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條文
補助標準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性
質 輔助器具類別 低 收 入 戶 最 高 補助金額(元)
非 低 收 入 戶 最 高 補 助 金 額(元)
最低使用 年限(年)
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 生
活 輔 助 類
點字機(打字機) 三二、000 一六、000 七 一、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一般型及具數 位錄音功能型僅能擇一申請。
三、視障用手錶點字型及語音型僅能 擇一申請。
點字板 一、八00 九00 十 收 錄 音 機
或隨身聽
一般型 二、000 一、000 五 具 數 位
錄 音 功
能型 五、000 二、五00 五 視 障 用 手
錶
點字型 六、000 三、000 五 語音型 六00 三00 三 視障用白手杖 七00 三五0 二
放大鏡 五00 二五0 五
弱視特製眼鏡 六、000 三、000 四 望遠鏡 四、000 二、000 五 語音溫度計 六00 三00 五 語音血壓計 四、000 二、000 五 語音體重計 二、000 一、000 五
輪椅 五、000 二、五00 三 一、肢障者或平衡障礙者。
二、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三、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者,應 先具有特製三輪機車駕照。
四、機車倒退輔助器限騎乘特製三輪 機車或輪椅直上式機車者。
柺杖 不鏽鋼 一、000 五00 五 鋁製 五00 二五0 三 助行器 一、五00 七五0 五 特製三輪機車 五0、000 二五、000
特製三輪機車改裝 一0、000 五、000 五
機車倒退輔助器 八、000 四、000 三
傳真機 四、000 二、000 三 一、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 多重障礙者,以「戶」為補助單 位;行動電話以「人」為補助單位。
二、十二歲以上始得申請傳真機。
三、傳真機及行動電話,二項僅能擇 一申請補助。
行動電話 二、000 一、000 三 火警閃光警示器 二、000 一、000 三
安全帽(護頭盔) 六00 三00 五
一、智障者、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或 張力低、平衡差或常發生癲癇之 兒童。
二、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三 年。
餵食椅附坐墊或特
製桌椅 七、000 三、五00 三 重度腦性麻痺者或多重障礙者。
居 家 無 障 礙 設
電 話 閃 光 震
動器 二、000 一、000
十
一、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以「戶」為補助單位,每戶限申 請一台。
門鈴閃光器 二、000 一、000 無 線 震 動 警
示器 二、000 一、000 電話擴音器 二、000 一、000
施 設 備
門 ( 加 寬 、 折 疊 門 、 剔 除 門 檻 、 自 動門)
六、000 三、000
十
一、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及視障者。
二、浴室改善項目包括:水龍頭、扶 手、防滑措施、門等。
三、連續型扶手不受單隻補助金額限 制,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三 萬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 為二萬元。
四、上列項目全戶最高補助金額,低 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 五千元。
五、須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 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六、申請者應具備改善計畫及相關證 明文件。
七、斜坡道和可攜帶斜坡板二者間僅能 擇一申請補助。
扶手(單隻) 一、五00 七五0 水 龍 頭 ( 撥
桿 式 或 單 閥
式) 三、000 一、五00 斜 坡 道 ( 限
自有土地) 八、000 四、000 防滑措施 三、000 一、五00 廚 房 改 善 工
程 二0、000 一0、000 浴室改善工
程 二0、000 一0、000 特 殊 簡 易 洗
槽 二、000 一、000 特 殊 簡 易 浴
槽 五、000 二、五00 可 攜 帶 斜 坡
板 四、000 二、000
反光貼條 三、000 一、五00 三
移位機 二0、000 一0、000 十
一、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肢障重度以
上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 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特 殊 電 腦 輔 助 器具
點 字 觸 摸 顯
示器 一00、000 五0、000
四
一、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 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 主機、螢幕、鍵盤)或電視。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者間 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其中擴視 機桌上型及可攜式僅能擇一項申 請補助。
擴視機 桌上
型 八0、000 四0、000 可攜
式 四0、000 二0、000 視障用電腦
介面軟體 一0、000 五、000 鍵盤保護框
(洞洞板) 一、000 五00
四
一、六歲以上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 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 主機、螢幕、鍵盤)。
三、申請吹吸口控滑鼠需為重度四肢 癱瘓者,並須附由復健科醫師開 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 估報告。
特殊滑鼠或
鍵盤介面 五、000 二、五00 手部輔助支
架(如鍵盤
敲擊器) 一、二00 六00 吹吸口控滑
鼠 一五、000 七、五00 視訊會議系
統 五、000 二、五00 四
一、六歲以上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 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 主機、螢幕、鍵盤)。
溝通板 一0、000 五、000 四
一、智障者、聽障者、語障者、自閉 症者或具智障、聽障、語障、自 閉症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由復健科、耳鼻喉科或小兒科 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 出具評估報告註明有語言或溝通 障礙者。
馬桶增高器(便盆
椅) 一、二00 六00 三 身心障礙者。
飲食類輔具:(含特 殊刀、叉、湯匙、
筷子、杯盤、防滑 墊等相關項目)
五00 二五0 一
一、復健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 症狀須要者。
二、飲食類、衣著類、居家類輔具之 補助金額為單次補助金額。
衣著類輔具:(含穿 衣桿、穿鞋、襪輔 助器、長柄取物鉗 等相關項目)
一、000 五00 一 居家類輔具:(含特
殊 門 把 、 烹 調 用 具、開瓶罐器、特 製 開 關 等 相 關 項 目)
八00 四00 二
轉位板(含移位墊
及移位腰帶) 二、000 一、000 二
平衡機能障礙者、肢障重度以上者或 具平衡機能障礙、肢障重度以上之多 重障礙者。
手動或電動床 一0、000 五、000 五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 起,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 別註明症狀需要及相關治療師出 具評估報告者。
電動輪椅 五0、000 二五、000
五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 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肢障重度以上者。
三、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其中肢障 須重度以上。
四、應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 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五、電動代步車之申請基於安全考 量,具視障、心智障礙或精神障 礙之多重障礙者,不予補助,且 申請補助之電動代步車以四輪之 電動代步車為原則。
復
健
輔
電動代步車 四0、000 二0、000
流體壓力床墊、氣
墊床 一0、000 一0、000 三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 起,或於臥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 瘡者,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及相關治療 師出具評估報告。
三、應說明所需規格。
助
類
流 體 壓 力 輪 椅 座 墊、輪椅氣墊座(特 殊量製坐墊或特殊 材質坐墊)
