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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球化的影響使得國際成員交流頻繁,互賴程度提高,經貿議題受到 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國際社會為有效處理跨國商業活動衍生之各項問題,建 立共同遵守之行為準則與規範,許多經貿組織應運而生,在各自領域上扮演重 要角色。其中 WTO 雖為制訂國際貿易規範最重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但因經 貿議題範圍廣泛且專業性質高,WTO 必須與其他專業性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借 重其專業長才,以針對不同議題制訂專業且符合國際需求的規範。

歸納 WTO 與其他國際經貿組織之互動與交流,主要透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 與其他組織成立網絡型(network)合作模式,以有效達成特定目標 例 如 , 為 協 助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提 昇 其 發 展 程 度 , 以 儘 早 參 與 多 邊 貿 易 體 系,WTO 與國際上專司發展之重要組織如 ITC、UNCTAD、UNDP、世界 銀行、IMF 等共同成立「整合架構」(IF),以有效將各組織之專業能力及 優勢做一整合,確實達成協助低度開發國家之成效。

(二) 互為觀察員,共同參與議題之討論

實例包括在農業議題上,WTO 邀請國際糧農組織為觀察員,進行有關 農 業 協 定 的 討 論 ; 在 技 術 性 貿易 障 礙 議 題 上 , 邀 請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 國 際 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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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員會等參與相關協定的制訂與推行;在民航議題上,WTO 服務業貿易 理事會在討論有關機場安全等與 ICAO 議題時,邀請 ICAO 以觀察員身份參 與討論。

(三) 透過成為相關組織所屬委員會會員或觀察員之身分,參與特定議題之討 論與政策制訂工作。

例如,WTO 與 WCO 共同設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及關稅估價技術 委員會,WTO 會員在此二技術委員會中可以會員身份參與,針對關稅及原 產地議題進行討論。

(四) 對特定議題適用相關組織所訂定之規範,或諮詢其意見。

舉例來說,WTO 在規範原產地規則時引用京都公約之相關規定,又如 WCO 針對 GATT 有關過境自由、貿易法規、出入境手續與規費之相關規定,

對 WTO 貨品貿易理事會提出審議文件。

WTO 除 與重要國際組織主動建立合作關係之外,這些組織體認 WTO 在規 範全球貿易體系之主導者地位,亦紛紛表態支持 WTO 新回合談判或採取實際 行動,在其專司之議題領域上與 WTO 相關委員會/工作小組進行實質的合作計 畫。例如 OECD 在其部長會議中呼籲各會員採取行動協助開發中國家從事與貿 易議題相關之能力建構計畫,以支持杜哈回合談判,並與 WTO 共同成立「杜 哈發展議程貿易能力建構資料庫」。AITIC 亦在其組織章程中明白強調與 WTO 合作共同進行發展協助工作的重要性。而在民航議題方面,2001 年起 ICAO 著 手進行與 WTO 發展合作協定事宜,以便在民航相關議題上明確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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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雖在客觀條件上具備成為國際間重要經貿組織會員的資格,並有足夠 之能力與資源在國際社會中扮演積極角色,協助發展落後國家,促進全球經貿 體系的繁榮。然因我國面臨之特殊政治情勢,使得我國在國際組織的參與活動 上處處受限,參考國際間其他國家之做法可能對我思考如何突破我參與國際組 織之困境,帶來新的啟示。

近年來國際組織重要性日增,數目亦大幅增加,彼此交流頻繁,國際組織 的 參 與 成 員 不 再 侷 限 於 國 家 之 身 份 , 國 際 組 織 本 身 亦 可 以 成 為 其 他 組 織 之 成 員。體認到此種現象,國內學界亦開始研究以非國家角色加入國際組織的可行 性,並建議我相關部會可參考香港、歐盟的入會方式,抑或師法與我國經濟發 展程度相近之韓國參與國際組織的策略,為拓展我國際空間開啟另一扇門。以 下即針對香港、歐盟及南韓說明其對我國之啟示與參考方向。

有關香港參與國際組織之問題,香港目前具有會員身份之政府間國際組織 共約 34 個,1997 年以前多以獨立政府或大英國協身份加入,回歸中國後為因 應新的國際地位,各國際組織多以換文方式處理香港之會員身份問題,使其改 以附屬於該組織會員國(中國)之區域成為會員,WCO 便是其中一例。1985 年中 國與英國就香港與其所加入國際組織的關係進行磋商並達成共識,使其在回歸 後以特別行政區名義加入中國政府代表團參加 ICAO、IMF 等 19 個政府間國際 組織的活動和出席有關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亦可以成員、聯繫成員等身份以

「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名義參加 ADB、國際海事組織等 15 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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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國際組織的活動。97

香港模式對我國參考性並不高,因為我國並非中國屬地,為具主權獨立的 政府及處理對外事務的能力,不適由負責處理外交事務之權威政府代為申請之 關稅領域或區域之身分參與國際組織,香港參與國際組織之模式並無法適用於 我國。

