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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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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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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條文

補助標準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性

質 輔助器具類別 低 收 入 戶 最 高 補助金額(元)

非 低 收 入 戶 最 高 補 助 金 額(元)

最低使用 年限(年)

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 生

活 輔 助 類

點字機(打字機) 三二、000 一六、000 七 一、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一般型及具數 位錄音功能型僅能擇一申請。

三、視障用手錶點字型及語音型僅能 擇一申請。

點字板 一、八00 九00 十 收 錄 音 機

或隨身聽

一般型 二、000 一、000 五 具 數 位

錄 音 功

能型 五、000 二、五00 五 視 障 用 手

點字型 六、000 三、000 五 語音型 六00 三00 三 視障用白手杖 七00 三五0

放大鏡 五00 二五0

弱視特製眼鏡 六、000 三、000 四 望遠鏡 四、000 二、000 五 語音溫度計 六00 三00 五 語音血壓計 四、000 二、000 五 語音體重計 二、000 一、000

輪椅 五、000 二、五00 三 一、肢障者或平衡障礙者。

二、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三、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者,應 先具有特製三輪機車駕照。

四、機車倒退輔助器限騎乘特製三輪 機車或輪椅直上式機車者。

柺杖 不鏽鋼 一、000 五00 五 鋁製 五00 二五0 三 助行器 一、五00 七五0 五 特製三輪機車 五0、000 二五、000

特製三輪機車改裝 一0、000 五、000

機車倒退輔助器 八、000 四、000

傳真機 四、000 二、000 三 一、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 多重障礙者,以「戶」為補助單 位;行動電話以「人」為補助單位。

二、十二歲以上始得申請傳真機。

三、傳真機及行動電話,二項僅能擇 一申請補助。

行動電話 二、000 一、000 三 火警閃光警示器 二、000 一、000

安全帽(護頭盔) 六00 三00

一、智障者、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或 張力低、平衡差或常發生癲癇之 兒童。

二、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三 年。

餵食椅附坐墊或特

製桌椅 七、000 三、五00 三 重度腦性麻痺者或多重障礙者。

居 家 無 障 礙 設

電 話 閃 光 震

動器 二、000 一、000

一、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以「戶」為補助單位,每戶限申 請一台。

門鈴閃光器 二、000 一、000 無 線 震 動 警

示器 二、000 一、000 電話擴音器 二、000 一、000

(2)

施 設 備

門 ( 加 寬 、 折 疊 門 、 剔 除 門 檻 、 自 動門)

六、000 三、000

一、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及視障者。

二、浴室改善項目包括:水龍頭、扶 手、防滑措施、門等。

三、連續型扶手不受單隻補助金額限 制,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三 萬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 為二萬元。

四、上列項目全戶最高補助金額,低 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 五千元。

五、須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 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六、申請者應具備改善計畫及相關證 明文件。

七、斜坡道和可攜帶斜坡板二者間僅能 擇一申請補助。

扶手(單隻) 一、五00 七五0 水 龍 頭 ( 撥

桿 式 或 單 閥

式) 三、000 一、五00 斜 坡 道 ( 限

自有土地) 八、000 四、000 防滑措施 三、000 一、五00 廚 房 改 善 工

二0、000 一0、000 浴室改善工

二0、000 一0、000 特 殊 簡 易 洗

二、000 一、000 特 殊 簡 易 浴

五、000 二、五00 可 攜 帶 斜 坡

四、000 二、000

反光貼條 三、000 一、五00

移位機 二0、000 一0、000

一、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肢障重度以

上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 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特 殊 電 腦 輔 助 器具

點 字 觸 摸 顯

示器 一00、000 五0、000

一、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 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 主機、螢幕、鍵盤)或電視。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者間 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其中擴視 機桌上型及可攜式僅能擇一項申 請補助。

擴視機 桌上

八0、000 四0、000 可攜

四0、000 二0、000 視障用電腦

介面軟體 一0、000 五、000 鍵盤保護框

(洞洞板) 一、000 五00

一、六歲以上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 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 主機、螢幕、鍵盤)。

三、申請吹吸口控滑鼠需為重度四肢 癱瘓者,並須附由復健科醫師開 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 估報告。

特殊滑鼠或

鍵盤介面 五、000 二、五00 手部輔助支

架(如鍵盤

敲擊器) 一、二00 六00 吹吸口控滑

一五、000 七、五00 視訊會議系

五、000 二、五00

一、六歲以上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 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 主機、螢幕、鍵盤)。

(3)

溝通板 一0、000 五、000

一、智障者、聽障者、語障者、自閉 症者或具智障、聽障、語障、自 閉症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由復健科、耳鼻喉科或小兒科 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 出具評估報告註明有語言或溝通 障礙者。

馬桶增高器(便盆

椅) 一、二00 六00 三 身心障礙者。

飲食類輔具:(含特 殊刀、叉、湯匙、

筷子、杯盤、防滑 墊等相關項目)

五00 二五0

一、復健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 症狀須要者。

二、飲食類、衣著類、居家類輔具之 補助金額為單次補助金額。

衣著類輔具:(含穿 衣桿、穿鞋、襪輔 助器、長柄取物鉗 等相關項目)

一、000 五00 一 居家類輔具:(含特

殊 門 把 、 烹 調 用 具、開瓶罐器、特 製 開 關 等 相 關 項 目)

