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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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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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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1

貳、考試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應考資格···2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3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3

柒、洽購報名書表

···4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5

玖、成績計算···10

拾、體格檢查···10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11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12

貳、試題疑義···13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13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5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17

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18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1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21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1

附表:

附表 1:各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23

附表 2:各資位別初任待遇、工作內容··· ·25

附表 3:應考資格表

···31

附表 4:高員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34

附表 5:員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6

附表 6:佐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9

附表 7: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41

附表 8: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43

附表 9: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45

附表 10: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47

附表 11:變更資料申請表

···49

附表 12: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50

附表 13: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54

附表 14: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57

附表 15: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

(3)

本考試提供(一)印刷紙本報名、(二)網路報名(仍應下載並寄送報名書表)

,請擇一辦理,不得重複。採印刷紙本報名者,須使用報名資料卡繳費

;採網路報名者,請自行列印繳款單繳費。請勿以網路報名繳費而以印 刷紙本報名,以免造成混淆,若因此影響個人權益,其責任由應考人自 負。

採網路報名者,須於輸入報名資料後,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規定期限內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本部,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 路報名視為無效,網路報名方式請詳見本須知附表 13「國家考試網路 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其報名截止時間為 99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以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 響個人報名權益。

※ 佐級養路工程類科工作性質主要為鐵路路線養護、查道、機具保養、平 交道看守等工作,需體能較優者始得勝任,故採二試辦理,除第一試筆 試外,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走),以負重 40 公斤砂 包跑走 40 公尺 1 次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 20 秒以內,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

民國 99 年 3 月 23 日起至 4 月 1 日止(無論採印刷紙本報名或網路報 名,均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 律掛號寄出,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須於 99 年 4 月 2 日前為限,逾期 不予受理。網路報名之應考人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 為無效。網路報名截止時間為 99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寄發(入場證將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郵簡方式寄發,應考人如於 99 年 6 月 17 日後尚未收到者,請即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 影響考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考試日期

(一) 高員三級考試:民國 99 年 6 月 26 日(星期六)至 28 日(星期一)。

特別注意事項

(4)

(二) 員 級考試:民國 99 年 6 月 26 日(星期六)至 27 日(星期日)。

(三) 佐 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民國 99 年 6 月 26 日(星期六)。

養路工程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集中於台北考區應 試,應試時間及地點俟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99 年 6 月 29 日。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民國 99 年 6 月 29 日起至 7 月 1 日止(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表 7、附表 8 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六、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99 年 9 月上旬,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 決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 本須知附表 9 之表格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貳、考試資位別、類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詳見附表1。各資位別初任待 遇、工作內容詳見附表 2(資料來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 需要時,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 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 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表詳見附表 3。

二、應考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即民國 81 年 6 月 25 日以前出生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年齡,其年齡下 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5)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及台東等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 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99 年 6 月 11 日寄發,試區地點並詳列於入場證 內,應考人如遲至 99 年 6 月 17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各試區門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可於 99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查詢試場分配情形。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高員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4。

二、員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5。

三、佐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6。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連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地 址:11602 έΔξ͛̋ડྏੰྮ 1-1 ཱི

電 話:(02)22369188 ᖼ 3948ă3949

傳 真:(02)22361175

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6)

地 址:10658 έΔξܫཌྷྮ 3 ߱ 89 ཱི 9 ሁ

電 話:(02)27031604 ᖼ 27Ƃ29

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承辦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地 址:10041臺北市北平西路 3 號 5 樓

࿪! ! ྖĈ(02)23815226 ᖼ 3113

網 址:http:// www.railway.thb.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承辦單位:̳ચˠࣶܲᅪၱૈ੊؎ࣶົ

地 址:11602 έΔξ͛̋ડྏੰྮ 1-3 ཱི

電 話:(02)82367112

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柒、洽購報名書表

一、採網路報名者: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ex.gov.tw),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

register.moex2.net.gov.tw(新站)直接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入口網站,登錄報名資料,並自行下載應考須知及列印報名書表,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之截止時間為 99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

二、採印刷紙本報名(非網路)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現購:

1.時間:民國99年3月23日起至4月1日止(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8 時30分至下午6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2.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 選 部 第 二 試 務 大 樓 1 樓 , 電 話 : (02)22363491 或 (02)22369188轉3215)。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函購:

