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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 保護管束人」乃國家為激勵犯罪人勇於改過遷善,防止其再犯罪,

以法律明文規定,對於可期望其改善行狀之特定犯罪人,將之交付公職觀護人執 行保護管束,管束其行動,監督其品行,指導其遵守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如 附錄七),並勵行規律之生活,所施之非監禁性保安處分。依我國法律規定,保護 管束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以保護管束代替保安處分者,係依據刑法第九十二條有關感化教育、監護、

禁戒及強制工作處分之保安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二)緩刑期內之保護管束

依據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 有: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者。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1、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2、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三)假釋中之保護管束

依據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 釋出獄。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第七節 研究倫理

研究倫理指的是有關以人為研究的對象,其牽涉公共道德爭議,故應遵守研 究行為規範與要求。潘淑滿(2003)指出研究的倫理反映了一種研究社群所共同深 受社會文化脈絡的價值信念23。研究者在進行研究資料收集而有機會深入被研究者 的生活領域中,此時研究者應充分尊重被觀察對象、參與者、實驗對象的權益之 情況下進行,且是在可被公眾信賴的基礎上持續進展,以善盡研究者對於研究參 與者個人、社群與社會的責任。本研究過程中所涉及相關的研究倫理觀點,有知 會的同意、尊重個人意願、尊重受訪者的隱私與保密等研究倫理項目。

一、知會的同意

在研究開始前,務必先提供受訪者有關本研究之意義與資訊,目的的陳述應 清楚明瞭、可以讓受訪者理解,避免冗長的陳述,而引起研究對象疲乏不悅。而 當受訪者被充分告知其權利有關資訊,則可讓受訪者做出最有利最適當的選擇。

基於此研究倫理,研究者在訪談前先應向受訪者概要陳述我國榮譽觀護人(成年觀 護志願服務人力)在社區處遇定位與價值之意義、目的及研究過程,並得到受訪者 書面同意後,始可開始訪談。

二、尊重個人意願

在訪談過程中所使用的訪談工具,如錄音筆…等都須經過受訪者同意後方可 使用,因此先將訪談同意書讓受訪者過目並簽名,使其瞭解全程訪談過程,並且 要以受訪者為主體,注意其感受、想法及身心狀況,避免對其身心造成困擾。因 此訪談前也事先告知受訪者在訪談過程中,如有不適或不願意繼續訪談的意願時,

即可隨時終止研究的參與,保障受訪者的權益。

三、尊重受訪者的隱私與保密

23 潘淑滿(2003),《質性研究:理論與應用》,台北:心理書局。

基於隱私權及保障研究對象人權為考量,進行研究時要遵守匿名及保密的原 則,因此研究者主動向受訪者說明其姓名應採匿名處理,而所有可辨識出受訪者 身份訊息的資料將隱藏或刪除。且對於受訪者的個人資料、訪談資料及錄音內容,

研究者會嚴守保密之責,遵守個人資料保設會,不會隨意公開使用,以確保個人 隱私。

為了遵守研究倫理,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要不停的自我檢視、以同理心進 行自省;在分析訪談記錄,盡量忠於研究對象的內容,進行客觀的分析,避免研 究者自身主觀的思想意識影響研究的結果的客觀性,誤會曲解受訪者的原意,保 持中立客觀的立場來分析,以期能達到遵守研究倫理的各項規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