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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aims to examine the position and value of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volunteer officers of adult probation) in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and then propose solutions to the system of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Research methods include document analysis, focus group discussion, in-depth interviews, and many years of working experience from a researcher in probation, along with the interviewees from nine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in Taiwan Ciaotou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obation officers, the chairman of association, and the probationers under community supervision.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concludes by exploring the current operation of the volunteer probation system, the probation system issues, and the comments on legal position of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appointed by Prosecutors Offices, bases for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employment, are still limited. Since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highly value their titles, alterations to the titles that are made demand careful considerations. Codes of ethics also need to be regulated for enhancing the officers’ words and deeds. The role conflict may emerge while the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undertake their probation cases. Besides, the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are positioned as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s” in the legal aspect. The value of “association of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is often disregarded as to the regulations on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The supportive service of Connecticut court” and “youth teachers” in America and “the volunteer-probation-officers” in Japan may provide references that are worth learning for Taiwan with the ways to the voluntary services on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By focusing on the improvement of probation system of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the institution of voluntary probation service, and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the suggestions in the study are made as follows:
A. Probation system
1. Enact the special legislation of the probation with additional chapters for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2.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appointed by Prosecutors Offices needs to be improved by Selection Committee mechanism. Requirements need to be regulated other than decent behavior and deeds. Clearly stipulate the function and position of the association of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and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3. Stipulate subsidy system for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and their associations 4. Plan the withdrawal mechanism
B. Institutions
1. Extend and expand the employment of the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with strict measures
2. Focus on the educational training for 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probation and passing down the working experience
3. The withdrawal mechanism in practices
C.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1. Take part in the association for integrating resource 2. Strictly follow the ethical codes of volunteers
Keywords: Volunteer Probation Officers, Probation Officers, Probation System, Voluntary Service,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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ġ ġ第一章 緒論