1.時間:民國99年3月19日起至3月26日止。

2.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 74號。)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 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

(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帳戶:考選部書表費專戶)

,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 資(1份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230公克,郵資請

(7)

洽郵局)之 A3大型回件信封1個,書妥姓名、地址,註 明「函購99年鐵路特考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憑以 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

,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 人自負。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 99 年 3 月 23 日起至 4 月 1 日止。

二、報名方式:印刷紙本報名、網路報名。

※無論採印刷紙本報名或網路報名,均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 以 99 年 4 月 2 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報名費:高員三級考試新台幣 1,100 元、員級考試 1,000 元、佐級 考試 800 元;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特殊境 遇家庭報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 優待」規定事項)。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繳款後

,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憑以 報名,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 12。

所繳報名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外,概 不得申請退還;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 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表 14。

報名資料卡 1 張(表件編號 1):請依本須知附表 10 報名資料卡填 卡說明填寫及劃記,並請提醒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勿在資料卡劃記 處蓋戳記,以免影響資料之讀取(採網路報名者不需繳交報名資料卡)。

報名履歷表正、副表各 1 張(表件編號 2、3):請確實填妥、勾選 各欄,將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固貼於規定處,並黏貼最近 1 年 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各 1 張(請勿使用生活照,正、副表相 片需同式,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考試類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高員三級考試:

以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報考者,應繳專科以上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 影本,另報考技術類各類科考試其所繳專科以上學位證書或畢業 證書影本,其畢業系科須符合報考該類科應考資格表規定。

(8)

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 種考試及格(合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依公務人員考 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

以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報考者,應繳交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另報考技術類各類科考試,其繳交之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 影本,其及格類科須與報考類科相當。

2.員級考試:

以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報考者,應繳高 中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以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 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以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報考者,應繳交高等或普通檢定考 試及格證書影本,

3.佐級考試:勿須繳驗學歷證件。

4.本(99)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表件編號 4),並由學校出具在 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99 年 6 月 25 日以前,始符合應 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 99 年 6 月 25 日(郵戳為憑)以前,以傳真方式(傳真至 02- 22361175)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請 至遲於 7 月 9 日前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 不予計算,所繳報名費即解繳國庫,不得申請退費。

⑷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類科、入場 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5.補校畢(結)業報考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 證明書不採。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高員三級或員級考試者,需 依大學(專科)畢業資格報考。

6.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9)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如 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原本請 影印後附繳)。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本及中譯本各 1 份。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 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⑷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7.身心障礙者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者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 證明書(格式如附表 15);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 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詳細規定及 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陸、申請特別試場及 協助措施」。

※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務請通報試務機關,俾提供特 殊照護措施。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報名履歷表正表除「按節次點名紀錄」、「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

與「入場證編號」四欄請勿填寫外,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以正楷自行 填寫。各表件間如填寫不相符時,以報名履歷表(正表)為準。

「考區」欄,請擇一考區(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應試

,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依報考資位別分別參照附表 4、5

、6 各資位考試日程表填寫,一經填妥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 之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 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據以報考)。

「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請切實 填寫於 99 年 12 月底不變之通訊資料,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 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卡請依照附表 10 之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填寫及劃記。

報名表件填妥後,須詳細校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 或錯誤,然後按1.報名資料卡(採網路報名者不需繳交)→2.報名履

(10)

歷表(正表)→3.報名履歷表(副表)→4.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暫准 報名申請表)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

),然後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每一封袋僅限 1 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 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者。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Ğ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

或暫准報名申請表)!

報名履歷表(副表)

報名履歷表(正表)

報名資料卡

(採網路報名者 不需繳交)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11)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 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九、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 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 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十、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2 年 8 月 29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 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規 定:

第 5 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 目所列情事,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 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 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12)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三級考試普通 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 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 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佐級考試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 計算之。

三、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及採第一試筆試與第二試體能測驗舉行 之類科(佐級養路工程科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 成績,但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 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 入第二位數。

拾、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 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 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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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者,無須矯正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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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 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

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四、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 為之。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 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簽證。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 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

任職。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14)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 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二年。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6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 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 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五、本項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 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壹、 報名費優待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 庭,所繳報名費依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除應 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繳驗下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

