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社區處遇工作中,很顯著特徵是公民的承諾。保護司與保護觀察官(政 府官員)協同合作,他們在對緩刑者及假釋者工作時扮演不同的角色。
71 法務部,同前註 62,頁 184。
72 林順昌,同前註 69,頁 363。
(一)日本「保護司」協助執行之事項 (最後瀏覽日:06/06/2020))
74 林順昌,同前註 69,頁 359。日本保護司除具有法律之位階外,尚有近似日本保護觀察官之權 限。
75 法務部,同前註 62,頁 185。
由於保護司和緩刑者/假釋者都住在同一社區,因此緩刑者/假釋者可立即與保 護司聯繫(直接聯繫)。犯罪人及其家屬會將保護司視為鄰居,而不是政府的代表。
同樣作為本國公民,保護司對犯罪人的福址表現出純粹的兄弟關懷。體驗這種關 係可以鼓勵犯罪人重新拾起自尊,並透過守法文化來獲得自我認同,因為大多數 的犯罪人都從未體驗過這種溫暖關懷(緊密關係)。此外,有一些保護司會利用他們 對社區資源的特殊知識,例如特定領域的就業(社會資源。)即使在緩刑/假釋監管期 滿後,犯罪人與保護司之間的私人情誼也可能繼續存在,並有助於犯罪人的更生 復歸社會(持續支持)。
三、小結
從以上的探討得知,日本保護司是受法務大臣之委託,有效利用其非官方性、
在地化、對受社區處遇觀護個案持續延續性支持之特色,承保護觀察官之命協助 輔導個案、執行保護觀察、環境調查等工作;在日本,多數保護管束案件均由保 護司專責輔導,僅有困難案件(如性侵害案),由保護觀察官執行,保護觀察官以做 為一個專家對犯罪人進行處遇及執法者,而保護司以該個案之鄰居,代表社區來 協助他們復歸社會,同時日本政府對於協助執行保護管束工作的志工早於 1950 年 訂有「保護司法」以法律位階付予保護司志工執行保護觀察工作之效力,並於各 保護觀察所之轄區設置「保護司選考會」遴選保護司志工,藉以強化觀護志願服 務者的專業能力,避免造成保護司志工成員之浮濫及依保護司法第十三、十四條 設立「保護司會」及「保護司會聯合會」以促保護司之研修連絡等。
而反觀我國的成年觀護志願服務制度,目前相關運作管考之依據為「檢察機 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依據該實施要點之規定無「榮譽觀護人遴選委員會」
及「榮譽觀護人相關組識」之機制。因此,若能參考日本之「保護司法」訂定專 法以法律明定其職掌組識,並於實施要點中增訂「榮譽觀護人遴選委員會」「榮譽 觀護人相關組識」之機制,用以加強遴選適任之榮譽觀護人及後續加強研修連絡
功能,才能真正強化落實提升專業能力,以達「榮譽」這二字之目標。
2.違反職務
3.有損保護司形象
務不力、洩露個案秘密、行為 不檢者,其他有損司法形象 組織
規定
保護司法第十三、十四條
設立保護司會及都道府縣保護司會聯 合會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 施要點未明文規定
表揚
保護司法第十六條 表揚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 施要點第十四條榮譽觀護人 表揚
資料來源:日本保護司法
https://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325AC0000000204(最後瀏 覽日:06/30/2020),中文翻譯參林順昌(2009),《觀護法論-社會複歸與社會防衛之間的拔河》,附件 二,頁 374-382;立法比較由研究生自行整理,制表時間:2020 年 6 月 30 日。
第六節 榮譽觀護人相關法律之地位評價
榮譽觀護人為成年觀護體系志願服務者,其本質為志願工作,是一般社會大 眾認知的「志工」,而公職觀護人將受保護管束案件囑託榮譽觀護人執行在法律 上之評價如何呢,研究者就「行政程序法」及「志願服務法」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