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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民社會作為國際社會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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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民社會作為國際社會的媒介?

Goodman & Jinks 的由上而下論點,受到許多學者挑戰。例如 Tsutsui & Wotipka

(2004, 597)固然認為,當國家人民與國際組織的連結越強越頻密,則可促進雙 方交流,國內非政府人權組織可以學習國際組織的組織架構、推動人權法案及提 升人權意識的種種方法;而當國內非政府人權組織與國際組織來往頻密,國際組 織借助機會向國內分享他們的經驗及作法,也可以監督及向政府施壓提升人權。

反之,Tsutsui & Wotipka(2004, 599)並不認為國內因素可以被忽略,而主張國 內因素是推動人權發展一個重要角色。他們發現,學者常忽略當地個別人民或組 織的對於人權發展的貢獻。當國際組織在傳達或推動某項人權意識時,如沒有國 家當地的組織將這種意識或理念接起來,再向一般人民傳達及解釋該項人權思想,

國際組織的目的就很難達到(Tsutsui & Wotipka 2004, 588)。

此論符合前述Merry(2009, 226-227)的看法:國際組織由於缺乏對當地文化、

宗教及風俗的瞭解之下,是很難讓當地人民接受與他們生活倫理習大相逕庭的人 權觀念。而當地的非政府組織或知識份子則可以跳脫國際組織的侷限,他們成長 於該國,對當地的風俗習慣及社會人文背景較為瞭解,但同時與國外思想有所接 觸,在兩者產生衝突時,可以扮演調解的角色。而這種仲介者的身分背景是國際 組織人員所缺乏的。此外,國內的人權非政府組織也沒有主權的枷鎖,他們並不 像國家多強調主權或不干涉政策。國際組織在批評威權國家侵犯人權時,往往被 該國認為是在干涉國家內政(Tsutsui & Wotipka 2004, 590, 598)。國家也因此可 以以國家內政為藉口堵塞國際組織的批評,而國家主權是非常具有合法性及正當 性的利器,能夠化解國際組織的批評之餘,也相當程度可以獲得國內人民的支持。

而國家體制內的官僚體制在推動人權發展時也因為要顧忌國家主權問題,而無法 有效的改革。

此外,Tsutsui & Wotipka(2004, 613)則認為國內人權非政府組織則不會像國際 組織被冠上干涉她國主權罪名的可能性,也不必像國家體制內的官僚受制於國家 主權的框架,可以更為客觀的提國內人權受害者討公道及批評國家。而且這些國 內非政府組織可以與草根人民溝通,瞭解他們的問題以後可以對立法官員進行遊 說及實質參與立法,給予建議及修改法律有所缺陷的地方,這些工作都是國際組 織所無法完成的。最後,Tsutsui & Wotipka 結論認為國際組織對於人權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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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重要,但在政府體制外的非政府組織更能夠督促政府做出改變,影響更多的 公民參與提升人權的工作。這也就是說,如果要國家的立法實質保護人民權利,

則必須要讓該國的非政府組織及知識份子接受國際的人權標準。否則國際的壓力 再大,但國家上至政府官員,下至草根人民都不願意接受這一套人權觀,則國際 組織的壓力及目標在國內都沒人願意接起來,這種壓力就會打在空處,無從施力,

提升人權的目標也無法達成。

Merry(2009, 229)的立場也贊同國內非政府組織是推動人權必要因素的這一觀 點。她的質化研究一再的顯示了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容及精神必須經過各國國內的 人權份子進一步的在地化才能更有效的提升人權。她建議國際的人權公約的內容 須在國內轉化為他們能夠接受的語詞。這並不是要求國際人權降低其標準門檻,

在維持其國際人權架構下的一定準則下,對國內人民使用人權詞句時必須修改成 當地人民能夠理解的概念。也就是說人權公約的精神不變,但實施方法或條例詞 句可以相對的調整,以方便草根人們能夠理解。而能夠勝任此工作的也只有在地 的非政府組織人員及知識份子而已。這些人一方面瞭解草根階級的苦處,另一方 面熟悉國家的體制,同時也清楚可以借助的國際人權的力量。這種具有特殊能力 的人員可以在傳達人民訴求的同時,也具有遊說政府的能力(Merry 2009, 164)。