觀護制度於1841年起源自美國,其後各國逐漸發展觀護體系,目前已為當代之 社區處遇制度1 。我國於1982年起陸續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2018年5月25日更名為地 方檢察署2 ,簡稱「地檢署」 )設置觀護人,成年觀護制度發展至今已三十七年, 觀護制度之相關規範,如假釋相關規定、緩刑附條件、緩起訴附條件、易服社會 勞動制度、性侵害加害人之科技監控等處遇已趨成熟;然至2020年3月觀護人預算 員額為 232名(法務部,2020),觀護人每年受理各類型案件10萬餘件,案件量沉重 及其他行政業務繁多,已不堪負荷3 ;而在政府財政困窘及公務機關人力精簡的影 響下,廣增公職觀護人力實屬不易,因此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志工」共同參與成 年觀護工作,以彌補政府人力之不足,將更有助於成年觀護制度之推進。 法務部為加強推展成年觀護業務運用志工人力,1983年5月函頒「地方法院檢 察處設置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首次於成年觀護系統中置入志願服務人力,期間 經過六次修訂;因此「榮譽觀護人」是成年觀護制度運用志願服務人力資源最主 要的來源。 然而,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服務人力)制度運作已超過三十六年,但仍相 當多問題待克服解決,如榮譽觀護人聘任標準、如何提升整體素質專業職能、考 核淘汰退場機制、榮譽觀護人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以下簡稱「協進會」)彼此關係 為何、協進會本身問題等。 本文希綜合分析現況制度實務運作問題,期待經由研究發現,為成年觀護志 1 法務部,<成年觀護制度之檢討>,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二次增開會議,總統府主辦,2017 年05 月 11 日,頁 1。 2 立法院於 2018 年 5 月 8 日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 114 條之 2 條文,經總統於同年月 23 日公 佈,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於2018 年 5 月 25 日正式更名,去除法院二字名稱。 3 華視新聞網,2018 年 4 月 11 日,「補起社會防護網 成年觀護人的職責想像與衝突」 https://news.cts.com.tw/unews/campus/201804/201804111920829.htm;自由時報,2017年5 月 11 日「司改會議》225 人背 10 萬案件 觀護人嚴重不足」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64076l(最後瀏覽日:05/26/2020)願服務人力「榮譽觀護人」在社區處遇4 中找到定位與價值,並將相關研究之結果 提供給主管成年觀護制度的相關機關參考,相關法律命令、制度是否有改進之處, 促使榮譽觀護人制度更趨於完善。 4 參楊士隆、林健陽(2001),《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將犯罪矯正處遇可分為機構性處遇及非機 構性處遇,機構性處遇又可分為「閉鎖式處遇」及「開放性處遇」兩類;而「部分開放性處遇」 與「非機構式處遇」即為社區矯正處遇,簡稱「社區處遇」。
第一節 研究背景
觀護制度於 1841 年起源自美國,其後各國逐漸發展觀護體系,目前已為當代 之社區處遇制度。我國於 1980 年審檢分隸,1982 年起陸續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設 置觀護人,執行成年之假釋及緩刑保護管束案件。成年觀護制度發展至今已三十 七年,觀護制度之相關規範,如假釋相關規定、緩刑附條件、緩起訴附條件、易 服社會勞動制度、性侵害加害人之科技監控等處遇已趨成熟。然 2017 年觀護人法 定員額 257 名,預算員額 224 名(含主任觀護人 19 名),同年 12 月底各地方檢察 署實際執行案件觀護人人數為 193 名(扣除主任觀護人 19 名、缺額 3 名、留職停 薪 3 名、調部辦事 5 名、調高檢署辦事 1 名),觀護人每年受理各類型案件 10 萬餘 件,每位觀護人每年平均受理各類型案件量合計 500 餘件,2017 年 12 月受理案件 數(未結+終結)為:保護管束案件 26,690 件,社會勞動案件 7,625 件,緩起訴社 區處遇案件 18,186 件,附條件緩刑社區處遇案件 3,404 件,合計各類型案件為 55,905 件,每位觀護人每月平均受理各類型案件量合計 290 件5 。案件量沉重及其他行政 業務繁多,已不堪負荷 ;而在政府財政困窘及公務機關人力精簡的影響下,廣增 公職觀護人力實屬不易,因此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志工」共同參與成年觀護工作, 協助執行保護管束社區處遇等業務,以彌補政府人力之不足,將更有助於成年觀 護制度之推進。 法務部為加強推展成年觀護業務運用志工人力,民國 1983 年 5 月函頒「地方 法院檢察處設置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於是各地檢署據以遴聘榮譽觀護人,俾協 助成年觀護工作之執行。2003 年 1 月鑒於「志願服務法」公佈實施,將「榮譽觀 護人」改聘為「觀護志工」,後鑒於「觀護志工」負責輔導矯治更生人與一般志工 性質專業不同,因此於 2012 年 1 月法務部再將「觀護志工」,再度更名為「榮譽觀 5 司法院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https://judicialreform.gov.tw/Resolutions/Form/?fn=74&sn=2&oid=11(最後瀏覽日:05/26/2020)護人」;因此「榮譽觀護人」是目前成年觀護制度運用志願服務人力資源最主要的 來源。 1987 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018 年 5 月 25 日更名為「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為有效協助推動觀護業務,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志願服務人力做有效的 運用,發揮群策群力之功效,乃率先督導其所屬之榮譽觀護人組成「榮譽觀護人 協進會」6 ,嗣後在法務部鼓勵下,各地相繼跟進成立。目前,各地方檢察署所在 之二十一個轄區均成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並於 1989 年各推派代表共同組成「中 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使其組織更形健全7 。 另由於地方法院只從事少年觀護工作,成年觀護工作則是各地方檢察署執行, 而我國觀護志願人力制度亦隨觀護二元化8 制度區分為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分立的 雙軌制,本文所探討者為成人觀護制度之志願服務人力(榮譽觀護人)制度。 希望可透過相關研究,瞭解我國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服務人力)整體制度 探討,研究榮譽觀護人聘任標準?考核淘汰退場機制?榮譽觀護人與榮譽觀護人 協進會彼此關係為何?榮譽觀護人制度實務上之爭議與困境整理,期待經由研究 的發現能為我國榮譽觀護人在現行觀護(矯正)社區處遇中找到定位與價值,並提供 相關研究結果給主管成年觀護制度的法務部參考,相關法律命令制度是否有可改 進之處,促使制度更趨於完善。 6 各地方檢察署聘任之榮譽觀護人依據「人民團體法」辦理申請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民間社 團。 程又強、曹光文(1997),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成立十週年紀念特刊。 7 程又強、曹光文(1995),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民 86。 8 觀護二元化乃指我國之觀護制度採少年觀護及成年觀護雙軌制。
