育 資 源 的 機 會 。 在 不 抵 觸 某 些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 學 校 亦 可 使 用 餘 款 , 補 貼 其 他 政 府 資 助 計 劃 的 經 常 開 支 , 以 及 透 過 私 人 捐 贈 或 其 他 籌 款 計 劃 而 得 到 的 家 具 、 設 備 和 其 他 設 施 或 教 育 服 務 的 經 常 開 支 。

4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撥 款 計 算 方 法 和 每 年 的 調 整 , 已 經 簡 化 。 除 了 若 干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外 , 津 貼 額 主 要 取 決 於 核 准 開 班 數 目 。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性 質 特 殊 , 只 適 用 於 情 況 特 殊 的 選 定 學 校 。 本 局 會 繼 續 按 適 用 於 這 些 津 貼 項 目 的 現 有 準 則 , 另 行 決 定 其 津 貼 額 。

涵 蓋 範 圍

5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涵 蓋 其 下 所 有 津 貼 項 目,可 用 作 和 學 與 教 以 及 學 校 的 運 作 和 發 展 有 關 的 用 途 。 例 如 , 學 校 可 使 用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 支 付 營 運 成 本 開 支 , 包 括 學 校 電 話 費 和 電 費 、 購 置 消 耗 品 和 教 具 、 為 學 生 舉 辦 教 育 課 程 、 僱 用 常 額 人 員 編 制 以 外 的 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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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及 採 購 物 料 、 家 具 及 設 備 、 清 潔 、 保 安 和 其 他 必 需 的 服 務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亦 可 用 於 學 校 教 職 員 的 專 業 發 展 或 其 他 獲 法 團 校 董 會 批 准 的 教 育 用 途。有 關 僱 用 人 員 方 面 的 所 有 開 支,包 括 薪 金、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 以 及 法 定 福 利 如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遣 散 費 , 都 在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涵 蓋 範 圍 內 。

運 用 原 則 及 規 則

6 . 學 校 在 靈 活 運 用 資 源 的 同 時,必 須 審 慎 兼 顧 學 生 與 員 工 的 利 益 。 政 府 每 年 發 放 給 學 校 的 津 貼 , 足 以 支 付 各 項 營 運 開 支 ; 學 校 在 運 用 政 府 撥 款 方 面 , 應 有 一 個 完 善 的 財 政 計 劃 及 良 好 的 預 算 , 以 切 合 現 屆 學 生 的 需 要 及 配 合 學 校 發 展 和 各 項 政 策 的 優 次 。 學 校 亦 應 制 訂 有 效 的 財 務 管 理 程 序 , 以 確 保 資 源 調 配 具 成 本 效 益 , 並 運 用 適 時 , 而 每 項 支 出 皆 使 用 得 宜 及 符 合 教 育 用 途 。 雖 然 學 校 可 以 保 留 最 多 相 當 於 12 個 月 的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撥 款 作 為 餘 款,但 學 校 不 宜 保 留 太 多 而 沒 有 特 定 預 計 用 途 的 餘 款 。 由 2 0 1 2 / 1 3 學 年 起 , 學 校 可 運 用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盈 餘 , 支 付 以 「 薪 金 津 貼 」 聘 請 的 教 職 員 在 放 取 下 列 特 定 的 無 薪 假 期 間 1, 因 法 定 假 日 / 年 假 所 衍 生 的 開 支 :

(a) 無 薪 病 假 / 產 假 / 肺 病 特 別 假 期 ( 統 稱 無 薪 病 假 ) ; (b) 為 參 加 與 教 育 有 關 課 程 而 放 取 的 無 薪 進 修 假 期 ;

(c) 由 有 效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明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需 放 取 的 無 薪 假 期 ; 及

(d) 為 解 決 個 別 學 校 / 相 同 辦 學 團 體 的 學 校 因 超 額 教 師 問 題 而 放 取 的 無 薪 假 期 ( 須 預 先 獲 有 關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確 認 ) 。

