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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有公約規定與國際情勢下,爭取加入 ICAO 會員的機率極低,因此必 須思索其他參與途徑,而透過外圍組織間接參與 ICAO 會議方式乃可以努力之 選項。我國雖非 ICAO 會員,但為其相關民間組織國際機場協會及國際空運協 會之會員,因此在 ICAO 討論機場事務相關議題時,主席有時會邀請我國加入 觀察團共同與會。因此短期內我國應持續爭取加入 ICAO 相關外圍組織或與其 互動密切之國際組織,以透過此些組織把握任何可能間接參與 ICAO 會議之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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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有關民航事務相關的討論係在服務業貿易理事會中進行,該理事會於 1998 年決議 ICAO 為 WTO 特別觀 察員,當理事會議程涉及 ICAO 利益時,必 邀 ICAO 與會。因此,我國可利用 WTO 會員的身份,在理事會進行與 ICAO 相關議題的討論,特別是檢討 GATS 空運服務業附則之會議中,爭取與 ICAO 互動的機會,同時提出 WTO 適用 ICAO 現有規約的建議、或是建議將此類問 題的討論移至 ICAO 相關會議中由兩組織會員共同進行討論、或建議 ICAO 邀 請 WTO 為觀察員。如此我國可能以 WTO 會員或成為 WTO 觀察團成員的方式,

參與 ICAO 之活動,並在決議過程中扮演較重要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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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 AITIC 工作能更有效率的進行並發揮最大功效,AITIC 與其他經貿組織如 WTO、UNCTAD、ITC 等建立合作架構。大體說來,AITIC 架構下各項活動的 主要成員有參與會員、贊助會員、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等。AITIC 組織架構與運 作 之 主 要 法 源 依 據 為 「 建 立 國 際 貿 易 資 訊 暨 合 作 機 構 為 政 府 間 組 織 協 定 」

(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Information and Cooperation as an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簡稱 AITIC 協定)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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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 AITIC 會員方式與條件資格之相關規範,詳見 AITIC 協定第五條規定:

1. AITIC 會員分為 參與會員與贊助會員二種。

2. AITIC 之參與會員應開放予所有資源有限(resource-constrained)之開發中 國家、經濟轉型國家、小型及脆弱之經濟體、低度開發國家,以及在日內 瓦無常設代表之國家。

3. AITIC 之贊助會員應開放予有興趣促進參與會員廣泛參與多邊貿易體系之 其他國家和關稅領域參與,贊助會員透過提供貿易合作、能力建構計畫以 及其他對 AITIC 活動有貢獻之方式達成此目標。

因此,AITIC 之會員分為由 LDC 及 LAC 國家為主之參與國家,為各項技 術協助與能力建構計畫之受援對象;發展程度較高且願意幫助落後國家參與國 際貿易體系之國家和關稅領域所組成之贊助會員。從 AITIC 協定內容得知,贊 助會員並不一定要是「國家」,AITIC 亦接受申請者以關稅領域之名義加入,

會員身份的條件較具彈性。

81 同 前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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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關參與會員及贊助會員的加入方式,AITIC 協定第十六條規定:

1. 本協定開放簽署期限自 2002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止,開 放所有 WTO 會員及正進行 WTO 入會工作之任何國家或關稅領域。方式 包括:

(a) 簽署

(b) 批准、接受或通過

本協定批准、接受或通過之簽署法律文件必須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送 交至收存政府。

2. 本協定在下列二項條件均達成日開始第三十日起生效:

(a) 三個參與會員及三個贊助會員同意接受本協定拘束之意思表示,該同意 意思表示以簽約或寄放公約批准、同意、通過之法律文件於收存政府等 方式完成。

(b) 贊助 會 員 之國 家 及 關稅 領 域 在同意 遵 守本 協定 第十 一條 第一 項與 本協 定 第 一 項 負 責 之 規 定 , 負 擔 繳 交 自 願 性 捐 款 即 一 般 性 預 算 ( regular budget)之義務,當所繳交之總金額超過 AITIC 成立第一年預算的二倍 時。

3. 若本協定之簽署期限內,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完成協定簽署程序並已寄放 其條約批准、同意或通過之法律文件於收存政府之締約方數目達到生效門 檻,而使本協定生效,則自前述之條約批准、同意或通過之法律文件寄放 至收存政府之日期第三十日,本協定正式生效。

4. 協定本條第一款有關簽署期限之規定,得依理事會共識決(consensus)之 決議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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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AITIC 第十七條內容規範有關 AITIC 協定加入問題:

1. 在本協定生效後,應開放予在本條約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載之簽署期限內尚 未 簽 署 本 協 定 , 或 尚 未 完 成 條 約 批 准 、 同 意 、 通 過 法 律 文 件 寄 放 程 序 之 WTO 會員、及其他正在 進行 WTO 會員程序之任何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

進行加入本協定之工作。

2. 在與 AITIC 達成條件同意後,任何其他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得加入本協定。

