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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區政府設置可行性之研究-板橋地區的個案分析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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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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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高永光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台灣地區區政府設置可行性之研究. Nat. n. al. er. io. sit. y. -板橋地區的個案分析.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 生: 王 克 殷 中 華 民 國 一○ 五年 一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詞 「 我 就 是 代 表 會 主 席 , 我 身 高 170體 重 75, 我 最 大 的 興 趣 就是吵架、打架、殺人、放火,至於我最大的心願? 就是 把恆春放火燒掉,再把咱的年輕人都叫回來一起重新建 設。」 《海角七號》魏德聖. 政 治 大 元,其中飾演恆春鎮民代表會主席的演員馬如龍先生以戲謔、詼諧、 立 電 影《 海 角 七 號 》以 恆 春 鎮 為 場 景, 2008 年 票 房 斬 獲 5 億 3 千 萬. ‧ 國. 學. 鮮活的描述道盡台灣地方自治中鄉(鎮、市)的特殊風貌。早在昭和 7 年 1932 年 ,《 台 灣 地 方 自 治 法 制 地 方 自 治 運 動 》 即 規 定 市 庄 街 作 為. ‧. 地 方 團 體 設 置 之 條 件,是 為 日 據 時 期 地 方 官 治 之 例 外,民 國 35 年 1946. Nat. sit. y. 年縣市實施地方自治前,鄉(鎮、市)率先開辦地方自治,基層政府. n. al. er. io. 經歷解嚴、總統直選、凍省、政黨輪替、直轄市升格等台灣地方自治. i n U. v. 發展的重要時刻後,未來,鄉(鎮、市)作為最基層的自治單位,又. Ch. engchi. 該如何?是民主的訓練場,在地方治理中發揮新的功能;或是民主失 靈的根源,政黨鬥爭的工具。面對如此尖銳的問題,筆者決意展開研 究。. 一頭栽進是撞得鮮血直流,筆者對於地方治理領域認知淺薄;妄 加推論、臆測的結果是滿紙荒唐言。恩師高永光是地方治理領域的宗 師,蒙高老師不棄,指點書單、擘畫研究方向,一如孺子習字,老師 一撇一捺的教導,引領我接近知識創造的殿堂,不僅如此,老師提供.

(4) 最為充足的研究奧援,讓我得以謹慎而從容地執行研究。. 恩師劉佩怡教授在地方治理領域之教學、研究均卓然有成,相關 著作等身,每當論文書寫山窮水盡時,老師見我愁雲慘目,即指點迷 津,對我研究上的教導及生活的關心更是無微不至。. 研究執行過程中,得之於人者太多,治學嚴謹的魏玫娟老師針對 描 寫、解 釋 制 度 的 提 點 及 修 正,大 幅 提 升 了 我 對 於 研 究 層 次 上 的 認 知;. 政 治 大 筆,親 身 示 範 如 何 振 筆立 為 文;高 美 莉 老 師 的 熱 情 問 候,提 供 充 份 資 料 。 郭中玲老師的聲聲關懷,是精神上偌大的鼓動;陳啟清老師的如椽之. ‧ 國. 學. 老師們的恩典,催生了這篇論文,至為感佩。此外,實務界前輩的抬 愛,使我順利接觸受訪者,蕭副秘書長旭岑居中代為聯繫奔波,寓實. ‧. 務於理論的專業提點,使我深受啟發。李佳容、簡以剛、姜智婷、佩. y. Nat. n. al. er. io. sit. 琪學姊及時關鍵的拉拔,陪我走完碩士學涯的最後一哩路。. i n U. v. 我 國 實 行 地 方 自 治 70 多 年 , 基 層 政 府 好 似 無 聲 的 存 在 , 執 筆 論. Ch. engchi. 文時期正值政治參與高峰,時下人人喊當立委,但環顧與我們生活切 身 相 關 的 鄉( 鎮、 市 )區 , 她 的 素 質 已 提 升, 漸 臻 完 善 了 嗎 。「 社 會 科 學旨在解決人類面對的問題」高老師的教誨猶言在耳,頓時警醒,仍 有未盡的挑戰。. 2016 年 1 月 於 政 大 綜 院 圖 書 館.

(5) 論文摘要 民 國 87 年 省 虛 級 化 之 後 10 年 , 我 國 地 方 政 府 再 次 經 歷 大 幅 度 的 層級調整,省虛級化時以取消「省」作為地方公共團體的方式,配合 《 地 方 制 度 法 》 之 訂 定 , 確 定 直 轄 市 、 縣 (市 )、 鄉 ( 鎮 、 市 ) 為 地 方 政 府 普 遍 的 層 級 。《 地 方 制 度 法 》 制 定 後 地 方 政 府 的 層 級 並 未 趨 於 穩 定,而 係 呈 現「 縣( 市 )與 直 轄 市 同 級 化 」、「 直 轄 市 化 」、「 去 鄉( 鎮 、 市)自治化」的發展趨勢,總結兩次大幅度的層級調整,其特徵為著 重高層次的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之間的垂 直整合、並以取消自治作為提升效率之手段。晚近的直轄市升格,更 顯現出層級集中發展的傾向。. 治 政 大理 分 析 架 構 對 於 組 織 設 本文採取板橋區為個案研究,運用地方治 立引 導 , 探 詢 「 去 法 人 化 」、「 去 自 治 」、「 增 加 官 計及地方輸入的描述及 ‧ 國. 學. 僚層級」的一致化設計,或是多元中心的差異化設計,何者有助於治 理績效之提升,側重在組織功能、公共服務、領導、基層政府型態四. ‧. 個面向上比較舊臺北縣板橋市與新北市板橋區之差異,首先利用地方 法制的演變,爬梳整理自治的基本要素:自主財政、組織、立法、人. sit. y. Nat. 事在直轄市與鄉(鎮、市)的歷史發展脈絡與特徵,並探討晚近兩個 層級所遭受的挑戰及其轉變。其次採用訪談法,採訪經歷自治時期與. io. n. al. er. 非自治時期的行政首長、民選公職人員、公務員及自治監督機關的官. i n U. v. 員,試圖歸納出基層地方政府在地方治理曾發揮的功能、基層政府在. Ch. engchi. 升格過程中被忽略的價值,以建構直轄市差異治理的可能性及區自治 政府的可行性。研究發現藉由重新設計原鄉(鎮、市)政府的民選職 位、矯治過往地方治理上鄉(鎮、市)的負功能、考量各行政區的先 天治理條件,差異化的區政府或可在直轄市內部獲得實踐。研究進而 對基層地方治理提估實務的研究建議,無論針對現狀的六都、或未來 可能的北北基合併,基層自治都有鑲入現存法制的可行性。. 關鍵字:地方治理、差異治理、鄉(鎮、市)公所、區公所.

(6)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1 第 二 節 研 究 問 題 ........................................................................ 14 第 三 節 文 獻 回 顧 ........................................................................ 16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架 構 ...................................................... 28 第 五 節 分 析 架 構 及 研 究 假 設 ...................................................... 31 第 六 節 個 案 調 查 及 訪 談 實 施 ...................................................... 38. 治 政 我 國 地 方 自 治 體 制 變 革 -直 轄 市 及 大鄉 ( 鎮 、 市 ) ............. 43 外 國 的 基立 層 地 方 政 府 案 例 說 明 ....................................... 80. 第 二 章 我 國 暨 外 國 地 方 自 治 體 制 說 明 ................................................. 43 第一節. 學. ‧ 國. 第二節. 第 三 章 直 轄 市 與 區 之 關 係 ................................................................... 97 第 一 節 地 制 法 下 直 轄 市 與 區 關 係 之 規 範 .................................... 97. ‧. 第 二 節 直 轄 市 下 各 區 之 差 異 治 理 ............................................. 101. y. Nat. 第 三 節 直 轄 市 差 異 治 理 及 跨 域 治 理 策 略 .................................. 113. io. sit. 第 四 章 板 橋 設 區 政 府 可 行 性 之 探 討 .................................................. 123. n. al. er. 第 一 節 區 自 治 政 府 的 可 行 性 初 探 ............................................. 123. i n U. v. 第 二 節 板 橋 區 辦 理 區 自 治 的 類 型 建 構 ..................................... 138. Ch. engchi.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論 .. ……………………………………………………………151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 ……………………..151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 156 參 考 書 目 ............................................................................................ 159 附 錄 一 深 度 訪 談 逐 紀 錄 .................................................................... 173 附 錄 二 鄉 ( 鎮 、 市 ) 層 級 法 制 的 轉 變 ............................................... 237 附 錄 三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至 九 十 八 年 地 制 法 直 轄 市 升 格 相 關 法 案 .......... 245. I.

(7) 表目錄 【 表 1-1-1】 中 華 民 國 各 層 級 政 府 總 歲 入 (1983-2010; 單 位 10 億 元 ) ........... 6 【 表 1-1-2】 中 國 民 國 各 層 級 政 府 總 歲 出 (1983-2010; 單 位 10 億 元 ) ........... 7 【 表 1-1-3】 鄉 ( 鎮 、 市 ) 長 選 舉 史 ............................................................. 9 【 表 1-3-1】 近 年 碩 士 論 文 鄉 ( 鎮 、 市 ) 之 研 究 .......................................... 22 【 表 1-4-1】 個 案 資 料 表 .............................................................................. 29 【 表 1-5-1】 地 方 政 府 與 地 方 治 理 對 照 表 I ................................................... 31. 政 治 大 【 表 1-5-3】 地 方 政 府 與 立 地 方 治 理 對 照 表 II .................................................. 33. 【 表 1-5-2】 第 一 類 治 理 與 第 二 類 治 理 對 照 表 .............................................. 32. ‧ 國. 學. 【 表 1-6-1】 板 橋 市 公 所 與 板 橋 區 公 所 之 員 額 比 較 表 ................................... 39 【 表 1-6-2】 深 度 訪 談 受 訪 者 之 服 務 機 關 分 布 表 .......................................... 40. ‧. 【 表 1-6-3】 深 度 訪 談 受 訪 者 之 服 務 身 份 分 布 表 .......................................... 41. y. Nat. io. sit. 【 表 2-1-1】 台 北 市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總 數 變 化 表 .............................................. 45. er. 【 表 2-1-2】 二 法 實 施 後 省 (市 )、 縣 (市 )覆 議 案 審 議 結 果 分 析 統 計 表 ............ 48. al. n. v i n 【 表 2-1-3】 地 制 法 實 施 後 省C (市 )、 縣 (市 )覆 議 案 審 議 結 果 分 析 統 計 表 ........ 49 hengchi U 【 表 2-1-4】 台 灣 地 區 行 政 區 劃 沿 革 表 ......................................................... 54 【 表 2-1-5】地 方 稅 法 通 則 通 過 前 鄉( 鎮 、市 )公 所 課 徵 地 方 稅 案 例 統 整 表 ............................................................................................................... 63. 【 表 2-1-6】 中 央 不 予 備 查 之 地 方 稅 自 治 條 例 統 整 表 ................................... 68 【 表 2-1-7】 中 央 同 意 備 查 之 地 方 稅 自 治 條 例 案 件 統 整 表 ............................ 70 【 表 2-1-8】 1932-1997 美 國 基 層 地 方 政 府 演 變 統 整 表 ................................. 77 【 表 2-1-9】 我 國 基 層 政 府 轉 變 統 整 表 ......................................................... 77 【 表 2-2-1】 基 層 政 府 的 分 類 表 .................................................................... 81 II.

