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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办 团 体 须 竞 逐 有 关 校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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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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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 七 年 度 第四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分 配 深 水 埗 及 大 埔 区 空 置 校 舍

作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 营 办全 新有 时 限 性 资 助 小 学 填 表 须 知

申 请 资 格

1. 申 办 团 体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a) (i) 按 《 公 司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 而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已 包 括 分 配 校 舍 所 需 的 全 部 标 准 条 文 (请 参 考 教 育 局 网 页 :

http://www.edb.gov.hk/sc/sch-admin/sch-premises-info/allocation-of-sch/eligibility.html)

, 或

(ii) 按 其 他 条 例 注 册 成 立 , 而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在 审 阅 该 团 体 的 章 程 后 , 认 为 可 获 考 虑 分 配 校 舍 ;

(b)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得 豁 免 缴 税 ; 及

(c) 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申 请 , 申 办 团 体 须 在 本 港 营 办 一 间 或 以 上 的 资 助 小 学 , 并 须为 申 请 扩 充 校 舍 的 小 学 的 注 册 办 学 团 体

申 办 团 体 未 符 合 以 的 要 求 , 会 被 视 作 未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 其 申 请 不 会 获 得 处 理 。

另 一 方 面 , 假 如 申 办 团 体 已 符 合 以 上 注 册 及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下 豁 免 缴 税 的 要 求 , 但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内 未 包 括 所 有 分 配 校 舍 要 求 的 标 准 条 文 , 如 申 办 团 体 书 面 承 诺 若 成 功 获 分 配 校 舍 后 , 将 就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作 出 相 应 的 修 订 , 并 就 有 关 修 订 取 得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的 批 准 , 其 申 请 仍 会 获 得 处 理 。 任 何 正 式 的 校 舍 分 配 安 排 将 基 于 申 办 团 体 符 合 所 有 的 分 配 资 格 的 条 件 上 。 因 此 , 假 如 申 办 团 体 现 时 的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内 未 包 括 所 有 分 配 校 舍 要 求 的 标 准 条 文 ,请 考 虑 提 早 启 动 修 订 有 关 条 文 的 程 序 。

分 配 校 舍 的 基 本 原 则

2. 申 办 团 体 须 竞 逐 有 关 校 舍 。 分 配 校 舍 采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 是 选 出 能 为 学 童 提 供 优 质 教 育 的 申 办 团 体 。 有 鉴 于 此 , 申 办 团 体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 组 织 架 构 完 善 , 管 理 良 好 和 财 政 基 础 稳 健 ;

(b) 会 与 教 育 局 衷 诚 合 作 , 致 力 推 行 教 育 局 各 项 教 育 政 策 及 新 措 施 ; 及

(c) 就 营 办 全 新 有 时 限 性 资 助 小 学 的 申 请 , 如 具 备 营 办 小 学 的 经 验 或 其 他 有 关 经 验 则 更 佳 。

3. 审 批 申 请 以 教 育 质 素 为 首 要 考 虑 条 件 。

4. 申 办 团 体 须 注 意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属 有 时 限 性 。当 有 关 地 区 的 小 学 学 位 供 求 稳 定 之 后 ,教 育 局 会 根 据 租 约 事 先 给 予 营 办 者 合 理 时 间 通 知 后 ,要 求 营 办 者 交 回 校 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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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局 初 步 计 划 有 关 校 舍 将 于 2018/19 学 年 至 2026/27 学 年 营 运 。 有 关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 有 时 限 性 全 新 资 助 小 学 的 营 办 者 ,须 在 收 到 教 育 局 的 通 知 后 安 排 逐 步 停 办 该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校 舍 / 有 时 限 性 全 新 小 学 。

5. 倘 若 申 请 者 的 一 切 条 件 不 相 伯 仲 ,则 最 能 够 提 供 学 位 纾 缓 有 关 地 区 预 期 的 紧 张 情 况 的 申 请 者 ,可 获 优 先 考 虑 。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申 请 ,营 运 现 有 学 校 和 扩 充 校 舍 的 行 政 安 排 也 在 考 虑 之 列 。

6. 本 局 预 计 ,成 功 的 申 办 团 体 将 充 分 利 用 有 关 校 舍 ,尽 可 能 纾 缓 预 计 未 来 数 年 的 学 位 紧 张 情 况 。 实 际 营 办 的 班 数 按 教 育 局 批 准 为 准 。

7. 如 欲 同 时 申 请 营 办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及 全 新 有 时 限 性 资 助 小 学 , 必 须 就 每 个 申 请 提 交 个 别 的 申 请( 包 括 申 请 表 、办 学 计 划 书 ,和 申 请 表 格 核 对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其 他 文 件 ) 。

