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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務論 

康德認為,只要具有一般理性,任何人都知自己應盡的義務,所以 他強調他的道德哲學是建立在「一般的道德意識」上。康德是第一個將

「責任」(duty)當成道德核心概念的哲學家。他認為道德責任對每一個人 都具有規範作用。他也認為「責任」與「效益」無關,所以一個行為是

否覆行道德責任,和該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並不相關,因為一個有道德價 值的行為,完全是因為這個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覆行責任(林火旺,2009:

104-105)。茲將義務論敘述如下:

(1)善的意志(good will)

「善意志」和「因義務而為」是康德發現最高道德原則的重要支柱。

善意志是行事者的一種行事態度,是面對道德相關情境力,依照道德要 求去選擇行為的一種承諾或態度,也就是一個人為了實現道德義務而行 動的意志(林火旺,2009:106-111)。康德相信只有因義務而為的行為才 是道德上有價值或值得稱讚的,一個具有善意志的人會選擇為義務而行 動。

(2)道德三命題

康德對於善意志和義務的關係,提出三個道德命題,分述如下:

1 第一命題: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是因義務而為。康德強調,一 個行為是否具有道德價值,必須是基於「這是我的義務」而行為之才具 有道德價值。

2 第二命題:一個因義務而為之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在於由此行為 所達成之目的,而在於決定此行為的準則(maxim)。何謂準則?就是意志 的主觀原則,是行為者基於個人特殊的欲望或目的,在某種條件下會採 取的行為決定。換言之,即是通常採取的行為策略。因為準則可以顯示 行為的動機,而動機決定是否具有價值,所以行為的價值決定於它所依 據的準則。

3 第三命題: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康德認為一個人知道自 己的義務的要求為何,和感受對這個義務的尊敬是相同的。所以如果尊 敬法則等於意識到法則,則因法則而行就等於因尊敬法則而行。

(3)定言令式的形式

康德認為,我們的義務是由道德法則所規定的必然行為,他稱我們 的道德義務為「定言令式」。

1 普遍法則形式:「只依據那些你可以同時願意它成為普遍法則的 準則行動。」這個原則可以作為評價其他行為是否合乎道德要求的標準。

2目的自身形式:「行動時對待人性的方式是:不論是自己或任何一 個別人,絕對不能當成只是手段,而永遠要同時當成目的。」此處的人 性(Humanity)是指使人類擁有合理和理性人特徵的力量和才能。所以,儘 管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是工具性的,我們仍然要尊重對方所具有的人性尊 嚴。

3 自律形式:「每一個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作為制訂普遍法則的意 志。」意即:道德法則的強制性源於我們自己的理性意志。

2.正義論 

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是當代論述社會正義最重要的哲學 家,其正義理論中最核心的基石之一是:社會是自由平等公民之間的一 個公平合作體系(林火旺,2009)。其著作《正義論》一書在學術起極為廣 泛的關注與迴響,茲將其內涵說明如下:

(1)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羅爾斯認為,自由主義政治就是尊重社會多元的聲音及價值觀,在 差異(diversity)中建立統合(unity)。因此,不同的哲學、宗教和道德主張,

能夠和諧理性、互助合作地並存,就必須依據一個不同主張者都能接受 的指導原則—社會正義原則。所以他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一德行,

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第一德行一般,因此正義論的核心在於:建構一 個決定正義原則的公平程序。

(2)原初立場

原初立場的概念是設立一個公平程序,目的以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 作理論的基礎,使得此公平程序中所同意的任何原則都是正義的。意即 原初立場是一個假設的情境,事實上代表從事正義判斷時所應有的適當 限制。

1 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無知之幕就是假設立約者在原初立場中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實,例如 自已的社會地位、階級、資質、能力…等等。

2 立約者特質

立約者的基本特性是,理性的且互不關心(mutual disinterest),並且 公開知道彼此都有正義感的能力。羅爾斯假設理性個體不會受嫉妒之苦,

不會因為只是為了讓別人也少得一些,而自己願意接受損失;也保證大 家會嚴格服從所選擇的正義原則。

(3)正義原則

依羅爾斯的推論,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會選擇兩個正義原則。

1 平等自由權原則:適用公民的基本自由,即「每一個人所擁有的 最大的基本自由權利,都和他人相等。」

2 適用於所得和財富的分配,及各種機構在設計不同權利和義務的 分配。又分為:

A、差異原則:社會是一個合作體系,所以社會和經濟制度不必要求 齊頭式的平等,因此財富、所得、社會地位和職務的不平等是可以被允 許的,其結果必須對每一個人都有利。

B、機會均等原則:各種主管階層和職務必須是每一個人都有均等的 機會去爭取。

由上所述,任何自由權利的犧牲,不能以社會或經濟上的利益作為 補償,羅爾斯為自由的優先性。因此,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 二原則中的機會均等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