(8) 【 表 2-2-2】 各 國 都 會 區 政 府 之 基 本 條 件 表 .................................................. 83 【 表 3-1-1】 直 轄 市 區 公 所 地 位 之 變 化 表 ..................................................... 97 【 表 3-1-2】 鄉 ( 鎮 、 市 ) 公 所 與 區 公 所 的 法 制 比 較 表 .............................. 101 【 表 3-2-1】 新 地 方 治 理 願 景 下 的 地 方 政 府 角 色 統 整 表 .............................. 105 【 表 3-2-2】 我 國 地 方 政 府 人 口 的 法 制 規 範 統 整 表 ..................................... 106 【 表 3-2-3】 台 灣 地 區 六 都 基 本 條 件 差 異 統 整 表 ........................................ 108 【 表 3-2-4】 台 灣 地 區 各 縣 (市 )基 本 條 件 差 異 統 整 表 .................................. 109 【 表 3-2-5】 新 北 市 各 區 基 本 條 件 差 異 統 整 表 ............................................ 110. 治 政 大 【 表 3-3-1】 臺 灣 各 縣 市 間 的 區 域 合 作 模 式 ................................................ 119 立. 【 表 4-2-1】 Types and Categories of American Cities .................................. 138. ‧ 國. 學. 【 表 4-2-2】 板 橋 市 公 所 與 板 橋 區 公 所 業 務 對 照 表 ..................................... 142. ‧. 【 表 4-2-3】 區 政 府 型 態 參 考 表 .................................................................. 146. n. al. er. io. sit. y. Nat. 【 表 5-1-1】 直 轄 市 區 自 治 可 行 性 綜 合 歸 納 表 ............................................ 155. Ch. engchi. III. i n U. v.

(9) 圖目錄 【 圖 1-1-1】 我 國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之 轉 變 圖 ..................................................... 13 【 圖 1-1-2】 1998 年 至 2013 年 地 方 自 治 與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之 變 遷 圖 .............. 14 【 圖 1-2-1】 鄉 ( 鎮 、 市 ) 公 所 演 變 圖 ......................................................... 14 【 圖 1-4-1】 研 究 架 構 圖 .............................................................................. 30 【 圖 1-5-1】 美 國 地 方 政 府 市 經 理 制 及 首 長 制 的 轉 變 ................................... 36. 政 治 大 【 圖 2-1-2】 1919 年 台 灣 行 政 區 劃 圖 ............................................................ 60 立 【 圖 2-1-1】 財 劃 法 及 地 方 制 度 母 法 演 變 圖 .................................................. 43. ‧ 國. 學. 【 圖 2-1-3】 地 方 法 院 受 理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訴 訟 事 件 收 結 情 形 統 整 圖 ...... 74 【 圖 2-2-1】 弱 首 長 制 構 造 圖 ....................................................................... 84. ‧. 【 圖 2-2-2】 強 首 長 制 構 造 圖 ....................................................................... 85. Nat. sit. y. 【 圖 2-2-3】 強 首 長 暨 行 政 首 長 制 構 造 圖 ..................................................... 86. n. al. er. io. 【 圖 2-2-4】 委 員 會 制 構 造 圖 ....................................................................... 86. i n U. v. 【 圖 2-2-5】 市 經 理 制 構 造 圖 ....................................................................... 87. Ch. engchi. 【 圖 2-2-6】 鎮 民 大 會 制 構 造 圖 .................................................................... 88 【 圖 2-2-7】 英 國 委 員 會 制 構 造 圖 ................................................................ 90 【 圖 2-2-8】 法 國 市 鎮 構 造 圖 ....................................................................... 92 【 圖 2-2-9】 德 國 市 鎮 評 議 會 制 的 構 造 圖 ..................................................... 94 【 圖 2-2-10】 日 本 各 自 治 體 關 係 圖 .............................................................. 96 【 圖 3-3-1】 二 層 制 直 轄 市 跨 域 治 理 概 念 圖 ................................................ 122 【 圖 4-2-1】 區 政 府 概 念 圖 ......................................................................... 149. IV.

(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民 國 98 年 至 103 年 是 晚 近 我 國 地 方 自 治 史 中 , 直 轄 市 層 級 變 動 頻率最高的一段時間。從最上層中央政府至基層的鄉(鎮、市)政府 的垂直分佈以觀,位居地方政府第一層級的直轄市有顯著的發展。根. 治 政 佔 我 國 區 域 土 地 面 積 30%, 人 口 數 達 15,995,864 大 人,佔我 國總人 口數 立 的 69%。 除 此 之 外 ,「 六 都 」 總 預 算 規 模 亦 達 6,449 億 元 (徐 仁 輝 、 鄭.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的 資 料,「 六 都 」區 域 面 積 合 計 10872.485 平 方 公 里 ,. 1. ‧ 國. 學. 敏 惠 , 2011)。 2 擁 有 高 度 人 事 權 、 財 政 權 、 完 整 地 方 組 織 的 「 直 轄 市 」 的發展達到高峰。. ‧. 直 轄 市 在 我 國 地 方 自 治 史 有 其 重 要 性 , 民 國 17 年 國 民 政 府 制 定. sit. y. Nat. 頒 布 《 市 組 織 法 》 和 《 特 別 市 組 織 法 》 後 首 見 「 市 」 層 級 , 民 國 19. io. er. 年 國 民 政 府 制 定 新 的《 市 組 織 法 》,將「 市 」分 為 院 轄 市 和 省 轄 市 ,在 中 央 監 督 下,具 備 特 殊 地 方 自 治 意 義 的 地 方 政 府「 直 轄 市 」於 焉 成 形 。. al. v i n 民 國 35 年 制 憲 國 民 大 會 制 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 C定h中 華 民 國 憲 法U engchi n. 3. 法律訂之」 。直 轄 市 與 市 組 織 法 所 稱 院 轄 市 同,舊 稱 特 別 市,地 位 與 省 相 當,但 其 設 置 與 省 不 同。 4 政 府 遷 台 後 民 國 56 年 及 68 年 分 別 根 據 行 政院公布之《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高雄市各級 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首次升格,以相同於省層級的院轄市地位 實行地方自治。爾後經歷《直轄市自治法》的公布施行,直轄市層級 1 2. 3. 4. 內 政 部 統 計 查 詢 網 , http ://statis. mo i.go v.tw/ m icst/st main.j sp? sys=1 00 徐 仁 輝 、 鄭 敏 惠 , 20 11 , 〈 新 六 都 時 代 地 方 財 政 的 挑 戰 與 展 望 〉 。 《 研 考 雙 月 刊 》 35 (6 ) : 60 。 《市組織法》第二條: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市,得直隸於 行政院。一、首都。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三、在政治上經濟上有特殊情形 者。 張 麗 善 、 唐 學 斌 , 19 8 3 ,《 市 政 學 》。 台 北 市 : 五 南 出 版 , 頁 3 -4 。 1.

(12) 的 存 在 更 趨 於 穩 定,民 國 83 年 中 華 民 國 省 市 長 暨 省 市 議 員 選 舉,省 與 直轄市所代表的第一級層級地方自治發展到達高峰,即便為因應修憲 後 的 規 定,台 灣 省 政 府 於 87 年 進 行 省 虛 級 化 調 整,直 轄 市 之 地 位 仍 進 一 步 躍 升,民 國 88 年 委 由《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定 直 轄 市 之 地 位 、資 格 、 自 治 權 限 等 等 。 綜 觀 近 100 年 以 來 的 發 展 , 直 轄 市 的 特 徵 是 由 行 政 命 令到法律主治、首長官派到直接民選、分布橫跨我國北、中、南部。 一 般 認 為 地 方 政 府 為 憲 法 上 之 制 度 保 障 (蔡 茂 寅,2003;劉 文 仕 , 2003; 張 正 修 , 2009; 董 保 城 , 2010)。 5 憲 法 118 條 規 定 直 轄 市 之 自 治 , 以 法 律 定 之 , 釋 字 第 498 號 揭 示 制 度 保 障 架 構 下 住 民 自 治 理 念 和 垂直分權的地方自治理論基礎,共同作為地方政府與其上層政府制度. 政 治 大. 參照。以此觀之,地方政府為國家創設並受其支配的政府層級,但地. 立. 方政府所擁有的自治權,透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施行,有其自行創. ‧ 國. 學. 造和擴張的內涵與可能性,並非靜止的消極存在。. 一國地方政府的層級劃分,最初受單一制或聯邦制的影響,大體. ‧. 上 再 透 過 「 調 和 區 域 利 益 」、「 實 施 分 工 」、「 劃 分 責 任 」、「 確 定 系 統 」. sit. y. Nat. 等 變 項 而 變 化。6 晚 近 全 球 各 國 普 遍 進 行 的 中 央 及 地 方 改 革,也 促 使「 中. io. 2008; 趙 永 茂 , 2009; 陳 建 仁 , 2010)。 7. al. er. 央 集 權 」與「 地 方 分 權 」的 重 新 建 構 與 調 整 (高 永 光 , 2004; 林 慈 玲 ,. n. v i n 地 方 政 府 是 人 類 社 會C 生活普遍存在之制度,層級多寡之劃分似乎 hengchi U. 並沒有客觀上絕對優劣之標準,羅馬時代地方政府已經出現層級劃分. 的原則,用以處理因戰爭等原因而納入羅馬帝國之領土或殖民地,透 5. 6 7. 蔡 茂 寅 , 20 03 ,〈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限 劃 分 問 題 之 研 究 〉。《 中 國 地 方 自 治 》 5 6(8 ) : 4 -3 4 。 劉 文 仕 , 20 03 ,《 地 方 制 度 改 造 的 憲 政 基 礎 與 問 題 》, 台 北 市 : 新 學 林 出 版 , 頁 1 2 。 張 正 修 , 2 0 09 ,《 地 方 制 度 法 理 論 與 實 用 》。 台 北 市 : 新 學 林 出 版 , 頁 22 -2 4 。 法 治 斌 、 董 保 城 , 2 0 10 ,《 憲 法 新 論 》。 台 北 市 : 元 照 出 版 , 頁 4 68 。 薄 慶 玖 , 20 01 ,《 地 方 政 府 與 自 治 》, 台 北 市 : 五 南 出 版 , 頁 6 2 -63 。 高永光教授指出〈地方制度法〉之基本精神與實質規定均與省、縣自治法及直 轄 市 自 治 法 不 同 , 係 以 1980 年 代 以 來 歐 美 先 進 民 主 國 家 中 央 與 地 方 關 係 為 背 景。趙 永 茂 教 聯 結 全 球 化 及 治 理,歸 納 我 國、日 本、法 國 地 方 分 權 之 趨 同 現 象 。 林慈玲及陳建仁則以日本的地方分權改革為上位概念,介紹新的治理型態。陳 義 彥 主 編 , 2 0 04 ,《 政 治 學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 頁 3 42 。 林 慈 玲 , 2 008 ,〈 日 本 的 廣 域 行 政 〉。《 研 考 雙 月 刊 》 3 5 (6) : 6 0 。 趙 永 茂 , 20 09 ,〈 我 國 地 方 制 度 的 改 革 工 程 〉。《 研 考 雙 月 刊 》3 3( 4): 4 4 -55。 陳 建 仁 , 2 010〈 從 單 一 國 到 聯 邦 國 ? ─ ─ 日 本 廣 域 自 治 體 合 併 的 構 想 與 爭 議 之 初 探 〉。《 中 華 行 政 學 報 》 7 : 185 -19 6 。 2.

