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980 年代他關心公民的傳播權。這時,台灣的社會力如雨後春 筍般興起,不斷要求社會公平正義;社會上弱勢團體(如環保、勞工、
原住民、婦女等)紛紛爭取權益,但國家機器以及大眾媒體往往將抗議 與暴民連結起來(陳雪雲,1991)。在權勢者與弱勢者之間,徐師選擇 站在弱勢者的一方。1984 年他在《天下雜誌》論壇中提出公民傳播權 的概念。在他的論述中,傳播權包括兩方面。第一是再現權,個人與社 群的困境應有被社會知悉的權利,有權在媒介表達他們的期望與意見,
也有不被媒介扭曲的權利。第二是接近使用權,即不同的個人與群體,
都有使用媒介的權利,媒體不應被壟斷(徐佳士,2010a,頁 53-54)。
徐佳士教授的人生風範
由此可知,徐師重視人民的傳播權,包括小老百姓、弱勢者的發聲權,
也能感知社會的脈動,並回應當時底層社會的傳播需求。
他還指出,商業媒體已傷害人民的傳播權。當時台灣的兩大報以及 三家電視台在黨國的保護下形成寡頭壟斷(林麗雲,2000,2006)。他 指出,在此結構下,台灣商業媒體在兩方面限制公眾的傳播權。第一是 商業媒體常歪曲弱勢團體的形象。商業媒體往往拿起放大鏡,重視社會 菁英的「知的權利」,卻忽略小人物的聲音,對他們視而不見,聽而不 聞。他在 1984 年所寫的〈小人物的傳播權〉一文就說,「…展讀幾張 大報的地方新聞版,看看各地的小人物的形象怎樣被扭曲,名譽怎樣遭 誹謗,隱私權怎樣受侵害」(徐佳士,1984a,頁 60)。第二是商業媒 體內容同質,無法反映多元的文化。他指出,由於台灣的電視台並沒有 發展自己的特色,因此常常一窩蜂搶播某些一時之間較有市場的節目,
電台彼此競爭愈劇烈,節目卻愈相似,而觀眾的選擇變得愈是有限了
(徐佳士,1984b,頁 11;1984c,頁 231)。
他並提出建言,將上述媒體表現的問題連結到政府政策、媒體組織 以及記者專業,以伸張全民的傳播權。他在「新聞自由與傳播權利」的 專題演講中指出,應把消極的新聞自由,提昇到積極的「傳播權利」。
他並主張:(一)政府在制定傳播政策時,要以伸張「傳播權利」為基 礎;(二)大眾傳播媒介應放棄「市場導向」的政策,代之以「公共利 益」為導向;(三)新聞記者應發揮專業精神,並盡力維護本身的自主 權(中央日報,1983 年 3 月 23 日)。由此可知,他念茲念茲的,就是 為公為民。
在 1980 年初政府曾推動建立公共電視,徐師參與並主張政府應投 入資源,讓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都可以接近使用。1982 年六月,他參與 新聞局的「廣電未來發展研究委員會」,與張繼高等人研擬公共電視計
媒體改革路上的明燈——徐佳士老師
徐佳士教授的人生風範
徐師自 1987 年起一連三年,召集文化界人士接受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的委託,提出完整的文化建設政策。報告中關於傳播政策的部 分,徐師寫道,電信與電腦技術結合後,高效率的有線傳播體系無疑地 將變成資訊社會神經系統。建立有線傳播體系,應該是我國資訊政策中 一個重要部分(徐佳士,1988a,頁 151)。但資訊「商業化」與「私有 化」可能導致兩大問題:一是資訊強勢國家對我國的文化滲透,二是大 眾文化的品質堪憂。因此,他指出在傳播政策上,最重要的是防止資訊 的商業化與私有化。他提出的政策方向是:有線媒介宜有助於達到「藝 者有其媒介」的民生主義理想境界,應有公共頻道,應有互動傳播管 道,而且宜於作為小社區媒介(徐佳士,1988b)。
他所關注的是人民的傳播權。因此,他在媒體解禁前,已未雨綢 繆,建議政府宜有整體政策,以避免財團壟斷,並顧及人民權益。在開 放報禁的政策上,他指出,在自由競爭的情形下,應避免報業由少數報 團所壟斷,以免妨礙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在電視政策上,他主張,現 有頻道的電視台應分出一些頻道給公眾使用,並應積極籌劃有線電視系 統,以兼顧不同民眾的需要(中央日報,1987 年 12 月 23 日)。