關於歐盟與國際組織之關係,歐洲各國經過多年協商與運作已形成一超國 家聯盟機制,在安全事務、金融及對外關係上,內部適用一致的規範,對外亦 採取一致立場。各個國際組織多體認歐盟在國際經貿事務上之整體性力量不容 忽 視 , 因 此 多 歡 迎 其 參 與 該 組 織 。 歐 盟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係 以 區 域 組 織 之 方 式 進 行,如過去以歐洲共同體(EC)的名稱加入糧農組織(根據 FAO 憲章第二章 第 3、5 條之規定,以「區域經濟整合組織」(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rganization) 身份入會)。98歐盟之區域組織或關稅同盟身分,使其得以參與 各 類 國 際 組 織 。 相 對 於 歐 盟 , 我 國 現 尚 非 任 何 關 稅 同 盟 或 區 域 經 濟 組 織 之 成 員,自然無法仿照歐盟模式爭取加入國際組織。

至於與我國發展程度與產業類型相近的韓國,因其在國際組織的參與上並 無如我國相似之政治問題,因此一般而言只需依組織規定進行申請,通過審查 及簽約程序,便可成為該組織之會員。不過,韓國為爭取加入國際組織所採取 的策略卻十分值得我國效法。例如 80 年代期間,南韓為研擬是否加入 OECD,

一方面積極增進與 OECD 成員與委員會之互動,同時為提昇參與成效,責成其 韓國發展研究院(KDI)及國際經濟政策研究院(KIEP)成立 OECD 研究團隊,

研究 OECD 重要議題,並評估其對韓國國內相關產業所造成之衝擊與影響,該 智庫的研究成果在韓國政府研擬參與策略上扮演重要角色,亦是韓國得以順利

97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4157/4158/20010212/393782.html>.

98 FAO Constitution, <http://www.fao.org/DOCREP/003/X8700E?x8700e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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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 OECD 會員之重要幕後功臣,我國現正積極爭取參與 OECD,韓國成立智 庫進行長期研究的模式值得我國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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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為我國參與國際社會,拓展外交關係的最大障礙。中國在國際場 合中採取各種手段否定我國家主權、矮化我國際地位並打壓我參與國際組織與 活動,使我參與國際事務工作處處受限,依外交部資料,光在 2003 年 1-9 月間,

中國打壓我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事例便多達 15 件(2002 年 13 件,2001 年 2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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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堅持「一個中國」與「一國兩制」原則,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 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反對台灣利用各種名義在國際上發展官方關係。100根據 中國外交單位發表之聲明,中國堅持只有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中國政府才可 以考慮依有關國際組織的性質、章程規定和實際情況,以中國政府同意和接受 的方式來處理台灣參加國際組織的問題。因此,我國如爭取以國家政府身為成 為國際組織之會員,勢必遭受來自中國的強大壓力。

而在接受我以非國家身份成為會員的國際組織方面,中國亦在其對外文件 上強調,台灣必須以中國的一個地區之身分參與此類國際組織,至於我國已以 正式會員身份加入的組織如亞洲開發銀行、APEC 等經貿組織,則是根據中國 政府與有關方面達成的協議與諒解,「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主權國家 參加,台灣只做為中國的一個地區,並以『Taipei, China』或『Chinese Taipei』

99 關 於 中 國 打 壓 我 國 外 交 國 際 組 織 參 與 事 例 之 詳 細 資 料 , 請 參 考 外 交 部 之 整 理 。

<http://www.mofa.gov.tw/mofa91/web/application.php?oid=web_statistic_fight_list_cn>.

100 「 中 國 外 交 部:反 對 台 灣 發 展 國 際 官 方 關 係 」<http://etfate.ettoday.com/2002/09/03/91-13476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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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稱參加活動」101。中國主張台灣加入少數組織屬於特殊之安排,不能構成 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國際活動仿效的模式。

在非政府組織方面,中國雖強調其尊重台灣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台灣人民的 實質利益,對於台灣與外國民間經濟、文化往來,不持異議,102然而,如 2003 年 6 月「世界婦女論壇」大會在摩洛哥召開時,即因中國施壓而使我國代表團 不得入境與會,實已明顯與中國官方說法不符。

綜前所述,中國對於我參與國際組織係採取全面封殺政策,不論我國欲加 入者係以會員國家或是經濟體/貿易區身份組成之國際組織,均遭受來自中國的 阻力。基此,我國亦應隨著國際環境的改變修正參與策略,現階段應以實質參 與為重,以議題角度切入,力求在重要經貿組織中扮演議題積極參與者與貢獻 者角色來爭取會員的肯定,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尋求擴大參與的途徑。在專業導 向的討論中,與會者重視的是議題的向前推進與健全規範的建立,故中國因素 的影響力應可相對降低。

在各單位的努力之下,我國已在各個領域分別與許多國際組織發展出非正 式之交流聯繫,而我國國內政經發展亦符合許多國際組織會員條件之門檻,各 部 會 在 國 際 組 織 參 與 工 作 的 推 動 上 均 坦 承 政 治 因 素 為 我 國 目 前 所 面 臨 之 最 大 問題。因此,在國際組織之參與問題,所採用之參與名稱以及方式必須謹慎小 心,強調我貢獻國際之純正動機,以降低不必要之政治聯想,爭取各會員之支 持。

101

<http://www.nyconsulate.prchina.org/chn/zt/twwt/t31561.htm>.

102 「 中 國 政 府 為 什 麼 對 台 灣 同 外 國 進 行 民 間 經 濟 、 文 化 往 來 不 持 異 議 ? 」

<http://www.nyconsulate.prchina.org/chn/zt/twwt/t315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