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學者作為其顧問,最後也交給CEDAW 委員會作為建議報告(Musawah 2011, 1)。
報告書也大量的援引了 CEDAW 委員會的建議作為改善婦權的依據,並試圖讓 伊斯蘭法與 CEDAW 公約對話,讓雙方瞭解彼此並找出一條不違背雙方原則又 能提升婦權的出路(Musawah 2011, 6-10)。
第二節 涵化理論之修正與補充:父權體制下的婦女議 題
(一)人權涵化理論之修正
從馬來西亞案例中,不難發現Goodman & Jinks 的人權涵化理論有所未盡之處。
Goodman & Jinks 強調物質誘導及說服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效用不大,而涵化 是最有效推動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方法。涵化過程中,Goodman & Jinks 則 強調國際組織的角色,認為在國際組織的由上而下的強勢推動下,國家將會接受 國際人權標準(Goodman & Jinks 2013, 159-160)。但馬來西亞的案例顯示,在地 非政府組織在落實 CEDAW 公約上舉足輕重,與國際社會內外施壓執政當局。
現實並不如Goodman & Jinks 所描繪,由國家直接被動接受國際組織所推動的人 權標準。SIS 及 Musawah 固然接受外國組織資金的支助,並受到 IWRAW-AP 的 影響,接受 CEDAW 公約有別於傳統伊斯蘭法的婦權概念。唯馬來西亞政府及 保守穆斯林對CEDAW 公約仍持戒心,IWRAW-AP 及 CEDAW 委員會作為國際 組織,在馬來西亞推動國際婦權觀念時,如果沒有SIS 的配合,其效果將會減弱 許多。WAO 的王妤嫺即透露:
「伊斯蘭教因素在推動馬來西亞女權運動中,確實有一定影響力,像 WAO 最近推動興建收容受家庭暴力婦女的庇護所計畫,與馬來西亞婦女、家庭及 社會發展部開會時,就受到馬來西亞宗教局的指示,必須符合伊斯蘭教的標 準,也就是說必須有伊斯蘭教禮拜的祈禱室等等的規定,當時立即遭受婦女、
家庭及社會發展部的性別專家強烈反彈,認為如果任何事都要扯上宗教,那 保護婦女這件事就不用做了。此外,在婦女立法及婦女保護問題上,WAO 必 須經常與政府部門協調開會,而有關家庭暴力、女性難民等議題都必須要求 宗教局的出席討論才能拍案決定,可是宗教局經常對這類型的會議愛理不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讓WAO 對政府部門的辦事能力非常失望。」
從王妤嫺的訪問當中,發現馬來西亞伊斯蘭宗教局在提升婦權的相關議題上,仍 著重於伊斯蘭教義,而忽略了婦女本身的權利。因此,從詮釋伊斯蘭教義上,找 出一條能夠讓國際婦權與伊斯蘭教義並行不悖的方法,將會對馬來西亞婦權帶來 很大的幫助。換句話說,必須促使伊斯蘭教從根本上贊同提倡婦權,才是最有效 的提升婦權的方法,否則兩者一旦有所衝突,婦權就會居於較為次要角色,甚至 為了宗教目的而被犧牲,婦權的提升也就難以進行了。
Goodman & Jinks 的理論未能解釋上述實踐經驗,在馬來西亞的伊斯蘭脈絡下,
當地伊斯蘭非政府組織為改善在地婦女處境而接受國際人權標準,再將之改良,
修飾成當地人民能夠瞭解的思維。如果沒有 SIS 配合 IWRAW-AP,馬來西亞具 有保守父權色彩的宗教勢力,將不會接受其固有之伊斯蘭律法有所動搖,尤其當 CEDAW 公約被貼上外來西方價值的標籤,更加強其抗拒。如 SIS 般的穆斯林婦 女團體,使這種指控減弱許多。在馬來西亞,SIS 作為在地穆斯林婦女組織,對 於將國際婦權標準植根於馬來西亞社會做出了許多努力,並借助國際非政府組織 IWRAW-AP 的資源,不斷督促政府修改國內各項婦權相關法令,縮短了馬來西 亞婦權與國際人權之間的距離。無可諱言,SIS 是推動及涵化國際婦權觀念的重 要角色,SIS 也並不是完全被動的接受國際婦權觀念,而是在接觸國際婦權觀念 以後,使其融入在地情境脈絡,使當地穆斯林不至排斥改善婦女處境。
反之,國際社會的壓力的確有其重量。在馬來西亞的個案中,CEDAW 委員會仍 然是非政府組織「結盟」的對象,以內外兼施的方式,敦促政府採取行動。WAO 的前任執行董事Ivy Josiah 便透露:
「馬來西亞的非政府組織正籌備著直接向 CEDAW 委員會提呈國家報告書,