此外,Merry 也認為在向當地人民宣揚人權觀念時,有 3 個元素是特別需要注意 的。一、在通過向人民傳達人權思想時其方法必須結合圖像、符號、敘述、宗教、

當地方言才能引起人民的共鳴。二、這些人權相關內容的規定應盡量配合當地的 民情,例如在經濟、政治及倫理制度上做出適當調整。三、該人權公約的適用對 象,例如禁止家庭暴力在現代社會上可能適用於同性戀或同居關係的情侶上。而 具有上述3 種元素者莫過於當地的非政府組織了。而這些非政府組織多由國際組 織提供資金及訓練,其宣揚的人權觀念也不會偏離國際標準(Merry 2009, 177, 208, 220-222)。此外,由於聯合國組織裡的決策及高級工作人員多來自於西方國 家,條約內容雖說普世,但由於源自於西方,故常被認為是西方價值而不適用於 西方以外的國家。而現在國際上積極推動人權的國家也多是西方國家,國際組織 在向非西方國家推動人權的同時,難免會讓這些非西方國家認為國際組織在向他 們灌輸西方價值,甚至是文化殖民主義的開始(Simmons 2009, 369-370)。這也 容易喚起非西方國家當初被西方殖民的痛苦記憶,而本能的排斥了源自於西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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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念。但當這些源自於西方的人權價值進入非西方國家時,經非政府組織依 循民情脈絡,將這些人權價值轉化成被當地人民所能接受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

人權才能真正的在這些國家生根。

Merry(2009, 131-133)以人類學的觀點出發,不認為文化是阻礙國際人權普世 化的絆腳石,文化可以是在人權價值下做出改良、創新及創造出適合於當地的制 度。而充分認識到這一點的國內非政府組織則可加速當地文化與國際人權價值的 對話,讓國際人權標準與當地文化可以並行而不悖。Goodale(2007, 24)也認同 人權並不只是單一的概念,他認為人權在不同區域及文化當中會有不同的呈現方 式,也因為有不同的人權份子的詮釋而對於人權概念呈現有不同的方式。他甚至 認為各地因歷史文化的不同而有對人權表達的方式有不同見解,這些國家在發展 人權觀念或吸收國際人權觀念時,會因其政治、經濟或其他原因而將國際人權觀 念做出改造。在轉化國際人權觀念是,非菁英份子,例如:基層公務人員、地方 政治人物、鄉村活躍份子等是重要形塑人權理論的行為者,而菁英份子反而不是。

他強調人權觀念必須在各國取得合法性,而合法性的建立必須有當地的人權活躍 份子或律師來建立,這種合法性不是任何國際的人權組織宣稱該人權概念是普世 即可,還必須在各國的文化及政治框架下重構才能讓該人權概念真正內化成各國 的人權概念(Goodale 2007, 25-26)。

Goodman & Jinks(2013, 56)的看法似乎忽略了當地非政府組織的重要性。他們 以國民教育為例子,認為當世界多數國家都接受6 年小學教育、設立教育部統籌 教育事務及教師必須經過訓練等的規範時,個別國家就會全盤接受相關制度,而 忽略是否符合本土需求及文化。但我們會發現事實並非全然如此,例如世界168 個國家,包括東南亞區域國家都批准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UNTC 2016b),但馬來西亞及新 加坡卻並沒有批准此國際公約。由此看出Goodman & Jinks 在論述國際組織涵化 效果在推動某些國家接受國際人權規範時,忽略了一些因素,致使這些國家並沒 有直接接受國際的人權標準。而Merry(2009)的理論正好可以補足這一點,這 些國家仍然不批准人權公約的原因正是因為當地未有足夠強大的非政府組織將 該國際人權組織的推動力接起來,而造成了國際人權組織的目標無法貫徹到國家 內部,只能在外部的對國家施壓,未能從內部引起該國人民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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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man & Jinks(2013, 157-159)在論述當中認為各國國內非政府組織在促進 人權發展上提供了微小的幫助。相比各國國內非政府組織他們認為國際及區域的 涵化作用扮演至為重要的角色,對各國的人權的發展幫助更大。他們以拉丁美洲 為例,當初拉丁美洲一些開始立法規範家庭暴力時,婦女運動並沒有參與推動。

當時這些國家的婦女地位也仍然比不上男性,這些後來加入推動禁止家庭暴力的 原因並不是因為受到國內婦運團體的壓力而造成,反而是因為當時部分國家開始 推動家庭暴力,才引起其他國家陸續更進,與他們國內婦女地位或運動無關。他 們的研究也進一步的顯示,一些國家國內的非政府組織看似源自於國內人民自發 的推動及組成,但只要詳細去觀察這些非政府組組織資金的來源來自於國外人權 組織或國家的直接資助。這些國內的非政府組織人員的訓練、組織結構方式都來 自國外或是從國外學習而來。這些所謂的國內非政府組織都是國際組織推動人權 時的副產品。國際組織的影響及推動才使這些國內團體在國內有了生存的可能 性。

Goodman & Jinks(2013, 159-160)勾勒出的人權提升狀況如下:國際組織將國 際人權標準及觀念傳達各國非政府組織,提供他們組織方法、資源及合法性,刺

Goodman & Jinks(2013, 159-160)勾勒出的人權提升狀況如下:國際組織將國 際人權標準及觀念傳達各國非政府組織,提供他們組織方法、資源及合法性,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