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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人權價值的涵化與轉化
第一節 推動人權:由上而下或是由下而上?
(一)涵化理論及其侷限
初步探索,馬來西亞施行 CEDAW 公約,非政府組織的角色難以忽視。但關鍵 在於,非政府組織或許並非全然「草根」而與國際社會脫節。張文貞(Chang 2009)
與陳瑤華(2015)皆曾指出,台灣將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規範納入內國法體系,
無論透過憲法解釋、推動修法等,一個與國際社會充分接軌的市民社會功不可沒。
借鏡台灣,馬來西亞施行 CEDAW 公約的歷程中,是否也反映出相同的脈絡?
而其中「與國際社會接軌的非政府組織」,尤其為本研究所關心。一方面是非政 府組織本身的能量,二方面則是「國際社會」的影響,尤其面對一個致力於宣揚 獨特人權價值觀的政府。因此,本研究擬借用Goodman & Jinks 自 2000 年前後 陸續提出並修正之人權涵化理論,嘗試理解並分析馬來西亞的經驗。
Goodman & Jinks(2013, 4-5)以 3 個層面分析如何提升各國的人權,分別是物 質誘導(Materially inducing)、說服(Persuading)及涵化(Acculturation)。物質 誘導,不外乎國際組織或強權直接動用軍事或經濟的力量,迫使人權紀錄不佳的 國家直接接受強權國的人權標準,相關手段包括:經濟制裁、提供經濟援助、讓 人權紀錄不佳的國家加入人權組織等等。這種誘因或懲罰,成為發展中國家提升 人權的直接驅動力。說服,則是通過理性的論述、分析人權提升的利弊讓人權紀 錄不佳經由說服的過程接受國際人權標準。而涵化則是Goodman & Jinks 認為最 有效提升國家人權的方式。Goodman & Jinks(2013, 4)認為涵化的定義是「行 為者隨著周圍文化環境的觀念及行為舉止而改變自身行為的過程」(Goodman &
Jinks 2013, 5),也就是說行為者因為週遭文化環境的變化而逐漸被同化。
Goodman & Jinks(2013, 22)區分說服與涵化的不同在於,說服是人權國際組織 主動去說服另一個人權狀況不佳的國家,不停地試圖修正人權狀況不佳國家接受 國際人權標準,並影響及改變其固有的保守人權觀。被說服的國家在被遊說以後,
會修正其內國法及重新檢視其人權觀,最後改變國家偏好,接受國際人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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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隨周邊主流文化而改變自身的行為模式,接受國際人權標準。Goodman & Jinks(Ibid. 29)也提到說服會讓國家完全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並體現於內國法的修
關於上述3 種影響方式的評價,Simmons(2009, 154)也認同物質誘導並不是推 動國家人權發展的有效方法,因為沒有一個國家擁有堅強意願及大量資源,足以 持續督促另一個國家推動人權發展。同時,只有在少數極端的例子中,才能迫使 一些國家為了他國嚴重侵犯人權,而發動戰爭去迫使他國放棄該侵犯人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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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迫使他國尊重人權不是國家的優先利益,國家不會願意為了他國人民的人 權而犧牲自身的利益(Simmons 2009, 122)。而使用軍事力量只能阻止侵犯人權 的事件繼續發生,但軍事力量在撤離以後就很難持續的推動人權的工作。此外,
經濟制裁也不是一個推廣人權的好方法,因為被制裁的當事國可以與這些發動制 裁的國家之政治對手貿易,經濟制裁難以實質懲罰該國家(Simmons 2009, 374)。
另方面,Goodman & Jinks(2013, 16)認為國家在批准國際人權公約以後,將會 提升該國的人權。國家在批准國際人權公約以後,其政府機關人員、媒體、非政 府的人權組織,甚至每一個公民都會被影響。而這些被國際人權條約影響的個人 或組織則會進一步的影響國家人權政策的推動,確實的提升該國的人權。而這整 個過程當中,都是由上而下的推動,國家、非政府組織及人民都是在被動的接受 國際的人權標準。而國家在被動接受國際人權標準時,往往甚至忽略了當地文化 的特殊性及需求,而這種現象,恰恰否證了社會學說的一項論點:人權提升是由 於人民及非政府組織說服國家或基層人民主動要求,由下而上推動的這種說法
(Goodman & Jinks 2013, 55-56)。國家在批准國際人權公約以後,能夠突顯並合 法化人權概念,而主要受益者,亦即利用這些國際人權公約者,就是國內的非政 府組織。再者,國家批准人權公約以後,會吸引媒體報導,並舉辦相關人權教育 宣導,便能將人權觀念向人民推廣。國內的律師,以及受到相關人權公約保障的 弱勢族群,也可以利用公約,對抗侵犯人權的組織或國家。此外,國家成為人權 公約締約國後,會與相關公約的監督機構產生固定的聯繫。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
皆含有類似條款,要求締約國定期提交國家報告,以便獨立機構審查、追蹤並分 析締約國人權狀況。而在此過程中,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UN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也可向有困難的國家提供金錢援助 及分享經驗,以促進國家的人權發展。另一方面,聯合國監督體系也歡迎非政府 組織撰寫影子報告(shadow reports),讓國際組織瞭解當事國的人權狀況。相關 的國際人權基金會也會樂意向人權活躍份子提供金錢援助。因此,國家批准越多 的國際人權公約,意味著更多元的國際接觸,內國人權狀況就會更詳細地暴露在 國際目光下,國際組織也就可以通過公約監督國家人權狀況,對國家人權的提升 幫助巨大(Goodman & Jinks 2003, 176-177)。