第二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現代化國家刑事政策的發展,逐漸注重對受刑人的再教育,機構外的矯治處 遇-「社區處遇」,也因此日益受到重視,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社區處遇制度,就 是「觀護制度」。觀護制度係對於犯罪行為人或有犯罪之虞者所實施的一種社區 性處遇,其執行方法乃不拘束受保護管束人之身體自由,由專人負責輔導與矯治, 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不再犯罪。 我國成年觀護制度之建立,係於1980年7月1日審檢分隸時,前司法行政部改制 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理關於十八歲以上保護管束業務的執行指導、監督 等事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2項亦配合修正為:「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 署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法務部乃據以於1982年建 立成年觀護制度。 成年觀護制度主要的工作職掌為執行保護管束工作,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時, 除監督其行為及令受保護管束人遵守規定事項外,並應積極輔導,對其生活予以 各種必要的協助,促其更生向善;而至 2019 年 10 月底止,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 之實際執行案件觀護人僅有 199 位9 ,而從表 1-1 2010 至 2019 年全國各地方檢察 署保護管束人數統計表(未計其他社區處遇案件類型)中可發現,2010 年受理保護管 束之人數為 31,690 人,2015 年增加至 40,382 人,而後均超過 4 萬人,甚至 2016 年高達 43,690 人,而 2001 年時公職觀護人計有 180 位10 ,而至 2019 年 10 月實際 執行案件公職觀護人也只有 199 位,僅增加 11 位,而案件之增加,服務之品質, 民眾之要求,與當年均有不同,人力嚴重不足,現有案件已疲於奔命、不堪負荷。 故在政府財政困窘及公務機關人力精簡的影響下,廣增公職觀護人力實屬不易, 9 參見張耀中、陳佑杰(2019),<參加第四屆世界觀護大會報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2019 年 12 月 20 日,(根據法務部保護司統計,至 219 年 10 月底執行案件(扣除主任觀護人、留 職停薪、調辦事觀護人等)約計 199 名觀護人執行案件)。 10 張秋遠(2005),《成年觀護志工協助執行保護管束工作之參與動機、角色期待和工作投入相關研 究》,頁1,國立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因此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志工」共同參與成年觀護工作,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業務, 以彌補政府人力之不足,將更有助於成年觀護制度之推進。 表1-1:2010-2019年全國各地方檢察署保護管束人數統計表 年 度 新 收 人 數 受 理 保 護 管 束 人 數 終結人數 未終結人數 合 計 2010年 14,259 12,433 19,257 31,690 2011年 16,304 14,356 21,222 35,578 2012年 15,517 15,579 21,170 36,749 2013年 16,350 15,890 21,638 37,528 2014年 17,590 16,370 22,863 39,233 2015年 17,509 16,010 24,371 40,382 2016年 19,269 18,315 25,334 43,649 2017年 17,930 17,955 25,316 43,271 2018年 16,387 17,605 24,123 41,728 2019年 17,873 17,643 24,382 42,025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2020年5月 志願服務法於2001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後,法務部為加強推展觀護業務,於2003 年1月30日依照志願服務法之精神將原各地檢署所聘的志願服務人力「榮譽觀護人」 改聘為「觀護志工」,後鑒於「觀護志工」負責輔導矯治更生人與一般志工性質 專業不同,因此於2012年1月法務部再將「觀護志工」,再度更名為「榮譽觀護人」; 因此「榮譽觀護人」是目前成年觀護制度運用志願服務人力資源最主要的來源; 而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志願服務人力做有效的運用,法務部並修訂為「檢察 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目前榮譽觀護人之成員包括:在職退休之校長、 教師、律師、公務員、宗教人士、工商企業人士及社會福利、教育、衛生、慈善
等機關團體;於2018年12月時,各地方檢察署聘請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業務之志工人 數,計有個人1,702名11 ,所協助執行保護管束的件數為7,018件,榮譽觀護人案件執 行次數達53,950次(如表1-2),平均每位榮譽護人協助執行保護管束之件數為4.12 件,執行次數為31.70次,而與表1-1全國各地方檢察署受理之保護管束人數相較, 其協助執行保護管束之件數已佔有一定的比例,足見榮譽觀護人之執行,確實可 有效彌補現行公職觀護人人力不足,減輕公職觀護人工作壓力及增加對保護管束 人之監督管理,更有助於成年觀護制度之推進。 表1-2:2018年各地方檢察署榮譽觀護人人數、交案比例等績效指標數據表 機關名稱 榮譽觀護人 人數 交付保護 管束件數 交案比例 榮觀協助(約 談訪視輔導) 榮觀案件 執行次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70 230 11.17 2131 30.44 臺灣士林北地方檢察署 87 296 18.36 2372 27.2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39 854 18.95 5878 42.29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68 669 14.09 4316 25.69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69 195 10.07 1173 17.00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65 387 30.76 2599 39.9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47 744 15.03 5051 34.36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1 422 19.78 3381 30.4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78 232 22.50 1920 24.62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72 246 16.04 1431 19.88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69 