至 於 其 他 不 在 上 列 的 無 薪 假 期 , 學 校 必 須 自 行 承 擔 履 行 一 切 法 例 規 定 的 責 任 , 包 括 以 非 政 府 經 費 支 付 可 能 引 致 的 任 何 開 支 。 7. 根 據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運 用 原 則 , 學 校 可 使 用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資 助 學 生 參 加 本 地/外 地 的 學 習 活 動 /比 賽 , 當 中 包 括 其 住 宿 和 交 通 費 用 。 有 關 安 排 涵 蓋 由 學 校 推 薦 而 非 屬 純 由 學 生 要 求 參 加 的 學 習 活 動/ 比 賽;如 學 生 同 時 由 其 他 途 徑 得 到 贊 助,則 學 校 不 應 提 供 全 額 的 資 助,

以 避 免 雙 重 資 助。學 校 必 須 審 慎 運 用 資 源,並 徵 得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批 准。

學 校 應 制 訂 有 效 的 財 務 管 理 程 序 , 以 確 保 資 源 調 配 具 成 本 效 益 , 並 運 用 適 時 , 而 每 項 支 出 皆 使 用 得 宜 及 符 合 教 育 用 途 。 所 有 涉 及 學 生 參 加

1 學 校 教 職 員 的 無 薪 假 期 , 須 按 照 既 定 的 程 序 批 核 。 學 校 須 就 教 職 員 在 放 取 上 述 無 薪 假 期 而 衍 生 的 開 支 , 保 存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以 作 紀 錄 及 查 閱 ( 如 有 需 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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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地/外 地 的 學 習 活 動 /比 賽 的 行 程 , 需 因 應 運 作 需 要 選 用 最 合 適 及 合 乎 經 濟 原 則 的 交 通 工 具 。

8. 學 校 不 得 把 撥 款 用 作 採 購 那 些 只 為 操 練 學 生 應 付 評 估 的 服 務 或 教 材 。 學 校 也 應 盡 量 減 少 為 慶 典 、 娛 樂 , 以 及 典 禮 活 動 或 向 其 他 學 校 致 意 而 購 買 花 籃 、 果 籃 、 花 圈 及 其 他 類 似 物 品 方 面 的 開 支 。 在 購 買 家 具 及 設 備 時,學 校 應 遵 守 審 慎 有 度 的 理 財 原 則 , 並 制 訂 一 套 恰 當 的 制 衡 機 制 , 確 保 經 費 用 得 其 所 , 以 配 合 學 校 的 未 來 發 展 。 此 外 , 任 何 因 為 行 使 這 種 靈 活 機 制 而 引 起 的 經 常 費 用 , 學 校 須 確 保 能 夠 由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或 學 校 本 身 的 資 源 支 付 。

9 . 學 校 在 靈 活 運 用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時 , 須 注 意 下 列 各 項 : a. 學 校 應 確 保 其 總 支 出 不 會 超 逾 撥 款 額 , 並 盡 量 避 免 出 現

赤 字 。 如 出 現 任 何 赤 字 , 學 校 須 以 本 身 的 資 源 填 補 。 b. 學 校 會 繼 續 獲 得 補 助,以 支 付 使 用 行 政 津 貼 / 修 訂 的 行 政

津 貼 2聘 用 的 校 工 、 文 員 及 其 他 輔 助 人 員 的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供 款 。 ( 教 育 局 及 學 校 為 員 工 向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的 範 例 列 於 附 件 C 。 )

c.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餘 款 , 可 用 來 補 貼 不 超 過 :

i. 政 府 資 助 計 劃 的 經 常 開 支 的 5 0 %,例 如 以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購 置 的 電 腦 的 維 修 費 ; 以 及

ii. 透 過 私 人 捐 贈 或 其 他 籌 款 計 劃 而 得 到 的 家 具、設 備 和 其 他 設 施 或 教 育 服 務 的 經 常 開 支 的 2 5 %。例 如 私 人 捐 贈 的 打 印 機 的 碳 粉 支 出 。

有 關 這 方 面 , 學 校 須 就 轉 撥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餘 款 , 制 定 適 當 的 程 序 、 客 觀 的 準 則 , 以 及 清 晰 的 批 核 者 。

