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83 條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 得超過24 小時。」在第 89 條中則提到,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需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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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拘留後的3 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而重大嫌疑份子者則 可將時間延長至30 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請後,必須在 7 日內做出決定。若 是不符合逮捕條件,但「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根據第77 條,分別不可超 過12 個月與 6 個月,並且後者的執行上,根據第 73 條規定,仍然需要通知家 屬。而根據第91 條,一旦確認逮捕,「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 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批准逮捕後,羈押的期限則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154、156 與 157 條59。 第154 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 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 156 條則對重大案件的偵查再放寬 2 個月;第 157 條對可能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案件則再放寬2 個月。所以,對於案情複雜、情節重大、嫌疑人可能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批准逮捕後最長可能有7 個月的羈押期。
對西藏政治犯而言,由於藏人多數被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起訴,會被第83 條 的附加條件「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
所排除;因此,幾乎所有的西藏政治犯的拘留都不會通知家屬。然而,在拘留30 日加上等待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申請的7 日,犯罪嫌疑人最多只能受拘留 37 日,就必須進入下一個步驟,而不論批准逮捕,或要改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
都要通知家屬。然而,實務上卻可以發現,多數西藏政治犯的家屬沒有收到通 知、被延遲通知,而羈押的期限也遠超過7 個月。
洛桑丹增在1988 年 3 月 5 日被刑拘,並在同年 4 月 16 日批准逮捕。但他從 逮捕到1989 年 1 月 14 日宣判,中間的偵查期長達 8 個多月;雖然洛桑丹增符合
59 若是 2011 年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則是 124、126、1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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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偵查期限的條件,但在逮捕期滿後,偵查機關並沒有讓他取保候審、或者轉 為指定住所監視居住,而是持續關押於拉薩市四處監獄中,甚至有3 個月的時間 被關押在禁閉室內。(藏人行政中央外交與新聞部,2009)丹增德勒仁波切在 2002 年 4 月 7 日被拘留,有 7 個月 22 天下落不明,沒有對家屬發出拘留與批准 逮捕的通知,他的親屬與信徒到11 月 29 日在甘孜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時才 見到他。(TCHRD, 2005a) 益西曲珍在 2008 年 3 月被捕時,家屬並沒有任何管 道獲知她的消息,直到當年10 月才在審判結束後才獲得通知。(自由亞洲電 台,2012)拉卜楞久美在 2008 年 3 月 22 日被拘捕,在看守所關押了 2 個月;
2008 年 11 月 4 日被拘捕,被關押了近半年,在 2008 年 5 月 3 日獲釋;2011 年 8 月,他從旅店中被帶走,在11 月初才獲准與兄長見面,而此次刑事拘留的逮捕 通知書,則遲至2012 年 1 月 1 日才發出,與拘留日相差 4 個多月。(TCHRD, 2008; 2014c) 果洛久美三次被捕都沒有正式立案偵查,分別拘留了 6 個月 22 天、3 個月 15 天、8 天60,其家屬或所屬的寺院亦沒有收到通知。(自由亞洲電 台,2014d)
卓瑪措在2013 年 12 月 3 日被捕,但遲至 2014 年 11 月才開庭宣判,相隔了 11 個月;根據她最後遭判的 3 年有期徒刑刑期,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所容許的延期,因此11 個月的審前羈押早已超過法律容許的期限。(國際特 赦組織,2016a)雪江在 2015 年 3 月 19 日被拘留,他的親戚扎西尼瑪在遭捕一 週後返家,然而他持續下落不明直到5 月 5 日才發下逮捕證,已經距離拘留有 51 天。(TCHRD, 2016c) 扎西文色在 2016 年 1 月 27 日被拘留,他的逮捕證發出
60 果洛久美因為遭遇關押他的人員態度轉變,害怕被殺害於黑監獄中,在 9 月 30 日自行逃離,
所以只拘留了8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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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押在3 月 4 日,剛好滿 37 天;但家屬到 24 日才獲得通知,此時扎西文色已 經被關押58 天。(黃安偉,201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