222 15.24 2568 37.2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99 414 14.32 3383 34.17 11 參法務部 法務統計資訊網 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最後瀏覽日:23/03/202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95 600 17.77 4518 47.56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54 278 13.10 1623 30.06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3 575 26.32 5743 55.76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35 81 11.55 746 21.31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37 126 9.68 1343 36.30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76 264 29.68 1837 24.17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64 163 15.51 1744 27.25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42 16 12.21 99 2.36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22 4 2.96 94 4.27 合 計 1702 7018 53950 31.70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資料 整理時間:2020年3月 從以上的統計數據及結果,引起研究者不斷地思索,「志願服務法」自2001 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後,志願服務工作在我國已漸蔚成風氣,不論在交通安全、社 會福利、環境保護、治安維護….等,每一領域都逐一運用志工來提昇服務品質, 擴大社會參與。且依表1-2各地方檢察署榮譽觀護人人數、交案比例等績效指標表, 顯示我國成年觀護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協助保護管束已佔有一定之比例,可適度彌 補現行公職觀護人人力不足,但與1-2全國各地方檢察署保護管束人數相較,其數 次仍偏低,可見我國成年觀護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協助保護管束工作的執行仍有很 大的成長空間,觀護志願服務人力未被充分利用。 另依聯合新聞網報導12 ,北部某地檢署表揚聘任之績優榮譽觀護人係棄罪潛逃 行為人遭監察院調查之爭議事件?又依監察院2018年8月9日發出之新聞稿13 ,其內 12 聯合新聞網,2018 年 8 月 9 日,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300066(最後瀏覽日: 23/03/2020)。 13 監察院,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13012 (最後瀏覽日: 05/26/2020)
容表示某檢察機關所頒發表揚之績優榮譽觀護人,竟係棄罪潛逃之行為人,恐造 成社會大眾對榮譽觀護人遴聘制度產生質疑,為釐清現行榮譽觀護人制度之運作 及施行成效,監察委員陳師孟、蔡崇義申請自動調查。 而某地方檢察署其聘任表揚之榮譽觀護人系棄罪潛逃行為人,應為品行不佳 之人,但為何可通過其聘任審核,而成為榮譽觀護人呢?很明顯其遴聘程序運作 出現問題。又研究者從事觀護工作多年及從本研究案資料收集與榮譽觀護人、觀 護人訪談接觸,榮譽觀護人除協助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案件外並輔導受保護管束 人就業、就醫、就養及參與地檢署各項宣導、修復式司法推動等事務,因此,榮 譽觀護人對社區處遇觀護工作司法保護貢獻良多,但是榮譽觀護人自已於社區處 遇中所扮演角色定位瞭解多少?是刑法的執法者,還是司法體系中的助人工作者, 引起研究者的好奇。 因此,本研究嘗試去瞭解榮譽觀護人在社區處遇觀護體系中角色地位、榮譽 觀護人聘任標準、考核淘汰退場機制、榮譽觀護人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彼此關係 為何等問題、綜合分析現況制度實務運作問題,期待經由研究發現,能提供給主 管成年觀護制度的相關機關參考,相關法規命令辦法是否有改進之處,促使榮譽 觀護人制度更趨於完善使我國的社區處遇成年觀護工作能更有效的結合社會志願 服務資源,以提昇我國成年觀護工作的成效,真正達到以社區處遇預防犯罪發生 的終極目標。
第三節 研究目的
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產生急劇的變遷,社會問題日益嚴重,層出不窮的 各種社會需求與日俱增,政府龐大的科層體制,已無法有效的反應(曾華源、曾 騰光,2003)14 。政府必須借重民間人力與機構團體的力量投入,協助政府共同處 理各種社會議題,又加上政府財政困窘及公務機關人力精簡的影響下,因此運用 社會人力資源「志工」共同參與政府各項工作已成現在進行式一種不可逆的趨勢。 為貫徹志願服務精神,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以提昇服務品 質及行政效能,聯合國於 2001 年推動國際志工年,我國也於同年制定「志願服務 法」響應及肯定志願服務之重要性。 而志工運用於司法保護工作上的優點,陳麗欣(2001)認為,司法保護業務工 作通常需要廣泛地運用各種社會資源,但是司法工作人員在處理事情中,經常與 犯罪人互相對立,彼此間很難建立共信,因此,透過第三者之志工以中性的角色 介入,除可減少犯罪人的排斥外,更有呼籲與整合社會上熱心人士與機構,從精 神上、物質上提供與支持犯罪人復健的力量15 。成年觀護制度,是社區處遇中最重 的核心,而社區處遇需結合運用社會各種資源,延攬熱心人士共同參與,才能彌 補政府人力資源之不足。且志願服務者多來自民間,更方便處理各種不同社會議 題,如能使其在社會上形成一個完整的服務監管網,將更有助於成年觀護制度的 推動。 研究者服務社區處遇工作多年,面對成年觀護制度執行層面的各種困境沉痾 即不斷思考,成年觀護工作若能充分運用結合社會志工資源,應可對成年觀護工 作有開創性的突破,而對社區處遇發展具有莫大的助益。 目前國內有關探討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服務人力)方面的研究,經整理發 14 張秋遠,同前註 10,頁 5。 15 同前註及陳麗欣(2001),〈更生保護與志願服務〉,司法與志願服務學術研討會,中華民國觀護協 會主辦。現研究探討榮譽觀護人制度領域大致有:探討觀護志工協助執行保護管束工作之 參與動機、角色期待和工作投入相關性之研究(張秋遠,2004)、觀護組織管理實 作滿意度、官僚氛圍及觀護志工工作態度之關聯性研究(王麗如,2006)、社會支 持對成年觀護成效之影響(鄭書琴,2006)及觀護志工服務經驗之研究(林詠淇, 2010))等,但對成年觀護志願服務者於司法體系定位角色釐清、聘任標準、考核淘 汰退場機制的研究尚屬缺乏,因此,本研究經由檢視成年觀護志願服務制度相關 的概念、釐清榮譽觀護人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彼此關係為何等相關問題,最後則 提出具體可行的策略與建議。故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為: 一、蒐集有關觀護志願服務人力遴聘程序運作問題,以供改善建議。 二、瞭解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服務者)制度在我國司法體制下角色定位存在價 值。 三、從榮譽觀護人、觀護人、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理事長及受榮譽觀護人輔導之受 保護管束人訪談中,分析瞭解榮譽觀護人制度現行的運作管理方式,來探究既存 榮譽觀護人制度的弊端與缺失,並從榮譽觀護人實際運作過程與觀護制度的法理 規範,兩者相互的關係作探討,研究榮譽觀護人制度是否有具有達到社區處遇之 目的,預防再犯,順利復歸社會。 四、瞭解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服務者)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彼此關係,兩者定 位與角色衝突,其運作功能等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五、綜合各項研究發掘,探討並建議現行榮譽觀護人制度可能之發展。