1 0 . 如 果 學 校 運 用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下 的「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 例 如 「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行 政 津 貼 」 /「 修 訂 的 行 政 津 貼 」 ) 或 基 線 指 標 撥 款 以 聘 用 員 工,應 在 這 些 津 貼 / 基 線 指 標 撥 款 中 預 留 部 分 款 項 作 為 承 擔 額 , 支 付 在 該 等 津 貼 下 聘 請 的 員 工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3。 如 這 些 款 項 不 敷 應 用 , 學 校 或 可 調 撥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餘 款 以 應 付 開 支 。 學 校 應 備 存 獨 立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分 類 帳 , 並 且 計 算 每 位 員 工 離 職 時 , 學 校 所 須 支 付 的 金 額 。(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計 算 指 引 列 於 附 件 D ) 。

2 包 括 資 助 中 學 的 供 增 聘 文 書 助 理 的 行 政 津 貼 。

3 資 助 小 學 、 資 助 中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會 另 外 獲 發 補 助 , 以 支 付 運 用 行 政 津 貼 / 修 訂 的 行 政 津 貼 聘 用 的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 資 助 小 學 和 特 殊 學 校 亦 可 按 照 現 行 程 序 申 請 發 還 支 付 這 些 人 員 的 遣 散 費 。 至 於 資 助 中 學 , 則 應 透 過 行 政 津 貼 支 付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遣 散 費 , 學 校 不 會 獲 發 還 款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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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學 校 須 注 意 , 下 文 所 載 與 教 育 無 關 的 開 支 , 不 得 從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名 下 撥 款 支 付 :

i. 向 教 職 員 贈 送 紀 念 品 ;

ii. 支 付 購 買 / 安 裝 在 課 室 / 特 別 室 / 禮 堂 / 其 他 房 間 的 空 調 設 備 的 費 用 , 而 有 關 項 目 不 屬 於 教 育 局 的 核 准 項 目 ( 如「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下 獲 確 認 的 「 合 資 格 設 施 」 ) ;

iii. 支 付 不 屬 教 育 局 資 助 涵 蓋 範 圍 的 空 調 設 備 或 任 何 器 材 的 電 費 、 維 修 費 、 更 換 及 其 他 有 關 支 出 。 此 外 , 如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空 調 費 , 則 有 關 電 費 及 維 修 開 支 , 便 不 應 由 教 育 局 的 撥 款 支 付 ;

iv. 以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支 付 在 職 教 師 為 學 生 提 供 導 修 課 的 額 外 薪 金 ;

v. 員 工 消 閒 娛 樂 的 開 支 , 例 如 與 履 行 職 務 無 關 的 午 /晚 膳 食 開 支 4

vi.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 福 利 條 件 , 包 括 房 屋 福 利 、 膳 食 供 應 或 膳 食 津 貼 、 醫 療 開 支 、 旅 遊 開 支 5等 ;

vii. 向 外 間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構 繳 交 的 罰 款 及 利 息 ; viii. 借 給 員 工 或 非 學 校 僱 員 的 貸 款 ;

ix. 員 工 協 會 或 專 業 團 體 的 會 費 ;

x. 須 予 註 銷 的 款 項 , 例 如 註 銷 多 付 的 款 項 ;

xi. 辦 學 團 體 的 總 部 或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的 行 政 及 管 理 開 支 , 包 括 員 工 薪 金 ;

4 根 據 基 本 原 則 , 員 工 消 閒 娛 樂 的 開 支 ( 例 如 午 / 晚 膳 食 開 支 ) 不 可 記 入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或 其 他 學 校 經 費 帳 。 不 過 , 在 校 本 管 理 下 , 法 團 校 董 會 可 根 據 學 校 的 需 要 及 政 策 優 次 批 准 慶 典 及 酬 酢 開 支 , 惟 有 關 開 支 必 須 合 理 、 屬 教 育 用 途 所 需 及 具 成 本 效 益 。 為 此 , 學 校 員 工 因 履 行 職 務 關 係 而 在 學 校 重 要 活 動 ( 例 如 校 慶 晚 宴 、 家 長 教 師 會 周 年 晚 宴 等 ) 中 引 致 的 早 / 午 / 晚 膳 食 開 支 , 可 從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中 支 付 。 在 提 供 這 些 開 支 時 , 學 校 須 避 免 奢 侈 , 並 須 謹 慎 作 出 決 定 。 每 個 場 合 及 每 名 有 關 員 工 在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上 限 為 早 餐 1 5 0 元 、 午 餐 3 5 0 元 及 晚 餐 4 5 0 元 , 包 括 服 務 費 和 小 費 。 如 有 關 開 支 超 越 上 述 的 上 限 , 法 團 校 董 會 須 提 供 充 分 理 據 。

