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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國教課綱國民中小學標準本位評量計畫 110 學年度 推廣學校實施計畫
壹、 計畫依據
110 年 7 月 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66503 號函。
貳、 計畫目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心測中心)針對 國民中小學課室評量之所需,研發標準本位評量之理論、方法與工具,以符合十 二年國教課綱於評量端之需求。為將標準本位評量更廣泛地落實於國民中小學教 學現場,特訂定本實施計畫,補助各校執行標準本位評量。
參、 計畫執行內容
一、 執行期程: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至民國 111 年 7 月 31 日,共 6 個月。
二、 教師依據課程範圍所申請之評量工具,於教學後選定適當時間進行施測,一 份評量工具至少施測一個班級,該班全體學生皆需接受此評量。
三、 施測完畢後,教師依照評分指引進行評等,並登錄、收集學生作答反應。將 學生作答反應及評等結果,上傳至本計畫之成績系統,可產出各類成績報表,
最後於線上填寫執行心得問卷。
四、 可使用補助經費辦理研習,聘請本計畫之種子講師說明標準本位評量概念、
指導評等方法。
肆、 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資格:全國各國民中、小學皆可以學校為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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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原則及限制:
(一) 申請科目以本計畫公告可申請之評量工具為範圍(以官網推廣學校專 區公告內容為準),一份評量工具為 1 個申請單位。
(二) 同一學校內,一份評量工具僅能由 1 位老師申請,單一領域/科目之申 請上限為 6 單位,全校申請上限為 20 單位。如超過上限,由校內自 行協調。
(三) 若教師已參加領航學校計畫,為實作團隊成員,則不能再申請本計畫。
三、 申請流程如下圖所示:
伍、 經費編列原則
一、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與核銷,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 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並符合各縣(市)之相關規定。
教師
• 於計畫專屬頁面選擇適用題本,由線上系統提出申請
• 時間:10月1日至10月底
學校
• 由系統彙整全校教師申請資料,確認後由系統送心測中心審查
• 時間:10月1日至12月中 (刪除或修改計畫內容須由申請教師執行)
中心
• 心測中心線上審核學校所送計畫,審查通過後通知學校
• 時間:10月-12月中下旬,隨到隨審制。
學校
• 從系統印出申請表進行校內簽核,再函送縣市教育局處
• 時間:12月底前完成
縣市
• 彙整所屬各校申請資料,函送國教署並副本心測中心
• 時間:12月底至1月中 (中心另提供縣市彙整表)
國教署
• 審查各縣市計畫,核定後發文通知,各校開始執行
• 時間: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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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整實施一份評量工具為 1 個單位,申請 1 個申請單位補助金額為 5,000 元,
每校申請上限為 20 個單位,故補助上限為 100,000 元。
三、 經費由申請教師以每單位 5000 元以內編列,可編列項目以申請系統上所列 者為限,各項目之說明詳如下表 1,學校送出申請表時需據以檢核。
四、 計畫核定通過後,由各縣(市)與各推廣學校自行處理補助款項撥付事宜。
五、 業務費內僅有執行之經費項目可互相流用,未執行之經費項目則不得流用。
辦理結案時若有餘額需全數繳回。
表 1 推廣學校計畫經費補助計算原則說明表
經費項目 計算原則說明
講座鐘點費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110 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1) 講師為內聘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1,000元。
(2) 講師為外聘,且與申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人員,每節1,500元。
(3) 講師為外聘,且為國內學者專家者,每節2,000元。
諮詢費 (1) 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
(2) 每人次1,000元至2,500元。
交通費 (1) 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2) 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核實列支)
(3) 短程車資應檢據核實報支。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 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住宿費
教材教具費
(1) 總金額不得超過全校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2) 單價不得超過1萬元。
(3) 以具有專門性、與本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並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 價及總價於經費表說明欄中。
(4) 教材教具費皆須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二代健保 補充保費
(1)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2) 核實編列。
雜支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資訊耗材、資料 夾、郵資等,需與執行本計畫直接相關。
陸、 計畫變更:
推廣學校若於計畫執行期間,因故須減少執行評量工具數,或不能繼續執行 計畫者,應即向所屬縣(市)教育局處辦理計畫變更或計畫終止,並以公文告知 心測中心。前述終止程序與經費繳回事宜,由縣(市)教育局處依職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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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結案與成效考核:
一、 推廣學校完成「參、計畫執行內容」所列項目後,由心測中心審查。
二、 心測中心將審查意見提報國教署並副知各縣(市)及各推廣學校,由各縣
(市)與所屬各推廣學校辦理結案相關作業。
三、 辦理成果優良學校,由所屬縣市從優敘獎。
四、 推廣學校辦理情形良好者,將持續協助規劃長期合作方式;辦理情形有嚴 重缺失者,心測中心將提報意見,由各縣市評估是否停止計畫或繳回部分 補助款等亦將視情節輕重列為本計畫下一期程不得申請之學校。
五、 辦理本計畫之機關學校及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學校與地方教育局處 權責從優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