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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行政受託人」之意義,須先對「行政委託」之內涵、內容範圍先作基 本探討。「行政委託」,有學者將其區分為廣狹兩義77,「狹義之行政委託」乃指 以公權力作為其權限受與之標的,如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 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及同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因此「狹義之行政委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規之授權,將特定行政職務之執行,

委託私法上團體或個人,並將相關權限移轉予該團體或個人,使彼等得以自已的 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故行政委託係以行政機關就事項具有權限為前提,且以公 權力行為為限,不包含私經濟行為,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78。 學者詹鎮榮為了更精確其名稱,所以稱此為「公權力委託」79

此等公權力委託於實務上之案例,如汽車及電車應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

77 許宗力(2002),<論行政任務民營化>,《當代公法新論〈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 論文集》,初版,頁 589。

78 參見法務部 2015 年 9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403511290 號函 參照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Z00000%2C%E6%B3%95%E5%BE%8B%2C105 03501100%2C20160118&type=e 最後瀏灠日:12/06/2020)

79 詹鎮榮(2003),〈論民營化類型中之「公私協力」〉,《月旦法學雜誌》,102 期,頁 12。

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

檢驗、領照,而「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屬交通部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

以行政委託之方式委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辦理、又如大法官釋字第三八 二號解釋認為,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 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級、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 學業證書之權限80等此均是「公權力委託」之例子。

「廣義之行政委託」則包括將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行政任務委託於私人或民 間團體81,而此種業務之範圍涵蓋甚廣,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學生王家鋐、指導 教授程明修(2005)認為可參照「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相關法制之研究」82,其將 政府之業務大致分於四個部份:(1)公權力業務;(2)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3)機關 內部之行政業務;(4)機關內部設施經營之業務。

就「公權力之業務」主要涉及的即是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公權力委託」

之情形,而「廣義之行政委託」是指上述所有業務委託之情形,今因「狹義之行 政委託」所指為「公權力委託」之情形,因此「廣義之行政委託」即是指除了「公 權力委託」外還包括其他業務委託之情形,例如「對外提供服務業務之委託、如

『政府委託民間經營公立醫院或公有設施』等情形;而「機關內部行政業務之委 託例如『委託辦理辦公廳舍之清潔打掃、交通車、水電設備維護』等情形」;而 對「機關業務經營設施之委託,例如『委託經營機關內部之福利社或餐廳』…等」,

此即是「廣義之行政委託」83

介紹上述行政委託之定義後,即可進一步對「行政受託人」進行分析解釋,

所謂的行政受託人係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

80 吳庚(2017),《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14 版,頁 164,臺北:三民書局。

81 許宗力,同前註 77。

82 黃茂榮(1999),〈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相關法制〉,《行政院經建會研究報告》,頁 10 以下。

83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學生王家鋐、指導教授程明修(2005),〈行政受託人與行政助手作為民(私) 營化的類型〉,頁 12。

機關;上開將公權力授與民間團體行使之方式有直接由法律授與者,亦有由行政

89 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最後瀏覽日:12/06/2020)

則屬行政助手(或行政輔助人);行政助手之行為,雖歸屬該委託的行政機關,惟並 無公權力,非獨立之行政機關,亦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故與公權力受 託人尚屬有別。

實務上常見,義勇警察、義勇消防隊員或警方租用民間拖吊車進行違規車輛 之強行移置,因有警察人員於旁邊指揮監督,因此將其歸類為行政助手;另外主 管機關僱工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或違法魚塭,受僱者受在場官員之指揮監督,執行 拆除之工作,亦為行政助手之實務案例。在此種情形下,行政助手與人民間並未 存在任關係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