(13) 過 政 治 權 力 或 特 權 區 分 地 方 政 府 的 層 級 , 其 中 municipium(直 轄 區 )泛 指併入羅馬帝國的城鎮,首長的功能與首長權力的限制因授權憲章而 變 動,直 轄 區 的 區 民 不 同 於 殖 民 地 區 民,享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羅 馬 公 民 權, 殖 民 地 則 需 完 全 遵 守 羅 馬 法。在 municipium 倘 若 首 長 同 意,可 保 留 傳 統 規 範,羅 馬 帝 國 晚 期 municipium 地 位 有 所 轉 變,意 指 最 低 層 級 的 地 方 政 府 。 8 第 一 個 municipium 托 斯 卡 倫 (Tusculum)首 見 於 西 元 前 381 年。不同於羅馬時代的地方政府,現代地方政府的意義在於地方政府 具 備 了 最 為 重 要 的「 地 方 自 治 」要 素 與「 地 方 民 主 」之 責 任,換 言 之 , 地方自治是「一定的地域為基礎之自治團體,具有共同體的特徵,住 民 以 自 己 的 意 思,組 成 機 關,處 理 區 域 內 的 公 共 事 務 」。地 方 自 治 必 然. 政 治 大. 其上級政府存在之前提下展開,國家以法令授權並予以監督,地方法. 立. 人團體依據自治權限處理自治範圍之公共事務,地方政府具備制度安. ‧ 國. 學. 排上的意義及民主制度之意義。. 晚近台灣直轄市的蓬勃發展,是透過單獨升格或合併升格,將. ‧. 「縣、市」層級改制為直轄市,共產生 5 個新生的直轄市,台北縣與. y. Nat. 桃園縣係透過單獨改制,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經由合併改. io. sit. 制的模式向上調整政府層級,除通過升格審核之直轄市,彰化縣之單. n. al. er. 獨升格及嘉義、雲林之合併升格案並未獲通過,足見地方政府對於改. i n U. v. 制 直 轄 市 的 強 烈 需 求。 《 財 政 劃 分 法 》的 資 源 分 配 方 式,形 成 非 直 轄 市. Ch. engchi. 欲 以 升 格 重 構 地 方 政 府 的 強 烈 制 度 誘 因,迫 使《 地 方 制 度 法 》特 設「 直 轄市」之準用規定。過度性、暫時性的色彩濃厚,為大規模的直轄市 改制提供合法性。 直轄市制度變遷對地方政府體制產生的壓力,衝擊 地方行政機關 的相關制度,非常明顯反映在地方制度法的修法過程。原《地方制度 法 》第 58 條 賦 予 直 轄 市 市 長 依 法 任 用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者 擔 任 區 長 之 權 力 。 又《 地 方 制 度 法 》 第 83 條 之 3 關 於 改 制 後 機 關 (構 )之 處 理 , 揭 示「概括承受」之原則。公務人員移撥方面也創設例外之規定,不限 8. Abb o tt, F. F., and Jo hn so n, A. C.,19 68 , Mun icipa l ad min istra tion in th e Roman Emp ire. Ne w Yo r k: Russ ell & Ru ssell.P p.69 -72 . 3.

(14) 服務於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或原得分發之機 關 , 原 請 辦 考 試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學 校 。《 地 方 制 度 法 》 第 87 條 之 3 第 6 項之設計,可視為鬆綁中央法規之限制,賦予地方政府組織權 變能力,或許可以集中地方政府組織變動之效能,依照升格後施政所 需而為平衡,動態之調整,以利直轄市政府有效整合行政權。基層地 方 政 府 方 面 , 為 因 應 區 公 所 組 織 變 革 , 行 政 院 首 先 於 98 年 9 月 18 日 提 出 改 制 日 4 年 內 , 得 以 機 要 擇 優 進 用 的 修 法 法 案 。 9 99 年 1 月 11 日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提 出 原 鄉( 鎮、市 )長 除 涉 案 停、解 職 外 83 人 一 律 轉 任 , 經 99 年 1 月 15 日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再 提 出 第 二 版 , 增 加 「 任 滿 兩 屆 不 得 轉 任 」 共 52 人 一 律 轉 任 之 規 定 。. 政 治 大. 鄉(鎮、市)長轉任區長的背景,代表地方自治主體的整併。數. 立. 量龐大的鄉(鎮、市)公所原具有立法功能與行政功能,全部轉換為. ‧ 國. 學. 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透過地方機關為意思表示,擁有權力並 負擔義務,是行動者,作為法人的地方自治團體,可展現地方意志,. ‧. 或 所 謂 的 地 方 性 (locality), 去 自 治 化 後 轉 由 新 的 組 織 承 擔 此 任 務 。 原. sit. y. Nat. 先 的 地 方 的 投 入 (local input), 也 將 面 對 完 全 不 同 的 政 治 過 程 。. io. er. 從 台 灣 省 虛 級 化 至 「 六 都 」 的 直 轄 市 化 的 10 年 間 , 地 方 分 權 幅 度逐步增加,並由直轄市承接;但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直轄市的全. n. al. Ch. 面發展,有兩點值得深思:. engchi. i n U. v. 第一,隨著新直轄市的成立,地方政府內部數量上變動最為巨 大的便是基層的鄉(鎮、市)層級,從原先具備地方自治與地方民主 意 涵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與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 轉 變 為 上 級 政 府 的 派 出 機 關 。 10 第 二, 表 1-1-1 與 表 1-1-2 顯 示, 鄉( 鎮、市 )公 所 作 為 離 居 民 最 近一層級的政府,是地方政府中較為特殊的一個層級,但卻長期在歲 出超過歲入的情形下辦理地方自治。因此推論上「改制」或「升格」 應 有 助 於 地 方 自 治 績 效 提 升 , 六 都 升 格 之 後 產 生 146 個 區 公 所 , 是 數 9 10. 參 見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民 國 98 年 院 總 第 15 44 號 。 翁 聿 煌 、 何 玉 華 〈 朱 立 倫 鬱 卒 升 格 1 0 月 市 政 、 區 政 難 整 合 〉, 自 由 時 報 , 2 011 年 11 月 2 日,http :// www.lib ert yti mes.co m.t w/2 011 /ne w/no v/2 /to d ay -tai pei9 .ht m 4.

(15) 量上變動最為巨大的巨地方政府,鄉(鎮、市)政府也從原先具備自 治財源的自治法人,轉換為執行年度預算的區公所。 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設定為,隨著新直轄市成立,屬非自治體之區 公所,在地方治理概念的引導下是否轉辦理自治的條件。.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n U. v.

(16) 【 表 1-1-1】 中 華 民 國 各 層 級 政 府 總 歲 入 (1983-2010; 單 位 10 億 元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部 『 財 政 統 計 年 報 』 2007 年 至 2010 年. 6.

(17) 【 表 1-1-2】 中 國 民 國 各 層 級 政 府 總 歲 出 (1983-2010; 單 位 10 億 元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1-1-1. 7. i n U. v.