第四節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採用國內外有關文獻分析法為主,輔以深度訪談、焦點團體座 談紀錄及研究者本身從事觀護人工作,研究者即是研究工具並參酌政府相關機關 公開資訊、網路、新聞報導等資訊所得。
一、文獻分析法
目前國內有關於社區處遇及觀護制度的論述不多也不足,而觀護制度中有關 榮譽觀護人制度(觀護志願服務)之文獻著作甚少,而其中更鮮少談到「榮譽觀護人 協進會」的組織與運作的論述,但本於求知研究之精神,搜尋與本研究相關之學 者著作書籍、各式期刊論文、學位論文、政府研究報告及報章雜誌等資料加以蒐 集整理並分門別類,以整合性地做一個概要性的分析,來探討「觀護制度中的榮 譽觀護人制度相關的法理基礎」以及「榮譽觀護人制度的存在意義」「榮譽觀護 人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彼此關係」,使相關議題之論述能盡量完整。二、深度訪談及焦點團體座談紀錄
本研究的主題主要是觀護制度的榮譽觀護人制度,故而從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以下簡稱「橋頭地檢署」)觀護人室的實務運作,與榮譽觀護人、觀護人、受保 護管束人及橋頭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理事長,以深度訪談以及焦點團體方式來蒐集 實證資料,繼而再從榮譽觀護人的實務運作上,尋找與分析我國現行的觀護制度 中有關榮譽觀護人及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相關問題、甚至從榮譽觀護人、觀護人、 觀護協進會乃至受觀護之個案,以四個方面角度探討各項榮譽觀護人機制之優缺 點。 所以本研究除了以文獻分析對觀護制度中榮譽觀護人的根本理論、制度脈絡 做探究之外,也將針對協助公職觀護人案件執行的榮譽觀護人、公職觀護人、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理事長及接受榮譽觀護人監督輔導之受保護管束人等這四者不同 的對象做訪談,從制度執行者、制度使用者及接受該制度服務監管者的角度分別 來探討,再依據整理收集的資料做綜合的分析,來檢證榮譽觀護人制度存在我國 社區處遇的重要性。
因為考量到訪談的當事人,有可能不太容易了解制式的訪談內容,所以本研 究的訪談方式,是採取半結構式(focused or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的訪談方式16
。 此種訪談方式的特點,就是先把訪談的題目設定出來,只要與研究的主題相關, 題目範圍無須太過侷促,或是太過嚴謹,這樣在訪談時,討論的方式與氣氛可以 比較具有彈性,這樣的訪談方式優點是可以提供受訪者認知感受較真實的面貌, 缺點是研究的可以比較性可能降低。 本研究訪談題目及記錄如:附錄一 榮譽觀護人焦點團體會議記錄、附錄二 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訪談記錄、附錄三 橋頭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理事長訪談記 錄、附錄四 受保護管束人訪談記錄。
三、研究者即是研究工具
高淑清(2000)指出在質性研究中,無論是曾接受訓練的訪談員甚至是擬定研究 計畫的研究者本身,都是研究本身最主要的研究工具。由於研究者即是研究工具, 因此研究的品質良好與否取決於訪談者、分析者的能力、技巧、經驗和訓練,以 及其是否能嚴謹而有系統地進行研究。因此研究者的專業能力、背景知識以及對 該研究主題是否深入瞭解等將直接影響日後資料分析以及研究的品質,如果沒有 對研究本身具備相當的專業智識、素養以及諮商與晤談的技術訓練,是沒有辦法 在短時間內,和受訪者建立良好的關係,建立適合訪談的情境以利更進一步的互 動。 16 參林金定、嚴嘉楓、陳美花(2005),〈質性研究方法:訪談模式與實施步驟分析〉,《身心障礙研 究》第3:2 期,頁 123-126。研究者本身自2003年經過公務人員三等高等考試後,從事觀護人工作長達近十 八年,曾於三個地方檢察署服務,對我國觀護工作及榮譽觀護人制度之學理實務 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實際從事社區處遇觀護案件也常與榮譽觀護人接觸,並囑託 榮譽觀護人協助過許多不同犯罪類型、不同問題之觀護案件執行,另外辦理各項 司法保護工作或上級長官交辦之業務等,若有須要相關社會資源也會協請協進會 及榮譽觀護人幫忙等;故研究者就很自然特別想要去關心了解研究榮譽觀護人於 成年觀護社區處遇之定位與價值。 由於研究者本身就是工具,所以在進行研究時會利用自身的觀察力、聽力、 覺察力蒐集研究參與者的所有資訊,用眼睛用耳朵用心來累積真實的資料,並加 上研究者自身多年觀護實務工作經驗,強化本研究所發掘之各項問題及提供實務 上之分析,最後並提出政策上可行性、實務上可行性、法令上可行性之各項有關 榮譽觀護人制度之建議。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壹、研究範圍
不可否認的,榮譽觀護人制度在社區處遇所扮演的角色,不但可減輕現行公 職觀護人人力不足的困境,亦可達落實複數監督,強化社區監督之效能,對防衛 社區安全有相當明顯的功能;為避免不適任人士加入,故研析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召聘榮譽觀護人相關運作問題,提出改善建議。 探討觀護制度中有關榮譽觀護人制度的學說與沿革發展的論述之外;討論榮 譽觀護人在公職觀護人囑託執行受保護管束案件時,榮譽觀護人在我國司法體制 下角色定位存在價值。 從榮譽觀護人、觀護人、協進會理事長、受保護管束人的訪談中,分析瞭解 榮譽觀護人現行運作管理方式,來探究既存榮譽觀護人制度的弊端與缺失,並從 榮譽觀護人實際運作過程與觀護制度的法理規範,兩者相互的關係作探討,研究 榮譽觀護人制度是否有具有達到社區處遇之目的,協助更生人順利復歸社會,預 防再犯。 瞭解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服務者)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彼此關係,兩者 定位與角色衝突,其運作功能等問題,提出相關改善建議。 綜合各項研究發掘,探討並建議現行榮譽觀護人制度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可 能之發展。 以上為本研究的研究範圍。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題目為「我國榮譽觀護人在社區處遇之定位與價值-以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為例」,其研究對象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聘任之榮譽觀護人及其成立之榮譽 觀護人協進會等作為研究分析對象,而為使研究內容主題挈合題目,故以下之主題非本研究所討論之主題: 一、聘任之榮譽觀護人其加入觀護行例之參與動機,角色期待、工作投入等。 二、公部門之官僚氛圍是否對觀護志願服務者工作態度有所引響。 三、榮譽觀護人服務經驗分享。 四、榮譽觀護人在執行公務其性質為行政程序法所謂「行政助手」,其執行公務 時有過失之情況發生,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時,是否有國家 賠償法適用之問題及責任。 五、公職觀護人將受保護管束案件全案囑託榮譽觀護人執行,是否有公法上之「公 權力委託」之相關問題。 以上五部份即不在本次研究範圍;但是相信以上主題皆是非常值的進一步研 究探討之議題。 最後,本研究設計的訪談內容乃採半結構式訪談記錄,礙於時間因素關係無 法採取無結構性的質性研究訪談,以致在訪談所蒐集的資料可能有不夠深入與客 觀,此亦為本研究限制之一。