5 法 團 校 董 會 可 批 准 教 師 [ 特 殊 學 校 包 括 相 關 的 教 職 員 / 照 顧 者 ( 如 適 用 ) ] 為 履 行 職 務 而 帶 領 遊 學 團 所 涉 及 的 隨 團 教 師 費 用 , 以 及 員 工 因 履 行 學 校 指 派 的 工 作 或 培 訓 ( 除 於 教 育 局 所 發 出 的 相 關 指 引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引 致 的 交 通 費 ( 包 括 本 地 及 海 外 ), 惟 有 關 開 支 必 須 合 理 、 屬 教 育 用 途 所 需 及 具 成 本 效 益 。 隨 團 教 師 的 開 支 可 由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支 付 。 然 而 , 往 返 住 所 和 學 校 所 引 致 的 交 通 費 一 般 不 獲 發 還 。 所 有 涉 及 因 履 行 學 校 指 派 的 工 作 或 培 訓 的 行 程 , 需 因 應 運 作 需 要 選 用 最 合 適 及 合 乎 經 濟 原 則 的 交 通 工 具 。 學 校 在 撥 付 有 關 開 支 時 , 須 審 慎 衡 量 其 是 否 屬 必 要 , 並 根 據 學 校 的 需 要 及 政 策 優 次 調 配 適 當 資 源 , 以 及 按 照 既 定 的 程 序 進 行 批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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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捐 款 ;

xiii. 支 付 教 職 員 在 本 地 / 海 外 進 行 訪 問 所 需 的 交 通 費 、 住 宿 、 膳 食 及 有 關 費 用 , 而 有 關 訪 問 以 遊 樂 而 非 培 訓 為 目 的 ; 及 xiv. 教 育 局 不 時 發 出 的 通 告 / 通 函 所 公 布 的 任 何 其 他 項 目 。

教 育 局 如 發 現 學 校 有 不 恰 當 使 用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情 況 , 便 會 要 求 學 校 解 釋 何 以 出 現 違 規 行 為 。 學 校 如 未 能 給 予 合 理 解 釋 , 則 須 以 本 身 的 資 源 填 補 有 關 開 支 。

計 算 和 調 整

1 2 . 就 現 有 資 助 學 校 而 言,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會 在 學 校 設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隨 後 的 學 年 施 行 。 至 於 新 學 校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則 會 在 學 校 開 始 運 作 後 施 行 。

1 3 . 就 現 有 學 校 和 新 學 校 而 言 , 撥 款 額 的 一 般 的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i) 現 有 學 校

在 實 施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之 前 , 會 先 計 算 每 所 學 校 在 剛 過 去 的 學 年 就 營 辦 津 貼 名 下 各 分 項 津 貼 ( 上 文 提 及 的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除 外 ) 所 得 的 撥 款 總 額 。 計 算 所 得 數 額 會 視 作 撥 款 額 , 並 稱 為基 線 指 標 。 在 其 後 各 年 , 基 線 指 標 每 年 會 根 據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上 年 六 月 至 該 年 六 月 的 變 動 幅 度 , 以 及 學 校 核 准 班 級 數 目 的 轉 變 乘 以 當 時 「 平 均 每 班 津 貼 額 」 而 作 出 調 整 。 即 是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撥 款 = 基 線 指 標 +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其 中

基 線 指 標 = 根 據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按 年 調 整 的 原 來 基 線 指 標

+ 每 班 津

貼 額 × 開 班 數 目 的 轉 變

但 是 , 如 果 學 校 進 行 一 些 重 大 的 改 動 , 例 如 遷 往 新 校 舍 , 基 線 指 標 可 能 會 適 當 地 調 整 , 以 反 映 最 新 的 發 展 , 亦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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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會 使 用 適 用 於 新 學 校 的 計 算 方 法 去 計 算 撥 款 額 。 (ii) 新 學 校

