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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暨多國籍企業委員會 資本移動與無形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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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際投資暨多國籍企業委員會 資本移動與無形交易委員會

此二委員會經常召開聯合會議,前者由各會員代表所組成,後者之成 員則由 OECD 理事會授權各會員任命一專家及一候補人員所組成。其任務 包括促進國際資金流動、國 際直接投資、多國藉企業( MNEs)及貿易服 務業等政策更自由化,並針對該等議題促進國際間合作。主要工作包括:

提供一個論壇以討論有關國際資金流動、國際直接投資、多國藉企業及貿 易 服 務 業 等 自 由 化 之 議 題 。 監 督 OECD 自 由 化 法 規 ( Codes of Liberalization ) 與 國 際 投 資 與 多 國 籍 企 業 聲 明 與 決 議 (Declaration and Decision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NEs)之執行情形,並提供爭端 解決之論壇;執行「同儕間之審視」;為與會員與非會員企業界、勞工界 與其他團體溝通之論壇等。

OECD 理事會於 2002 年 9 月 12 日決議成立「造船特別談判小組」,

預定於 2005 年年底前完成新造船協定之談判,我國分別於 2003 年 4 月及 7 月派員參加二次 OECD 造船工業特別談判小組之會議。此外,OECD 於 2002 年成立「鋼鐵產能工作小組」及「規範研究小組」,以多邊合作方式 刪減各國不具經濟效益之產能,透過貿易規範之建立消除扭曲鋼鐵市場之 貿易措施,我國亦應邀參加二工作小組召開之相關會議。因此,未來我國 除將積極參與 OECD 各項研討會,亦將特別針對上述 OECD 各項工作小 組,積極協調國內相關單位及產業界研提我國立場、出席相關會議、參與 議題相關之談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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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 1998 年起推動成為 OECD「競爭委員會」觀察員之工作,經過 多年積極爭取,OECD 同意在我國成為 WTO 會員後考慮受理我國加入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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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WTO 杜哈會議通過我國加入 WTO 申請案後,我國即在同年

56 「 我 重 返 國 際 組 織 WTO 會 員 證 添 助 力 」 。 經 濟 日 報 , 2001 年 11 月 12 日 。

12 月正式成為 OECD「競爭委員會」觀察員。我國參加該委員會相關工作 主要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並派員出席競爭委員會每年三次之會 議。

競爭委員會每次會期約一週,根據工作內容分為:競爭委員會、競爭 與 管 制 第 二 工 作 小 組 ( Working Party No.2 on Competition and Regulation)、國際合作第三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No.3 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 、 貿 易 與 競 爭 聯 席 工 作 小 組 ( Joint Group on Trade and Competition)、及全球競爭論壇(Global Forum on Competition)等。競爭 委員會主要工作內容為:檢討國際間與會員國內競爭法及政策之發展、競 爭法及政策與其他政府政策之關係;促進會員間就競爭法之執行與修訂進 行合作;與 OECD 其他委員會就與競爭有關之議題進行合作;與其他國際 論壇就競爭法與政策議題交換意見,以期維護國際間及會員國內之交易秩 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等。

我國於 1991 年通過公平交易法,次年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擬 訂公平交易相關政策及法規,消除市場進入障礙,以建構一個自由公平之 交易環境,相關法制及執行成效多年來在國際間獲得肯定。我國成為競爭 委員會觀察員後,除積極參與會議,從議題角度提昇貢獻之外,我國政府 亦以實際的捐助行動表達我國對 OECD 工作的支持。在加入競爭委員會 後,為協助 OECD 推動國際競爭政策發展計畫,我國於 2002 年 8 月捐助 OECD 約 新 台 幣 二 百 萬 元 的 捐 款 , 以 期 該 競 爭 政 策 發 展 計 畫 得 以 順 利 進 行。在該年 11 月舉行的競爭政策論壇開幕式中,OECD 副秘書長近藤誠二

(Seiichi Kondo)公開肯定我國對 OECD 的捐款和實際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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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經發展經驗一向受到國際矚目,曾多次參加 OECD 舉辦之各項 會議與論壇,與各國進行意見交流。1998 年 12 月我國獲邀參加「公共管

57 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 捐 助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推 動 國 際 競 爭 政 策 發 展 計 畫 」 。

<http://www.ftc.gov.tw/>, August 1, 2003.