第六節 名詞解釋
一、觀護人
(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 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所以所謂「觀護人」係指置於受刑人居住 之地方檢察署,專司保護管束業務者。 (二)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4條規定,觀護人掌理下列事項:1、 執行保護管束案件。2、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3、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又依同規程第35條規定「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 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 (三)故依相關法規觀護人之職務,主要負責由檢察官指揮執行的保護管束(緩刑、 假釋、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辦理緩起訴社區處遇事務,辦理法律所定之其他司法 保護事務,如刑法第41、42條之1徒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而其他長官交辦 事項,有反毒反賄選等宣導、推動修復式司法、緩起訴處分金執秘、司法保護中 心等由長官交辦事項。 (四)簡而言之,觀護對象為未滿 18 歲之犯罪少年或虞犯少年由「少年調查官」與 「少年保護官」職掌;而負責成年觀護之執行者為觀護人,執掌依據為刑法以及 保安處分執行法,處遇的對象為犯下刑事案件之「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17 」之犯 罪成年人。另外,除了保護管束案件,須針對檢察官偵查犯罪後所處「緩起訴處 分18 」之對象,以及檢察官判定適用「易服社會勞動19 」之對象,進行相關處遇與 17 保護管束,是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4 條之定義,意指受保護管束者(管束人),應按其情形交 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 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法務部得於地方檢察署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 事務。 18 緩起訴處分(或者附條件緩刑社區處遇制度),將輕刑被告轉向社會服務替代刑罰,不僅可疏減訟 源、避免短期自由刑所產生不利於輕刑被告之流弊,更使被告投入社會公益,減少司法成本並增 加社會效益,協助被告復歸社會。在緩起訴期間內,須遵循檢察官之命令,若在期間內表現不良,監督、輔導等措施。
二、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工作者)
我國成年觀護制度於1983年開始實施「榮譽觀護人」志工制度,各地方法院檢 察處(署)設置「榮譽觀護人」,以協助公職觀護人工作之執行,包含協助執行 保護管束、法治教育宣導或預防犯罪活動等業務。榮譽觀護人分為團體與個人榮 譽觀護人,2003年1月鑑於「志願服務法」之公佈實施,乃將「榮譽觀護人」全面 改聘為「觀護志工」。又鑒於「觀護志工」負責輔導矯治更生人與一般志工性質 專業不同,因此於2012年1月法務部再將「觀護志工」,再度更名為「榮譽觀護人」; 因此「榮譽觀護人」是目前成年觀護運用志願服務人力資源最主要的來源。 按法務部執行觀護案件手冊所載,檢察機關應考量品德及服務能力,積極遴 聘具有服務熱忱之榮譽觀護人,並施以基礎及特殊訓練、強化其協助執行保護管 束案件之能力,與提高協助執行保護管束之案件數。20 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4條規定「觀護人負責有關榮譽觀護 人工作之指導事項」。另法務部執行觀護案件手冊規定「交付榮譽觀護人協助執 行之保護管束或社區處遇案件,觀護人仍應給予必要之指導」21 。故榮譽觀護人協 助觀護人執行相關觀護業務或推動各項司法保護工作,應受公職觀護人之指導監 督。 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 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 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其他適當之人可以由公職觀護人囑託指揮下交由榮 檢察官得以撤銷緩起訴,將罪狀陳告法院,並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19 易服社會勞動處遇是一種替代刑責的方式,若受到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若身心 健康許可以及不得以易科罰金替代刑期者,得以社會勞動方式替代,以六小時折算一日刑期 (鄭 添成,2013)。 20 法務部(2019),《執行觀護案件手冊》,第一章、拾參 榮譽觀護人,頁 34,台北:法務部。 21 同前註,頁 35。譽觀護人協助執行之。
三、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有效協助推動觀護業務,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志願服務人力做有效的運用, 發揮群策群力之功效,由各地方檢察署聘任之榮譽觀護人依「人民團體法」向所 轄之地方政府社會局依法發起組成之人民團體,現設有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及 理事監事若干名;依於2017年1月成立之橋頭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章程(如附錄八)第 六條,須經聘任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榮譽觀護人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 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故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為榮譽觀護人之專屬人民團體,非 具有榮譽觀護人身份者僅能以榮譽會員及榮譽顧問參加,但上述二種身分不具參 選及投票資格。 該協進會之成立時間最早在198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為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為有效協助推動觀護業務,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志願服務人力做有 效運用,發揮群策群力之功效,乃率先由其所屬之榮譽觀護人組成「榮譽觀護人 協進會」,嗣後在法務部鼓勵下,各地相繼跟進成立。目前,各地方檢察署所在 之二十一個轄區均成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並於1989年各推派代表共同組成「中華 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形成地方與中央之架構,使其組織更形健全。四、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法(2020)22 將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 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 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22 志願服務法第三條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 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 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本研究主要是指由各地方檢察署聘任參與觀護工作推動司法保護工作之「榮 譽觀護人」,自願貢獻心力對成年保護管束對象及其他司法保護工作提供之服務。
