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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婦女議題的柔性特質作為涵化理論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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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的案例中可以發現,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所屬人權機構,向國際非政府 國際提供資金並維持人權公約監督體系,而國際非政府組織則分別於區域或國家 境內向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宣導相關人權意識,充當當地社會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橋 樑。在地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社會接軌後,會將相關概念依在地經驗轉化成當地社 會所理解之用語,並將國際人權論述適度因應當地社會人文脈絡進行改良,成為 最關鍵的溝通管道。同時,當地非政府組織聯同國際非政府組織及國際組織,三 方面互相支援配合共同向政府施壓,甚至間接透過鄰近或盟邦國家的成功,對特 定政府製造從眾壓力,促使政府改變國家政策。

(二)婦女議題的柔性特質作為涵化理論的補充

從上文的梳理中發現,馬來西亞雖然未全然接受國際婦權標準,但已逐漸的改善 其國家政策,部分修正原本對於婦女較為不利的規範。前文已提出,同樣是民間 團體橋接國際人權標準,以民主法治或一般公民政治權利為訴求的反對運動,相 對受到當局較為嚴峻的壓抑。何以婦女議題的涵化相對成功?本研究嘗試從馬來 西亞批准 CEDAW 公約的背景,解釋婦女議題「柔性」特質相對容易突破父權 體制對自由權的戒心。而這也是人權涵化理論所缺乏的性別意識:面對政權的抗 拒或消極,當國際組織所推動的普世人權同樣獲得在地非政府組織橋接時,何以 在婦女、兒少等「弱勢」議題上,涵化成效較顯著?

根據學者研究(廖福特 2008; Ahmad 1998; Whiting 2003; Neo 2007),馬來西亞 在1995 年批准 CEDAW 公約的原因,確實與國際壓力及馬來西亞欲維護其形象 有關。但本研究認為,除了國際組織推動意外,國內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1995 年,首相夫人Siti 在北京婦女大會的致詞中就提到,馬來西亞早在 1989 年開始 就擬定提升婦女地位的國家政策(UNWOMEN 1995)。該政策的目的是為了讓女 性更為公平地享有資源及發展,也鼓勵及推動婦女加入適合自己的各個部門,參 與國家的發展及建設。而實際上,馬來西亞的非政府婦女團體也在馬來西亞批准 CEDAW 公約之前,就已經以提呈備忘錄、遊說國會議員及直接與政府磋商等等 的方式推動婦權,促請立法。如SIS 組織推動 1984 年通過的伊斯蘭家庭法,也 曾挑戰馬來西亞主管宗教事務的部長有關於穆斯林婦女被排除於家庭暴力法之 外的決定。值得注意的是,馬來西亞婦女團體在馬來西亞參與北京婦女大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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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曾提醒馬來西亞政府應該儘快通過家庭暴力法,為馬來西亞代表參與北京婦女 大會做好準備(SIS 2016c)。換言之,馬來西亞婦女團體在馬來西亞未批准 CEDAW 公約以前,就已經積極推動婦權的提升。而馬來西亞批准 CEDAW 公約 後,當地婦女團體也積極配合IWRAW-AP,利用 CEDAW 公約作為監督馬來西 亞提升婦權的工具。

研究指出,馬來西亞婦女早在1982 年就已經針對家庭暴力的立法問題向國會施 壓,希望能盡快通過家庭暴力法案。1985 年,馬來西亞非政府婦權團體組織 JAG,

共同對婦女問題如:強暴、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歧視婦女發表意見及一致行動。

JAG 在之後更與 NCWO 共同工作坊,最後提呈了一份由超過 50 個組織簽署的 備忘錄於政府,要求政府改善婦女被歧視問題。1989 年,JAG 與 NCWO 聯合女 律師協會共同起草家庭暴力法案,並提呈於當時的政府法律部門,最終促使國會 在1994 年通過家庭暴力法案(Amirthalingam 2003, 16)。由此可知,馬來西亞的 婦女權利保障相關法律的通過施行,真正的主導者是當地非政府組織,而國際組 織對馬來西亞政府施加的壓力,反倒較為次要:終究,1995 年的批准可以說是 對先前婦運成果的正面總結。換言之,馬來西亞在1995 年尚未簽訂 CEDAW 公 約之前,國內的非政府婦女組織已有實際行動,針對婦女面對的問題,對政府施 壓,並成功推動政府立法提升婦權。

本研究對此嘗試提出解釋如下。首先,婦女議題如同在許多父權社會一般,屬於

「次要」事務,也因此於 1990 年代興起「性別主流化」(gender-mainstreaming) 的訴求(Moser & Moser 2005, 11)。但矛盾的是,或許正因為「次要」、「非主流」

等特質,婦女議題在當局眼中相對並不直接威脅馬來西亞的威權體制。此意謂,

相對於父權體制下二元論切割出的「主要」、「剛性」勢力,亦即足以顛覆既有政 權或撼動公共秩序者,馬來西亞婦女運動的訴求並不足以推翻執政黨所建立之體 制。尤其,早年婦女運動爭取者多僅涉及私領域之正義,例如身分法、性騷擾、

家庭暴力等性別歧視議題,而無礙於執政黨繼續在公領域中維持其優勢。執政黨 若能局部回應國內婦女運動的訴求,一方面能夠平撫婦女的不正義感而爭取選票

(詳見上節),另方面又可以讓馬來西亞政府在國際社會彰顯其「同樣重視人權」

的形象。因此,本文主張,起初正是基於婦女運動及其訴求的「私領域」以及「次 要」特性,使執政黨更容易做出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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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使將婦女議題放在亞洲價值之下檢視,父權體制一般也不願承認自身罔顧婦 女兒少保護(當然,這裡的「保護」仍然是符合父權階級的恩庇,而非婦女兒少 主觀上的權利),這足以說明馬來西亞在1995 年世界婦女大會由亞洲主辦之際,