理對經濟及社會發展之支援研討會」(Emerging Market Economy Forum Workshop on Public Management in Suppor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Objectives),於會中針對我國政府組織再造的各項工作規劃與執行情行提 出 報 告 , 各 國 對 我 國 政 府 組 織 重 整 及 提 高 效 率 所 做 的 努 力 與 成 果 表 示 肯 定,強調我國經驗值得其他與我發展背景類似的國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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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 代 末 期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發 生 後 , 亞 洲 地 區 的 金 融 秩 序 一 直 是 OECD 所關心的課題,其中有關整體金融架構者如債券市場、風險管理及 與企業運作相關者如公司治理、破產法等問題,OECD 舉行數場研討會與 論壇,邀請各國學者專家針對上述問題進行討論,並擬出政策建議,希望 能有效改善亞洲國家金融失序的現象。相對於其他亞洲國家,金融風暴對 我國造成的創傷較輕微,加上歷年來經濟快速成長,發展經驗受到各國矚 目,因此 OECD 亦時常邀請我國派員參加這些會議,與其他會員分享我國 成功發展經驗。

2002 年 12 月 OECD 與 APEC 及亞洲開發銀行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合作,於泰國曼谷召開第二屆「亞洲破產法改革論壇」(Forum for Asia Insolvency Reform), 藉由最佳範例討論與經驗分享的方式,針對部 分亞洲國家破產法制度不完善的情況尋求解決之道,探討能力建構計畫的 可行性,避免類似之金融危機再度發生。主辦單位邀請我方代表於會中針 對跨境破產法規方面,介紹我國的實施現狀與分析未來發展,我與會代表 指出,基於我國經濟結構與產業環境等因素,私部門在跨境破產法規的發 展上將扮演愈來愈重要角色。我方報告內容獲得與會人員的高度興趣,並 引發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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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方代表亦就我國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與不良資產 經驗提出說明。

在公司治理方面,亞洲金融風暴加上近來其他區域之大企業經營不當 的事件頻傳,突顯出良好公司治理與透明化為金融市場及整體經濟順利運

58 OECD Information by Country,

<http://www.oecd.org/infobycountry/0,2646,en_2649_201185_1_1_1_1_1,00.html>, August 1, 2003.

59 “Summary Note from the Asian Roundtabl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http://www.oecd.org/dataoecd/6/31/1930884.pdf>, August 1, 2003.

作的根本,而各國政府均努力思考如何強化公司治理機制,提高公司治理 品質,以保障股東權益。自 1999 年起,OECD 舉辦五屆公司治理圓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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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6 月 10 日 OECD 根據五屆圓桌會議的討論重點及結論出版 「亞 洲公司治理白皮書」(White Paper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sia),白 皮書內容包含亞洲各主要新興證券市場之公司治理概述及 OECD 之建議。

OECD 提出一套公司治理基本原則(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s),

以作為各會員推行公司治理遵循之標準。

OECD 於白皮書中指出四項優先工作,即:加強對各界宣導良好公司 治理的價值、有效落實公司治理相關法令、確保無控制權之股東免於被具 有控制權的股東所剝削、加強對金融服務業的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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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各國文化背 景不同,各國於制定公司治理規範時,亦需作部分調整。因此,OECD 將 陸續與各地區之非會員體進行新一階段論壇,如歐亞洲、東南歐、拉丁美 洲、亞洲、俄羅斯等。在過去舉辦的五屆圓桌會議中,我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均積極參與,並於會中提供相關資料及建議。目前行政院已 籌組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及金融改革專案小組,陸續檢討白皮書內容之 各項具體改革建議,以強化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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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爭取參與 OECD 多項活動直至我國獲准加入 WTO 後,始獲 OECD 同意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其「競爭委員會」。此項突破顯示未來我國在 WTO 架構下可望進一步爭取加強與 OECD 之關係。依據 OECD 章程,OECD 會 員 身 份 為 「 政 府 」 ( government) , 依 其 解 釋 應 可 包 括 國 家 政 府 ( state government)及非國家政府(non-state government)兩類,我國理應符合後者 資格。此外,WTO 未來如就貿易與競爭議題展開新回合談判,則屆時會 員除將在 WTO 架構下進行談判外,各主要國家亦可望在 OECD 中進行相

60 分 別 為 1999 年 3 月 於 韓 國 漢 城、2000 年 6 月 於 香 港、2001 年 4 月 於 新 加 坡、2002 年 11 月 於 印 度 孟 買 、 2003 年 3 月 於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玻 , 詳 參 表 3-1。

61 The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s,

<http://www.oecd.org/dataoecd/18/25/2412921.ppt>.

關討論。我國將可望以 OECD 競爭委員會觀察員身分,有效利用 OECD 之 相關組織架構與規範,積極參與 OECD 有關競爭議題之活動。

基於我國在 OECD 的積極參與,以及在國內相關法規制度建立的努力 成果,均受到各國所重視,為進一步擴大參與 OECD 重要會議與議題討論,

「我國參與國際經貿事務策略小組」於 2003 年決議將以申請成為 OECD

「貿易委員會」(Trade Committee)觀察員列為第一優先推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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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日後透過 WTO 及 OECD 成員之身份建立起與世界銀行、歐洲聯盟等

合作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