3. 本協定之條約加入法律文件必須寄送至收存政府,在完成寄放程序三十日 後,該條約加入行為便生效。

綜 合 上 述 協 定 內 容 , 一 國 或 關 稅 領 域 可 以 其 本 身 發 展 程 度 與 意 願 加 入 AITIC 成為參與會員或是贊助會員,加入的方式為在簽署期限內(即 2004 年以 前)完成 AITIC 協定之簽署與批准法律文件之寄存工作,或是在簽署期限後以 條約加入的方式成為 AITIC 之會員。有關收存政府的規定,AITIC 協定第二十 條明示瑞士政府為本協定所稱之收存政府。此外,對於 WTO 之會員及準會員 之加入 AITIC 協定採取歡迎的立場,明文指出協定將對此類成員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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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 WTO 會員身份資格應能完全符合 AITIC 協定之要求,而且目前 AITIC 會員數並不多,中國亦非會員之一,順利加入該組織成為贊助會員困難 度不高。惟在中國對我參與國際空間處心積慮打壓下,亦非全然毫無風險。不 過,對於 AITIC 加入與否,我國仍必須針對 AITIC 運作及工作進行瞭解,評估 我國參與後所能帶來之成效,發展出對我國最有益之參與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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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若無法在 2003 年簽署期限內完成我入會效益評估,及時完成 AITIC 協定之簽署,亦可採取加簽 AITIC 協定之方式成為 AITIC 之贊助會員。AITIC 協定明訂必須加強與 WTO 合作以及歡迎 WTO 會員加入,因此若入會評估結果 符合我國家利益,則可透過加入 AITIC 協定,取得贊助會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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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IC 目前 32 個參與會員中,我國邦交國佔 7 個(布吉納法索、多明尼加 共和國、甘比亞、海地、宏都拉斯、巴拉圭、塞內加爾),為不可忽視的力量,

我國可藉由 AITIC 會員的力量,協助邦交國們積極參與多邊貿易體系,提供協 助提昇其參與多邊貿易體系之能力,進而穩固邦交,符合我外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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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 成 立宗旨在 強化國際 間關務工 作效率, 解決國際 間因商品 貿易所 衍 生的各項問題,由於商品貿易涉及事務範圍廣泛,除本身會員外,WCO 亦與 其他國際組織建立密切合作關係,以確實推動各領域議題的發展。WCO 架構 下各項活動的主要成員有會員、觀察員、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等。WCO 組織架 構 與 運 作 之 主 要 法 源 依 據 為 「 建 立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公 約 」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A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CCC 為 WCO 前身)82,根據公約 第 三 條 有 關 組 織 功 能 的 規 定 , 與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進 行 合 作 為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所 必

82 建 立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公 約 全 文 請 參 考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a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http://www.wcoomd.org/ie/En/Conventions/convc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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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公約第四條亦指出在必要時 CCC 亦可與相關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共同合作或 諮商。而關於新會員及觀察員的加入問題,則交由理事會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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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 關於會員身份的討論並不多,主要規範以 CCC 公約為主,公約第二 條對於會員之規定為:

(a) CCC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i) CCC 公約之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ies);

(ii) 任何獨立關稅領域的政府,擁有從事對外商務關係之自治能力,經由 負起執行其正式外交行為之責任與能力之 CCC 公約締約方(即會員)

所提出,並獲得 CCC 理事會同意者。

(b) 任何依據前述(a)(ii)規定成為會員者,在具執行正式外交行為之能 力的締約方向 CCC 大會提出撤回會員身份通知後,必須終止其會員身份。

(c) CCC 中,每個會員得指派一名代表及一名代理代表。

(d) 非會員政府代表或國際組織代表獲得經 CCC 同意後,得成為觀察員。

從公約條文的規定可得知,會員國必須是 CCC 公約的簽約國,或是由會員 所推薦經理事會同意之關稅領域。所謂 CCC 公約「締約方」是指 CCC 成立時 期的公約簽署國,公約第十五條指出:「本公約開放簽署日期至 1951 年 3 月 31 日止」,易言之,成為締 約方的簽署期限為從公約發佈的 1950 年 12 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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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到 1951 年 3 月 31 日截止,而此段期間只有 13 個國家完成簽署。83此外,締 約國簽署 CCC 公約後,其國內必須完成條約批准程序,通過之批准法律文件必 須存放在收存政府,並由收存政府將該批准文件內容告知所有簽約國,而當完 成寄存批准文件工作的簽約國數達 7 個以上時,CCC 公約始正式生效(相關內 容規定於 CCC 公約第十六、十七條)。公約所指的法律文件「收存政府」為比 利時外交部。

成為 CCC 公約締約方的簽署期限僅約三個半月,至於在簽署期限過後,若 其他國家有意加入時之處理,則必須根據 CCC 公約第十八條之規定:84

(a) 任何非締約方的國家政府得於 1951 年 4 月 1 日起加入本公約。

(b) 該加入法律文件必須存放於比利時外交部,並由其通知各締約國、加入 國政府及秘書長。

(c) 任何加入國完成加入文件收存程序後,本公約即對加入國生效,惟不得 早於第十七條(a)項規定完成之日期。

目前 WCO 共有 161 個會員國家與地區,其中包括中國、中國香港與中國 澳門。因此,除了 1951 年 4 月前的 13 個國家是以締約方角色取得會員身份之 外,大多數國家均是以條約加入的方式成為 WCO 會員。

綜合前述,成為 WCO 會員的方式可分為三種,即 CCC 公約之原始締約國,

締約國推薦具獨立執行對外商務關係的關稅領域政府,以及 CCC 公約加入國;

而會員種類則有二種,即國家和能夠獨立執行對外商務關係的關稅領域政府。

此外,WCO 會員的加入方式,除了第一種方式以外,其餘二種加入方式均必

83 此 13 個 國 家 分 別 為 :比 利 時、丹 麥 、法 國、德 國 、希 臘 、冰 島、義 大 利、盧 森 堡 、荷 蘭、挪 威、葡 萄 牙 、 瑞 典 、 英 國 。 “Position as Regards Ratifications and Accessions,”

<http://www.wcoomd.org/ie/En/Conventions/SG0144E2.pdf>

84 同 註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