(18) 貳、研究目的 地方自治在台灣政治發展上,重要性自不待言,在一黨專制的時 代,是地方仕紳或地方菁英重要的政治甄補管道,透過地方層級的執 政經驗,蓄積政治參與的動能,從中央集權的觀點,消極面上也能滿 足地方日漸增長的參政需求,積極面上則透過調和或折衝地方政府的 方式,穩固中央的統治正當性。 我國地方政治,發展出非常特殊之內涵,特別是在威權時代,地 方 政 治 的 二 元 性 (dualism)展 現 在 其 同 時 扮 演 驅 動 民 主 化 及 協 助 黨 國 機. 政 治 大. 器 宰 制 社 會 民 眾 的 角 色 (高 永 光 , 2002: 9-10)。 1 1 憲 法 第 121 條 及 123. 立. 條規定縣實施自治及自治人員之選舉,然而專屬於縣政府層級之鄉. ‧ 國. 學. ( 鎮、市 )層 級 的 地 方 自 治,長 久 一 來 學 界 不 乏 檢 討 及 批 判,鄉( 鎮 、 市)自治所產生的負功能例如不正常之金權結構、派系分贓等,使得. ‧. 檢討鄉(鎮、市)市自治以為補救之看法紛紛出現。民主化後的前兩. y. Nat. 次 全 國 性 掃 黑 例 如 治 平 專 案,在 政 治 人 物 的 層 級 方 面,最 多 是 鄉( 鎮 、. io. sit. 市)民代層級,最終遭到逮捕的數目卻很少,因為基層民選政治人物. n. al. er. 都 是 重 要 的 樁 腳, 所 以 政 府 不 敢 輕 易 的 行 動 (吳 親 恩 , 2008; 趙 永 茂 ,. i n U. v. 2008 )。 1 2 但 另 一 方 面 , 相 較 於 區 公 所 , 鄉 ( 鎮 、 市 ) 鎮 市 公 所 在 地 方. Ch. engchi. 自 治 中 創 下 獨 特 的 發 展 軌 跡 。台 灣 鄉( 鎮、 市 )自 治 始 於 民 國 35 年 , 首 次 由 間 接 選 舉 的 方 式 產 生 鄉( 鎮、市 )長。民 國 39 年 台 灣 省 實 施 地 方自治第一屆改為直接選舉,往後歷經絕對多數制至相對多數制之調 整、任期延長、任期一致化,但從未出現大規模廢除鄉(鎮、市)自 治 的 變 革 。 鄉 (鎮 、 市 )政 府 在 公 所 與 代 表 會 的 制 度 設 計 上 較 為 偏 向 強 首 長 制 的 制 度 設 計 , 但 有 限 的 自 治 權 限 使 得 長 久 以 來 鄉 (鎮 、 市 )自 治 11. 12. 高 永 光 , 20 02 , 〈 二 十 一 世 紀 台 灣 地 方 派 系 的 發 展 〉 。 發 表 於 : 「 二 ○ ○ 二 年 兩 岸 政 治 與 經 濟 發 展 」學 術 研 討 會 , 台 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台 灣 研 究 中 心 主 辦 , 2 002 年 6 月 9 -10 日 。 頁 2 。 趙 永 茂 , 20 07 ,〈 從 地 方 治 理 論 台 灣 地 方 政 治 發 展 的 基 本 問 題 〉。《 政 治 科 學 論 叢 》3 1:1 0。吳 親 恩 , 2 00 8 ,〈 地 方 議 會 金 權 政 治 的 變 化 : 司 法 判 決 書 的 分 析 〉。 《 臺 灣 政 治 學 刊 》 1 2 (2) : 1 73 。 8.

(19) 能 力 飽 受 質 疑 , 90 年 鄉( 鎮 、 市 )長 為 另 闢 財 源 , 挾 其 政 治 影 響 力 開 徵「 鎮 長 稅 」, 陸 續 有 鄉( 鎮 、市 )長 在 合 法 性 有 疑 慮 的 情 況 下 ,特 別 開 徵 相 同 類 型 的 地 方 稅 。 1 3 民 國 92 年 , 發 生 首 件 鎮 長 罷 免 事 件 , 民 進 黨籍立法委員蘇治芬等人提案罷免國民黨籍鄉長陳河山。由此可見, 鎮市層級的自治所代表的權威及影響力,在地方政治與地方政府有其 相當特殊的地位。 【 表 1-1-3】 鄉 ( 鎮 、 市 ) 長 選 舉 史 屆別. 投票日. 重. 第 1屆. 第 1 屆 於 35 年 10. 臺 灣 省 光 復 後,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前 ,. 第 2屆. 月 至 12 月 間 第 2 屆 於 37 年 11 月 間. 立. 事. 各地鄉鎮 區長 治 政 由 各 鄉 ( 鎮 、 市大 )區民代表會間接選舉產. 學.  臺 灣 省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後 第 1 屆,全 面 改. 月 29 日 至 41 年 3. 由公民普選。. 月 2 日間分別辦理.  本屆選舉規定須以全鄉(鎮、市)區過 半數公民之投票,得票超過總投票數一半 以上者為當選;若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 n. al. er. io. sit. y. ‧. 各 縣 市 於 39 年 10. Nat. 第 1屆. 記. 生,計辦理 2 次。. ‧ 國. 辦理. 要. 應就得票數較多之前 2 名候選人舉行第 2. v i n C h次 投 票 , 決 定 當U選 人 。 engchi.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60 位 鄉 ( 鎮 、 市)區長。. 第 2屆. 各 縣 市 於 41 年 12.  原 鄉( 鎮、市 )區 長 任 期 2 年 改 為 3 年 。. 月 21 日 至 43 年 11  原 第 1 屆 規 定 候 選 人 得 票 須 過 半 始 為 當 月 28 日 間 分 別 辦. 選 之 規 定 取 消,改 為 得 票 數 最 多 者 為 當 選。. 理.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60 位 鄉 ( 鎮 、 市)區長。. 13. 林 宜 靜 , 19 96 , 《 廖 學 廣 的 獨 立 時 代 : 新 政 治 狂 想 曲 》 , 台 北 : 日 臻 出 版 , 頁 103 -11 0 。 9.

(20) 第 3屆. 各 縣 市 於 44 年 12.  因當時法規對重選或補選之任期並無. 月 18 日 至 46 年 11 規 定 , 致 上 屆 部 分 鄉 ( 鎮 、 市 ) 區 長 於 就 月 24 日 間 分 別 辦. 職後因故重選或補選之任期屆滿時間無法. 理. 一 致 , 本 屆 選 舉 直 至 46 年 11 月 始 辦 理 完 竣。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60 位 鄉 ( 鎮 、 市)區長。. 各 縣 市 於 48 年 12.  省轄市之區長由民選改為官派。. 月 6 日 至 49 年 5.  原鄉(鎮、市)長任期 3 年改為 4 年。. 月 15 日 間 分 別 辦.  48 年 12 月 間 分 3 次 選 出 305 鄉 ( 鎮 、. 理. 立.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3 位 鄉 ( 鎮 、. ‧ 國. 學. 市)長。.  臺北縣三峽鎮長當選人林美雪女士為. ‧. 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以來第 1 位女性鎮. y. 長。. Nat.  為 減 少 選 舉 次 數,全 省 319 鄉( 鎮、市 ). 月 26 日 至 54 年 7. 除 7 鄉 ( 鎮 、 市 ) 因 任 期 未 屆 , 其 餘 312. io. 各 縣 市 於 53 年 1. n. al. sit. 第 5屆. 治 政 市 )長,其 餘 於 49 年 3 月 前 全 部 辦 理 完 竣。 大. er. 第 4屆. i n U. v. 月 25 日 間 分 別 辦. 鄉(鎮、市)與第 6 屆縣市議員選舉同日. 理. 舉行。. Ch. engchi.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9 位 鄉 ( 鎮 、 市)長。  省府公告上述 7 鄉(鎮、市)長任期予 以縮短,自本屆起全省鄉(鎮、市)長任 期屆滿日期趨於一致。 第 6屆. 各 縣 市 於 57 年 1.  原臺北縣南港鎮、景美鎮、木柵鄉、內. 月 21 日 至 9 月 22. 湖 鄉、士 林 鎮 及 北 投 鎮 6 鄉 鎮 於 57 年 7 月. 日間分別辦理. 1 日併入臺北市,改為委派區長。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3 位 鄉 ( 鎮 、 10.

(21) 市)長。  許世賢女士當選嘉義市長,為本省第 1 位女性縣轄市長。 第 7屆. 62 年 3 月 17 日.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3 位 鄉 ( 鎮 、 市)長。 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於 60 年 2 月 選 出 5 位 鄉 鎮 長 。 (第 1 屆 ). 第 8屆. 66 年 11 月 19 日.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3 位 鄉 ( 鎮 、 市)長。 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於 64 年 5 月 選 出 5 位 鄉. 學. 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22 位.  原 新 竹 市 、 嘉 義 市 於 71 年 7 月 1 日 升. y. 75 年 2 月 1 日. 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9 位. er. n. 79 年 1 月 20 日. sit. 格為省轄市。. al. ‧. 鄉(鎮、市)長。. io. 第 11 屆.  原 高 雄 縣 小 港 鄉 於 68 年 7 月 1 日 併 入 高雄市改為委派區長。. Nat. 第 10 屆. 立. 71 年 1 月 16 日. ‧ 國. 第 9屆. 治 政 鎮 長 。 (第 2 屆 ) 大. i n U. 鄉(鎮、市)長。. Ch. engchi. v. 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9 位 鄉(鎮、市)長。. 第 12 屆. 83 年 1 月 29 日. 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9 位 鄉(鎮、市)長。. 第 13 屆. 87 年 1 月 24 日. 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9 位 鄉(鎮、市)長。. 第 14 屆. 91 年 1 月 26 日. 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9 位 鄉(鎮、市)長。. 第 15 屆. 94 年 12 月 03 日. 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319 位. 11.

(22) 鄉(鎮、市)長。 第 16 屆. 98 年 12 月 5 日. 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各 縣 市 合 計 選 出 211 位 鄉( 鎮 、 市 )長 。 (因 應 改 制 或 合 併 改 制 為 直轄市,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 高雄縣未辦理). 資料來源:選舉資料庫;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 直 轄 市 升 格 是 造 成 取 消 鄉 ( 鎮 、 市 ) 自 治 的 唯 一 原 因 ,《 原 住 民 基本法》制定公布後,直轄市原民鄉形成區自治的首例。直轄市層級 推行區自治,以修法結果而論,並非必然不具可行性。地方制度法於. 政 治 大. 2014 年 5 月 13 日 修 訂,增 訂 第 83-2 至 第 83-8 條 之「 直 轄 市 山 地 原 住. 立. 民區」的自治法源依據,以山地鄉為對象,落實直轄市之區自治。. ‧ 國. 學. 地方自治相當程度是為了體現「垂直分工」的政府設計原則,而 在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後,地方政府也將發展出獨特的的垂直分工. ‧. 與 水 平 分 工 原 則 , 從 圖 1-1-1 可 以 觀 察 到 , 直 轄 市 升 格 後 , 地 方 自 治. y. Nat. 的發展朝向官治為主體的直轄市政府邁進,不過《地方制度法》也增. n. al. Ch. er. io. 官治並非直轄市地方治理的唯一發展途徑。. sit. 訂直轄市區自治相關法條,給予原民鄉辦理區自治的法源基礎,顯示. i n U. v. 不 過 基 層 的 地 方 自 治 體 因 為 升 格 而 大 幅 度 「 去 自 治 化 」, 仍 是 不. engchi. 爭 的 事 實 , 新 北 市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後 , 原 先 10 個 縣 轄 市 、 4 個 鎮 及 15 個 鄉 將 全 部 改 制 為 區。同 時 間 以 一 致 化 的 方 式 改 為 29 個 區 公 所。區 公 所形成直轄市內部最普遍的第一線官僚,一方面仍需和民眾頻繁互 動,但相較於民選公職,其自主性及裁量權大幅度的降低。 圖 1-1-2 顯 示 , 省 虛 級 化 後 的 十 年 間 , 二 級 制 逐 漸 取 代 三 級 制 的 地 方 政 府 運 作 ,但 隨 後 並 非 朝 向 縣 、 市 同 級 化 的 發 展 , 2009 年 後 成 立 的 6 個直轄市,使得直轄市儼然成為地方政府型態的主要型態,地方 政府層級確實級減少,但具備自治及民主價值的基層地方也在急遽消 失中,站在升格主體的觀點來看,無論升格前之地方政府是縣政府單. 12.

