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年 5 月 12 日函頒「地方法院檢察處設置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首次於 成年觀護工作中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其名稱使用「榮譽觀護人」之名稱,2002 年 志願服務法上路,原本為了運用更多社會志願人士來幫助觀護人發揮輔導的功效,
使受保護管束者能復歸社會更加容易,於 2003 年將榮譽觀護人名稱改為觀護志工,
又於 2012 年再改為現今之名稱「榮譽觀護人」。
學者林順昌曾於 2009 年建議針對觀護志願服務人力「制訂觀護志工之專門法 律,賦予法律位階並提升其職務專業性格,改由地方機關遴選,法務部遴聘,並 酌改命名為『觀護使』或『義務觀護人』」106。
然引述林詠淇(2010)碩士論文,《觀護志工服務經驗之研究》表示:
「榮譽觀護人與觀護志工的名稱問題,在幾次與志工互動中都可以聽到他 們想要恢復榮譽觀護人名稱的意見,然而不論最後是否能爭取恢復,重要 的是,志工能確定服務的目標,以專業表現來協助個案,並永遠能保持服 務的熱誠,一樣能豐碩自己的生命,也值得受到大家的尊敬」107,
其研究訪談記錄提及,C 大哥說出他自己親身遭遇的例子,強烈的提出盼望,
106 林順昌,同前註 69,頁 369。
107 林詠淇(2010),《觀護志工服務經驗之研究》,私立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褔利學研究所 碩土論文,頁89。
能恢復原有榮譽觀護人的名稱:
「地檢署行文給個案的時候,一定是本署指派觀護志工某某某,之後下去 作輔導、複數監督,但是當這些個案看到觀護志工的時候,他們對我們的 信任度絕對會有減少。之前公文還沒有到個案手中的時候,我們去他們會 很尊敬的尊稱我們為○老師,當他們收到公文之後,看到觀護志工,就不 再稱呼老師了。所以我們現在全國的觀護志工,包括全省各縣市的理事長,
全國理事長都一直在推這個案,要讓它正名為榮譽觀護人。我們這種的志 工服務對象不一樣,所以我們必須要有一個能夠壓的住他們的名稱。我們 針對的是假釋受刑人,需要比較有公權力的名稱」。
又引述王麗如(2007) 碩士論文,《觀護組織管理實作滿意度、官僚氛圍及觀護 志工工作態度之關聯性研究》表示108:
「觀護志工在 2003 年之前命為榮譽觀護人,台中第十屆觀護志工協進會理 事長黃映浦表示,當時榮譽觀護人身份非常崇高,總是要靠點關係才能進 入這個領域,而且在地方上總是要有相當的地位、名紳或大老闆之類,甚 至還半似開玩笑的說,遇到臨檢時拿出服務證,還可以受到相當禮遇,現 在頭銜改後連輔導對象都不理你,因為觀護志工似少了一點公權力,所以 他說『非常不喜歡這個志工頭銜』」、「觀護志工普遍對目前志工頭銜不認同」。
108 王麗如(2006),《觀護組織管理實作滿意度、官僚氛圍及觀護志工工作態度之關聯性研究》,私 立中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2、73、79。
「應妥善訂定志工頭銜:少年法院榮譽觀護人改稱為少年保護志工暨少年 輔導志工,較資深的志工稱為督導志工;更生保護會稱志工為更生輔導員;
至於觀護志工由榮譽觀護人改稱後,二者名稱落差太大,建議應有緩衝的 措施」
加上研究生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現聘任 9 名榮譽觀護人(v1-v9)之焦點團體 訪談中有關「榮譽觀護人」名稱變更乙題,絕大部份的榮譽觀護人均反對再變更 他職稱,維持現有名稱,僅一名表示無意見,其中 V1 說明當年「觀護志工」要改 回「榮譽觀護人」之過程:
「詳細補充一下當年『觀護志工』要改回『榮譽觀護人』非常不容易,當 時榮譽觀護人先進前輩們大家一直堅持要改回榮譽觀護人,為什麼呢?因 為很多人都誤認「觀護志工」是醫院的「看護志工」,認為我們是醫院的看 護,所以榮譽觀護人先進前輩都一直很急要改回「榮譽觀護人」,一直向法 務部曾勇夫部長反應。曾部長任內非常不容易的改回來,如果現在要再改 回『觀護志工』,可能又會與『看護志工』混肴不清,所以本人反對再更名」。
V8 也表示:「我也喜歡榮譽觀護人這名稱較好。記得我剛開始正式被聘任 時候,非常菜,執勤時輔導一位個案(受保護管束人),輔導過程中,我向 其表示是來做志工,那個案馬上反應非常明顯的態度不尊重,我就反映給 觀護人知悉這件事,觀護人回覆我說:『你不要告知他你是志工,你要跟個
案說:我是榮觀老師』,這是我親身遇到事件,雖然榮譽觀護人業務是無給
109 電子腳鐐或稱電子腳環、電子監控(英語:Electronic Monitoring, Electronic Bracelet, Electronic Fetters, Electronic Taggig or Ankle Monitor),是一種具有定時自動以無線電或衛星定位等方式回 傳功能的手環或腳環,用意不是像傳統的腳鐐那樣去限制犯人的手腳活動,而是確保犯人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