8.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会 考 虑 申 办 团 体 及 其 营 办 的 学 校 于 过 去 两 年 内 因 违 规 行 为 而 遭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发 出 的 警 告 信 。

家 具 及 设 备 费 用

9. 政 府 将 会 承 担 本 项 目 校 舍 家 具 及 设 备 的 款 项 ,而 实 际 的 款 额 则 须 经 政 府 查 核 有 关 要 求 并 经 详 细 审 批 而 定 。申 办 团 体 须 提 供 数 据 ∕ 文 件 以 供 审 批 由 政 府 拨 款 购 置 校 舍 家 具 及 设 备 的 确 实 款 额 。

办 学 计 划 书

10. 申 办 团 体 须 就 每 个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 营 办 全 新 有 时 限 性 资 助 小 学 的 申 请 提 交 一 份 办 学 计 划 书 ,计 划 书 须 列 明 该 校 的 抱 负 及 使 命 、管 理 与 组 织 、学 与 教 、校 风 及 学 生 支 持 、学 生 表 现 目 标 、自 我 评 估 指 针 等 。申 办 团 体 可 以 引 用 现 时 营 办 的 学 校 为 例 子 ,以 支 持 其 办 学 申 请 。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申 请 ,则 须 提 交 有 关 家 长 及 教 师 对 学 校 扩 充 计 划 意 见 的 资 料 。办 学 计 划 书 格 式 载 于 本 《 填 表 须 知 》 的 附 件 。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 办 学 计 划 书 及 证 明 文 件

11. 申 办 团 体 须 于 二 ○ 一 七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下 午 五 时 正 或 之 前 ,把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办 学 计 划 书 , 及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用 以 证 明 上 文 第 1 段 所 列 资 格 的 文 件 )送 抵 教 育 局 ,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持 分 部

证 明 文 件 (下 列 项 目 (a) – (g))须 与 计 划 书 (下 列 项 目 (h))分 开 钉 装 。 申 办 团 体 须 递 交 以 下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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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填 妥 及 已 签 署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一 份 –

(i) 表 格 A: 适 用 于 申 请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 (ii) 表 格 B: 适 用 于 申 请 营 办 全 新 有 时 限 性 资 助 小 学 ;

(b) 若 申 办 团 体 按 《 公 司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 请 提 供 申 请 团 体 的 公 司 注 册 文 件 以 及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 并 请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的 附 页 I;

(c) 若 申 办 团 体 按 其 条 例 注 册 成 立 ,请 提 供 有 关 条 例 的 内 容 ,及 其 章 程 ﹝ 如 有 ﹞ ;

(d) 申 办 团 体 的 免 税 证 明 书 ;

(e) 班 级 结 构 及 入 读 人 数 调 查 表 格 ( 申 请 表 格 的 附 页 II) [只 适 用 于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申 请 ];

(f) 证 明 校 方 就 学 校 扩 充 校 舍 计 划 已 咨 询 家 长 及 教 师 的 有 关 文 件 及 其 对 学 校 扩 充 计 划 意 见 的 资 料 。请 提 供 有 关 咨 询 的 规 模 ∕ 方 式 等 数 据 ,例 如 发 出 及 收 回 的 问 卷 数 目 等 [只 适 用 于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申 请 ]; 及

( g) 一 式 二 十 二 份 下 列 文 件 : (i ) 办 学 计 划 书 [ 连 同 所 有 附 件 不 超 过 十 页#] 、 (ii ) 摘 要 [不 超 过 两 页#]及 (iii)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 (如 有 的 话 ,请 列 明 学 校 名 称 、地 址 及 所 属 类 别 ); 以 及 两 张 载 有 上 述 (i) 、 (ii) 及 (iii)的 数 据 的 光 盘 。

#载 于 超 过 页 数 限 制 的 页 面 内 容 将 不 被 考 虑 。

迟 交 、 未 填 妥 或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 概 不 受 理 。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12.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负 责 甄 选 各 项 申 请 。该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政 府 人 员 以 及 非 官 方 人 士 。