(23) 獨或升格或合併升格,六個直轄市代表的趨同變遷,是導致組織變遷 的重要原因,本研究欲以新北市為例,分析升格後所成立的新行政機 關「區公所」自治意涵的延續,在組織功能、公共服務、領導、基層 政府型態四個面向上比較舊臺北縣板橋市與新北市板橋區之差異,以 提出兼顧效率達效能,並能落實地方治理價值的政府型態,此為本研 究之目的。.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Ch. engchi. 13. er. io. sit. y. Nat. al. 【 圖 1-1-1】 我 國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之 轉 變 圖. i n U. v.

(24) 政 治 大 【 圖 1-1-2】 1998 年 至 2013 年 地 方 自 治 與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之 變 遷 圖 立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 國. 學. 第二節 研究問題.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 圖 1-2-1】 鄉 ( 鎮 、 市 ) 公 所 演 變 圖 資料來源:筆者自繪. 不同的正式制度長久以來交替並接續架構鄉、鎮、市自治層級。. 14.

(25) 前 法 制 時 代, 《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授 權 規 定,其 後 由《 省 縣自治法》授權規定,而鄉(鎮、市)層級範圍之調整,交由省政府 直 接 訂 定 辦 法 規 定 。 14《 地 方 制 度 法 》 及 其 授 權 規 定 《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織準則》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為鄉(鎮、市)自治層級設 定 最 為 全 面 的 規 範 密 度,僅 管 1996 年 國 家 發 展 會 議 即 決 議「 鄉( 鎮 、 市 ) 長 改 官 派 , 鄉 ( 鎮 、 市 ) 自 治 選 舉 取 消 」, 2001 年 8 月 總 統 府 經 濟 發 展 諮 詢 會 議 與 2002 年 9 月 政 府 改 造 委 員 會 再 度 決 議 推 行 二 級 制 地 方 政 府 , 其 結 果 上 並 未 真 正 促 使 鄉 、 鎮 、 市 自 治 層 級 的 變 革 , 鄉 (鎮 、 市 )政 府 因 為 垂 直 一 致 式 政 府 或 垂 直 分 立 式 政 府 之 不 同,執 政 黨 與 在 野 黨 的 相 互 制 衡 的 政 治 考 量 (political consideration )下 並 未 被 廢 除 , 直 到. 政 治 大. 「 直 轄 市 升 格 」,才 真 正 形 成 鄉、鎮、市 自 治 層 級 的 廢 除 。儘 管《 地 方. 立. 制 度 法 》 第 58 條 及 第 58 條 之 1 設 有 過 渡 條 款 之 規 定 , 新 北 市 也 據 此. ‧ 國. 學. 訂定《新北市區政諮詢委員聘任及集會辦法》解決鄉(鎮、市)層級 民意代表轉任的問題。但事實上,直轄市的地方分權改革,卻與基礎. ‧. 自治體產生衝突,直轄市內部的分權程度將小於縣,原鄉(鎮、市) 所 擁 有 的 管 轄 權 全 部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吸 收,形 成「 直 轄 市 的 集 權 化 」,. y. Nat. sit. 在中央與地方的對照下,形成直轄市的分權化,而直轄市內部,如直. er. io. 轄 市 政 府 所 在 地 -板 橋,改 以 集 中 化 各 級 自 治 體 的 財 源 和 權 限。改 以 一. al. n. v i n C h 員 , 在 取 消 自U治 後 , 地 方 治 理 上 相 關 需 格後,原自治體的民選公職人 engchi. 元、單一自治體的施政,取代原自治體所擁有的優先性。新北市在升. 求的轉換共本研究的研究問題:. 如果在直轄市辦理區自治,其類型設定為何,包括自治機 關的法人格、立法權、徵稅權,以及是否辦理區 長直選及 成立區議會等,換言之,最適合直轄市內部的基層地方政 府為何?. 14. 〈 臺 灣 省 鄉 鎮 縣 轄 市 區 及 村 里 區 域 調 整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鄉 鎮 縣 轄 市 區 區 域 之 調整。. 15.

(26) 第三節 文獻回顧 有關地方自治體鄉(鎮、市)層級政府的研究,已經累積相當可 觀 的 研 究 成 果,提 供 鄉( 鎮、市 )層 級 制 度 設 計、調 整、轉 型 之 參 考 , 本研究初步整理過的研究,茲分為議題導向、府際關係途徑、地方治 理途徑、法律途徑及碩博士論文,以了解學者對鄉(鎮、市)層級研 究所創造的知識。 一、鄉(鎮、市)政府與地方自治議題面向: 議題導向的研究關注基層政府自治運作的實然面,探討鄉(鎮、. 政 治 大 能,議 題 的 建 立 圍 繞 自 治 權 的 中 心 議 題:民 主、預 算、事 權; 鄉( 鎮 、 立 市)民主方面包括鄉(鎮、市)層級自治的意義、鄉(鎮、市)長選 市)政府作為自治主體是否發揮原先所設定的功能或產生什麼負功. ‧ 國. 學. 舉 是 否 應 廢 除、到 鄉( 鎮、市 )長 否 應 由 人 民 直 選 的 問 題 (文 忠 國,2000; 余 政 憲 , 2001; 李 總 集 、 張 樂 燕 、 林 東 陽 , 2001; 陳 沛 郎 、 謝 順 旭 ,. ‧. 2005; 蘇 煥 智 , 2013); 鄉( 鎮 、 市 )預 算 相 關 的 研 究 咸 認 為 應 將 地 方. sit. y. Nat. 稅置於地方自治的前提,財政為自治之母,試圖探究地方稅法的改革. io. er. 方向、鄉(鎮、市)政府財政結構與財政問題,或鄉(鎮、市)財政 在 整 個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結 構 的 意 義 (廖 坤 榮 、 吳 秋 菊 , 2005; 黃 建 銘 ,. n. al. Ch. i n U. v. 2006; 黃 世 鑫 、 郭 建 中 , 2007; 張 其 祿 , 2012; 黃 義 成 , 2013); 議 題. engchi. 導向也關注基層政府的民主機制產生什麼現象,包括鄉(鎮、市)選 舉 及 投 票 行 為 以 及 影 響 鄉( 鎮 、 市 )選 舉 結 果 的 因 素 (林 長 志 , 2007; 陳 朝 建,2008;韓 國 瑜,2009;游 盈 隆,2009;徐 永 明、林 昌 平,2009; 劉 佩 怡 , 2009; 蕭 怡 靖 、 黃 紀 , 2011); 鄉( 鎮 、 市 ) 自 治 的 運 作 與 地 方政治結構的相關研究則包含了鄉(鎮、市)所代表的地方政治及政 治 經 濟 關 係 (湯 京 平、吳 重 禮、蘇 孔 志,2002;吳 親 恩,2008);鄉( 鎮 、 市 )層 級 地 方 派 系 或 鄉( 鎮、市 )政 府 與 地 方 派 系 之 關 係 (紀 俊 臣,1977; 趙 永 茂 , 1977; 高 永 光 , 2000); 鄉( 鎮 、 市 ) 政 府 與 其 他 地 方 層 級 政 治 行 動 者 或 組 織 的 互 動 模 式 例 如 農 會、漁 會 等 等 (邱 建 中、戴 登 燦、李 惠 元 、 陳 炎 星 , 1995; 許 振 明 , 2004); 晚 近 鄉 ( 鎮 、 市 ) 自 治 被 納 入 16.

(27) 更 為 寬 廣 的 系 絡 -行 政 區 劃 進 行 定 位,研 究 並 未 否 定 鄉( 鎮、市 )自 治 , 但一致認為鄉(鎮、市)自治需要再合理的行政區劃下進行才得以發 揮 (紀 俊 臣 、 陳 滄 海 , 2001; 劉 建 忻 , 2009; 黃 正 雄 , 2010)。 議 題 導 向的研究教導吾人哪些問題是研究鄉(鎮、市)時最為迫切的,完整 建構了鄉(鎮、市)政府在台灣地方自治的意義,透過佐證提出種種 基層自治的病狀及負功能,是檢驗自治相關法規最有力的參照,但基 本 上 沒 有 全 盤 否 定 基 層 地 方 自 治 或 類 似 的 制 度 設 計,也 未 判 定 鄉( 鎮、 市)的不健全必需交由直轄市政府解決。 二、鄉(鎮、市)政府與其他層級政府之面向. 政 治 大 際 關 係 」 (inter-government relationship) 理 論 。 府 際 關 係 奠 基 在 社 會 交 立. 鄉(鎮、市)政府與其他政府層級政府的研究基本上奠基於「府. 換 理 論 (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 認 為 政 策 網 路 具 備 資 源 互 依 性 、 多. ‧ 國. 學. 元性、穩定性。需釐清特定層級政府的定位與功能,並加入非政府的 政策利害關係人,透過觀察特定政策進而歸納政策網路與互賴關係。. ‧. 府際關係理論的研究雖非將鄉(鎮、市)層級列為政策網路中心的位. Nat. sit. y. 置,但其分析層次有助於觀察到鄉(鎮、市)公所正式法規以外所展. er. io. 現 的 功 能 或 應 調 整 的 方 向 。 學 者 紀 俊 臣 (2002)的 研 究 在 其 「 中 央 與 地. al. 方 夥 伴 關 係 之 建 構 與 推 展 」 一 文 中 認 為 應 透 過 精 簡 政 府 層 級 (二 級 政. n. v i n C h整 行 政 區 劃、建U立 跨 域 合 作 機 制 來 創 造 新 府 )、釐 定 權 限 劃 分 原 則、調 engchi 的 府 際 關 係。學 者 呂 育 成 (2005)的 研 究 評 析 2001 年 行 政 院 所 召 開 之「 全 國 行 政 革 新 會 議 」, 為 建 構 中 央 地 方 夥 伴 關 係 , 肯 定 直 轄 市 與 縣 ( 市 ) 將是未來我國地方政府運作的主要層級,鄉(鎮、市)政府層級應朝 向廢除鄉(鎮、市)級選舉,取消鄉(鎮、市)民代表選舉,裁撤鄉 (鎮、市)代表會,並取消鄉(鎮、市)自治團體地位。學者趙永茂 (2006)的 專 文 設 定 了 府 際 關 係 與 跨 域 管 理 推 動 策 略 , 長 期 策 略 方 面 為 協助地方成立地區性合作議會或組織、獎助部分地區推動地區性準自 治 非 政 府 組 織 、 以 及 協 助 地 方 共 同 籌 備 財 源 。 學 者 曾 建 元 (2006)認 為 都會區與非都會區的鄉(鎮、市)自治有所差異,非都會區的地方自. 17.

