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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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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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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共 2 頁

公協會

獲補助參加國際展覽計畫,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取消、變更及核銷作業之彈性處理原則

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1 實 際 參 展 面 積 較 原 核 定 面 積 減 少 40%(含)以上

扣減考評分數 (108 年 10 月 1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2 取消參展 扣減考評分數 (108 年 10 月 1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3 變更展項 優先補助市場(如新南向 市場、CPTPP 會員國及邦 交國)不得變更至非優先 補助市場。

(108 年 9 月 30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1. 取消變更優先補助市場之限制。

2.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4 國 際 旅 遊 疫 情 建 議等級 1-3 級之 國家/地區,主辦 單 位 如 期 舉 辦 之 展覽

參展廠商 攤位須展出 產 品/樣品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 式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 要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 報。

(2)指定專人 (如當地分公司/代 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

臨 時 人 員 或 公 協 會 隨 團 人 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2. 以型錄方式展出之攤位,可核銷 金 額 ( 符 合 補 助 項 目 之 單 據

*90%,最高不得逾獲補助金額) 打 95 折。

3. 部 分 或全 部 廠商 取 消參 展之 攤 位 , 在原 核定補 助 項目 之金 額 下,已發生之費用(檢具原始憑 證)同意核銷,並按可核銷金額打 95 折。

部分或全部廠商未參展申請核銷案例說明:

1. 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帶領 10 家廠商 10 個攤位,補助金額 為 100 萬元。

2. 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 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5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100 萬元(150 萬元*90%=135 萬元,可核銷金額 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00 萬元)。

(2)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0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90 萬元(100 萬元*90%=90 萬元)。

3. 本案以(1)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100 萬元、每攤位 補助 10 萬元、公協會回饋 6 成,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可核銷金額 廠商 公協會

依規定

參展 5 5 50 萬元 (10 萬*5 個)

30 萬元 (50 萬*60%)

20 萬元 (50 萬*40%) 以型錄

參展 3 3 47.5 萬元 (10 萬*5 個

*95%)

28.5 萬元 (47.5 萬

*60%)

19 萬元 (47.5 萬

*40%) 無參展

事實 2 2 核銷

結果 10 家 10 個 97.5 萬元 58.5 萬元 39 萬元

修正版

(2)

第 2 頁,共 2 頁

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5 展 覽 主 辦 國 或 主 辦 單 位 限 制 我 國 國人前往參展;或 主 辦 單 位 臨 時 取 消 展 覽 或 延 至 次 年舉辦;

或入境需進行 14 天自主隔離者

未參展不得核銷 1. 在原核定補助項目之金額下,已發 生費用(檢具原始憑證,扣除主辦 單位還款)同意核銷。

2. 同一展扣除前述 5.1.之餘額,同 意變更或挹注至其他展項,惟受補 助單位應先來函向本局申請保留。

3. 前 述 保 留 款 僅 限 於 109 年 度 使 用,請受補助單位於變更計畫確定 後,再提出申請。

核銷計畫計算範例說明:

1. 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帶領 10 家廠商 10 個攤位,補助金額 為 100 萬元,每攤位補助 10 萬元。

2. 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 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5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100 萬元(150 萬元*90%=135 萬元,可核銷金額 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00 萬元)。

(2)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0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90 萬元(100 萬元*90%=90 萬元)。

3. 本案以(2)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90 萬元、公協會回 饋 6 成,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可核銷金額 參展廠商 公協會 無 參

展 事

10 10 90 萬元 54 萬元 (90 萬*60%)

36 萬元 (90 萬*40%) 核銷

結果 10 家 10 個 90 萬元 54 萬元 36 萬元 6 獲補助之展覽,申

請 變 更 至 非 展 覽 拓銷活動

展覽僅限變更至展覽 1. 公協會依規定來函取消展覽。

2. 在原核定展覽補助金額內,允許 公協會在執行計畫 1 個月前提出 非展覽計畫(如拓銷團、商洽會、

人才培訓等,須檢附申請書等資 料),並視計畫效益決定是否同意 補助。

所需經費同意自原核定展覽補助金額流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在原核定補助金額下,已發生之場地佈置費(檢具原始憑證,.

四、 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 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且為臺灣產製產品;

七、 如發生實際參展設計圖與本局核准之設計圖不同者,應依「補 助辦法」第 28 條第 1

(2) 依變更後之規模【(會議:天數、地點及人 數);(展覽:攤位數及國外參觀人數)】及

四、 國際會議及展覽於舉辦階段,實際獲得政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舉辦該國際會議及展覽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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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勾稽公協會是否同時向貿易局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項補助 案件:審理公協會補助申請案及核銷案時,透過「民間團體

本人或申請補助之子女如有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其他同質之教育補助(但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