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二、缔约方同意对原产货物制定附件3.04的关税减让表。
非關稅措施
3. 特定物项的基本关税(必须是各缔约方的进口关税表。 5. 就本附件和缔约方关税减让表而言,第一年是指该关税减让表的年份。协议签订后,作为第21.03条(效力)的规定。
原產地規則
1.货物的区域产值含量按下列方式计算: 3.如果用区域产值含量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则按附录4.03具体原产地规则要求的百分比。 。
原產地相關海關作業程序
六、各缔约国应要求出口缔约方的认证机构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印章,并出具预先批准的缔约国法律法规修正案。
不 公平貿 易行為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四、在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缔约国两国的检验、防疫、检疫措施不应造成任意或者无理的歧视。 二、缔约国一方认为缔约国另一方的检验、防疫、检疫措施不构成任意或者无理的歧视。国家与本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缔约国要求协商的,应当通知食品安全检验和动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委员会将促进磋商,并在必要时请工作组提供技术建议。
一、缔约双方特此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a) 推动相关措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標準、度量衡及授權程序
定義
请求:是指投资者根据本章第三款的规定在针对缔约国的争端中提出的请求;争议投资者:按照本章第三节提出请求的投资者;争议各方:指争议投资者和争议缔约国;
争议方:指争议投资者或争议方;。
投資
缔约国可以拒绝投资者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投资以及此类投资者的投资 6. 仅当交战缔约国剥夺了交战投资者控制企业的权利 1. 缔约国应给予另一缔约国状态。缔约国的跨境投资权 环境服务和服务提供商的待遇。
设在另一缔约国的企业的采购人员 设在另一缔约国的企业负责运营的财务人员 2. 当缔约国援引本款所述争议时1、第18.10条(仲裁庭的选择);除非仲裁小组完全由符合以下 a) 和 b) 点要求的仲裁员组成:
一般規定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 第十五章知识产权。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缔约国应确保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民间文学艺术创作和表达以及传统民间文化和艺术得到有效保护 1. 缔约国应保护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对这些遗传资源的利用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 获取为避免滥用生物多样性而开发的传统知识,并确保缔约方分享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 2. 缔约方将同意公平、公正地参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俗创作受益而得。
3. 缔约国应确保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应保护其生物和遗传遗产。因此,如果一项发明的材料是基于上述遗产或传统知识而获得的,则专利授权的前提是该材料是根据当地法律和国际规范获得的。
執行
1. 各缔约国应指定一个机构作为信息交换所,以促进缔约国之间就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本协定其他缔约方,尽可能通知另一缔约方 2. 应另一缔约国请求,缔约国应立即提供信息并回答有关现有或拟议措施的任何问题。
参加国应确保主管当局执行此类决定,并在采取相关行政行动时遵守此类决定。
執 行委員會、次執行 委員會及秘書處
6.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行会议,并可应任何缔约方的请求召开临时会议。执行委员会定期会议在各缔约国轮流举行。 2. 分执行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a) 编制和修订本协议框架内决策所需的技术文件;
2. 秘书处具有以下职能: a) 协助执行委员会和分执行委员会;
委員會、次委員會及專家小組
4. 各委员会可自行制定相关规则和程序,并应缔约国或执行委员会的要求召开会议。 5. 各委员会可在其认为适当时设立分委员会,并根据各自职责分配任务2专家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可由其所属的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制定。
食品安全检验和动植物植物检疫委员会(第8.12条)。
爭端解決
如果缔约国未能在下列期限内解决争议: 六、除非缔约国另有约定,仲裁庭应按照本章第二章的规定成立和运作。除非缔约国另有约定,仲裁庭专家组应按照标准程序和规则进行。
四、缔约国双方均可在仲裁庭提交初步报告后十四天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國內程序及私人商務爭端解決
解决本协定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私人国际商事争议 国际经常交易余额: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采用“国际经常交易余额”。 2. 缔约国必须根据本条第 1 款采取措施 必须在三十天内通知另一缔约国 如果两个缔约国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签署国,则还必须遵守以下第 3 项中的程序。
6. 对资金转移的限制必须: a) 如果是针对当前的国际交易,则必须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 8 条第 3 款的规定;和。
一般條款
2. 只有当缔约国双方明确表示其意愿,或一缔约国明确授权另一缔约国时,才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合作
1. 缔约国应促进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 2. 缔约国承诺促进以下方面的合作活动: 1.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均应征得缔约国双方的同意。缔约国。
但缔约国双方可根据协议确定不同的退出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