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參加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幹事甄選,確實具有 下列各項條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除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願負行政、
民事或刑事相關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本人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本人未具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所列各款情事。
三、本人已確實填寫各項資料且資料及證明文件均無隱匿、偽造、變造或不實 之情事。
四、本人錄取後之任用資格以銓敘部審定為準,如經審定不符資格無法任用 致註銷派令,不得異議。
此 致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度第 1 次所屬學校幹事甄選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
附錄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 1 項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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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黏貼新式身分證正面影本 請黏貼新式身分證反面影本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 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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