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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溝通方式的SIS,依然熱衷使用 CEDAW 公約作為監督馬來西亞政府提升婦權 的工具,經常援引公約內容譴責馬來西亞藐視婦權的政策。同時,SIS 與 Musawah 經由IWRAW-AP 穿針引線,也開始直接 CEDAW 委員會溝通,幫助委員會解決 有關伊斯蘭法與施行CEDAW 公約之間的衝突。因此,SIS 是讓 CEDAW 公約在 伊斯蘭國家順利施行的主要推手。換言之,如沒有了SIS 的努力,伊斯蘭國家會 因為固有的保守觀念而難以順利推行CEDAW 公約。

(二) SIS 與馬來西亞婦權發展

2009 年,馬來西亞在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議當中,馬來西亞表示為了確保內國 法符合CEDAW 公約的相關規範,因此成立委員會特別商討對於 2005 年伊斯蘭 家庭法修正案,當中涉及穆斯林的婚姻規範、監護權、遺產、繼承權及孩子宗教 問題(當一對非穆斯林夫婦結婚後,一方改信伊斯蘭,其孩子宗教決定的糾紛)

(OHCHR 2008, 21)。該委員會當中包含了律政司、SIS 及若干主張性別平等的 JAG 成員(Women’s Aid Group 2012, 30)。SIS 的代表性,可見一斑。尤其,該 委員會最終促成政府修法,主要修正伊斯蘭家庭法第23 條第 9 項、第 23 條第 3 項及第23 條第 4 項第 a 款(Noor & Malim 2007, 148)。2005 年的伊斯蘭家庭法 修正案(聯邦土地)第23 條第 9 項規定,穆斯林夫婦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動用在 他們婚姻生活期間取得的資產。SIS 反對上開條文規定,因為穆斯林男性如果娶 了第二位妻子,他依然有權動用他和第一位妻子的資產,他也有權收回在此期間 贈予第一位妻子的資產。SIS 還援引伊斯蘭教義 Surah al-Baqarah 2:229(拿回你 給予妻子的禮物,這是不合法的),譴責該條文並不符合伊斯蘭教義(SIS 2016b)。

至於修正案中的第23 條第 3 項及第 23 條第 4 項第 a 款,原本規定穆斯林男性要 娶另一位妻子時,其婚姻目的必須是正義「及」必要的,修正後的條文則規定,

其婚姻目的必須是正義「或」必要的。SIS 認為這項修正,將使穆斯林男性只需 要滿足必要條件,而不需滿足正義條件,而這將降低一夫多妻的限制(Ibid.)。

當時JAG 也為了敦促政府修改 2005 年的伊斯蘭家庭法修正案而向國會上議院提 呈備忘錄,要求上院撤回或修改爭議條文(Ibid.)。最終在 SIS 及其他婦女團體 的努力下,政府同意不在公報上刊登這3 項不利於穆斯林女性的修正案(Anwar

& Rumminger 2007, 1533),並指示檢察總長與SIS、JAG 及馬來西亞伊斯蘭發展 部共同檢討修正該法案(Basarudin 2016,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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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的成功經驗,並不代表SIS 無往不利。馬來西亞人口以穆斯林為多數,

而傳統穆斯林對於來自西方的CEDAW 公約及兩性平等概念有相當程度的抗拒。

因此,SIS 在推動伊斯蘭婦女人權的過程當中,遭遇了不少困難。首先,在馬來 西亞伊斯蘭法的司法體系當中,絕大部分伊斯蘭法學者及法官都以男性為主。無 形中,法官們詮釋及制定伊斯蘭法的過程中,會以男性的觀點出發,造成婦權被 忽視。司法系統男女比例的失衡,造成了馬來西亞婦權的保障無法有效執行。雖 然馬來西亞的伊斯蘭法對婦權有相當保障,但通常因為沒有嚴格施行而造成法律 形同虛設。伊斯蘭法院由於由男性法官支配,在處理穆斯林的離婚訴訟時,立場 會偏向維護男性權益,造成婦女權利嚴重受到侵害。男性只要單方面宣告離婚,