就 新 資 助 學 校 而 言 , 撥 款 額 會 按 基 本 撥 款 額 (A)加 上 平 均 每 班 津 貼 額 (B)乘 以 核 准 班 級 數 目 (N)而 釐 定。即 是: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撥 款 = A + B× N +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1 4 . A 和 B 的 數 值 , 以 及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額 , 亦 會 根 據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予 以 調 整 。 學 校 可 在 網 上 查 看 A 和 B 的 最 新 金 額 , 網 址 為

http://www.edb.gov.hk/eoebg-c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亦 可 視 乎 情 況 , 調 整 這 些 金 額 。 有 關 例 子 包 括 : 學 校 因 裝 設 超 過 一 部 升 降 機 而 需 要 較 高 的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 學 校 沒 有 結 束 開 辦 經 費 帳 , 或 學 校 是 否 收 費 。

發 展 中 學 校 的 選 擇

1 5 . 至 於 新 開 辦 或 正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而 尚 未 開 辦 所 有 班 級 的 資 助 學 校 , 則 可 選 擇 適 用 於 新 學 校 的 計 算 方 式 , 或 繼 續 採 用 現 有 學 校 設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時 的 計 算 方 式。有 關 選 擇 一 經 作 出,便 不 得 撤 回。

分 項 津 貼 的 組 合

1 6 . 如 有 必 要 反 映 教 育 需 要 方 面 的 轉 變,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修 訂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名 下 的 分 項 津 貼 , 例 如 加 入 新 津 貼 項 目 以 推 行 新 的 教 育 措 施 、 取 消 過 時 的 津 貼 、 把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納 入 基 本 撥 款 額 (A)及 / 或 平 均 每 班 津 貼 額 (B), 或 把 基 本 撥 款 額 (A)及 / 或 平 均 每 班 津 貼 額 (B)轉 撥 至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項 目 內 。

會 計 安 排

1 7 . 學 校 須 以 獨 立 的 分 類 帳,清 楚 記 錄 每 項 記 入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帳 目 的 收 入 和 開 支 。 雖 然 取 消 了 一 般 範 疇 和 特 殊 範 疇 的 區 分 ,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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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還 須 注 意 , 一 些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 例 如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的 指 定 課 程 的 開 支 可 能 仍 須 申 報 。 因 此 , 學 校 亦 應 為 這 類 特 定 津 貼 備 存 獨 立 的 明 細 分 類 帳 , 以 便 按 規 定 ( 如 有 需 要 ) 作 出 申 報 。

發 放 時 間

1 8 . 一 般 來 說,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每 年 撥 款 通 常 會 每 季 發 放 給 學 校 一 次 , 即 分 別 在 9 月 、 11 月 、 2 月 和 5 月 發 放 。 每 次 發 放 的 款 額 , 通 常 會 相 等 於 三 個 月 的 撥 款 。 至 於 未 能 在 學 年 開 始 時 確 定 撥 款 額 的 部 分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項 目 , 或 出 現 超 額 支 付 、 調 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時 , 便 須 適 當 地 調 整 發 放 津 貼 的 時 間 表 和 撥 款 額 。

1 9 . 鑑 於 學 校 或 會 在 不 同 時 間 設 立 法 團 校 董 會,首 次 發 放 津 貼 的 安 排 如 下 :

a. 現 有 資 助 學 校 如 在 本 學 年 9 月 1 日 至 7 月 3 1 日 期 間 設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便 會 由 下 學 年 9 月 起 獲 發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而 8 月 則 不 會 獲 發 營 辦 津 貼 。

b. 現 有 資 助 學 校 如 在 8 月 1 日 至 8 月 3 1 日 期 間 設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 仍 會 在 8 月 收 到 按 營 辦 津 貼 公 式 而 計 算 的 津 貼 。 到 了 11 月 , 我 們 會 調 整 分 別 按 營 辦 津 貼 公 式 和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公 式 而 計 算 的 津 貼 的 差 額 , 並 會 在 發 給 學 校 的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撥 款 分 配 通 知 書 上 訂 明 。

c.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新 學 校 如 在 9 月 開 始 運 作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會 在 首 個 開 辦 學 年 的 9 月 發 放 。