換句話說,正義論強調社會成員之間的共同命運,應從「弱勢團體」

的角度來思考政策的決定。而學校領導者亦應如是,本著教育良知,講 究公平合作及正義原則,積極從事學校行政領導工作,維護學生學習權 利。

3.德行倫理學 

G. E. M. Anscombe(1958) 在 《 當 代 道 德 哲 學 》 (Modern Moral Philosophy)中強調,道德應該重視的是品格和德行,而不是特定行為的 對與錯。這刺激當代倫理學者對效益論和義務論的檢討,也讓亞里斯多 德的德行倫理學再度引起討論。

亞里斯多德的德行倫理學主張,我們應該依德行(virtue)的方式生活 並行動,特別重視品德或德行的中心概念,比較輕忽義務的概念,注重 道德行動者與其生活,而非與品德分離的行動,或約束行動的規則(黃藿,

1999)。茲將亞里斯多德的德行倫理學理論重點,分述如下:

(1)品格六種基本類型與實踐德行的中庸說

亞里斯多德認為品格有六種基本的類型,分別是英勇神聖之德、德 行、自制、不能自制、惡行、獸行等六種,第一種英勇神聖之德是「超 凡」的品格,超乎常人的德行;第六種是「非人」的品格,沒有道德良 知可言。一般人的品格介於德行與惡行之間,並透過情緒、行動與抉擇 三方面是否表現出中庸,而作區分。中庸之道是情感與情緒表現應遵循 的準則,也是所有行為應遵守的標準。無論節制之德或勇敢之德,皆會 因為「過」與「不及」而喪失或破壞,唯有遵循中庸之道,才得以保存 (黃藿,1996)。

(2)全德正義與殊德正義

亞里斯多德將正義區分為全德正義與殊德正義兩種。全德正義又稱 為普遍正義,等同於「善」;殊德正義又稱特殊正義,是德行的一種,也 是具有中庸性質的德目,特殊正義又分為「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及矯治正義(corrective justice)。

分配正義指的是「給予平等者平等的分配,給予不平等者不平等的 分配。」分配正義是反對平等主義的,他認為平等主義統統有獎的分配 方式,只是一種假象的平等,非真正的正義。

矯治正義發生在人與人互動關係,分為自願的(涉及商業交易)和非 自願(涉及訴訟)的兩種,在非自願的互動中,通常透過法律,且遵循某種 平等方式來進行,以使其恢復平等(依據算術比例)的狀態。在自願的互動 中,因一方貪得不當獲利而造成另一方損失,矯治正義就是恢復原先的 平等,還給受損者公道。

換句話說,德行倫理學講求為中庸德目而為;是一種積極的概念,

認為善的就去做,就去實踐,啟示學校品德教育可採取下列作為(李琪明,

2003;程亮,2004;黃藿,1999;劉金山,2008):

1 訂立中心德目以定義中庸德行

2 積極的實踐以落實德目之理念

3 提供楷模學習典範並養成習慣

4 調和傳統與現代對價值的衝突

綜上所述,德行倫理學重視個人道德品格之培養,並講求積極的實 踐理念、養成習慣,以追求幸福的生活,提供典範學習並能融合價值認 同上的差異。也提供學校領導者以德服人,以身作則,調和原有價值衝 突,展現新價值及共創願景的領導方式。

4.關懷倫理學 

諾丁的關懷倫理哲學建構於 1984 年提出,真正以關懷倫理學作為 教育上反省、實踐和研究的觀照點,是在大約 1990 年代以後(方志華,

2004)。

關懷倫理學家比較著重建立鼓舞人向善的情境,而不是直接教導德 行(virtues)。關懷倫理具有一些德行倫理學的傳統特質,但是,至少我所 闡述的關懷理論,並不是另一種面貌的德行倫理學(Noddings, 2000: Slote, 2000),關懷倫理著重在關係中心(relation-centered)而不是行動者中心 (agent-centered),也就是說,關懷倫理更重視關懷關係,而不只是將關懷

當作一種德行。

關懷倫理學的理論,可以分為三部分來說明:(方志華,2004:105-137)

(1)哲學之部:以關係為人存在的全幅基底,以關懷為人道德存在的基礎 考量

關懷倫理學指出「理想的關懷關係」是:關懷者的關懷是開放地接 受對方,並對自己所關懷的對象作出關懷實踐的承諾;而受關懷者是在 被接納中、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情感或表現自己的需求。

(2)心理學之部:關懷之情的內在三角動力學--關懷情意、理想與承諾 人在面對道德關懷情意的內在召喚時,會有種種衝突因素左右自己 關懷實踐的抉擇:要去關懷、或不去關懷、要如何關懷等。因而,道德 實踐真實發生時,道德自我內在的情意力量和抉擇便有可能發生衝突。

這當中有種種的可能和不可能,使得道德實踐成為沒有保證的,也突顯

這當中有種種的可能和不可能,使得道德實踐成為沒有保證的,也突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