(28) 治具有地方公職與行政官僚忽視的功能,欲強化非都會區的政治能量 並喝止黑道滲入地方自治,應改革選舉制度及候選人參選資格、削減 鄉(鎮、市)民代表之預算審查權、利用直接民權制衡機制與結合社 區 參 與 。 學 者 朱 鎮 明 (2008)的 研 究 則 認 為 鄉 ( 鎮 、 市 ) 公 所 在 府 際 關 係中的角色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透過競爭型計畫創造誘因,促使 其連結在地非營利組織或社區團體,形成多樣性的利害關係人暨其公 共參與過程。府際關係理論的跨國比較途徑也有助於發現基層政府的 必 要 性 。 劉 子 昱 、 廖 達 琪 (2011)的 研 究 利 用 民 主 治 理 與 施 政 效 能 兩 原 則檢視紐約、倫敦、柏林、巴黎、東京、首爾、及雪梨的大都會政府 組織的安排,發現配合「五都」組織建置而取消自治體的制度安排,. 政 治 大. 幾 近 完 全 倚 重 在 「 施 政 效 能 」, 與 世 界 各 大 都 的 政 府 組 織 安 排 有 所 扞. 立. 格 。 劉 明 德 、 徐 玉 珍 (2011)比 較 台 灣 與 德 國 的 地 方 基 層 政 府 , 發 現 德. ‧ 國. 學. 國的跨域合作為水平合作與垂直整合並重而非注重水平合作,漢諾威 都會區公司的個案行動者包括四個大城市、邦政府和鄉(鎮、市)公. ‧. 所 。 學 者 李 長 晏 、 林 煥 笙 (2012)的 研 究 發 現 潭 子 鄉 公 所 在 台 中 縣 潭 子 段 旱 溪 整 治 工 程 中 在 網 路 節 點 (node)上 的 意 義 , 鄉 公 所 扮 演 傳 達 、 協. y. Nat. sit. 調鄉民意見之功能,例如辦理用地徵收,鄉公所代替被徵收地主與水. n. al. er. io. 利署、河川局進行相關權益之協商,使工程得以如預期進行,此外鄉. i n U. v. 公所與台中縣政府、水利署官員形成三角的關係,成為民眾意見表達 的管道等。. Ch. engchi. 三、地方治理面向 地方治理分析途徑關注鄉(鎮、市)政府的變革的方向,基本上 認為即便保留鄉(鎮、市)自治,在地方治理引導下地方政府勢必會 衍伸出不同的治理結構,鄉(鎮、市)政府做為地方政府的一環,也 會產生變革,與原先的行動者和新的新動者建立新關係,或產生新的 功能。此途徑觀察鄉(鎮、市)市公所及區公所所發揮之治理型態和 功能,再設定標準為鄉(鎮、市)政府組織、合併影響、公共服務、 18.

(29) 領導等面向提出變革方向。鄉(鎮、市)政府轉型的必要性在升格前 已 獲 廣 泛 討 論 , 學 者 陳 陽 德 、 吳 介 英 (1998)研 究 發 現 民 眾 與 菁 英 三 項 行政效能調查:服務的效率、處理事權範圍與能力、親切滿意度三方 面,除了鄉鎮級公所在親切程度上稍勝於市級區公所外,民眾對縣級 鄉公所與市級之區公所其他方面的評價幾乎是一致,研究主張藉由縮 減代表會預算審查權,引進創制、複決權,並強化社區自治功能來維 持鄉級法人團體地位,或採用替代方案引進政治與行政分立的設計─ 經 理 制 。 學 者 陳 立 剛 、 陳 陽 得 (2000)的 研 究 主 張 縣 市 與 鄉 ( 鎮 、 市 ) 應適度整併,使基層的地方政府具有適當的人口與規模來從事地方自 治能力的培養與建立,整併的前提為確立國土規劃及行政區劃、確定. 政 治 大. 生 活 圈 。 學 者 趙 永 茂 (2007)明 確 指 出 基 層 政 府 發 展 的 困 境 , 並 積 極 地. 立. 尋求解決,其中包括地方議員的專業與教育水準,地方規章由遵循中. ‧ 國. 學. 央法令轉為自訂。變革的目標在於尋求縣與鄉鎮,地方政治與政府間 之整合,發展地方社會資本,刺激地方人民及其團體對公共事務的參. ‧. 與,惟 此 才 能 建 構 建 構 一 個 開 放、透 明 與 陽 光 的 地 方 政 治 並 發 展 分 權、 府際與跨域管理型地方政府或公共事務政策網絡。江大樹、張力亞. y. Nat. sit. (2008)探 詢 地 方 治 理 理 論 下 地 方 政 府 與 中 央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 間 、 公 部. er. io. 門、民間社會、非營利組織間的互動關係,在鄉(鎮、市)層級與地. al. n. v i n C h 」三 種 效 果 最 U 務 協 調 會 報 」、「 提 供 經 費 補 助 e n g c h i 佳,大 多 數 的 縣 市 首 長( 6 方 政 府 的 互 動 模 式 研 究 發 現 「 定 期 召 集 鄉 鎮 ( 市 ) 長 會 議 」、「 舉 辦 業. 位 ) 係 採 「 舉 辦 業 務 協 調 會 報 」、「 提 供 經 費 補 助 」 兩 方 式 進 行 。 研 究 建議朝向「定期召集鄉鎮(市)長會議」的制度建立,被認為是地方 治理下縣市層級與鄉(鎮、市)層級最佳的互動模式。 黃 正 雄 (2008)認 為 台 中 縣 市 的 區 公 所 應 為 一 級 機 關 、 加 強 授 權 並 調整區屬機關及區公所之組織業務、建立區公所與市政府各局處之橫 向聯繫機制、擴大行政區範圍、塑造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區政府等。 升格後眾多研究發現鄉(鎮、市)政府所面臨轉型的壓力,無法 藉由直接比照直轄市區公所的方式解決,研究以個案或通案的類型建 構尋找鄉(鎮、市)政府在地方治理中的新定位,其中學者葉明勳、 19.

(30) 劉 坤 億 (2012)整 理 「 區 公 所 」 體 制 的 歷 史 , 釐 清 區 公 所 的 法 制 定 位 , 再運用焦點團體座談與深度訪談所獲得的質性資料,分析改制後的區 公所可能面臨到的治理議題,研究認為「從地方自治團體到派出機關 的治理職能轉變」會產生法規適用彈性的問題;各區差異性、區公所 權限劃分標準、人力不足、區長職等劃分標準、行政區整併共同構成 區公所的治理議題。經由擴大並落實區務會議;市府各局處與區公所 定期檢討權限劃分;引進志工、義工、私部門或第三部門、社區並強 化裡辦公室,以及最後透過「業務性質與比重」決定「區長職等」來 解 決 可 能 遭 遇 的 治 理 議 題 。 紀 俊 臣 (2012)認 為 區 不 具 自 治 法 人 定 位 , 為直轄市派出機關而非附屬機關,現制會減緩直轄市的服務效能及減. 政 治 大. 弱直轄市服務功能及減少市的服務機能,經文獻爬梳認為應透過四種. 立. 作 為 模 式 : 檢 視 行 為 (直 轄 市 雷 達 站 、 市 長 代 理 人 )、 協 力 關 係 (直 轄 市. ‧ 國. 學. 局 處 的 工 作 場 )、發 展 績 效 (直 轄 市 的 管 理 人 )、控 制 進 度 (直 轄 市 的 操 作 士 ), 建 構 綜 合 型 的 派 出 機 制 。. ‧ sit. y. Nat. 四、法律途徑的面向. io. er. 鄉( 鎮、市 )政 府 雖 無 憲 法 上 的 地 位,沒 有 憲 法 賦 予 的 制 度 保 障 , 相較於其他政府層級,是穩定性較低的制度安排。法律途徑的分析途. n. al. Ch. i n U. v. 徑以《中華民國憲法》與《地方制度法》為分析標的,基本上肯定地. engchi. 方自治具有高度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地方政府是按《憲法》及《地方 制度法》運作的統治團體,就鄉(鎮、市)層級而言,特別關注自治 事項核心範圍、地方立法權之運作情況、以及爭議解決機制。學者蔡 茂 寅 (2002)針 對 地 方 制 度 法 剖 析 地 方 立 法 權 的 本 質 , 將 方 自 治 條 例 定 性為地方性法律,破除自治立法權屬行政權的見解,自治條例除《地 方制度法》所設定的法律位階外,自治條例之效力並非必然低於法律 授權之法規且上級自治條例不得侵犯下級自治團體之立法權,自治規 則之位階也非必然低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其合法性、合憲性、憲法保 障地方自治之本旨之檢驗先於效力位階之討論;在眾多權限劃分理論 中 ,「 核 心 領 域 說 」最 清 楚 指 明 鄉( 鎮 、 市 )職 權 之 核 心 領 域, 推 論 上 20.