保 留 餘 款

2 0 . 學 校 可 保 留 的 餘 款 最 多 相 等 於 該 年 獲 發 的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1 2 個 月 的 款 額 ( 上 文 第 1 0 段 所 述 預 留 作 為 員 工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承 擔 額 的 款 項 並 不 計 算 在 內 )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 批 准 個 別 學 校 保 留 多 於 上 述 數 額 的 餘 款 。

責 任 承 擔

2 1 . 推 出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讓 學 校 在 調 配 資 源 和 教 育 學 生 方 面 享 有 更 大 的 自 主 權 。 享 有 這 種 自 主 權 的 條 件 , 就 是 學 校 必 須 增 加 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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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度 並 就 學 校 的 表 現 和 如 何 運 用 資 源 向 公 眾 承 擔 責 任 。 學 校 必 須 建 立 問 責 架 構,提 供 足 夠 的 制 衡 措 施,以 防 止 不 適 當 的 情 況 出 現。

適 當 的 問 責 架 構 其 中 兩 項 要 素 為 學 校 的 內 部 自 我 規 管 和 校 外 監 察 。 自 我 規 管 透 過 周 年 計 劃 、 財 政 預 算 、 定 期 財 務 匯 報 及 學 校 自 我 檢 討 這 幾 方 面 進 行 。

2 2 . 至 於 校 外 監 察,學 校 應 在 其 上 載 於 學 校 網 頁 的 學 校 報 告 內 正 確 地 披 露 財 務 資 料。此 外,法 團 校 董 會 須 僱 用《 專 業 會 計 師 條 例 》 ( 第 5 0 章 ) 所 界 定 的 執 業 會 計 師 來 審 核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周 年 帳 目,當 中 包 括 教 育 局 規 定 的 資 料 , 然 後 把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 在 指 定 限 期 前 提 交 教 育 局 。 為 提 高 透 明 度 , 教 育 局 鼓 勵 學 校 把 經 審 核 的 帳 目 上 載 於 學 校 網 頁 。

2 3 . 學 校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負 責 確 保 學 校 的 管 理 、 行 政 和 運 作 妥 當 。 法 團 校 董 會 以 受 託 人 的 身 分,處 理 來 自 政 府 的 撥 款 和 資 產。因 此,

法 團 校 董 會 須 對 任 何 不 當 地 使 用 公 共 資 源 的 情 況 負 責 。

支 援

2 4 . 鑑 於 法 團 校 董 會 可 更 靈 活 運 用 撥 款,為 協 助 法 團 校 董 會 加 強 問 責 機 制 的 成 效 , 有 關 財 務 管 理 的 參 考 資 料 ( 其 中 包 括 建 立 內 部 監 控 機 制 及 外 部 監 控 機 制 ) 已 上 載

教 育 局 網 頁 法 團 校 董 會 學 校 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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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A 資 助 學 校 的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下 各 項 津 貼 一 覽 表

編 號 津 貼 項 目 適 用 於 爲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小 學 中 學

1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 否

2 普 通 話  否

3 供 增 聘 文 書 助 理 的 行 政 津 貼   否

4 行 政 津 貼 / 修 訂 的 行 政 津 貼   是

5 實 驗 預 備 室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否

6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 是

7 綜 合 家 具 及 設 備 津 貼*   否

8 資 訊 科 技 綜 合 津 貼   是

9 增 補 津 貼   否

10 升 降 機 保 養 津 貼   否

11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 是

12 供 推 行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及 訓 育 的 計 劃 經 費   否

13 英 文 科 經 常 津 貼  否

14 退 還 有 關 申 請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的 費 用*   否 15 退 還 有 關 申 請 結 構 安 全 證 明 書 的 費 用*   否

16 學 校 及 班 級 津 貼   否

17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津 貼  否

18 新 來 港 學 童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  是

19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包 括 額 外 的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是

20 補 充 津 貼   否

21 培 訓 津 貼   否

22 成 長 的 天 空 計 劃(小 學 )津 貼  是

23 寄 宿 津 貼  是

24 實 用/工 藝 科 目  否

25 加 強 言 語 治 療 津 貼  是

26 綜 合 科 目 津 貼 

27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津 貼  

28 校 本 管 理 額 外 津 貼  

(12)