也就是直接繞過國家的相關部門,非政府組織直接向 CEDAW 委員會匯報馬 來西亞婦女狀況。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羞辱馬來西亞政府,希望政府當局意 識到自身的疏失,盡快準備好國家報告。此外,馬來西亞的非政府組織也會 主動的向聯合國所屬各個人權組織的報告員尋求幫助,向這些組織投訴馬來 西亞違反人權的事項,並要求報告員進行調查。此外,JAG 也利用 CEDAW 公約作為監督政府提升女權的標準。JAG 發表文告時,都提及 CEDAW 公約,
以提醒馬來西亞履行其義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Ivy Josiah 以上所述反映馬來西亞在地婦權組織行動的重要性,她們有足夠能力 組織起來,準備出比國家報告更為精確反映馬來西亞婦權狀況的報告書45。這股 力量並不是國際組織能夠取代的,因為最瞭解當地婦權狀況的終究是在地團體。
國際組織可以提供助力,根據非政府組織提呈的報告向馬來西亞施壓,但前提是 必須根據有足夠強大的非政府組織提供根據事實撰寫而成的報告,否則國際組織 即使認知到馬來西亞的實際狀況,亦將可能遭到政府以「外人難以理解」為由加 以反駁,無法具體藉由「自己人」的角度評議馬來西亞是否已盡其國家義務。因 此,在地非政府組織非但反映社會現實,同時成為國際組織在特定國家的「內部」
夥伴,擊破某國可能舉國同聲抵制 CEDAW 保障權利的虛幻,更允許抽象的國 際人權公約得以在具象的社會脈絡中呈現。換句話說,在地非政府組織可能比國 際組織更具有向政府主張權利的「正當性」,瓦解「強加價值觀 v. 保衛主體性」
的假性對立,使國際承認的人權不致淪為「舶來奢侈品」,而是被公民社會認定 為「民生必需品」。欠缺在地非政府組織的認同與推動,尚無施行法的 CEDAW 公約在馬來西亞也形同虛設,馬來西亞政府更不會積極主動旅行 CEDAW 公約 下的國家義務。
在分析IWRAW-AP 與 SIS 在馬來西亞推動國際婦權涵化的過程後,本研究主張,
國際組織作為外部呼應機制固然重要,而擁有重要資源的國際非政府組織也成為 傳播普世價值的媒介,但國際人權論述的涵化,仍高度仰賴草根非政府組織的奧 援,以駁斥蘊含高度政治目的性的文化相對論,從而突破馬來西亞政府欲鞏固之 東西對立,卸除婦女人權的西方色彩,才有可能實際達到提升婦權保障的效果。
非但如此,SIS 作為伊斯蘭組織,也向外延伸,成立國際非政府組織 Musawah 以協助其他伊斯蘭國家推動婦權。對於其他伊斯蘭社會而言,SIS 或許也是「外 來者」,但卻同為穆斯林,較能緩衝文化殖民論的反彈。Goodman & Jinks 所建立 人權涵化之典範,忽略了在地化過程的關鍵地位,同時也忽略了部分國家基於殖 民背景或國際現勢所強勢主張的文化相對論,因而低估了熟悉當地文化、宗教及 習俗脈絡的非政府組織。
45 此處所指的影⼦報告,無異於撰寫⼀部國家報告書,需要動員的⼈⼒、資源與專業知識,皆
⾮零星民間團體⾜以勝任。CEDAW 公約涵蓋權利層⾯甚廣,從⽴法政策到司法判決、理論背景 與實務議題,如 IWRAW-AP 的專業資源以及草根團體的實際經驗,皆為必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馬來西亞的案例中可以發現,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所屬人權機構,向國際非政府 國際提供資金並維持人權公約監督體系,而國際非政府組織則分別於區域或國家 境內向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宣導相關人權意識,充當當地社會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橋 樑。在地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社會接軌後,會將相關概念依在地經驗轉化成當地社 會所理解之用語,並將國際人權論述適度因應當地社會人文脈絡進行改良,成為 最關鍵的溝通管道。同時,當地非政府組織聯同國際非政府組織及國際組織,三 方面互相支援配合共同向政府施壓,甚至間接透過鄰近或盟邦國家的成功,對特 定政府製造從眾壓力,促使政府改變國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