五、受保護管束人
本文所指「 保護管束人」乃國家為激勵犯罪人勇於改過遷善,防止其再犯罪, 以法律明文規定,對於可期望其改善行狀之特定犯罪人,將之交付公職觀護人執 行保護管束,管束其行動,監督其品行,指導其遵守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如 附錄七),並勵行規律之生活,所施之非監禁性保安處分。依我國法律規定,保護 管束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以保護管束代替保安處分者,係依據刑法第九十二條有關感化教育、監護、 禁戒及強制工作處分之保安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二)緩刑期內之保護管束 依據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 有: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者。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1、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2、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三)假釋中之保護管束 依據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 釋出獄。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第七節 研究倫理
研究倫理指的是有關以人為研究的對象,其牽涉公共道德爭議,故應遵守研 究行為規範與要求。潘淑滿(2003)指出研究的倫理反映了一種研究社群所共同深 受社會文化脈絡的價值信念23 。研究者在進行研究資料收集而有機會深入被研究者 的生活領域中,此時研究者應充分尊重被觀察對象、參與者、實驗對象的權益之 情況下進行,且是在可被公眾信賴的基礎上持續進展,以善盡研究者對於研究參 與者個人、社群與社會的責任。本研究過程中所涉及相關的研究倫理觀點,有知 會的同意、尊重個人意願、尊重受訪者的隱私與保密等研究倫理項目。 一、知會的同意 在研究開始前,務必先提供受訪者有關本研究之意義與資訊,目的的陳述應 清楚明瞭、可以讓受訪者理解,避免冗長的陳述,而引起研究對象疲乏不悅。而 當受訪者被充分告知其權利有關資訊,則可讓受訪者做出最有利最適當的選擇。 基於此研究倫理,研究者在訪談前先應向受訪者概要陳述我國榮譽觀護人(成年觀 護志願服務人力)在社區處遇定位與價值之意義、目的及研究過程,並得到受訪者 書面同意後,始可開始訪談。 二、尊重個人意願 在訪談過程中所使用的訪談工具,如錄音筆…等都須經過受訪者同意後方可 使用,因此先將訪談同意書讓受訪者過目並簽名,使其瞭解全程訪談過程,並且 要以受訪者為主體,注意其感受、想法及身心狀況,避免對其身心造成困擾。因 此訪談前也事先告知受訪者在訪談過程中,如有不適或不願意繼續訪談的意願時, 即可隨時終止研究的參與,保障受訪者的權益。 三、尊重受訪者的隱私與保密 23 潘淑滿(2003),《質性研究:理論與應用》,台北:心理書局。基於隱私權及保障研究對象人權為考量,進行研究時要遵守匿名及保密的原 則,因此研究者主動向受訪者說明其姓名應採匿名處理,而所有可辨識出受訪者 身份訊息的資料將隱藏或刪除。且對於受訪者的個人資料、訪談資料及錄音內容, 研究者會嚴守保密之責,遵守個人資料保設會,不會隨意公開使用,以確保個人 隱私。 為了遵守研究倫理,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要不停的自我檢視、以同理心進 行自省;在分析訪談記錄,盡量忠於研究對象的內容,進行客觀的分析,避免研 究者自身主觀的思想意識影響研究的結果的客觀性,誤會曲解受訪者的原意,保 持中立客觀的立場來分析,以期能達到遵守研究倫理的各項規範準則。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探討的焦點為我國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服務人力)在社區處遇之 定位與價值,因此文獻分析先從觀護及榮譽觀護人制度著手研究,進一步對觀護 業務有所認識,再從榮譽觀護人協助公職觀護人執行社區處遇中最核心的觀護業 務現況及相關研究進行探討,以了解目前相關之問題等。第一節 觀護制度
「觀護」顧名思義為「觀察保護」,觀護對象為犯罪的人,被觀護的人通稱 為「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時,為了預防受保護管束人再犯,會 採分級分類處遇措施,加強對重刑犯及累犯、再犯之輔導監督。對毒品案件、性 侵害案件及家庭暴力等案件也會採不同的執行方式,以落實觀護功能。觀護工作 除了約談、訪視受保護管束人查核應遵守事項外,還要輔導他們的生活,給予就 業、就學、就醫、就養等各種協助。所以觀護工作不僅消極的監督管束,防止受 保護管束人再犯罪,更要積極的輔導他們重新適應社會,使他們能夠改過向善、 自立更生,故觀護工作責任重大,極具挑戰性,在預防再犯罪方面影響社會安定 深遠。壹、觀護制度的緣起
觀護制度(Probation)一詞,源自拉文語根「probation」,本義係指「一段的試 驗或證明期間」,羅馬天主教用之對請求加入宗教團體的新教友的試驗階段,而 基督新教則指為對聖職候選人員的試驗階段24 。後來用在司法上,是為改善犯罪者 之處遇,避免刑罰監禁處分之流弊,並促其遷善。觀護的思想起源於英美,從歷 24 張大光(1981),我國觀護制度理論與實務之研究,臺灣大學社會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史的角度來看「觀護」(Probation)目的是「替代刑罰的執行」25 。 現代觀護制度的誔生起源可追溯自 1841 年,美國波士頓一位非常富有具有人 道懷的鞋匠約翰‧奧古斯都(John Augustus ),偶然機會在波士頓法院親眼目睹一位 酒鬼被起訴,遂請求法官不要判他入獄服刑,並將酒鬼保釋由他暫時監管,承諾 會負起那人的行為與感化之責。三個月過後,約翰‧奧古斯都帶那人回法院接受 評估,法官審查後感到非常高興,認為原先一個無可救藥的酒鬼,竟能脫胎換骨 成另一人,於是就意思罰他美金一分,免除他原本必須判入矯正之家(House of Corrections)監禁的處分 26 。 從 1841 起至 1858 年約翰‧奧古斯都去世期間,他都會特別留意法院審理的案 件,總共協助超過 2,000 位案情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告免於機構內處遇,而其中僅有 十件失敗的案例 。他與這些人建立深厚的友誼,並協助他們找到工作,同時也利 用各種方式協助他們的家庭。這是觀護工作及觀護志願服務的起源,約翰‧奧古 斯都乃是一位司法輔導志工,而非政府公職人員。他一生所從事義務工作的過程 讓司法系統及社會大眾對觀護工作產生信心,因此被認為是美國觀護制度之創始 人,也因他觀護工作之貢獻得到後人景仰,遂稱之為「觀護制度之父」(the father of probation )27 。奧古斯都所從事的義務工作內容包括:「審判前的調查」、「社區監 督工作」及「審判量刑建議」等三大項,開創出一種「觀護」工作的新實例,也 奠定了美國觀護制度基礎28 。
貮、觀護制度的意義