編 號 津 貼 項 目 適 用 於 爲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小 學 中 學

29 校 本 言 語 治 療 行 政 經 常 津 貼  

30 統 籌 學 校 校 本 言 語 治 療 行 政 經 常 津 貼  

* 有 關 津 貼 項 目 原 不 屬 於 現 有 營 辦 津 貼 的 範 圍 , 但 已 納 入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內 。

(13)

附 件 B 資 助 特 殊 學 校 的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下 各 項 津 貼 一 覽 表

編 號 津 貼 項 目 適 用 於 爲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小 學 中 學

1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 否

2 實 用 / 工 藝 科 目  否

3 普 通 話  否

4 爲 適 應 有 困 難 兒 童 而 設 的 活 動 津 貼   是

5 行 政 津 貼 / 修 訂 的 行 政 津 貼   是

6 供 增 聘 文 書 助 理 的 行 政 津 貼   否

7 實 驗 預 備 室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否

8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 是

9 寄 宿 津 貼   是

10 額 外 寄 宿 津 貼   是

11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 是

12 綜 合 家 具 及 設 備 津 貼*   否

13 資 訊 科 技 綜 合 津 貼   是

14 電 腦 作 爲 溝 通 及 復 康 工 具**  否

15 輔 助 學 習 活 動 用 的 電 腦**  否

16 增 補 津 貼   否

17 升 降 機 保 養 津 貼*   否

18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保 養 費 津 貼   是

19 供 推 行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及 訓 育 的 計 劃 經 費   否 20 退 還 有 關 申 請 消 防 安 全 證 明 書 的 費 用*   否 21 退 還 有 關 申 請 結 構 安 全 證 明 書 的 費 用*   否 22 供 視 障 學 童 用 的 輔 導 教 材 津 貼   是

23 學 校 及 班 級 津 貼   否

24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津 貼  否

25 新 來 港 學 童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  是

26 補 充 津 貼   否

27 聽 障 學 生 增 強 支 援 服 務 行 政 津 貼   是

28 培 訓 津 貼   否

29 教 授 須 留 在 家 中 學 習 的 學 生 的 文 憑 教 師 交 通 費 津 貼

 

(14)

編 號 津 貼 項 目 適 用 於 爲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小 學 中 學

30 輔 導 教 師 的 交 通 費 津 貼   是

31 成 長 的 天 空 計 劃(小 學 )津 貼  是

32 綜 合 科 目 津 貼  否

33 校 本 管 理 額 外 津 貼  

* 有 關 津 貼 項 目 原 不 屬 於 現 有 營 辦 津 貼 的 範 圍 , 但 已 納 入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內 。

* * 發 放 予 只 設 有 小 學 班 級 的 特 殊 學 校

(15)

附 件 C 教育局及學校為員工向公積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供款的範例 有關20XX/XX 學年的申請

學校名稱:XXX 學校

行政津貼:1,221,000 元 (按核准班級計算)

僱主供款 (元)

員工 基本薪金(元) 5% 10% 15% 備註

A 122,100 - - 18,315

B 122,100 - - 18,315

C 122,100 - - 18,315

D 122,100 - - 18,315

E 122,100 - - 18,315

F 122,100 - - 18,315

G 119,760 - 11,976 -

H 117,420 5,871 - -

I 122,100 - 12,210 -

J 122,100 - 12,210 -

K 117,420 5,871 - -

L 2,800 - - - 兼職

總計 1,334,200 11,742 36,396 109,890 僱主為員工向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供款的支出 = 158,028 元

教育局就行政津貼引伸的公積金/強積金供款補助的計算方法

員工 基本薪金(元) 僱主供款的百分率 公積金/強積金

供款(元)

A 122,100 15% 18,315

B 122,100 15% 18,315

C 122,100 15% 18,315

D 122,100 15% 18,315

E 122,100 15% 18,315

F 122,100 15% 18,315

I 122,100 10% 12,210

J 122,100 10% 12,210

G 119,760 10% 11,976

H 117,420 5% 5,871

K 7,020 5% 351

行政津貼 1,221,000 由教育局支付 152,508

K 由學校支付* 110,400 5% 5,520

L 由學校支付* 2,800 不適用 0

1,334,200 158,028

*如情況許可,或由擴大的營辦津貼支付。

(16)

附 件 D

以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名 下 津 貼 聘 用 的 員 工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計 算 指 引