一0、000 一0、000 三
一、 下半身 皮膚感覺或 運 動 機 能喪 失,容易產生褥瘡者,或於坐姿 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並由復 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 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應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義 肢
* 單 支
︶
部分手掌義肢
(美觀手掌) 五、000 五、000
三
一、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 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 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 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 製部位。
三、義肢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 付要點所定保險對象裝配義肢對 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十八 歲以下對同一部位每二年給付一 次之相關規定辦理,其後之耗損 始申請本項補助。
部 分 足 義 肢 ( 部 分 腳 掌 義
肢) 一0、000 一0、000 前膊、小腿義
肢 ( 包 括 腕 離 斷 、 肘 下 前 臂、踝離斷、
賽姆式、膝下 等義肢)
二0、000 二0、000
全膊、大腿義 肢 ( 包 括 肘 離 斷、肘上膝離 斷、膝上等義 肢)
四0、000 四0、000 肩離斷、髖離斷義
肢 ( 包 括 肩 胛 截 除、肩截除、骨盆 半截除、髖切除等 義肢)
五0、000 五0、000
助 聽 器
單耳 一0、000 五、000
三
一、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 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助聽器須具身心障礙鑑定醫 院耳科醫師診斷及醫院內之專業 聽力檢查人員評估並證明已無法 治療改善者。雙耳聽力損失在 55dB-110dB 之間補助兩只;優耳 聽力在 55dB-110dB 之間、劣耳聽 力 110dB 以上補助一只;聽力損 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 500Hz~4000Hz 之間平均值。
三、對於十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 能工作者(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 定,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最高 補助額單耳為一萬元;雙耳得為二萬八 千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 助乙次。
雙耳 二0、000 一0、000
下 肢 支 架
* 單 支
踝足部支架(小
腿支架) 三、五00 三、五00
三
一、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 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 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 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 製部位。
膝踝足支架(大 腿支架、長腿支
架) 七、000 七、000 髖膝踝足支架 八、000 八、000
且 補 助 金 額 均 含 矯 正 鞋
+
髖 部 ( 髖 ) 或 膝
部支架 三、000 三、000
補助。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 助乙次。
軀 幹 支 架 ( 背 架、背部支架、
輪椅側支撐架) 八、000 八、000 矯 正 器 或 上 肢
支架(含副木、
手托板) 三、五00 三、五00
特製輪椅 一五、000 一五、000 二
一、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申請特製輪椅者限重度肢障者、
植物人或包含肢障、植物人之重 度多重障礙患者。
三、申請特製輪椅須醫生診斷證明中 註明無法使用一般輪椅原因,並 加附圖(照)片及說明三項以上特 殊規格和功能。
站 立 架
普通型 五、五00 五、五00 三
一、智障或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四、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一 年。
兒童成長型 或特製調整
型 一五、000 一五、000
彈性衣 三0、000 三0、000 六個月 顏面損傷或燒燙傷、肌膚殘損重建等 障礙者。
矽膠片 八、000 八、000 六個月
矽膠片應由整型外科或復健科等相關 專科醫師出具證明並註明使用部位、
面積及深度等。
人工電子耳 六00、000
中低收入戶最 高補助額度 四00、00 0
一般戶最高補 助額度 二00、00 0
終身乙次
一、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 能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 以內者。
三、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攝影 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 在,且無其他禁忌者。
四、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 者為優先。
五、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 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 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 行植入手術者。
六、須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書及專業聽力檢查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
義眼(單眼) 一0、000 一0、000 三 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人工講 話器
一般型 二、000 二、000 一 一、聲音機能障礙者、語言機能障礙 者或具聲音機能障礙、語言機能 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電子型(電動式)人工講話器 限經醫師診斷書註明全喉切除 者。
電子型 一0、000 一0、000 五
輪椅特殊背墊
(需含硬式底板) 一0、000 一0、000 三
一、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須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三、申請此項目者限重度肢障者或包 含肢障之重度多重障礙者。
特製推車 一五、000 一五、000 三
一、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 者(如腦性麻痺患者)。
二、須由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 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特別註 明症狀需要者。
備 註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財政狀況,自行增訂本標準表未列之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最高補 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
二、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具項目,得不受本標準表 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三、有關輔具申請及補助之流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嚴謹之審核機制,並後續追蹤瞭 解輔具使用情形,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因情 形特殊,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具申請項目已逾二項,須再申請補助者,或有 特殊情形須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專案辦理)。 四、配合內政部推動直轄市、縣(市)設置輔具資源中心,期使輔具有效回收再利用,上開輔具 項目得採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方式辦理,並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其實際執行狀況 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酌市場實際價格自行調整核定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