八00 四00

轉位板(含移位墊

及移位腰帶) 二、000 一、000

平衡機能障礙者、肢障重度以上者或 具平衡機能障礙、肢障重度以上之多 重障礙者。

手動或電動床 一0、000 五、000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 起,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 別註明症狀需要及相關治療師出 具評估報告者。

電動輪椅 五0、000 二五、000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 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肢障重度以上者。

三、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其中肢障 須重度以上。

四、應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 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五、電動代步車之申請基於安全考 量,具視障、心智障礙或精神障 礙之多重障礙者,不予補助,且 申請補助之電動代步車以四輪之 電動代步車為原則。

電動代步車 四0、000 二0、000

流體壓力床墊、氣

墊床 一0、000 一0、000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 起,或於臥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 瘡者,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及相關治療 師出具評估報告

三、應說明所需規格。

(4)

流 體 壓 力 輪 椅 座 墊、輪椅氣墊座(特 殊量製坐墊或特殊 材質坐墊)

一0、000 一0、000

一、 下半身 皮膚感覺或 運 動 機 能喪 失,容易產生褥瘡者,或於坐姿 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並由復 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 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應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義 肢

* 單 支

部分手掌義肢

(美觀手掌) 五、000 五、000

一、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 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 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 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 製部位。

三、義肢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 付要點所定保險對象裝配義肢對 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十八 歲以下對同一部位每二年給付一 次之相關規定辦理,其後之耗損 始申請本項補助。

部 分 足 義 肢 ( 部 分 腳 掌 義

肢) 一0、000 一0、000 前膊、小腿義

肢 ( 包 括 腕 離 斷 、 肘 下 前 臂、踝離斷、

賽姆式、膝下 等義肢)

二0、000 二0、000

全膊、大腿義 肢 ( 包 括 肘 離 斷、肘上膝離 斷、膝上等義 肢)

四0、000 四0、000 肩離斷、髖離斷義

肢 ( 包 括 肩 胛 截 除、肩截除、骨盆 半截除、髖切除等 義肢)

五0、000 五0、000

助 聽

單耳 一0、000 五、000

一、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 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助聽器須具身心障礙鑑定醫 院耳科醫師診斷及醫院內之專業 聽力檢查人員評估並證明已無法 治療改善者。雙耳聽力損失在 55dB-110dB 之間補助兩只;優耳 聽力在 55dB-110dB 之間、劣耳聽 力 110dB 以上補助一只;聽力損 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 500Hz~4000Hz 之間平均值。

三、對於十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 能工作者(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 定,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最高 補助額單耳為一萬元;雙耳得為二萬八 千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 助乙次。

雙耳 二0、000 一0、000

下 肢 支 架

* 單 支

踝足部支架(小

腿支架) 三、五00 三、五00

一、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 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 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 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 製部位。

膝踝足支架(大 腿支架、長腿支

架) 七、000 七、000 髖膝踝足支架 八、000 八、000

(5)

且 補 助 金 額 均 含 矯 正 鞋

髖 部 ( 髖 ) 或 膝

部支架 三、000 三、000

補助。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 助乙次。

軀 幹 支 架 ( 背 架、背部支架、

輪椅側支撐架) 八、000 八、000 矯 正 器 或 上 肢

支架(含副木、

手托板) 三、五00 三、五00

特製輪椅 一五、000 一五、000

一、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申請特製輪椅者限重度肢障者、

植物人或包含肢障、植物人之重 度多重障礙患者。

三、申請特製輪椅須醫生診斷證明中 註明無法使用一般輪椅原因,並 加附圖(照)片及說明三項以上特 殊規格和功能。

站 立 架

普通型 五、五00 五、五00

一、智障或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四、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一 年。

兒童成長型 或特製調整

一五、000 一五、000

彈性衣 三0、000 三0、000 六個月 顏面損傷或燒燙傷、肌膚殘損重建等 障礙者。

矽膠片 八、000 八、000 六個月

矽膠片應由整型外科或復健科等相關 專科醫師出具證明並註明使用部位、

面積及深度等。

人工電子耳 六00、000

中低收入戶最 高補助額度 四00、00

一般戶最高補 助額度 二00、00

終身乙次

一、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 能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 以內者。

三、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攝影 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 在,且無其他禁忌者。

四、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 者為優先。

五、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 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 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 行植入手術者。

六、須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書及專業聽力檢查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

義眼(單眼) 一0、000 一0、000 三 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6)

人工講 話器

一般型 二、000 二、000 一 一、聲音機能障礙者、語言機能障礙 者或具聲音機能障礙、語言機能 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電子型(電動式)人工講話器 限經醫師診斷書註明全喉切除 者。

電子型 一0、000 一0、000 五

輪椅特殊背墊

(需含硬式底板) 一0、000 一0、000 三

一、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須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三、申請此項目者限重度肢障者或包 含肢障之重度多重障礙者。

特製推車 一五、000 一五、000 三

一、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 者(如腦性麻痺患者)。

二、須由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 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特別註 明症狀需要者。

備 註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財政狀況,自行增訂本標準表未列之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最高補 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

二、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具項目,得不受本標準表 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三、有關輔具申請及補助之流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嚴謹之審核機制,並後續追蹤瞭 解輔具使用情形,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因情 形特殊,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具申請項目已逾二項,須再申請補助者,或有 特殊情形須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專案辦理)。 四、配合內政部推動直轄市、縣(市)設置輔具資源中心,期使輔具有效回收再利用,上開輔具 項目得採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方式辦理,並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其實際執行狀況 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酌市場實際價格自行調整核定補助金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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