(二).原住民:請檢附戶籍謄本。

(三)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 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 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繳交減半報名費,並於報名履歷表正表「申 請報名費減半優待」欄及「身分別」欄打ˇ,(網路報名者,請依系 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項規定完成程序 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共同注意事項

(15)

貳、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 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於 99 年 7 月 1 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

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一次為限。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 載明下列事項:

地址、聯絡電話。

應試科目、題次。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疑義請以本須知所附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 7,測驗 式試題如附表 8)向考選部申請;申請表應以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 貼,以利作業。

四、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或一題之陳述超過單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A4大小紙張。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 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 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本須知附表 9)向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 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 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 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

(16)

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 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 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 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 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 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 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

,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 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 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 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 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 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 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 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 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 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17)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

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 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 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 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 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 得為下列行為: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 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試場規則處理。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印本須知附表 11),以傳真或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考試 錄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及用人機關。

五、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 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 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18)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並以行政院最新修 定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七、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 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八、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 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 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 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 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 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九、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 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十、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考人始得使用。

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 子計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

目前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如次頁表列),相關機 型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 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本部將 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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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 驗式試題答案於 6 月 29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公 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考畢試題將登載本部全球資訊網。

十二、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 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 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 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

(20)

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 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 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 黑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 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 驗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及題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 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 號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 計分。

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第拾項「體格檢查」規定。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上 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聽覺機能障礙。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 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

(21)

試卷困難。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 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視覺障礙應考 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 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 15)。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延長每節考試 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適用桌椅。

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安排熟諳手語 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以 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點字 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

(卡)。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

.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放大

(22)

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測驗式 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 卡後進行閱卷。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閱 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 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 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 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 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 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 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 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 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 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 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23)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 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 15)。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之電話號碼:(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 質,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書表發 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 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 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站的位址 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

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 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本項考試代碼為:「099100」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99 年 6 月 26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查榜時間:預定 99 年 9 月上旬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 應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4)

附表 1

99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各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資位別 類 別 類科編號 類 科 暫定需用名額

501 人事行政 2

502 法律政風 2

503 財經政風 4

504 事務管理 3

505 材料管理 1

506 運輸營業 14

業務類

小 計 26

507 土木工程 25

508 建築工程 12

509 電子工程 1

510 資訊處理 2

技術類

小 計 40

高員三級

合 計 66

601 人事行政 3

602 法律政風 1

603 財經政風 2

604 事務管理 7

605 材料管理 3

606 運輸營業 13

業務類

小 計 29

607 土木工程 25

608 建築工程 16

609 都市計畫技術 2

610 機械工程 8

611 電力工程 3

612 電子工程 13

613 資訊處理 2

技術類

小 計 69

員級

合 計 98

(25)

23

資位別 類 別 類科編號 類 科 暫定需用名額

701 會計 1

702 事務管理 31

703 材料管理 5

704 運輸營業 198

705 餐旅服務 5

業務類

小 計 240

706 土木工程 31

707 機械工程 53

708 機檢工程 57

709 電力工程 95

710 電子工程 94

711 養路工程 134

技術類

小 計 464

佐級

合 計 704

總 計 868

備註:

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 增加需用名額。

(26)

附表 2 99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各資位別初任待遇、工作內容

一、待遇

薪 額 專業加給 營運獎金 合 計

高員三級 24,080 元 14,595 元 4,000 元 42,675 元 員 級 19,120 元 12,860 元 3,500 元 35,480 元 佐 級 17,280 元 12,700 元 3,300 元 33,280 元 備 註 各類科人員任用支薪均適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同一

專業加給表。

資料來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項目

資位別

(27)

25

二、工作內容

資 位 別

類別 類 科 工作內容 備 註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

法律政風 政風業務。

財經政風 政風業務。

事務管理

一、不動產招租業務暨動產管理事宜。

二、一般行政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工作

材料管理 材料管理、倉儲管理、採購管理等業務 業

務 類

運輸營業

一、隨乘列車擔任行車、查驗票及指揮 監督隨車人員、辦理旅客隨身攜帶 物品之查驗、車內服務及清潔秩序 之維持。

二、一律參加運輸班調訓,以擔任列車 乘務員工作。

三、其他各類行政業務等相關工作。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設計、督導軌道路基維修、預 算編製、監造。

