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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 WTO 後即成為其商品貿易理事會下原產地規則委員會與關 稅 估 價 委 員 會 之 會 員 , 並 依 規 定 成 為 WCO 下 之 原 產 地 規 則 技 術 委 員 會

(TCRO)與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TCCV)之會員,並可參與京都公約管 理委員會。

在加入 WTO 後,我國積極參加相關活動,並著手修改國內關稅相關

法規,以符合 WCO 所訂定之規範。目前,財政部已研提並執行關稅、關

務程序、原產地規則等個別行動計畫。並積極參與並執行各項 APEC 關務 程序次級委員會(SCCP)所提出之共同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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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

˙採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之調和分類制度之原則

˙公開提供關稅法規、行政命令及通關程序等資料

˙參照京都公約簡化並調和通關程序

˙採行聯合國電子資科交換標準之訊息傳送方式(UN EDIFACT)

˙實施 WTO 關稅估價協定

˙實施 WTO 有關 TRIPS 協定之邊境管制措施

˙執行明確的行政救濟規定

˙採行稅則分類預先核定制度

˙採行促進貨品暫准通關便捷化之規定

˙採行風險管理制度,以加速貨物通關

˙研訂通關所需共同資料要件

˙採行 WCO 快遞貨物通關處理程序

˙採行廉政海關措施

在原產地規則方面,我國在 2002 年加入 WTO 前一直是以 WTO 觀察 員身分參與原產地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的會議,與會代表主要為財政部關 政司、經濟部國貿局及工業局之業務承辦官員,但因我尚非正式會員,因 此在會中並無發言權利。直至 2002 年四月,我國得以正式會員身分參與 WTO 及 WCO 相關委員會之討論。我代表團於首次正式參與會議時,於會 中就部分產品,包括紡織品、汽車等之原產地認定問題,提出我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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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詳 細 內 容 參 關 政 司 網 站

<http://www.doca.mof.gov.tw/webPage.asp?ctNode=54&CtUnit=54&BaseDSD=7&CuItem=30>

67 參 我 國 出 席 2002 年 4 月 WTO 原 產 地 規 則 委 員 會 會 議 報 告 。

並與其他國家代表團交換意見。鑒於該委員會現討論之「調和工作計畫」

對我國產業界影響極大,然其推動工作從 1995 年進行至今已逐漸接近尾 聲,因此我國必須在 2004 年底該項工作預計完成前,加強我國對於相關 談判及議題之掌握與參與。

911 事件以後,各國關注焦點從旅客與貨物通關之快速、便捷逐漸移 轉 至 加 強 邊 境 管 制 與 反 恐 計 畫 , 美 國 開 始 實 施 全 球 通 用 之 「 貨 櫃 保 全 」

(CSI)方案,引起各國高度重視。在 WTO 架構下,必須與各國海關密切 合作,交換查緝情報資料,共用先進技術,掌握真正高危險群,讓合法之 旅客、貨物快速通關。

基此,我國海關針對貿易便捷化議題開始推動以下計畫:建置自由貿 易港區貨物通關、網際網路報關作業環境、貨物通關電子閘門、海空運通 關系統異地備援等,並加速關務現代化,期與國際接軌。2002 年 1 月 1 日,

海 關 配 合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之 實 施 , 對 所 有 進 口 貨 物 代 徵 營 業 稅,並已於該年配合修訂版京都公約,簡化入境旅客申報手續。

關務司亦提出建議,各輸出入規定之簽審機關,應配合修訂版京都公 約全盤檢討刪除或簡化邊境管理事項與貨品項目,並採取風險管理理念,

僅對必要者予以邊境查核,其餘移至境內查核,俾更降低非關稅障礙;並 提議採行「簽審單一視窗模式」;同時建立聯合查驗小組集中查驗鮮貨、

易腐物品、活動物及其他具特殊貨物等。

在快遞貨物通關指南方面,我國曾於 1997 年 10 月下旬接受 SCCP 評 鑑團之訪察,並依據相關改進建議建立快遞貨物簡易通關制度,目前已經 完全達到 WCO「快遞貨物通關指南」之要求。

在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方面,為配合 200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公約修正案,財政部於關稅稅率委員會下設立專 案工作小組,邀集主計處、農委會、衛生署、環保署、經濟部國貿局、工 業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等有關機關共同進行修正研議工作。

財政部關政司在 2000 年之關務工作目標中,已依循修正版京都公約

之修正重點方向,同時參照 APEC 關務程序次級委員會之共同行動計畫,

以「邁向關務現代化與效率化」為主要目標,包括下列核心項目:發揮關 稅之經濟功能、持續簡化關務程序、擴大運用電子商務、建立廉政海關、

融入國際關務體系。

目前,財政部已將提供開發中國家技術協助列為重要關務政策之一,

並已開始對邦交國等提供關稅技術援助。不過囿於中國方面壓力,此種援 助活動僅能於 APEC 架構下進行。

在財政部的規劃中,我國除推動與他國以雙邊協定方式相互實施貨品 暫准通關證制度、積極參與 APEC 活動及執行各項計畫之外,亦配合 WTO 積極參與相關委員會會議,並推動與他國洽簽關務合作協定。推動各國支 持我國參與 WCO 相關活動為財政部的重點施政項目之一,並與外交部等 部會合組專案小組,積極推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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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以 WTO 會員身分可參與 WCO 下之京都公約管理委員會(觀察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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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會員)及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會員)。

但因我非 WCO 的正式會員,在特定議題上仍無法得到 WCO 關稅技術之 支援。例如,我國在入會後成為 WTO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之成員,並得參 加 WCO 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但即便如此,仍必須自行邀請國外專家 來台講述原產地規則之內容,而無法得到 WCO 之訓練與技術援助計畫之 協助。

除 透 過 WTO 會 員 身 份 爭 取 參 與 相 關 委 員 會 之 外 , 我 國 亦 積 極 遊 說 WCO 中較具影響力會員(如美國),於會議中提出 WCO 中有關觀察員身 份限制條文之修正案,因目前觀察員身份僅限於非會員國家(non-member country)、國際組織、區域組織、非政府國際組織、以及長年對 WCO 深 具 貢 獻 之 企 業 , 而 我 國 除 非 經 修 約 將 非 會 員 國 家 改 為 非 會 員 政 府

68 我 國 京 都 公 約 管 理 委 員 會 觀 察 員 身 份 須 待 新 版 京 都 公 約 生 效 後 方 得 以 生 效 。

(non-member government)外,其餘身份均不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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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曾擬遊說美 國於 2003 年 6 月於政策委員會第 49 次會議期間提出相關修約案,但後因 美國未在會中提出,以致此次推動工作未能成功。未來除持續推動該修約 案之外,並應持續參與 WCO 各項議題並力求貢獻,以爭取各會員國對我 之支持與認同。

69 參 WCO 政 策 委 員 會 會 議 文 件 “Observer Status” SP0129E1, 詳 細 內 容 見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有 關 WCO 觀 察 員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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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會員身分使我國能在平等的基礎上,就經貿議題與其他會員進

行互動和交流。WTO 為有效處理各項貿易問題,逐漸加強在不同議題領

域上與其他相關組織之合作關係,因此對我國而言,如何於 WTO 架構下

加強與其他國際組織互動、聯繫將是各部會所必須努力的方向。本章將針

對各個重要經貿組織,從法律面以及實務面進行分析,探討如何透過 WTO

擴大對這些經貿組織之參與,以及我國相關部會可採取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