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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IWRAW-AP 與 SIS:串連與紮根
第一節 IWRAW-AP:全球走向在地
(一) IWRAW-AP 之組織特質及運作方式
IWRAW-AP 成立於 1993 年,為一獨立於政府運作的跨國組織,其主旨督促各國 落實其對 CEDAW 公約的承諾,並利用 CEDAW 公約作為主要提升各國婦權的 主要國際人權條約。其成立是受到其姐妹組織International Women's Rights Action Watch(IWRAW)之啟發(IWRAW-AP 2016),尤其深受 IWRAW 的創始會員 及前任執行長 Arvonne Fraser20的影響,希望能夠成立一個在跨國及國家層次上 為婦權發聲的組織(Dairiam 2009, 3)。IWRAW-AP 之所以成立於馬來西亞而非 其他東南亞國家,原因是基於創始人Shanthi Dairiam 與 IWRAW 的關係。Shanthi 在還未成立IWRAW-AP 之前,就隨 Fraser 及其他 IWRAW 的成員在亞洲及非洲 地區發展 IWRAW 的人脈網絡,希望能夠提供資金於一些想要提升婦權卻缺乏 資金的組織(Crosby 1999, 89)。Shanthi 是馬來西亞公民,同時也是 WAO 的執 行委員會的成員,與馬來西亞婦權組織維持良好關係21。IWRAW-AP 便順勢選 擇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設立總部。對於為何選擇在馬來西亞作為設立 IWRAW-AP 的原因,Shanthi 表示:
「我選擇在馬來西亞設立IWRAW-AP 的總部主要原因就是我是馬來西亞公民 及生活在馬來西亞。此外,馬來西亞也有良好的通訊設施,能夠快速的與外 國組織取得聯繫。同時,馬幣與外國貨幣的匯率相對其他國家來說,較為穩 定。馬來西亞在接受外國組織資金援助的狀況也沒有其他亞洲國家來得複雜。
20 Arvonnne Fraser及其他婦權運動者在 1985 年的第 3 次世界婦⼥⼤會上,建⽴ IWRAW。該組 織成⽴的宗旨是為了提升 CEDAW 公約下的婦權保障。IWRAW 的總部設⽴與美國⼤學,聚集 了許多婦權及⼈權學者共同研究 CEDAW 公約的推動。Fraser ⾃⾝就在 1993 ⾄ 1994 年間代表美 國參與聯合國婦⼥地位事務(Crosby 1999, 81, 90)。
21 WAO 就與其他 4 個婦權團體組成⾺來西亞反對暴⼒對待婦⼥聯合⾏動團體 (Joint Action Group against Violence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 JAG)共同推動⾺來西亞婦權相關的法案。JAG 現今已有 12 個婦權團體,是⾺來西亞婦權運動中重要的組織(WAO 2016e;AWAM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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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也是個現代化的都市,政治穩定,社會安定有助於吸引外籍人士加入 IWRAW-AP。而當初我的確是從明尼蘇達的 IWRAW 得到啟發,並向她們要求 使用IWRAW 的名稱並成立 IWRAW-AP。但 IWRAW-AP 從成立至今都是個獨 立運作的區域組織。」
IWRAW-AP 是馬來西亞推動婦權的非營利及非政府組織之一,致力於推動各國 非政府組織利用 CEDAW 公約提供的框架,改變各國的內國法。她們也幫助馬 來西亞的草根人民瞭解 CEDAW 公約內的婦權標準,將 CEDAW 內的婦權概念 轉化成草根婦女能夠瞭解的語言,並成為她們日後爭取婦權的工具(Zwingel 2005a, 412)。該組織也相信 CEDAW 公約會是個促進非政府組織與國家對話的 良好平台(Zwingel 2005b, 13)。IWRAW-AP 與 CEDAW 委員會保持密切聯繫,
討論及吸收國際婦女團體的各種經驗。在學習及瞭解相關國際婦女團體面臨的問 題及討論相關解決方法以後,IWRAW-AP 就會回到馬來西亞分享相關經驗於其 他 非 政 府 組 織 。 此 外 ,IWRAW-AP 獲 得 聯 合 國 經 濟 社 會 理 事 會 的 認 可
(UNECOSOC 2014),並在2004 年獲得 CEDAW 委員會及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 專員辦事處認可為轉達有關婦權資訊的可靠非政府組織(OHCHR 2004)。
針對CEDAW 公約,IWRAW-AP 工作人員 Audrey 的表示:
「IWRAW-AP 是唯一在區域及國際非政府組織中,使用 CEDAW 提升婦權的 組織。我們將自己定位成促進婦權以符合 CEDAW 公約的組織。為此,我們 積極的詮釋、普及並推行 CEDAW 公約,而主要工作包括:推動及參與立法 過程、婚姻權利、家庭暴力及勞工福利等等。我們主要是在國際層面上推動 CEDAW 公約,包括幫助馬來西亞國家人權委員會(Malaysi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以下簡稱 SUHAKAM)建立保護婦權的相關規定,也協同婦女 及性別研究中心 KANITA 一起訓練馬來西亞在不結盟運動中(Non Aligned Movement)委任的公務人員。同時,IWRAW-AP 與馬來西亞國內的非政府組 織合作,共同推動 CEDAW 公約在馬來西亞的施行。此外,IWRAW-AP 也支 持婦權組織接觸CEDAW 公約及進入到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議。」
組織人員方面,IWRAW-AP 內決策的董事會人員並不侷限為馬來西亞公民,但 她們有一共同點就是非常熟悉國際組織的運作,並且在婦女運動上具有相當影響 力。IWRAW-AP 董事會成員也都曾經擔任國際婦女組織的職位,對馬來西亞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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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利與國際婦女權利標準接軌貢獻良多22。她們非常熟悉國際婦權事務、對馬 來西亞國內的婦女狀況也有相當瞭解,她們同時熟悉 CEDAW 公約施行條例,
也與國內非政府組織關係良好,這樣的背景使IWRAW-AP 可借助國內外力量來 提升馬來西亞婦權。(IWRAW-AP 2016)。
資金來源方面,IWRAW-AP 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國際組織、海外非政府組織及 西方國家直接撥款。國際組織或政府贊助方面,則包括聯合國婦女署(UN Entity for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Empowerment of Women)、聯合國婦女性別平等基金 會及挪威的外交部。海外非政府組織如美國Channel Foundation,以向全球提倡 婦權為宗旨,其主要的方法是透過金錢資助世界各國的婦女團體以讓婦女能被尊 重及保護。此組織的核心價值為聯合國底下的世界人權宣言及各項人權公約,尤 其是CEDAW 公約、1995 年北京宣言及行動綱要(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
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各項關於女性權利的決議文(IWRAW-AP 2016)。另如開 放社會資金會(Open Society Foundations,OSF)則為來自美國紐約的非營利研 究機構,由美國著名金融家索羅斯(George Soros)捐款成立,以維護人權、人 性尊嚴、法治社會為核心價值。此機構也推動各國人民可以自由的參與政治、經 濟及文化生活,並意識到人類基於種族、階級、性別、性向及公民權的不同而遭 受歧視。而他們的主要任務也就是消滅這些不平等的待遇,讓社會能夠更開放。
提供直接撥款贊助的海外非政府組織也有來自歐洲者,如荷蘭海牙的 Oxfam Novib。該組織主要的目標是消除貧窮,而婦女及少數族群是貧窮的主要族群。
因此性別正義是該組織想要追求的目標。在IWRAW-AP 的多份報告當中都提及 Oxfam Novib 對於她們的直接資助及在各方面的支援。在 2014 年的 5 月至 6 月 期間,IWRAW-AP 就與 Oxfam Novib 開始了婦女經濟領導地位及培力計畫
(Women’s Economic Leadership and Empowerment),希望藉此計畫提高東南亞 婦女的經濟地位。同時雙方也合作開發一項有關在東南亞各國的私人領域當中提
22 該組織的創辦⼈之⼀ Shanthi Dairiam ⼥⼠現今仍然是董事會成員,她曾經也是 IWRAW-AP 當中的執⾏董事,並曾在 2005 年⾄ 2008 年擔任 CEDAW 委員會的其中⼀員,也曾擔任聯合國