1.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是根據《僱傭條例》所規定的資格準則發放。有關準則如下─

(a) 遣散費*

基於下列原因被解僱前,有關員工曾連續受僱不少於24 個月:

(i) 因裁員而遭解僱;或

(ii)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 或 (iii) 被停工。

(b) 長期服務金*

基於下列原因而終止服務前,有關員工曾連續受僱不少於5 年:

(i) 非因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非因裁員而被解僱;或 (ii)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或 (iii) 死亡;或

(iv) 因健康理由而辭職***;或 (v) 65 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資助小學、資助中學及特殊學校會另外獲發補助,以支付運用行政津貼/修訂的行政津貼聘用的非教學人員的長 期服務金資助小學和特殊學校亦可按照現行程序申請發還支付這些人員的遣散費。至於資助中學,則應透過 行政津貼支付非教學人員的遣散費,學校不會獲發還款項。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 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 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

***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發出指定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該證明書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 分區辦事處索取。)

2. 學校在發放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予以擴大的營辦津貼名下津貼聘用的員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a) 有關人員的薪金,必須全數由政府資助;

(b) 用作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期,必須由政府的津貼支薪;

(c) 任何約滿酬金及/或僱主根據公積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連同該 計劃所發放的利息/紅利,必須從有關僱員應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總額中扣除;

(d) 學校應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決定個別員工是否符合資格領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 金;及

(e) 僱主應盡早發放遣散費給僱員,而最遲須於接獲遣散費申請後兩個月內支付。僱主亦 應盡早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無論如何最遲須在終止聘用7 天內支付。

(17)

3. 計算方法

=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 x 可計算的服務年資 –僱主根據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所作供款 的累算權益或約滿酬金

(2004101日或以後離職的員工,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最高金額為390,000港元。不足一年的服務年 期應按比例計算。)

此金額不應高於22,500港元的三分之二。員工亦可選擇以最後12個月的平均薪酬計算。

例子:黃女士於ABC 中學連續任職教學助理共 5 年。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如下: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 13,485 元

服務年資 : 5 年

過去5 年總薪酬 : 763,305 元 僱主根據公積金/強積金

計劃所作供款的累算權 益或約滿酬金

: 38,165 元

款額計算方法 : 13,485 元 x 2/3 x 5 – 38,165 元 = 6,785 元

4. 學校應不時更新以擴大的營辦津貼名下津貼聘用的員工的記錄,包括其姓名、職位、用以支薪 的津貼項目、到職日期、離職日期、服務年資、最後一個月的薪酬、服務期間所得總薪酬、在 該校所得公積金/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或約滿酬金、預留作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金額、實 際支出、支出金額以及承擔支出的帳戶等。

例子:ABC 中學以擴大的營辦津貼名下津貼聘用的員工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記錄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項目 員工 姓名

職位 支薪 津貼 項目

到職 日期

離職 日期

服務 年資 截至 31.8.23

最後 一個月 的薪酬 (港元)

服務期間 所得 總薪酬

(港元)

公積金/ 強積金 僱主供款 累算權益#

(港元) (i) x 5%

約滿 酬金# (港元)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預留金額* (港元) (h) x 2/3 x (g) - (j1) -

(j2)

實際 支出 (港元)

預留 金額 (港元) (k) - (l)

承擔 遣散費/

長期 服務金

支出 帳戶

(a) (b) (c) (d) (e) (f) (g) (h) (i) (j1) (j2) (k) (l) (m) (n) 1 A 女士教學

助理 學校 發展 津貼

1.9.2018 5 13,485 763,305 38,165 0 6,785 0 6,785 學校發 展津貼

2 B 女士 文書 行政

津貼 1.11.2018 31.8.2023 4年

10 個月 10,946 600,143 30,007 0 5,264

(遣散費) 5,264 0

行政津 貼及擴 大的營 辦津貼

的餘款

總計 12,049 5,264 6,785

#公積金/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約滿酬金或會高/低於5% *數字上調至最接近的整數。

5. 學校應保留獨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帳目,並預留適當擴大的營辦津貼款項作為承擔,用以 支付以擴大的營辦津貼相關撥款聘請的員工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學校亦可諮詢外聘核數 師有關詳情,包括應如何及何時支付或調整撥款。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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