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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協會
獲補助參加國際展覽計畫,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取消、變更及核銷作業之彈性處理原則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1 實 際 參 展 面 積 較 原 核 定 面 積 減 少 40%(含)以上
扣減考評分數 (108 年 10 月 1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2 取消參展 扣減考評分數 (108 年 10 月 1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3 變更展項 優先補助市場(如新南向 市場、CPTPP 會員國及邦 交國)不得變更至非優先 補助市場。
(108 年 9 月 30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1. 取消變更優先補助市場之限制。
2.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4 國 際 旅 遊 疫 情 建 議等級 1-3 級之 國家/地區,主辦 單 位 如 期 舉 辦 之 展覽
參展廠商 攤位須展出 產 品/樣品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 式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 要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 報。
(2)指定專人 (如當地分公司/代 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
臨 時 人 員 或 公 協 會 隨 團 人 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2. 以型錄方式展出之攤位,可核銷 金 額 ( 符 合 補 助 項 目 之 單 據
*90%,最高不得逾獲補助金額) 打 95 折。
3. 部 分 或全 部 廠商 取 消參 展之 攤 位 , 在原 核定補 助 項目 之金 額 下,已發生之費用(檢具原始憑 證)同意核銷,並按可核銷金額打 95 折。
部分或全部廠商未參展申請核銷案例說明:
1. 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帶領 10 家廠商 10 個攤位,補助金額 為 100 萬元。
2. 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 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5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100 萬元(150 萬元*90%=135 萬元,可核銷金額 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00 萬元)。
(2)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0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90 萬元(100 萬元*90%=90 萬元)。
3. 本案以(1)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100 萬元、每攤位 補助 10 萬元、公協會回饋 6 成,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可核銷金額 廠商 公協會
依規定
參展 5 5 50 萬元 (10 萬*5 個)
30 萬元 (50 萬*60%)
20 萬元 (50 萬*40%) 以型錄
參展 3 3 47.5 萬元 (10 萬*5 個
*95%)
28.5 萬元 (47.5 萬
*60%)
19 萬元 (47.5 萬
*40%) 無參展
事實 2 2 核銷
結果 10 家 10 個 97.5 萬元 58.5 萬元 39 萬元
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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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5 展 覽 主 辦 國 或 主 辦 單 位 限 制 我 國 國人前往參展;或 主 辦 單 位 臨 時 取 消 展 覽 或 延 至 次 年舉辦;
或入境需進行 14 天自主隔離者
未參展不得核銷 1. 在原核定補助項目之金額下,已發 生費用(檢具原始憑證,扣除主辦 單位還款)同意核銷。
2. 同一展扣除前述 5.1.之餘額,同 意變更或挹注至其他展項,惟受補 助單位應先來函向本局申請保留。
3. 前 述 保 留 款 僅 限 於 109 年 度 使 用,請受補助單位於變更計畫確定 後,再提出申請。
核銷計畫計算範例說明:
1. 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帶領 10 家廠商 10 個攤位,補助金額 為 100 萬元,每攤位補助 10 萬元。
2. 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 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5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100 萬元(150 萬元*90%=135 萬元,可核銷金額 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00 萬元)。
(2)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00 萬元,其可核 銷金額為 90 萬元(100 萬元*90%=90 萬元)。
3. 本案以(2)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90 萬元、公協會回 饋 6 成,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可核銷金額 參展廠商 公協會 無 參
展 事 實
10 10 90 萬元 54 萬元 (90 萬*60%)
36 萬元 (90 萬*40%) 核銷
結果 10 家 10 個 90 萬元 54 萬元 36 萬元 6 獲補助之展覽,申
請 變 更 至 非 展 覽 拓銷活動
展覽僅限變更至展覽 1. 公協會依規定來函取消展覽。
2. 在原核定展覽補助金額內,允許 公協會在執行計畫 1 個月前提出 非展覽計畫(如拓銷團、商洽會、
人才培訓等,須檢附申請書等資 料),並視計畫效益決定是否同意 補助。
所需經費同意自原核定展覽補助金額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