觀護工作是近兩百年來世界刑事司法改革和各國刑事政策極為重要的一環, 以往傳統的刑事司法系統較為注意檢警、法官與矯治工作三個環節,然而隨著社 25 黃富源、曹光文(1996),《成年觀護新趨勢》,頁 18,臺北:心理書局。 26 鄭添成等(2013),《觀護制度與社區處遇》,初版,頁 5,台北:洪葉文化。 27 同前註,頁 6。黃富源、曹光文,同前註 25,頁 19 及林順昌(2009),《觀護法論-社會複歸與社 會防衛之間的拔河》,頁3,桃園:元昌書局。 28 同前註 25,頁 19。會的變遷,觀護工作的重要性屢為學者與國家政府所強調,我國近年來,司法在 民眾與政府的共同敦促之下,觀護工作亦相對獲得重視29 。 我國成年觀護制度的發展已逾三十八年的時間,開始係由少年觀護制度進而 發展至成年觀護制度,職是之故,在探討「成年觀護制度」前,須先瞭解「觀護 制度」的意義。 一、聯合國於 1951 年出版之《觀護及其有關事項》一書中認為:「觀護工作是處 理經過特殊選擇的犯罪者的一種方法,它包含有條件的猶豫其刑罰的執行,並且 將犯罪者置於個別的監督之下,以給予個別的輔導或治療30 。
二、美國犯罪矯治學會(American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認為:「觀護是一種判 決,是一種組織,也是一種過程。如視為一種判決,是代表一種司法審理,使犯 罪者在預定的時間內以保持善行為條件,允許其繼續生活在原來的社區,但須受 觀護人監督而達到再教育、再社會化之目的。如視為一種組織,是指負責觀護之 機構,用來協助法院及執行刑事司法有關之特殊服務;如視之為一種過程,則係 指法院進行審理前之調查及審理後之社區生活輔導。」31 三、強蘋(D.J.Champion)認為:「觀護是指在有條件的暫緩判決下,赦免想悔過的 犯罪者進入社區,並在觀護人的監督下,保持善行,以避免監禁謂之」32 。 四、黃富源、曹光文(1996)認為「觀護制度」是現代教育刑的產物,是對於經選擇 的犯罪人或有再犯之虞的人,施以社區性、個別化的輔導與監督,用以替代機構 性矯治處遇的一種制度33 。 五、翁弘彰(1987)則認為「觀護制度」係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用來處遇可期改善 並經慎重選擇受觀護者之一種方式;准許其生活在自由社會中,並命其遵守一些 特殊事項,由專業觀護人以個別化、科學化、社會化等原則,從事過濾、便宜處 29 黃富源、曹光文,同註 25,著者序。 30 張大光(1981),我國觀護制度理論與實務之研究,臺灣大學社會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 31 徐震、林萬億(1999),《當代社會工作》,頁 466,台北:五南。
32 Champion D. J.(1999).Probatin. Parole. and Community Correctins. New Jersey:Prentice-Hall. 33 黃富源、曹光文,同註 25,頁 10。
分、行為監督、個案工作、計劃擬定、保護、輔導……等一連串過程;期能使受 觀護者,在經過一完整之觀察保護措施後,達到預防再犯、減少犯罪、貢獻社會, 而具有司法性、社會性及教育性等意義的制度體系。 簡而言之,觀護制度的目的是為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在偵查、審判、執行 各階段,經調查、評估後認有改善可行性之犯罪者或有犯罪之虞者,准許其生活 在自由社會中,命其遵守一定事項(或特殊事項),幫助解決個人或環境的困難, 期能使受觀護者,在經過一完整之觀察保護措施後,重建其自立更生之能力,協 助其適應社會正常生活,達到預防再犯、減少犯罪,進而貢獻社會的一種社區性 處遇。而隨著時代變遷下,觀護制度歷經不同面貌,現今的觀護制度與社區處遇、 罰金制度、電子監控等都有相互結合,展現不同作法。
參、觀護制度的重要性與價值
由上揭觀護制度的定義探討中,似可明瞭觀護制度存在之重要性與其價值。 而觀護制度的起源,肇因國家對於違法亂紀,作姦犯科者施以刑罰,以確保社會 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為國家設置之職能。惟刑罰之目的為何?刑罰是一種手段? 還是刑罰本身是一種目的亦是一種手段?而觀護制度之產生即係基於上述目的與 手段不斷辨正而生,在外國已有一百多年之歷史,我國則已實施近五十餘年(含 少年觀護制度),其存在之價值已無庸置疑。然其重要性與價值為何?從目的性 探討中方能發現其本質,了解其在犯罪矯治上所能發揮之功能,以下列述之: 一、彌補傳統刑罰制度之不足:傳統刑罰以報應思想及贖罪思想為主,基於罪刑 均衡原則,犯罪之人必須入監服刑,始能達到公平正義理念,如此之結果不分輕 微犯、偶發犯、常習犯、重刑犯、少年犯與成年犯之情形,對於輕微犯、偶發犯、 及少年犯而言,則有失公允,蓋其違背刑罰謙抑思想、少年宜教不宜罰之思想, 且有違刑罰經濟之原則;倘若有一替代的制度,讓上揭人犯感受刑罰的效果又能 使其生活於原來社會中,透過專業人員之督導、教化使其改悔向上,並感佩國家對人民之憐憫之心,以最經濟之方式,慈愛之精神,達到犯罪預防及矯正之效果。 經過實證的結果,觀護制度無疑的具有上述之優點,於是各國競相仿效。
二、特別預防思想的落實:以德國刑法學者封.李士特(Fraz von Liszt)為代表,他 認為刑罰應不祇是為報應犯罪,以加予犯人的痛苦來均衡其罪責,它應該是使犯 人能夠再度適應社會共同生活而成為有用的人的有效工具,此一理論所強調的乃 犯人的「再社會化」。到了十九世紀中葉經由實證的研究得知:嚴苛而毫無個別 差異,且破壞罪犯人格與人性尊嚴的刑罰是沒有刑事政策的功能。他認為犯罪乃 行為人由於其遺傳上的本性與其外在的社會環境交互影響下而造成的產物,故只 有對於犯人做各種不同的治療,才能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原則上,對於偶發犯 或機會犯,祇以刑罰的嚇阻產生儆戒的作用即為以足;對於矯治可能性的情況犯, 則可以刑罰的教化與矯治而促其改過自新,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對於無矯治可能 的習慣犯,則以刑罰將其自社會中加以隔離 34 。觀護制度的設置無疑的與此學者 之論述相吻合。 三、個別化思想的實踐:經由犯罪學者及實證學者對犯罪現象及犯罪原因之研究, 犯罪因人而異,處遇之方法亦應有別,故應依據個別差異實施個別處遇。而觀護 制度中觀護人對於受觀護者所運用的,正是社會個案工作專業化中所強調個別化 的原則,故學者蔡德輝稱觀護工作是「權力關係下之社會個案工作」(Social Case in an Authoritarian Setting) 35 。 四、社會福利國家之實現:近代國家的型態,已由干預國家進步到福利國家的型 態,而觀護工作係使得受觀護者復歸社會為最主要目的,故必須採用社會服務之 方式,結合社會之力量,共同來改變受觀護者。有謂:國家之力量有限,民間之 力量無窮。觀護制度的設立,正可結合政府與民間的力量,達到相輔相成的作用, 使得社會安全的體系更趨緊密,更加健全。 34 林山田(1998),《刑罰學》,初版,頁 74,台北:台灣商務。 35 蔡德輝(1993),《犯罪學-犯罪學理論與犯罪防治》,初版,頁 38。台北:五南書局。
五、建立一個完整的刑事司法體系:刑事司法體系從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開始, 到檢察官偵查犯罪,經起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有罪後令入監獄服刑,一 連串的措施皆帶有干預、強制的性質;然而,觀護制度雖仍有部分干預的色彩, 但因其運用個案工作中接納、同理心之技術,使得在干預犯罪者基本人權的同時, 亦有柔性的輔導原則的加入,對犯罪者而言,尚能維持其起碼的人性尊嚴。從而, 一個完整的刑事司法體系,實應有觀護制度的配合,方能落實實質法治國之精神。 由上揭探討中可得而知,觀護制度雖帶有刑事司法干預的色彩,但其運用之 輔導技術,卻帶由濃厚的人本思想,尊重「人之所以為人」的人性尊嚴。綜上所 述研究生認為,觀護制度的目的,較偏重個案性、預防性、再社會性、教育性及 實質法治國精神,而非形式違法性、形式公平性及形式法治國精神,蓋對於一個 尚具有改善可行性者,國家如能適時再予於觀護,相信其將不致再淪為犯罪者; 美國一位著名的少年法院法官 E.Lindsey 曾說:「一位觀護人如能以熱忱而認真的 從事工作,則其在一年內在犯罪防制上之貢獻,要比最優秀的地方檢察官在五年 內之犯罪追訴所得更大 」(張甘妹,1995) 36 ,就因如此觀護制度的重要性與價值方 得以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