批准CEDAW 與 CRC 的考量。不過這並不代表馬來西亞政府從此全面接受婦女 團體爭取的各項權利,只是在形式上作出讓步。1995 年批准 CEDAW 後,婦女 團體仍需維持施壓,逐步迫使原本可能空頭的支票能夠兌現。長期在WAO 工作 的王妤嫻便透露:

「馬來西亞對於1994 年通過的家庭暴力法案態度消極,在國會通過以後執法 單位沒有執行法令。同時,馬來西亞雖在1995 年批准 CEDAW 公約,但其政 策顯示其未積極履行CEDAW 公約。政府的行為讓 JAG 組織非常不滿,並聯 合組織起來到北京婦女大會上抗議,施壓政府盡快落實對 CEDAW 公約。因 此,政府才在1996 年正式公布家庭暴力法案,同時將非穆斯林與穆斯林納入 保護。」

再者,WAO 的前任執行董事 Ivy Josiah 也表示:

「1995 年的北京婦女大會給於了馬來西亞當地非政府組織一個很好的機會遊 說政府批准 CEDAW 公約,當時北京婦女大會會列出已批准 CEDAW 公約的 國家和還未批准CEDAW 公約國家的名單,而馬來西亞認為如不批准 CEDAW 公約就赴會,將是件非常尷尬的事情。當時JAG 利用這次機會積極遊說政府 代表,包括首相夫人Siti,政府也就順勢批准 CEDAW。所以說,馬來西亞在 1995 年批准 CEDAW 公約的原因很簡單,那就是馬來西亞不想在北京婦女大 會上被其他國家認為是一個不肯承諾保護婦女的國家,馬來西亞不想出現這 種尷尬的局面。所以,馬來西亞為了維持其形象,於是就批准了 CEDAW 公 約。馬來西亞婦權組織在北京婦女大會之前,就已經積極以示威抗議、提呈 備忘錄、發表新聞稿及遊說首相夫人的方式要求政府批准CEDAW 公約。」

同時,婦權組織AWAM 的 Betty Yeoh 也表示:

「國際及國內因素都促使了馬來西亞在1995 年批准 CEDAW 公約。當時除了 有國家代表到北京參與婦女大會之外,馬來西亞國內的非政府組織也派人員 參與在北京婦女大會附近的一個由非政府組織組成的會議,主要是各國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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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人員參與。馬來西亞非政府組織成員在馬來西亞時及在此會議,都 向政府施予壓力,最終促使馬來西亞政府批准了CEDAW 公約。」

馬來西亞非政府組織運作積極,利用國際會議向政府施壓,目的是藉由向各國揭 發政府怠慢施行 CEDAW 公約的行為,敦促政府履行公約內容。JAG 的羞辱

(Shaming Effect)行動頗具成效,政府在 1996 年終於在公報上公布家庭暴力法,

並在1998 年撤回對 CEDAW 公約內容的數項保留。由此觀察,馬來西亞政府確 實想藉由趨近 CEDAW 對婦女權利所設立之標準,贏得尊重婦權的名聲,減輕 其遭受到的國際及國內壓力。但這仍然是選擇性的策略,在拒絕保障一般公民政 治權利的同時,藉由「照顧弱勢」博取認同。而婦女議題突破形式保障的關鍵,

便在於在地非政府組織成功橋接婦女權利觀念,使與在地生活契合,卸除具有陽 剛氣質的外來者侵略色彩,以陰柔弱勢需要保護的姿態(如家庭暴力、家庭關係 等)開始逐步迫使父權接受其訴求。

值得延伸討論者,是馬來西亞人權涵化,是否可能如阿根廷一般,從「不具威脅 的婦女」出發,步步接近民主開放?事實上,馬來西亞婦運團體已經開始與民主 運動結盟,婦運人士甚至成為領導者。婦女組織 Empower 主席 Maria 即出任馬 來西亞淨選盟(Bersih)主席,以公平正義的選舉為主要訴求(Elias 2015, 232, 236),

曾領導 2015 年淨選盟的遊行集會。而淨選盟的前任主席 Ambiga 也曾是 WAO 的執行委員,2011 年及 2012 的淨選盟遊行集會即由她主導。淨選盟多個馬來西 亞非政府組織的聯盟,共同以街頭運動向政府施壓,其中包括諸多婦運組織如 SIS, WAO, Empower, 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 等 JAG 下的 8 個婦女組織

(Malaymail, 2015)。JAG 認為身為公民,不能坐視貪污舞弊的狀況在馬來西亞 惡化,政府漠視人民訴求及在運作不透明化的情況,已使 JAG 認為應該走向街 頭遊行,表達人民對政府的不滿。JAG 認為貪污舞弊的醜聞已影響馬來西亞的 經濟,使廣大貧苦女性勞動者收入減少,生活於暴力與貧窮當中,政府濫用公帑,

(Malaymail, 2015)。JAG 認為身為公民,不能坐視貪污舞弊的狀況在馬來西亞 惡化,政府漠視人民訴求及在運作不透明化的情況,已使 JAG 認為應該走向街 頭遊行,表達人民對政府的不滿。JAG 認為貪污舞弊的醜聞已影響馬來西亞的 經濟,使廣大貧苦女性勞動者收入減少,生活於暴力與貧窮當中,政府濫用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