政 府 与 获 选 申 办 团 体 订 立 的 合 约

13. 申 办 团 体 若 获 得 分 配 校 舍 ,便 须 于 政 府 指 定 时 间 内 ,与 政 府 订 立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载 述 双 方 (即 成 功 获 甄 选 的 申 办 团 体 及 政 府 )须 履 行 的 责 任 及 遵 守 的 条 件 , 包 括 由 获 选 的 申 办 团 体 承 诺 (a)按 照 获 政 府 接 纳 的 办 学 计 划 书 及 有 关 修 订 ( 如 适 用 ) , 营 办 学 校 及 监 察 学 校 的 管 理 ; (b)按 照 《 教 育 条 例 》为 学 校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以 管 理 学 校 ,并 确 保 该 法 团 校 董 会 是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税 务 局 豁 免 缴 税 的 慈 善 机 构 ; (c)在 政 府 指 明 的 时 间 内 , 就 获 得 分 配 的 校 舍 与 政 府 订 立 租 约 ; (d)在 政 府 指 明 的 时 间 内 , 确 保 法 团 校 董 会 在 成 立 后 与 政 府 订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 (e)确 保 法 团 校 董 会 按 照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所 载 学 校 发 展 计 划 内 订 明 的 标 准 营 办 及 管 理 学 校 ; 以 及 (f) 校 方 须 开 放 校 舍 及 设 施 予 政 府 及 其 他 认 可 团 体 使 用 。校 方 可 按 教 育 局 在 最 新 的 通 告 内 订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费 用 。

14. 一 般 情 况 下 ,如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或 办 学 团 体 租 约 / 法 团 校 董 会 租 约 任 何 一 份 被 终 止 或 不 被 续 约 , 则 其 余 的 协 议 将 一 并 被 终 止 。

15. 倘 若 申 办 团 体 未 能 达 到 双 方 所 协 议 的 学 校 的 表 现 标 准 ,又 或 放 弃 其 营 办 学 校 的 权 利 ,政 府 可 终 止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此 外 ,如 学 校 未 达 到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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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所 载 学 校 发 展 计 划 内 协 议 的 办 学 水 平 ,并 在 政 府 给 予 足 够 的 事 先 通 知 以 及 在 可 容 许 的 合 理 时 限 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后 仍 未 达 标 ,政 府 可 终 止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服 务 合 约 一 经 终 止 ,政 府 将 收 回 新 分 配 的 校 舍 。

16. 一 旦 学 校 不 再 需 要 或 不 再 使 用 新 分 配 的 校 舍 ,政 府 可 全 权 决 定 是 否 收 回 新 分 配 的 校 舍 。就 有 时 限 性 全 新 资 助 小 学 而 言 ,其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亦 会 终 止 。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而 言 ,其 办 学 团 体 服 务 合 约 仍 然 适 用 于 原 有 学 校 的 运 作 事 宜 , 而 且 如 原 有 校 舍 位 于 政 府 土 地 上 , 则 为 此 而 订 立 的 租 约 (如 有 )继 续 有 效 。

17. 申 请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申 办 团 体 须 注 意 ,不 论 申 请 学 校 实 际 所 获 分 配 的 校 舍 为 何 , 当 局 一 律 以 标 准 千 禧 校 舍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设 计 )作 为 是 否 增 加 该 等 学 校 的 行 政 津 贴 的 考 虑 基 准 。凡 获 分 配 校 舍 的 学 校 ,须 根 据 其 建 议 书 自 行 决 定 如 何 运 用 资 源 , 以 管 理 所 获 分 配 的 额 外 用 地 。

个 人 资 料 收 集 声 明

18. 申 请 人 透 过 是 次 申 请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 将 用 于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申 请 事 宜 。 处 理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人 员 , 均 可 以 得 到 这 些 资 料 。

19.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本 申 请 内 填 写 个 人 资 料 。申 请 人 如 不 提 供 这 些 资 料 ,申 请 的 处 理 工 作 及 结 果 或 会 受 影 响 。

20. 是 次 申 请 所 搜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或 会 向 其 他 部 门 ∕ 决 策 局 披 露 ,作 上 文 所 述 用 途 。

21. 根 据《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条 例 》第 18 和 2 2 条 及 附 表 1 第 6 项 原 则 的 规 定 ,你 有 权 要 求 查 阅 及 改 正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要 求 查 阅 的 权 利 ,包 括 要 求 提 供 在 是 次 申 请 所 提 交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副 本 , 但 须 缴 付 费 用 。

22. 如 欲 查 询 有 关 是 次 申 请 所 搜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包 括 要 求 查 阅 及 改 正 资 料 事 宜 ,请 联 络 以 下 人 员 ,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1 3 号 胡 忠 大 厦 1 0 楼 教 育 局

公 开 资 料 主 任

资 料 披 露

23. 就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提 供 予 政 府 的 所 有 资 料 ,将 只 会 被 用 于 处 理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有 关 资 料 可 能 被 交 予 政 府 认 为 恰 当 的 其 他 政 策 局 ∕ 部 门 ∕ 职 员 、或 任 何 负 责 是 次 分 配 工 作 的 第 三 者 。

查 询

24. 如 有 查 询 ,请 致 电 3 509 84 1 3 或 350 9 84 1 1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资 料 ,则 可 参 阅 教 育 局 网 页 http://www.edb.gov.hk/sc/sch-admin/sch-premises-info/allocation-of-sch/index.html。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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