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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應與男人一致,不應該基於其性別而給予歧視待遇。但SIS 提升婦權的出發角 度則是基於其宗教權威古蘭經,她們會盡量在古蘭經的脈絡地下,重新詮釋古蘭 經,希望從中得出與現時父權主義濃厚詮釋以外的不同解釋(Frisk 2009, 183-185)。

本研究首先將以 IWRAW-AP 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緊密關係為觀察重心,分析 IWRAW-AP 在接受國際主流婦權思想以後,如何進一步推動馬來西亞國內的婦 女權利。IWRAW-AP 在馬來西亞婦女權利的推動上可說有不可磨滅的貢獻。其 次,本研究亦將論述SIS 是如何在伊斯蘭的脈絡下試圖提升女穆斯林在各項人權 事務上的權利,也將論述SIS 在馬來西亞是如何向穆斯林宣揚其理念,提升女穆 斯林的權利。

(二)婦女柔性推動婦女權利

在傳統上,馬來西亞婦女一向是跟隨丈夫一同在農地工作,她們工作之餘,也肩 負照顧孩子的責任。在英國殖民時代,農業自給不再重要,經濟型態轉變為男人 在外工作,女人則在家照顧小孩,而男女對於家庭分工的角色開始出現。同時,

宗教及文化習俗更加強化了女性必須在家「相夫教子」的角色。一直到1970 年 代,工業化的結果造成大量人口從農村偏遠地區移向城市定居,而婦女也開始必 須工作以應付生活開銷。不幸的是,婦女工作之餘也必須像以往一樣照顧家庭,

丈夫並沒有因為妻子工作而幫忙照顧家事。同時,文化因素,造成婦女被形塑成 家事的主要工作者及在工作職位上,必須被男性支配的傳統觀念(Noor 1999, 124)。馬來西亞穆斯林婦女受伊斯蘭教薰陶,認為無私的奉獻及堅守道德的生活 才能讓她們的生活變得更好,華人婦女則受到儒家文化影響,認為必須為家庭犧 牲,為集體利益而犧牲個人的利益。這種觀念也造成馬來西亞婦女認為自己最重 要的工作就是照顧家庭,同時扮演好母親的角色(Ibid. 139)。

由於這種傳統觀念,造成了馬來西亞婦女在各個方面的參與率都比男性來得低。

馬來西亞在1999 年以前沒有出現過女性市長,而婦女在公務機關當中比例,也 出現隨著職位越高,而越少的的狀況。此外,馬來西亞無論在國會議員及州議員 的選舉制度上都沒有保障婦女席位,致使女性國會議員比例偏低(Sun 2005, 152, 155, 157)。馬來西亞社會也被認為是被男性所支配,父權社會制度仍然籠罩於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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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西亞。在父權制度下,馬來西亞婦女經常被安排至「適當」的職位,例如福利 部、婦女與家庭發展部及文化、旅遊及藝術部門(Azizah 2002, 1, 3)。從種種情 況來看,婦女在馬來西亞的社會體制下,似乎不被認為有巨大影響力。

Fabj(1993, 1)在論述婦女影響力時,認為婦女政治參與率低,面對強權也不會 以對抗的方式鬥爭。同時,在公共事務上,婦女經常必須屈服於男性的統治。但 他從阿根廷1977 年發生的 5 月廣場婦女抗爭事件當中,發現了婦女有別以往的 影響力。婦女在這起事件當中扮演了促進國家人權,對抗獨裁政府的角色。傳統 上,婦女力量在拉丁美洲政治上能發揮的影響力不大,婦女被認為是家庭的守護 者,是家庭事務的主要行為者,而在公共事務上的影響力比起男性相對弱上許多。

1977 年,阿根廷獨裁政府利用各種手段打壓異見份子,造成許多人被逮捕及殺 害,也有人被警察帶走以後就失蹤了。一批失蹤者的母親因此到5 月廣場上聚集,

當時的獨裁政府卻並沒有選擇鎮壓她們(Ibid. 4)。Fabj(1993, 7)認為當時獨裁 政府基於這些婦女長期形塑而成的「母親」角色,認為她們無法威脅其獨裁統治。

再者,當時大眾可接受獨裁政府可逮捕男性的異見人士,但卻不能接受逮捕中年 的「母親」。這些聚集起來的婦女也清楚這一點,並充分利用自身「母親」的角 色向獨裁者施壓。這些婦女也在聚集期間,共同分享自身的經歷及商討抗議的策 略,而政府也因為婦女長期聚集抗議,最終選擇回應她們的訴求(Ibid. 8-9)。

Fabj(1993, 12)進一步論說傳統女性被要求將自身的權利讓渡給男人,而男人 也就成為婦女的「保護者」。而婦女這種弱勢的形象無形中會被認為是不具威脅 性的。婦女的訴求也因此經常被忽視。在阿根廷的例子中,Fabj(Ibid. 14-15)

發現了婦女以另一種形式來引起社會注意,她們成功的利用了自身「母親」柔弱 的形象使獨裁者的警戒心有所鬆懈,並以柔性的抗爭方式19,向社會大眾傳達了 她們的訴求。當獨裁者發現了這種方式對獨裁政權產生傷害時,已來不及制止她 們了。而在現代,婦女柔性要求政府改革的策略也依然延續,例如向媒體揭露她 們的狀況、要求人權組織協助、向外國要求援助以施壓本國,解決她們的問題。