並在一位見證人的見證下就可合法離婚。而女性聲請離婚,通常處理的速度會非 常慢,甚至延宕數年。而原因只因為她們的丈夫不出席輔導會,或不出席法院的 聽証,或不出席法院仲裁程序。雖然法律提供法官可以在丈夫拒絕和解的情況下,

宣布雙方離婚,但多數法院拒絕行使該項法律(Anwah 2001, 244)。對此,SIS 工作人員Aaria 表示:

「在馬來西亞,穆斯林婦女聲請離婚是件非常困難的事。在伊斯蘭法下,穆 斯林只能經由Fasakh36的方式聲請離婚,無法使用Talaq37方式。但男性在聲 請離婚時,卻可使用更為簡單的Talaq 及 Fasakh。Fasakhj 是較為困難的離婚 方式,因為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才能成功離婚。但 Talaq 則不同,它只要雙 方同意即可。在2005 年修改伊斯蘭家庭法當中,政府也移除了一夫多妻的一 項限制,也就是丈夫必須維持第一位妻子及孩子的生活水準。這使得一夫多 妻制下,第一位妻子及其孩子的生活水準降低。當 SIS 質問當局時,當局給

36 通過 Fasakh 離婚必須滿⾜以下任⼀條件:(a)丈夫失蹤超過 1 年以上。(b)丈夫 3 個⽉沒有 提供家⽤。(c)丈夫被判刑 3 年或以上。(d)丈夫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履⾏婚姻責任。

(e)丈夫在婚前隱瞞性無能。(f)丈夫⼼智失常。(g)在未達適婚年齡時,在證婚⼈⾒證下結 婚,但在 18 歲前,妻⼦決定這段婚姻作廢。(h)丈夫殘酷的對待妻⼦。(i)婚後四個⽉內,丈 夫拒絕履⾏婚姻義務。(j)妻⼦是被強迫締結婚姻。(k)妻⼦締結婚姻是神智不清。(l)任何伊 斯蘭法庭認定為合法的理由(Act 303 Islamic Family Law(Federal Territory)Act 1984 Part V-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37 Talaq即丈夫向伊斯蘭法庭聲請 Talaq 離婚 3 次,第 1 和第 2 次聲請期間,夫妻雙⽅可以選擇 和解,唯第 3 次 Talaq 以後,雙⽅即為離婚。在伊斯蘭法離婚的⽅法裡,這是較為簡單的⽅式(WAO 20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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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藉口是,你想要你的丈夫因為通姦而受到神的處罰嗎,這對 SIS 來說是不 能接受的理由。此外,根據 SIS 查訪得知,一些穆斯林到鄰近的泰國邊境娶 第二位太太,但政府卻沒有立法管制這項法律漏洞,致使一夫多妻制在馬來 西亞仍然普及及無法有效監督。再者,法律雖規定丈夫在娶第二位妻子時,

法庭必須傳召第一位妻子,以諮詢她的意見。但根據 SIS 的調查,許多法官 沒有嚴格的執行這項規定。此外,在離婚訴訟案中,多數法官也不會向女方 解釋她們應由的權利,例如可以得到應得的贍養費,孩子的撫養費等等。這 造成了婦女權利受損,而這正是馬來西亞現有的狀況。」

SIS 在推動穆斯林婦權的過程當中,遭受保守穆斯林的猛烈批評。保守穆斯林批 評SIS 所謂的「自由伊斯蘭」及女性觀點詮釋古蘭經的作法,是西方女性主義強 加於伊斯蘭的行為。保守穆斯林批評SIS 沒有受到傳統伊斯蘭教育、不通曉阿拉 伯文、沒有阿拉伯穆斯林大學文憑及不穿戴頭巾,因此SIS 沒有資格代表伊斯蘭 說話。保守穆斯林也認為SIS 成員大多接受西方教育,是一群想將西方女性主義 強加於伊斯蘭的菁英份子。此外,保守穆斯林也認為SIS 在詮釋古蘭經只運用了 理性,但沒有援引穆斯林權威學者的看法,也沒有參照伊斯蘭法的判決先例。這 些權威穆斯林神學家及法官已經為古蘭經做出了完美的詮釋,SIS 所謂的再詮釋 毫無必要。而SIS 的這種做法也被保守穆斯林認為會製造混亂,分裂穆斯林的情 況。在此社會脈絡之下,SIS 發現中庸的穆斯林也因為不敢違抗宗教權威,而選 擇不表達自己的意見,避免被冠上「非伊斯蘭」的罪名(Othman 2006, 351)。SIS 的工作人員Aaria 便駁斥道:

「SIS 經常被保守穆斯林團體攻擊是西方組織,沒有代表伊斯蘭說話的權威。

保守穆斯林會認為 SIS 沒有到阿拉伯上大學,學寫正統的伊斯蘭法,因此不 能代表伊斯蘭。但事實並非如此,SIS 確實有部份成員是到西方世界學習,但 也有部份成員是畢業自伊斯蘭宗教大學。SIS 的前任董事就是巴基斯坦畢業的。

SIS 有一位管理人員也在麥地那學習伊斯蘭法。SIS 有不同背景的成員,我們 在一起學習,邀請學者共同討論各項課題,這些學者有來自印尼等國家。SIS 不是在誇誇其談,我們是根據知識來討論婦權。保守伊斯蘭總會找藉口試圖 將異議的聲音掩蓋掉。」

SIS 遭遇的批判,顯示保守穆斯林勢力與婦女權利議題之間的矛盾與相抗。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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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伊斯蘭抗拒帶有西方色彩的學說或論述,因此SIS 的工作就是試圖在伊斯蘭 的框架下,說服穆斯林接受婦權的提升。SIS 同時具備伊斯蘭及婦權背景使其成 為了提升馬來西亞穆斯林婦權最為重要的非政府組織。為婦權組織AWAM 工作 的Betty Yeoh 即表示:

「當AWAM 與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洽談婦權問題時,常常面臨他們以違 背伊斯蘭法為由,反對推動提升婦權的法案。這個問題在保守的鄉村地區更 為嚴重,吉蘭丹的宗教領袖甚至認為女性穿高跟鞋行走時發生的聲音會引起 男性的性慾,是在邀請男性性騷擾女性,因此女性不應該穿高跟鞋。AWAM 認為宗教不應該是阻擾推動 CEDAW 公約的原因,宗教領袖狹隘的詮釋伊斯 蘭教義才造成了伊斯蘭與婦權衝突的狀況出現。」

保守伊斯蘭領袖對婦權推動形成障礙,而對SIS 而言,這其實非關伊斯蘭教義問 題,而是由於男性組成的宗教領袖片面及狹隘的詮釋了伊斯蘭教義,才形成了現 今伊斯蘭與婦權衝突的局面。在馬來西亞,如何讓兩者能夠互相融合而不形成衝 突,是提升婦權的重要課題。

此外,馬來西亞聯邦政府雖有制定相關保護婦女的法律,但由於州享有伊斯蘭家 庭法的立法權,而地方保守勢力對於婦女地位的看法經常與聯邦政府觀點不一致。

地方政府會認為聯邦政府的觀點是「非伊斯蘭」的,因此執行相關法律時,就會 有所偏差,而失去提升婦權的效果。舉例而言,在馬來西亞大多數州對於穆斯林 娶4 位妻子都有明確的嚴格規定38。但在實際上,丈夫通常只要滿足了經濟條件 許可,就可以娶第二位太太,而其他如必須有正義及必要理由、必須公平對待各

地方政府會認為聯邦政府的觀點是「非伊斯蘭」的,因此執行相關法律時,就會 有所偏差,而失去提升婦權的效果。舉例而言,在馬來西亞大多數州對於穆斯林 娶4 位妻子都有明確的嚴格規定38。但在實際上,丈夫通常只要滿足了經濟條件 許可,就可以娶第二位太太,而其他如必須有正義及必要理由、必須公平對待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