(31) 鄉(鎮、市)與地方民眾最接近、最了解地方事務,應該最適合擔任 自治事項任務,鄉(鎮、市)自治事項內涵為食、衣、住、行、育、 樂等必須就近照顧解決之事項、活動之舉辦、小規模硬體設施之興建 (蔡 茂 寅 、 2003). 15. 。《 憲 法 》 及 《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 雖 未 完 整 論 及 地 方. 法規與中央法規間之位階關係,然地制法立法者卻已注意到此問題, 並予以補充規範,就鄉(鎮、市)自治法規而言,其法規位階效力由 高 至 低 依 序 為 憲 法 、 法 律 、 中 央 法 規 命 令 、 縣 (市 )自 治 條 例 、 縣 (市 ) 自 治 規 則 、 鄉 ( 鎮 、 市 ) 自 治 條 例 、 鄉 ( 鎮 、 市 ) 自 治 規 則 (詹 鎮 榮 、 2006;蔡 宗 珍、2006)。規 範 自 治 事 項 之 權 源 為「 自 治 法 規 制 定 高 權 」, 規制委辦事項之權源依循行政一體之科層化行政體系運作模式,地方. 政 治 大. 自 治 團 體 得 制 定 補 充 立 法 性 質 之 委 辦 規 則。惟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29 條 第 1. 立. 項 可 能 會 造 成 鄉 (鎮 、 市 )得 受 縣 市 政 府 授 權 制 定 委 辦 規 則 之 可 能 性 ,. ‧ 國. 學. 應 屬 立 法 疏 漏 (詹 鎮 榮、2006)。學 者 黃 錦 堂 (2012)則 認 為 地 方 有 權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 內 容 當 然 包 括 罰 則 , 其 理 由 為 憲 法 本 文 第 113 條 第 2 項 及. ‧. 第 124 條 第 2 項 有 意 授 權 、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有 多 重 的 民 主 正 當 性 、 地 方 立法權受到多重的民主正當性控制及法治國原則之拘束,以及施政上. y. Nat. sit. 之必要,現行制度下鄉(鎮、市)自治條例應涵蓋罰則權利,現行規. er. io. 定 係 立 法 疏 漏 。 王 毓 正 及 鄭 猶 耀 (2014)則 認 為 傳 統 北 高 直 轄 市 之 區 級. al. n. v i n C h 間 較 無 地 理 上U之 距 離 感 , 區 的 中 介 角 色 前者為都會區,居民與市政府 engchi. 單位與目前縣市合併之「大直轄市」內之區級單位有本質上的差異,. 不若改制直轄市前的鄉(鎮、市)來得強烈;再者,鄉(鎮、市)本 即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為區級單位沒有的自治傳統,立法者以 全 有 全 無 的 方 式 進 行 調 整 , 值 得 疑 義 。 蔡 茂 寅 (2004)歸 納 地 制 法 關 於 自 治 監 督 的 體 例 有 屬 自 治 立 法 (自 治 條 例 )者 ; 也 有 具 自 治 行 政 行 為 性 質 者 (自 治 規 則 ); 第 四 章 「 中 央 與 地 方 及 地 方 間 之 關 係 」 當 中 是 對 行 政行為之監督;另外自治組織部分有零星規定。地制法外尚有各別法 律 的 自 治 監 督。此 外,學 者 陳 愛 娥 (2014)研 究 觀 察 民 國 九 ○年 代 以 來 行 15. 權限劃分理論包括均權理論、均權理論修正說、事務本質理論、核心領域 說、功能最適理論、行政類型區分說、剩餘權歸屬說、程序保障理論。. 21.

(32) 政院對台北市自治條例行使核定權的模式,就報核之《臺北市資訊休 閒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臺 北 市 競 選 廣 告 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臺 北 市 公 園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臺 北 市 高 氯 離 子 混 泥 土 建 築 物 善 後 處 理 自 治 條 例 》、《 臺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臺 北 市 學 生 及 幼 童 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 、 《臺北市婦女安置機構設立管理自治條例》 、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從 業 人 員 權 益 補 償 自 治 條 例 》、《 臺 北 市 下 水道管理自治條例》9 案顯示日益趨向尊重地方自治立法權與其參與 權。. 五、近年碩論文. 治 政 近 年 針 對 鄉( 鎮、市 )及 區 公 所 的 機 能 進大 行比較研究也不在少數, 立 部 分 針 對「 升 格 」之 制 度 安 排 , 區 分 為「 升 格 前 」與「 升 格 後 」, 藉 由 ‧ 國. 學. 「 前 -後 」靜 態 的 觀 察「 鄉 、 鎮 、 市 公 所 」及「 區 公 所 」所 發 揮 之 治 理 型態和功能及合併或升格帶來的影響。另外,升格前也有研究針對鄉. ‧. ( 鎮、市 )公 所 體 制 本 身,其 運 作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例 如 組 織、公 共 服 務 、. sit. y. Nat. 領導為題進行個案與非個案之研究。總的來說,鄉(鎮、市)層級自. io. er. 治「議題導向」的研究為碩士論文中研究的主流,議題包羅萬象,但 不外乎鄉(鎮、市)公所的財政、鄉(鎮、市)公所與其他政治行動. n. al. Ch. i n U. v. 者之互動、鄉(鎮、市)與行政區劃,以及最後鄉(鎮、市)政府體 制本身。. engchi. 【 表 1-3-1】 近 年 碩 士 論 文 鄉 ( 鎮 、 市 ) 之 研 究 作者. 論文名稱. 出處. 研究方法. 及 年別. 22. 研究結論或建議.

(33) 余明. 鄉(鎮、. 國立中. 深度訪談. 研究發現選舉所帶來的負面. 娟. 市)改制. 山大學. 法. /2013. 為區對地. 公共事. 訪 者,主 要 的 考 量,縱 使 他 們 不. 方民主治. 務管理. 認為改制後有提升行政效率與. 理之影響. 研究所. 效 能,仍 支 持 區 長 官 派。而 為 了. 影 響,是 所 有 認 同 官 派 制 度 的 受. -高 雄 市. 提 升 行 政 效 率,市 府 與 各 區 公 所. 區長的觀. 應 定 期 檢 討 權 限 劃 分,適 度 下 放. 點. 權 力 予 區 公 所,以 提 升 改 制 後 地 方 治 理 成 效。並 且 從 多 元 網 絡 治 理 的 角 度 而 言,區 長 應 當 串 聯 與. 政 治 外大 部 民 間 團 體 合 作,接 受 更 多 元. 而 有 效 的 監 督 與 課 責 機 制,以 超 越 過 去 鄉( 鎮、市 )長 官 派 的 爭. 學. ‧ 國. 立. 議,兼顧民主與效能。 國立中. 文件分析. 謙. 市)調解. 正大學. 法. 解在現今社會具有紓減訟源的. /2012. 制度之研. 法律學. 個案分析. 功 能 且 可 從 二 方 面 加 強 著 手,就. 究—以道. 研究所. 法. 調解人員方面調解委員不僅在. Ch. y. sit. er. al. n. 故調解為. io. 路交通事. 研 究 結 論 認 為 鄉( 鎮、市 )調. ‧. 鄉(鎮、. Nat. 蕭閔. i n U. v. 地 方 上 要 德 高 望 重,在 法 律 專 業. e n g c h i 上 亦 需 有 相 當 程 度。調 解 委 員 秘. 例. 書 是 調 解 委 員 會 之 核 心 人 物,應 注重本職學能的充實及調解專 業 知 識 提 升。調 解 經 費 方 面 沒 有 獨立預算,不應由鄉(鎮、市) 公 所 單 獨 編 列 預 算,應 另 闢 穩 定 經費來源。. 23.

(34) 蔡昆. 縣市合併. 國立臺. 文獻分析. 該研究之描述性及推論性統. 益. 之組織變. 東大學. 法. 計結果分為:. /2012. 革對個體. 公共與. 問卷調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性 別 、 年. 行為之影. 文化事. 法. 齡、教育程度、年資). 響:原高. 務學系. 組 織 變 革 之 描 述 性 分 析 (變 革 效. 雄縣鄉. 區域政. 益認知、變革適應認知等). ( 鎮、市 ) 策 與 發. 個 體 行 為 描 述 性 分 析 (工 作 滿. 公所經驗. 展研究. 足 、 情 感 承 諾 、 規 範 承 諾 等 )。. 分析. 碩士班. 對 組 織 變 革 管 理 方 面 之 建 議,需 健 全 組 織 溝 通 管 道、營 造 組 織 內. 政 治 部大 支 持、組 織 變 革 與 人 員 權 益 兼 顧。. 學. ‧ 國. 立 區政諮詢. 國立台. 文獻分析. 研 究 發 現 鄉 (鎮、市 )自 治 法 人. 偉. 委員會角. 灣師範. 法. 與 區 級 行 政 機 關 不 論 是 人 口、面. /2011. 色之研究. 大學政. 參與觀察. 積、組 織 架 構 均 極 類 似,只 因 制. Nat. y. ‧. 王維. 法. 度 上 自 治 權 限 的 差 異,造 成 一 國. 市中和區. 究所國. 比較研究. 兩 制 的 現 象。改 制 後 又 預 算 數 額. 家事務. 法. 減 少、行 政 效 率 變 差、業 務 有 責. 與管理. e n g c h i 無 權,形 成 區 公 所 功 能 盲 腸 化 。. Ch. er. al. n. 為例. sit. 治學研. io. -以 新 北. i n U. v. 碩士專. 研究建議應透過行政區與辦理. 班. 區自治來改善與補正。. 24.

(35) 賴小. 行政區劃. 國立政. 文獻研究. 新北市的行政區劃分應分類型. 萍. 調整之研. 治大學. 法. 區 劃:可 劃 分 為 城 市 型 及 鄉 村 型. /2010. 究 -以 新. 行政管. 個案研究. 兩 類 人 口 劃 分 標 準 , 前 者 25 萬. 北市行政. 理碩士. 法. 至 30 萬 , 後 者 10 萬 上 下 。. 區域重整. 學程碩. 深度訪談. 行政區劃應考慮現有的選區劃. 為例. 士論文. 法. 分 方 式:按 受 訪 者 之 意 見 與 行 政 區劃法草案之規定。 現 有 行 政 區 達 到 35 萬 以 上 者 , 即 應 將 其 分 割:包 括 板 橋 區、三 重區、中和區、新莊區。. 立. 政 治 現大 有行政區已達人口數合理規. 模 者 應 維 持 現 狀:包 括 土 城、永. ‧ 國. 學. 和、新店。 現有行政區未達人口數合理規. ‧. 模者考量按選區及生活圈等因 素 與 其 毗 鄰 行 政 區 合 併:包 括 蘆. y. Nat. 行政區重整應考量與毗鄰. n. al. er. io. sit. 洲、三 峽、樹 林 等 19 個 行 政 區。. Ch. iv n U政 區 合 併 應 考 量 土 地 面 積,幅 行 行政區的生活關係。. engchi. 員不宜太廣。. 25.