Merry(2009, 166-176)與 Goodman & Jinks 持相同觀點。認為國際組織對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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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的支持與推動,比本土的力量更為重要,例如對各國非政府組織提供金錢援助、
舉辦工作坊訓練相關人才、提供諮詢與分享經驗等等。Simmons(2009, 375)也 認為,金錢援助若能確實支援人權運動者或非政府人權組織,將對人權推動產生 幫助,但前提是政府及非政府組織要好好利用該筆捐款。惟相較於 Goodman &
Jinks 由上而下的論點,Merry(2009, 134-137)雖然認同國際組織的角色,但同 時也強調國際人權的概念必須與當地文化脈絡、宗教、倫理制度相結合,才能讓 國際人權觀念為當地人民所接受。換言之,國際人權組織為人權的提升提供很豐 富的資源,但如果與當地民情、文化、宗教等產生劇烈衝突,那國際人權組織的 作為就仍然有所侷限。所以Merry(2009, 193-194)強調,這些人權觀念必須能 夠在地化,而在地化的過程非常需要當地中產階級或知識份子的幫助,以便將人 權觀念轉化為普羅大眾所能理解的文字或白話語(vernacular)。簡單來說,一般 人民並不瞭解人權內容,當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時,並不能直接意識到這是對其 人權的侵犯。Merry(2009, 215-217)認為,這是因為當地社群對人權觀念的認 知,與國際人權組織的認知相較,兩者之間有落差。當地社群由於缺乏知識或沒 注意相關人權公約的規範,致使他們並不清楚法律訴訟或聲請國際組織協助等救 濟工具。而在地的非政府組織、知識份子及國家人權機構等,則肩負著將國際人 權觀念適當與當地文化背景結合以後,再普及讓偏遠地區或草根人民能夠瞭解到 自身的權利,從而提升人權。
Simmons(2009, 377)與 Merry 上述的看法一致,他認為人權運動者是督促人權 進步的重要一環。人權運動者擅長利用國際間各種人權公約,作為與政府談判的 籌碼,如果該政府沒有締結相關人權條約,則人權運動者會利用自身的力量要求 及說服政府儘快批准。這些人權運動者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讓群眾清楚瞭解國際 人權公約的內容及標準,讓群眾可以在他們的生活中運用這些人權公約。這與前 述Merry 主張將國際人權公約用語轉化成白話的想法不謀而合。他們都認為,人 權運動者是連結當地人民及國際人權公約最好的媒介。此外,Simmons(2009, 356)
也認為在地非政府組織在推動人權發展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他們能夠勝任長期調 查及將調查結果公告的工作。沒有了這些在地非政府組織,國際人權公約就像空 設的條文一樣,空有理想而無人將之實現。在地非政府組織比起遠離當事國的國 際官僚,更能夠動員當地人民、策略性推動人權、幫助人民進行訴訟及站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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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場發言。
支持Merry 及 Simmons 上述觀點者,尚有 An-Na'im(2005, 57, 60):其伊斯蘭世 界人權推廣的論述中,非常強調必須配合當地的宗教及政治脈絡,因人權在通過 宗教信條的內在轉化,才能實際推動。他並指出,現今穆斯林世界多將國際法及 世界人權標準看作是西方殖民主義下的產物;在伊斯蘭的脈絡之下,西方的自由 主義傳統是有問題的,因此西方的人權標準並不適穆斯林世界(An-Na'im 1987, 31)。所以 An-Na'im(2005, 65)認為,應於穆斯林框架下促進人權的提升,而 不是直接引用西方人權觀念及標準,因此他倡導藉由仲介(Human Agency)來 整合人權與宗教信條,以不同角度重新詮釋宗教教條以符合現代社會的人權標準。
綜合上述Merry 與 An-Na'im 之見,人權概念因為必須根據各地的文化、宗教及 人文背景而做出變化,而需要當地菁英及知識份子的配合。他們都認為中介者的 功能是重要且必須的。尤其An-Na'im(2005, 68)不斷強調,人權概念必須以不 同的型式及概念存在於不同的社會脈絡背景,否則這些人權標準只會被認為是西 方世界強迫其他國家接受的標準而已,這種人權標準不會在當地有合法性,自然 也不會持久。換句話說,人權應在各地的當地文化及宗教傳統取得合法性,這樣 人權才能在公民社會中生根,可以在當地持續的發生效應。同樣地,Merry(2009, 131-132)也認同在地文化的重要性,她的質化研究發現,國際人權如果過於強
綜合上述Merry 與 An-Na'im 之見,人權概念因為必須根據各地的文化、宗教及 人文背景而做出變化,而需要當地菁英及知識份子的配合。他們都認為中介者的 功能是重要且必須的。尤其An-Na'im(2005, 68)不斷強調,人權概念必須以不 同的型式及概念存在於不同的社會脈絡背景,否則這些人權標準只會被認為是西 方世界強迫其他國家接受的標準而已,這種人權標準不會在當地有合法性,自然 也不會持久。換句話說,人權應在各地的當地文化及宗教傳統取得合法性,這樣 人權才能在公民社會中生根,可以在當地持續的發生效應。同樣地,Merry(2009, 131-132)也認同在地文化的重要性,她的質化研究發現,國際人權如果過於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