19 柔性⼒量相對於男性特質,即充滿暴⼒及侵略性質的⾾爭⽅式。Jakupcak, Lisak, Roemer(2002, 97-98)指出男性在競爭的過程中會表現出侵略及壓迫,在⾯對壓⼒時更會使⽤暴⼒。⽽男性特 質的政治⾾爭勢必威脅威權政府統治的合法性,因此,威權政府對⼥性組成的社會抗爭的防備之

⼼將遠低於男性組成的社會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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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irmer(1989, 4)也有類似 Fabj 的論述,認為婦女利用軍政府對其柔弱形象的 疏忽,而成功動員社會力量反抗軍政府的獨裁政權。婦女在反抗的過程當中,從 柔弱的受害者身分逐漸變為促進軍政府改革的政治行為者。Waylen(1994, 338, 339)也有相似的主張,即威權政府會因為固有保守觀念,認為婦女只能扮演妻 子及母親的角色,而忽略了她們能夠在公共領域扮演更重要的角色。5 月廣場事 件中的軍政府忽視了女性可以帶起的力量,充分的顯示了軍政府目光狹隘。阿根 廷婦女也聰明的利用了軍政府疏於提防之心,持續地抗議。由於婦女們向大眾呈 現的是想要尋找失蹤兒子及丈夫的形象,軍政府因此也無正當理由逮捕這群婦女。

Waylen 認為軍政府漠視婦女力量,將婦女聚集定位成「非政治」事件的決定,

恰恰助長了事件演變成更為嚴重的政治事件。婦女在5 月廣場事件中跳出了傳統 母親及妻子角色,走進了影響國家的政治舞台。由於軍政府嚴厲打壓政敵,婦女 因此也發展出不直接對抗軍政府,而以訴請找回失蹤孩子及丈夫的合理訴求,引 起社會關注,向軍政府施壓。是故,婦女運動不能被忽略,因為它往往會因為其 柔弱特質,迫使父權政府與之對話。在對抗的過程中也掌握了主動權,開啟威權 政府與市民對話的契機。

Safa(1990, 363)則提出婦女在爭取自身權力的同時,逐漸意識到她們可以為社 會作出更多,而不是只侷限在母親及妻子的角色。婦女從爭取自身權利的過程中,

學習如何動員、組織文宣抗議、與當權者協商,最終成功提升婦女地位。婦女成 功的爭取到應有的權利後,開始意識到自身也是可以影響政府決策,於是開始走 出傳統的婦權議題,開始關注身為公民應該關注的議題,如公民及政經權利等等。

在此不斷重新定義自身角色過程,婦女開始更具政治影響力,更勇於直接對抗威 權政府壓迫人民的政策。Safa 的主張與 Fajb、Schirmer 與 Waylen 不謀而合,都 提及婦女被傳統地位所束縛,被威權政府認為是不具威脅性的母親及媽媽,而這 與現實狀況不符,因婦女在參與婦運時,都一再呈現出她們能夠改變政策的能力。

因此,婦女柔性特質似乎是推動父權意識威權政府民主化的有效方式。

Werbner(1999, 223-224)也認為女性通過出版刊物,討論婦女議題,逐漸延伸、

想像出一種雄厚的「姐妹情誼」(Sisterhood)。這群婦女通過報章、雜誌、自傳、

日記等等方式,揭發她們招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並試圖提升國家對於社會福利、

家庭防暴、政策透明等等的要求。在此過程當中,婦女會開始集結,組成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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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透過遊說議員、向政府部門遞傳備忘錄的方式,影響政府決策,有些甚至 直接參與政策的決策過程,以確保自身的福利受到保障。這一股「姐妹情誼」力 量是男性不能忽略的。再者,婦女的訴求也不會只侷限於婦女問題,除了關懷強 暴、家庭暴力、兩性平等問題以外,婦女也會與男性一樣關注一般人權問題(Ibid.

229)。Werbner(Ibid. 236-237)也論述伊斯蘭世界當中的婦女,會利用其妻子及 母親的角色,試圖加入政治決策層,但她們首先要克服的就是傳統伊斯蘭不歡迎 女性加入政治決策的難題。Webner(Ibid. 241)論述婦女可運用其具同情心、無 私及正義的社會形象,配合她們強大社會人脈,同時利用國際組織的力量推動各 種人權的發展。這也就是說,婦女將會是推動威權政府提升人權的重要力量。

Fabj、Schirmer、Waylen、Safa 及 Werbner 的理論似乎可以運用在馬來西亞婦女 推動 CEDAW 及婦權的過程。誠如前文所述,馬來西亞在馬哈迪統治的威權時 代,運用各種手段整肅異見份子,也無心批准聯合國核心公約,但卻唯獨批准了 CRC 公約、CEDAW 公約及 CRPD 公約。在傳統父權社會下,女性及孩童被形 塑成是丈夫、父親應該保護的對象,也造成婦女被社會認為是弱勢的代表

(Werbner 1999, 231)。而 CRC 公約、CEDAW 公約及 CRPD 公約主要適用對象 分別是兒童、婦女及身心障礙人士,3 個在政治領域相對弱勢的群體。馬來西亞 父權式的社會,也對於兒童、婦女及身心障礙人士議題顯得似乎特別包容。而本 研究也將嘗試評析,婦女非政府組織在推動馬來西亞實施 CEDAW 公約的過程

(Werbner 1999, 231)。而 CRC 公約、CEDAW 公約及 CRPD 公約主要適用對象 分別是兒童、婦女及身心障礙人士,3 個在政治領域相對弱勢的群體。馬來西亞 父權式的社會,也對於兒童、婦女及身心障礙人士議題顯得似乎特別包容。而本 研究也將嘗試評析,婦女非政府組織在推動馬來西亞實施 CEDAW 公約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