建築工程

一、站房工程設計監造、站體消防排水

、設計維修、預算編製、會勘、勘 驗。

二、公用不動產及宿舍之管理、都市更 新事務、土地開發利用計畫之評估 與規劃。

電子工程 號誌設備預算編列、圖面製作、工程執 行,現場設備軟體維修、保養設定。

命令退休 年齡為 65 歲。

高 員 三 級

技 術 類

資訊處理 辦理程式設計與系統維護。

(28)

資 位 別

類別 類 科 工作內容 備 註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

法律政風 政風業務。

財經政風 政風業務。

事務管理

一般行政及事務管理等工作、不動產招 租業務暨動產管理事宜、辦理人事、會 計、材料等行政業務。

材料管理 材料管理、倉儲管理、採購管理等業務

。 業

務 類

運輸營業

一、擔任車站勤務、辦理客貨營業、列 車編組、車輛調移號誌管理等工作

二、一律參加運輸班調訓,以擔任列車 乘務員工作。

三、車勤、餐廳營業服務所需採購招標 事宜及辦理車站及列車上附屬業務 之規劃設計。

四、行車調度等工作。

五、其他各類行政業務等相關工作。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設計、監督軌道路基維修、預 算編製、監造。

建築工程

一、站房工程設計監造、站體消防排水

、設計維修、預算編製、會勘、勘 驗。

二、公用不動產及宿舍之管理、都市更 新事務、土地開發利用計畫之評估 與規劃。

三、車輛維修廠房及辦公房舍新建、修 繕工程規劃、預算編製、施工勘驗 等業務。

員 級

技 術 類

都市計畫

技術 辦理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相關工作。

命令退休 年齡為 65 歲。

(29)

27

資 位 別

類別 類 科 工作內容 備 註

機械工程

一、辦理橋樑維修、道岔製作、焊軌等 業務。

二、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

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工程監 造、委外採購、行車事故調查、搶 修等事項。

電力工程

編列變電及電車線工程及維修預算、各 類圖面繪製、監督工程執行,辦理其他 電務設備維修及保養。

電子工程

一、電訊機房維修及保養、號誌設備預 算編列、圖面製作、工程執行及現 場電務設備軟硬體維修、保養設定

二、擔任動力車、客貨車車輛之修理、

空調機、自動門等電氣、電子設備 維修、保養。

資訊處理 辦理程式設計與系統維護。

會計 辦理收支審核及帳務處理等相關業務。

事務管理

一、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一 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二、辦理災防、動員、民防、一般事務 及臨時交辦等業務。

佐 級

業 務 類

材料管理 材料管理、倉儲管理、採購管理等業務

(30)

資 位 別

類別 類 科 工作內容 備 註

運輸營業

一、擔任車站勤務、辦理客貨營業、列 車編組、車輛調移號誌管理等工作

二、鐵路紀念商品、懷舊便當規劃、開 發。

三、觀光旅遊、車地勤業務規劃與處理

、規章擬定及其他相關會報、報告 資料處理。

四、人員調派、協調、排班、緊急事故 處理及一般行政業務。

餐旅服務

一、協助車站商場、廚房、販賣台站場 商場空間開發管理及辦理行政事務 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網路購物系統,提供線上購物 服務及各項行政業務。

土木工程 辦理土木工程、養路工程之規劃、設計

、測量、監造等相關事宜。

命令退休 年齡為 65 歲。

機械工程

一、辦理橋樑維修、機械砸道車維修、

砸道、整碴、篩碴等夜間工作相關 業務。

二、擔任動力車、客貨車之修理、事故 搶修、設備維護、物料管理、加油 加砂、運轉整備、號誌工作、工場 內外清潔等事項。

機檢工程

擔任動力車、客貨車之維修、事故搶修

、設備維護、物料管理、加油加砂、運 轉整備、號誌工作、工場內外清潔等事 項。

命令退休 年齡為 65 歲。

(擔任司 機員工作

,命令退 休年齡為 60 歲。) 佐

級 技 術 類

電力工程

一、辦理機械砸道車維修、砸道、整碴

、篩碴等夜間工作相關業務。

二、辦理變電及電車線設備維修及保養

、工程材料管理、機具設備維修、

現場工程監督與執行及其他電務設 備維修。

三、擔任動力車、客貨車之維修、事故 搶修、設備維護、物料管理、加油 加砂、運轉整備、號誌工作、工場 內外清潔等事項。

命令退休 年齡為 65 歲。

(擔任司 機員工作

,命令退 休年齡為 60 歲。)

