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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確釐定我國在杜哈回合下為「開發中會員」之身分及因應對策: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 時,雖被視為「已開發會員」的身分入會,

但在杜哈發展回合的新回合談判中,我國採取之身分係為「開發中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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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在 9 月舉行之坎昆部長會議中,我國亦於會中明白宣示我以開發中國 家身份參與新回合談判。由於 WTO 並無明文規定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 之條件、資格等,而係由會員自行宣示,因此我國自稱「開發中會員」應不 致違反 WTO 規定,惟其他國家是否同意我國之身分而可能在 WTO 會議對 我質疑,或藉由雙邊管道對我施壓,有待相關部會儘早研擬全盤對策與完整 說辭,以因應可能接踵而至之壓力與關切。

由於我國自 2002 年起已兩度捐贈杜哈全球發展基金 25 萬美元,且我國 多次在 WTO 及其他組織如 APEC 中發表我國成功發展經驗,以及積極協助 及出資贊助開發中國家之技術相關援助及能力建構計畫,此一政策是否與我 定位為「開發中會員」之基調相符一致,值得預先研擬完整之對策。

2. 明確釐定我國對「貿易與發展」(trade & development)議題之立場及整 體對策:

基於開發中國家與低度發展國家參與 WTO 的態度日漸積極,導致 WTO 下之「貿易與發展」議題重要性日增,更成為攸關新回合談判成敗之關鍵議 題。對我國而言,「貿易與發展」議題屬較新領域,再加上我國介於已開發 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間之尷尬身分,因此迄今尚未對 WTO 之「貿易與發展」

議題提出我國之明確立場與對議題之看法。鑒於「貿易與發展」議題相關範 圍極廣,在 WTO 重啟談判之際,此一議題必將成為討論之焦點,因此我國 相關部會有必要儘速釐清我國對此相關議題之立場,包括對「貿易與發展」

議題、「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 & D)議 題、「小型經濟體」(small economies)議題等之整體立場與政策。

114 關 於 我 國 入 會 身 分 之 詳 細 資 料 , 請 參 考 國 貿 局 整 理 之 我 國 入 會 相 關 法 律 文 件

<http://www.trade.gov.tw/global_org/wto/wto_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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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掌握 IF 運作情形與工作計畫以加強對其瞭解程度:

整合架構成立迄今僅剛邁入第六年,其組織成員(核心組織、LDCs、

以捐贈單位)之間應如何相互配合,至今尚未發展出一套完善的模式,而國 內相關單位對於 IF 的運作及工作內容亦缺乏深入的瞭解與認識。針對 IF 運 作的問題,IF 成員之間已展開各項檢視工作,以期儘速發展出符合需要的 運作架構。雖然目前 IF 的運作仍屬於封閉性質,但仍建議國內相關單位提 昇對此一組織的瞭解程度,及早做好日後若 IF 轉為較開放性質時之因應以 及參與準備。

4. 掌握及評估 IF 執行工作計畫效益以提供我國參與 WTO「貿易與發展」、

「貿易便捷化」(trade facilitation)及對低度發展國家(LDCs)等議題之 參考:

IF 成立之 宗旨為整 合各核心 組織之資源,在貿 易議題上 協助低度開 發 國家,其工作內容主要為提供「與貿易相關技術協助」,為 WTO「貿易與 發展」議題所關切議題之一部分。115WTO 架構下協助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 發國家的工作主要歸類於貿易與發展議題之範疇內,然而其信託基金的籌措 與運用主要由聯合國發展計畫所主導,其影響力遠高於其他五個核心組織。

因此,在六核心組織權利關係不均衡的情況下運作的 IF,是否能確實符合 低度開發國家的需求,有效提昇其人力素質與參與多邊貿易體系的能力仍有 待觀察。協助發展落後國家為我國入會後力求表現的領域之一,國內相關單 位必須評估 IF 工作計畫效益在 WTO 相關議題中的重要性,作為我日後是 否爭取參與的衡量指標,以使我有限之國家資源發揮協助低度開發國家之最 大成效。

115 WTO 在 「 貿 易 與 發 展 」 議 題 下 的 重 要 工 作 內 容 有 :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工 作 計 畫 、 技 術 協 助 與 合 作 、 特 殊 及 差 別 待 遇 、 小 型 經 濟 體 、 以 及 整 合 架 構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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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評估「IF 信託基金」(IF Trust Fund)執行效益及評估我國提供捐贈之可 能性:

「IF 信託基金」為 IF 賴以運作的財源基礎,基金形式上雖由 IF 所作用 及支配,但是實際上 IF 對此信託基金並無實質的管理權限,而是委託其核 心組織之一的聯合國發展計畫依據其組織之財務運用規範來管理。IF 信託 基金為各界捐贈 IF 之窗口,捐贈管道分為一般性捐贈與指定性捐贈二種,