⼈權事務的⾼級專員。另⼀位董事會成員 Noor Farida Arffin 則是⾺來西亞前任駐荷蘭⼤使,也 是⾺來西亞國內另⼀個婦權組織 Women’s Aid Organization(WAO)的創始⼈之⼀及曾擔任該組 織的副主席。Arffin ⼥⼠也曾是⾺來西亞國家顧問委員會對整合婦⼥發展的委員會會員、⼤英國 協秘書處底下的婦⼥及發展計畫的董事、⾺來西亞⼥律師協會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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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婦女經濟領導地位的計畫。此外尚有橡樹基金會(Oak Foundation),該基金會 的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該組織主要撥款於致力推動男女平等、防止對女性施加 暴力、對受到暴力傷害女性提供治療及提升婦女影響力的團體(IWRAW-AP 2016)。
從 IWRAW-AP 的諸多海外贊助團體觀察23,除了聯合國以外幾乎沒有來自於西 方以外的國家。以資助者倡議之意識型態而言,IWRAW-AP 與國際組織及西方 國家關係非常密切:基於對西方國家意識形態的認同,獲得西方社會的大力支持。
在其 2011 年的年度報告當中,IWRAW-AP 就直接稱呼自己為女性主義者
(feminist),力求消弭男女之間的不平等地位(IWRAW-AP 2011, 11)。女性主 義在馬來西亞的伊斯蘭背景下,會被認為是是帶有西方意識型態的一詞,西方式 的女性主義一詞通常帶有侵略性的、對抗性的、道德崩壞、腐蝕社會傳統價值及 瓦解家庭結構的意味(Yan 2003, 48)。而 IWRAW-AP 並不避諱使用女性主義一 詞,可見她們並不避諱與西方國家連接在一起。這種狀況前述Goodman & Jinks 的理論相吻合,也就是說國際組織及西方主流婦女權利意識形態直接影響馬來西 亞國內的非政府組織。同時,該組織利用國際組織及基金,積極影響馬來西亞及 人民對於男女平等及婦權的概念,使馬來西亞國內的婦權能夠更趨近於這些國際 組織所倡議者。而既然馬來西亞是CEDAW 公約的締約國,IWRAW-AP 便名正 言順運用 CEDAW 公約內容,以督促馬來西亞當局在立法、司法及行政上貼近 CEDAW 公約要求,而 IWRAW-AP 的模仿及學習的對象則是西方的這些國際組 織。
IWRAW-AP 嘗試影響的對象,並不限於馬來西亞當地,亦同時向官方、民間伸
23 包括新德⾥的福特基⾦會(Ford Foundation New Delhi)、聯合國東南亞婦⼥發展基⾦會
(UNIFEM South East Asia, Bangkok)、荷蘭發展援助組織(HIVOS, Netherlands)、聯合國婦⼥發 展 基 ⾦ 會 ( UNIFEM )、 聯 合 國 ⼈ ⼝ 基 ⾦ 會 ( UNFPA )、 荷 蘭 外 交 部 、 ⼤ 英 國 協 基 ⾦ 會
(Commonwealth Foundation, London)、Sigrid Rausing 基⾦會(Sigrid Rausing, London)、紐西蘭 國際援助及發展機構(New Zealand’s International Aid and Development Agency)、 福特基⾦會
(Ford Foundation New York)、南亞聯合國婦⼥發展基⾦會(UNIFEM, South Asia)、東南亞性別 平等計畫(South East Asia Gender Equity Program)、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亞太平洋性別平等網
(UNDP Asia Pacific Gender Equality Network)、全球婦⼥基⾦會(Global Fund for Women)、皇 家丹⿆外交部(Royal Danis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IWRAW-AP 20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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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觸角。針對民間組織,IWRAW-AP 自 1997 年以來持續執行「從全球走向當地」
的計畫(From Global to Local Programme),其目的是為了除了在國際層級上推 動婦權之外,也希望推動世界各國的非政府組織參與,當中主要內容就是支援各 國參與CEDAW 公約審查並指導各國組織撰寫 CEDAW 公約影子報告(Zwingel 2005b, 333)。曾參加過該計畫的馬來西亞 6 位非政府組織代表也在 2006 年參加
的計畫(From Global to Local Programme),其目的是為了除了在國際層級上推 動婦權之外,也希望推動世界各國的非政府組織參與,當中主要內容就是支援各 國參與CEDAW 公約審查並指導各國組織撰寫 CEDAW 公約影子報告(Zwingel 2005b, 333)。曾參加過該計畫的馬來西亞 6 位非政府組織代表也在 2006 年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