(31)

29

資 位 別

類別 類 科 工作內容 備 註

電子工程

一、號誌設備維修、工程執行及現場設 備軟體維修、保養設定及其他電務 設備維修。

二、擔任動力車、客貨車車輛之修理、

空調機、自動門等電氣、電子設備 維修、保養。

三、擔任動力車、客貨車之維修、事故 搶修、設備維護、物料管理、加油 加砂、運轉整備、號誌工作、工場 內外清潔等事項。

養路工程

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砸、抽換岔枕

、抽換鋼軌、抽換道岔、搬運及整理軌 道材料)、夜間路線養護、夜間搶修、查 道 、 機 具 保 養 、 平 交 道 看 守 等 工 作 。

*軌道材料:PC 枕、岔枕、鋼軌、鋼軌配 件。

資料來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32)

附表 3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資位別

應考資格

人 事 行 政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事 務 管 理 材 料 管 理

業務類

運 輸 營 業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土 木 工 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與水資源 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木與防災、土木與防災 工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設計 組、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資源及環 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 工程組、地球科學、地質、地質科學、防災科技、

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河海工程、建築、建築及 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繪圖、軍事工程

、海洋、海洋科學、海洋環境、海洋環境工程、航 空測量、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

景觀學、測量、農田水利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 業工程、衛生工程、營建工程、營建技術、環境工 程、環境科學、灌溉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 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 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高員三級 技術類

建 築 工 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與生態工 程、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公共工程、建築、建 築及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設計、建築 與文化資產保存、建築與古蹟維護、建築製圖、軍 事工程、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

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

景觀學、製圖科建築組、營建工程、營建工程與 管理、營建技術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 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3)

資位別

應考資格

電 子 工 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工業工程、工 業工程與系統管理、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工業工 程與經營資訊、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教育、工業 電子、化學、化學工程、化學暨生物化學、生物產 業機電工程、生物機電工程、生物醫學工程、生醫 光電工程、光電工程、自動化及機電整合、自動控 制、材料科學、系統工程、物理、計算機工程、計 算機科學、計算機管理決策、計算機與控制、核子 工程、航空太空工程、動力機械工程、控制工程、

通訊工程、微電子工程、微機電系統工程、資訊工 程、資訊科學、電子工程、電子技術、電子物理、

電子通訊、電信工程、電視科工程組、電腦與通信 工程、電機工程、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精密機電 工程、輪機工程、機械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 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

應用物理、醫學工程、醫藥暨應用化學各所系科組 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 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資 訊 處 理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人 事 行 政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事 務 管 理 材 料 管 理

業務類

運 輸 營 業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市計畫技術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技術類

資 訊 處 理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 證書。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34)

會 計 事 務 管 理 材 料 管 理 運 輸 營 業 業

類 餐 旅 服 務 土 木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佐

級 技術類

養 路 工 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附 註

一、本表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 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 試四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 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二、本表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 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 試五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 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

三、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 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四、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

五、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六、本表技術類別高員三級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 之所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 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請依應檢人數準備各試題所需材料。本套試題共十題,每題 術科測試時間為 3.5

一、考生的應試順序,依准考證號碼,由小到大排序;報考人數6人以上(含6人)口

各班別符合口試資格之考生人數若超過 40 人以上,口試場次將分為上、下午場辦理

錄取名單於 111 年 6 月 9 日(星期四)14:00 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 https://rc.nkut.edu.tw/)

3.本專班所有考生一律參加面試(筆試缺考或 0 分者不得參與面試) 第二階段 面試:6/27 上午 10:30

4.3 准考 人 必 須 使 用藍 色 或 黑色 原子 筆 在 試 卷 及答 題 紙 的首 頁指 定位 置 清 晰填 寫 姓名 、身份證 編號及 准考 人編號 ;. NUs espa.Us deStinadUs da capa dUs enunciadUs

(一)機關主要職掌:本局組織規程奉考試院 101.8.1 考授銓法五字第 1013628775 號函發布,掌理全市教育行政業務,組織規程修正經考 試院 107.4.11

考試科目(編號):幼兒教保概論與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