目前 IF 正針對信託基金的運作情形進行評估工作。我國雖為 WTO 會員,

但非其他核心組織之會員,目前對於整合架構之參與除扮演捐贈者之外並無 他 途 , 而 我 國 亦 非 聯 合 國 發 展 計 畫 會 員 , 以 國 家 名 義 進 行 捐 贈 恐 將 遭 受 拒 絕,故僅能以國際組織成員或私人名義進行捐贈,在成效上難免會受影響。

因此,必須密切注意 IF 架構之未來發展以及信託基金之執行效益,評估我 國提供捐贈之可能性以及可能產生之效益。

6. 聯合 WTO 其他會 員提案促 IF 與 WTO 建立更密切互動及提高運作透明性:

IF 雖為 WTO 及其他國際組織共同成立之機制,並明白列於 WTO 相關 宣言及文獻中,但截至目前為止,IF 仍僅限於捐贈國家、機構及受捐贈之 低度發展國家參與,其餘 WTO 會員並無深入瞭解其運作與工作之機會。基 於 IF 之工作符合 WTO 照顧低度發展國家之政策與目標,因此 IF 如能維持 與 WTO 更密切之關係與互動,將有利各 WTO 會員之參與及提高 IF 之工作 成效。此一建議可在適當時機聯合其他會員發言或提案。IF 如能改善其透 明性及封閉性,將有利我進一步尋求與該組織建立較密切之配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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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藉由 IF 瞭解其 他核心組織作業以開創參與契機:

整合架構由 WTO、ITC、UNCTAD、UNDP、World Bank、IMF 六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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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組織組成,希望有效結合各組織的專業能力及優勢,透過集體合作行動,

以提供低度開發國家更符合需要,也更具經濟效益的發展協助。雖然目前 IF 的運作方式較具封閉性質,使得身為 WTO 會員的我國亦不得其門而入,但 由於其主管業務為 WTO 所重視的協助低度開發國家議題,2001 年杜哈部長 會議時部長們亦公開讚許 IF 對低度開發國家所做之貢獻,因此,未來 IF 組 織透明度與開放性雖將受到會員們的討論或質疑,但該組織在 WTO 的重要 性將會持續。我國若能在 IF 轉型為較具開放組織後,以 WTO 會員身份在 其中扮演參與者角色,將可望透過 IF 六核心組織緊密合作的互動模式,增 進我國與其他五個組織交流的機會,進而擴大參與這些組織活動的空間。

2. 參考 IF 模式與 經驗提供我國與低度發展國家建立實質關係之參考:

IF 的工作 對象以發 展落後、 資源貧瘠 的低度開 發國家為 主,透過 各種 協助計畫的進行,以提昇其國內人力素質,改革國內經貿相關制度,以期早 日融入多邊貿易體系之中。IF 援助低度開發國家的方式並非僅是金錢上的 給予,而是經過 IF 人員針對特定國家進行診斷並提出建議報告後,由 IF 及 相關專家人士擬定行動計畫,而後著手進行實質性的技術協助與訓練計畫。

IF 所提出的各項計畫乃是針對特定國家的特定需求,並 非一體通用的模式,

故與低度開發國家間所建立的為實質性的援助關係,而非僅具象徵性意義。

因此,我國在規劃援外計畫時,可借鏡 IF 所採行的方式,於事前瞭解受援 助國的迫切需求,擬定援外對象與事項的優先順序,將有限資源確實運用在 刀口上,扮演受援助國家技術提供者與協助者的角色,建立實質性友好關係。

3. 檢視我國所有援外途徑,以有效整合國內資源做最佳之運用:

一直以來,我國秉持著「民主人權、經濟共榮、和平安全」等原則加強 推動援外工作,以回饋國際社會、擴大國際參與,開拓國際空間,並建立符 合我國家實力之對外關係,援外工作一直是我國外交重點工作之一,除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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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名義直接對他國提供援助之外,我國亦透過規劃、參與國際組織各項援 助合作計畫,積極分享我國成功經驗並提供實質協助。此外,鑒於援外業務 日益專業,我國資源有限必須有效整合,有必要成立一專業獨立之機構辦理 各項援外業務,政府於 1996 年成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統籌、協 調我國各項援外業務之進行。WTO 十分重視發展議題,認為在推動自由貿 易的同時必須兼顧開發中國家的需求與利益,並於必要於予以協助,因此,

WTO 架構下的各項 援助活動提供我國協助落後國家開啟另一條途徑。我國 家資源有限,面對援助管道眾多的國際社會,必須審慎評估各個援助途徑所 能發揮之效果以及對我國際地位提昇的助益程度,選擇對我國最有利的方式 投注我援外資源,以達成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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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Framework Trust Fund ĞIFTFğ

Pilot Phase of the Integrated Framework for Trade-Related Techn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