(36) 黃于. 鄉(鎮、. 銘傳大. 文獻分析. 維 持 鄉( 鎮、市 )體 制 的 研 究 建. 修. 市)公所. 學公共. 法. 議:. /2007. 體制改造. 事務學. 參與觀察. 改革選舉制度阻斷黑金侵蝕現. 之研究. 系碩士. 法. 行鄉(鎮、市)自治體制. 在職專. 落 實 陽 光 法 案 樹 立 現 行 鄉( 鎮 、. 班. 市)自治體制廉能政風 適度限制民意代表職權鼓動公 民自決防杜代議缺失 合理的財政劃分與稅捐稽徵權 限充裕財源自主財政. 政 治 明大 確 鄉( 鎮、市 )自 治 事 項 賦 予. 立. 組織及人事權限落實自治精神. ‧ 國. 學. 廢 除 鄉( 鎮、市 )自 治,鄉( 鎮 、 市 )改 為 派 出 機 關 的 研 究 建 議 :. 方資源。. Nat. y. ‧. 積 極 辦 理 行 政 區 劃,有 效 統 合 地. (鎮、市)功能定位. n. al. er. io. sit. 參考直轄市區級制度,調整鄉. Ch. iv n U準 , 遏 止 制 度 分 贓 標. 內政部制定官派首長遴選作業. engchi. 整合村里與社區協會發展功 能,落實社區主義 臺鑑. 鄉(鎮、. 中國文. 文獻分析. 研 究 認 為 鄉( 鎮、市 )存 廢 並 非. 文. 市)公所. 化大學. 法. 政治考量,應開放鄉(鎮、市). /2004. 與代表會. 政治學. 的 組 織 自 主 權,強 化 鄉( 鎮、市 ). 互動之研. 研究所. 制的監督,改革選舉制度及鄉. 究 ---以. 碩士在. (鎮、市)的財政。. 中和市為. 職專班. 例 26.

(37) 黃文. 鄉(鎮、. 國立中. 問卷調查. 研 究 藉 由 計 畫 行 為 理 論 (TPB)的. 癸. 市)層級. 山大學. 法. 研 究 架 構 為 基 礎,探 討 鄉( 鎮 、. /2002. 地方政府. 公共事. 市 )層 級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努 力 行 為. 財政努力. 務管理. 影響的因素與財政努力行為之. 行為意向. 研究所. 意 願。研 究 認 為 應 透 過 明 確 的 法. 之研究-. 律 授 權、財 政 努 力 獎 勵 機 制 的 建. 以高雄縣. 立、行 政 區 域 的 調 整 來 強 化 財 政. 27 鄉. 努 力 態 度 與 行 為 意 向 的 落 實。另. ( 鎮、市 ). 外 應 透 過 鄉( 鎮、市 )長、民 意. 為例. 立. 表 及 選 民 體 認 受 益 者、使 用 者 政 治 代大 付費之必然性。. ‧ 國. 學. 資料來源:筆者自製.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7. i n U. v.

(38)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壹、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文 獻 的 範 圍 包 括 中 文、日 文、英 文 文 獻,屬 性 涵 蓋 政 府 研 究 報 告 、 專書、國科會研究報告、碩博士論文、法規、鄉(鎮、市)志、政府 施政報告書、政府統計資料、訪談所得一手資料等。透過文獻分析瞭. 政 治 大. 解的過往研究普遍採用的研究方法、已經解決的課題、尚未解決的課 題、最後聚焦筆者研究所要提出的問題。. 立. 二、深度訪談法. ‧ 國. 學. 深度訪談法目的在於挖掘出無法透過直接觀察的感情、思想、意. ‧. 圖、 活 動 (Patton,1990)。 1 6 Kerlinger 及 Howrad(1999)認 為 深 度 訪 談 的 目 的 為 : 1. 收 集 資 料 ; 2. 驗 證 假 說 及 成 立 新 的 假 說 ; 2. 與 其 他 研 究. Nat. sit. y. 方 法 合 併 使 用 , 進 行 追 蹤 調 查 。 17本 研 究 選 定 個 案 後 將 運 用 深 度 訪 談. er. io. 獲得一手資料,協助建構新型態的地方自治體制。. al. v i n 考 量 該 行 政 區 之 產 業 特 色C ,本 研 究 選 定 板 橋U 區為區自治個案研究對 he ngchi n. 在研究個案的選取上,為考量區自治類型的代表性,除人口外並. 象。升格後板橋區被歸類為都市工商發展型區域,常住人口、工作人 口及通勤工作人口均以板橋區為首,亦為市政府所在地。各項政策規 劃上應具備一定指標之意義。. 16. Patto n, M. Q., 19 90, Qualitative evaluatio n and research metho d s .SAG E Pub licatio ns, inc. Pp . 33 9. 17 Kerlinger Fred, N., and Lee Ho ward, B .,20 00 , Fo und atio ns o f behavioral research . Ne w Yor k: Cengage Lear ning. P p. 6 99. 28.

(39) 【 表 1-4-1】 個 案 資 料 表 行政. 升格. 區. 前. 人口 2010 年. 2012 年. 層級. 100 年. 100 年 場 所 單 位 結 構. 生產總額. 比 (%). (千 元 ) 工業部門. 服務業部 門. 板橋. 板橋. 區. 市. 554596. 557440. 260,125,940. 19.90. 80.1.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新 北 市 主 計 處「 從 普 查 看 新 北 市 產 業 發 展 」及 新 北 市 戶 政 服 務 網 編 制 而 成 , 2013. 政 治 大 治發展的評價。本研究以新北市板橋區為個案,時間上橫跨鄉(鎮、 立 深度訪談為達成研究目的,將考量利害關係人針對自轄市內部自. ‧ 國. 學. 市)自治時期,升格後的直轄市中政治生態中具備代表性之正式及非 正式組織政治行動者,包括民選與非民選官員與利害關係人,層級上. ‧. 希望能涵蓋地方至中央涉入升格決策以及未來可能涉入辦理區自治決 策之利害關係人。.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9. i n U. v.

(40) 貳、研究架構 關 於 本 研 究 架 構 中 各 變 項 之 間 的 關 係 , 如 圖 1-4-1 所 示 , 探 討 新 北市個案的升格影響,研究聚焦升格後新北市的區公所,希望在地方 治理的架構下探討其本身組織的變化、同級和上級機關的關係、與政 府和政府政治行動者、以及居民的關係。除歸納新北市板橋區的地方 自治史外,希望由文獻中比較與歸納他國的地方分權改革對地方基層 政府的影響,期望建立直轄市內部自治或半自治基層政府的雛形。.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圖 1-4-1】 研 究 架 構 圖 資料來源:筆者自繪. 30. i n U. v.

(41) 第五節 分析架構及研究假設. 壹、分析架構 「區公所」這樣的一致化的制度安排,是否達成地方治理所要追 尋的目標、價值、與功能,如何在地方治理的概念引導下,探究直轄 市 的 差 異 治 理 型 態,例 如 原 屬 臺 北 縣 的 各 鄉( 鎮、市 )公 所 及 鄉( 鎮 、 市 )市 民 代 表 會 由 自 治 團 體 轉 變 為「 區 公 所 」 ,推 論 上 後 者 應 該 可 以 更. 政 治 大. 為完整的發揮地方治理功能,並逐步達成地方治理及地方自治所欲追. 立. 求的價值,為達成研究目的,必需運用地方治理分析架構,探詢「去. ‧ 國. 學. 法 人 化 」、「 去 自 治 」、「 增 加 官 僚 層 級 」 的 一 致 化 設 計 或 地 方 治 理 著 重 的差異化設計,何者有助於治理績效之提升。. ‧. 除了自治法人、半自治法人、官僚機關的組織比較外,地方治理. y. Nat. 引導的分析架構研究不限於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並非以政. er. io. sit. 府為中心的理論建構,民間社會不再扮演被治者。以「社會」為中心 的地方治理,其行動者擴及政府、非營利組織與市場。公共服務的提. n. al. Ch. i n U. v. 供依靠共同協力來完成,依靠網絡管理、公私合夥機制推動地方自治. engchi. 事 務。Imrie 及 Mike Raco(1999),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與 地 方 治 理 的 特 徵 設 定: 【 表 1-5-1】 地 方 政 府 與 地 方 治 理 對 照 I 地 方 政 府 (Local Government). 地 方 治 理 (Local Governance). 官 僚 的 (Bureaucratic). 彈 性 的 (Flexible). 民 主 的 (Democratic). 後 民 主 的 (post-democratic). 集 權 的 (Centralized). 分 權 的 (decentralized). 共 有 化 的 (Collectivized). 私 有 的 (Privatized). 自 治 市 的 (Municipal). 企 業 的 (entrepreneurial) 31.

(42) 追求社會及福利的目標. 追求市場目標. (Pursuit of social/welfare goal). (Pursuit of market goals). 資 料 來 源 : Rob Imrie and Mike Raco, 1999. Hooghe 與 Marks(2003)嘗 試 進 一 步 區 分 多 層 次 治 理 所 創 造 第 一 類 治理及第二類治理兩種政府及組織型態。 【 表 1-5-2】 第 一 類 治 理 與 第 二 類 治 理 對 照 表 第 一 類 治 理:一 般 目 的 性 的 管 轄 權 1. 立. 第 二 類 治 理 :任 務 導 向 的 管 轄 權. 政 治 大. 一般目的性的管轄權. 特定目的的管轄權. 交叉的層級資格. (Nonintersecting memberships). (intersecting memberships). 限定的管轄層級. 非限定的管轄層級. (Jurisdictions at a limited. (No limit ti the number of. y. sit. n. al. jurisdictional levels). er. io. number of levels) 4. ‧. 非交叉的層級資格. Nat. 3. ‧ 國. 2. 學. ( General-purpose jurisdictions ) (Task-specific jurisdictions). 系統性建構政府層級. Ch. (Systemwide architecture). i n U. v. 彈性化設計. e n g c(Flexible Design) hi. 資 料 來 源 : L. Hooghe and G. Marks, 2003. 前兩者代表個別管轄權的區分,後兩者是系統特徵。透過多重管 轄權進行分散治理較集中治理更為彈性,是多層次治理的基本共識, 因為無論在規模經濟、效率、外部性、權威、組織溝通的交易成本等 變項上皆會影響治理之良窳。第一類治理例如歐洲的地方政府,本旨 是透過廣泛的功能提供分享中央權力提供公共服務,例如部分歐陸及 聯邦主義下美國的地方政府,後者例如為特定或單一功能所建構的治. 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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